Contract
網絡及數據中心服務條款及條件
定義
1. 在本條款及條件中:
“協議”(或稱“Agreement”)是指CPC據以提供服務的協議,包含本條款及條件以及訂單; “費用”(或稱“收費”或“Charges”)是指客戶應支付CPC的一次性費用、設定費、週期性費用以
及與CPC提供服務有關或附帶的一次性或按月或按其他方式支付的其他相關費用;
“CPC”是指中信國際電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CITIC Telecom International CPC Limited),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客戶”(或稱“Customer”)是指申請使用服務以及CPC向其提供服務的公司或個人;
“ 客 戶 配 置 申請 表 ” 是 指 CPC 提 供予 客 戶 名為 Customer Configuration Form/Service Configuration Form/服務開通單/Customer Configuration Change Request Form/帶有不同名稱的規定表格,讓客戶填寫其申請服務開通及/或更改服務配置;
“客戶設備”是指由客戶擁有及/或管控的設備(但非由CPC或其第三方供應商在本協議項下提供的設備),包括但不限於組成客戶網絡的計算機、軟件、電纜、服務器和xx設備;
“客戶環境要求”是指CPC發出載明在客戶處所安裝和操作硬件、軟件及/或服務所必需具備的合理環境條件的文件,該文件可以由CPC不時更新並在客戶要求時提供給客戶;
“客戶信息”是指客戶資料或香港《電訊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或其他相關法律所指的客戶個人資料,包括用以識別客戶、客戶的服務使用和服務開支的信息;
“數據中心”是指訂單中指定的數據中心,是CPC提供空間的所在地方;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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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用戶許可協議”是指CPC的第三方供應商的適用特許使用權協議,該協議管限服務、硬件及/或軟件的使用;
“DataHOUSE雲數據中心服務”(或稱“DataHOUSE服務”或“雲數據中心服務”或“Facility Management & Co-location Service(s)”或“FM & Co-location Service(s)”或“FM Service(s)”)是指CPC向客戶提供於本條款及條件以及訂單中載明用作提供(i)放置客戶設備的空間;(ii)於空間內爲客戶設備提供運作環境的任何支援設施;及/或(iii)數據中心內的任何相關輔助服務;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受影響一方無法合理控制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恐怖主義行爲或戰爭(不論是否宣戰)、武裝力量動員、暴動或騷亂、工業行動或勞工騷亂、貨幣限制、禁運、政府制約、徵用或禁令、或公共設施或公共運輸工具故障;
“一般條款及條件”(或稱“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是指下文所載的適用於所有服務的一般條款及條件;
“硬件”(或稱“Hardware”)是指CPC及/或其第三方供應商爲提供服務或與提供服務有關而向客戶提供的任何設備(包括但不限於接受服務的設備),或任何設備及文件;
“香港”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知識産權”(或稱“IPR”)是指所有既得、待確定及將來之知識産權,包括但不限於已存在於任何司法管轄區(無論是現已得悉或將來創造)的標題、版權、商標、商業名稱、標識、標記、服務標記、專利及爲保護或注册此等産權及其所有更新及延伸的申請;
“互聯網服務”是指CPC向客戶提供於本條款及條件以及訂單中載明的任何互聯網接入服務及互聯網連接服務;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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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用戶名稱” 是指CPC爲客戶登入用戶界面而指派予客戶的一個或多個用戶身份識別、賬號、個人身份識別號碼或編碼及/或密碼、電子證書及/或該等其他認證的方式;
“訂單”(或稱“服務訂單”或“報價單”或“報價”或“Order”)是指客戶為某一個服務或多個服務的提供,以CPC要求的報價單格式向CPC所提出的書面申請,並經由雙方簽訂的文件;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是指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專線服務” (或稱“Private Line Service(s)”)是指CPC向客戶提供於本條款及條件以及訂單中載明的通常爲點對點連接兩站點的數據傳輸服務;
“週期性費用”(或稱“Recurrent Charge”)是指CPC就提供本協議項下的服務向客戶收取載於訂單內的週期性費用(通常按月收取);
“監管事項”是指任何適用法規、法律或規例的修訂或更改,或向違反或被指控違反香港《電訊條例》或相等法律、或其他司法管轄區內其他適用法律和法規所發出針對一方的禁制令;
“保證金”是指客戶向CPC提供的(無息)現金押金,以防止客戶不繳納本協議項下的到期或即將到期的款項及/或確保客戶履行或遵守本協議的條款;
“服務驗收標準”(或稱“Service Acceptance Criteria”)是指CPC發出載明個別服務表現的驗收標準的文件(如有),該文件可以由CPC不時更新並在客戶要求時提供給客戶;
“服務開始日”(或稱“Service Commencement Date”或“服務開通日”)是指下文特別條件所規定的日期,如果沒有規定,則服務開始日爲CPC向客戶發出通知當天指服務的開通已完成並可供客戶使用該服務,但前提是在發出前述通知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客戶未有向CPC報告該服務存在任何問題;
“服務水平”是指可以由CPC不時更新並在客戶要求時向其提供的任何服務水平及對個別服務而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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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任何該等其他服務水平(如適用);
“服務期”(或稱“服務期承諾”或“服務使用期限保證”或“Service Period Commitment”)是指客戶同意向CPC承诺訂購某些服務的最短期限,該期限自服務開始日起計算,直至訂單內列明的期限,如訂單未有列明,則該期限須爲十二個月;
“接受服務的設備”(或稱“Serviced Device”)是指流量分析報表服務下被CPC監測(i)由客戶擁有及/或管控的網絡設備、硬件模塊及/或軟件組件;及/或(ii)由CPC及/或其第三方供應商向客戶提供的設備;
“服務”(或稱“Service(s)”)是指CPC向客戶提供於本條款及條件以及訂單中載明的任何(i) TrueCONNECT服務;(ii)專線服務; (iii)流量分析報表服務;(iv)TrueCONNECT加速器服務;(v)互聯網服務;(vi)DataHOUSE雲數據中心服務;(vii)TrueCONNECT混合廣域網服務;及/或(viii)其他相關服務;
“設定費”(或稱“Set Up Charge”)是指訂單內明確規定由CPC提供爲客戶使用服務必須的或有助於客戶使用服務的硬件、軟件、服務及/或設施所進行的安裝而向客戶收取載於訂單內的費用;
“軟件”(或稱“Software”)是指爲提供服務或與提供服務有關的包含在硬件內的任何軟件或
CPC及/或其第三方供應商單獨向客戶提供的任何軟件(連同任何相關文件);
“空間”是指數據中心裡的機架空間、私人房間、地面空間及/或其他空間,其詳細規定載於訂單內;
“特別條件”(或稱“Special Conditions”)是指載於一般條款及條件之後適用於服務的服務特定條件;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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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條例” 是指香港法律條文第106章《電訊條例》;
“條款及條件”(或稱“Terms and Conditions”)是指一般條款及條件和特別條件;
“流量分析報表服務”(或稱“Traffic Monitoring Service(s)”或“TMS”)是指CPC向客戶提供於本條款及條件以及訂單中載明的在線流量分析報表之增值服務;
“TrueCONNECT加速器服務”(或稱“TrueCONNECT Accelerator Service(s)”)是指CPC向客戶提供於本條款及條件以及訂單中載明通常由客戶處所部署的硬件及/或軟件實踐的任何廣域網絡優化服務;
“TrueCONNECT混合廣域網服務”(或稱“TrueCONNECT Hybrid服務”或“TrueCONNECT Hybrid Service(s)”)是指CPC向客戶提供於本條款及條件以及訂單中載明通常基於部署在客戶處所的硬件及/或軟件所構建的任何混合廣域網服務;
“TrueCONNECT客戶電話系統要求”(或稱“TrueCONNECT Customer Telephone System Requirements”)是指CPC發出載明使客戶處所的電話設施能够對接到TrueCONNECT捆綁 的語音網關的接口連接要求的文件,該文件可以由CPC不時更新並在客戶要求時提供給客戶;
“TrueCONNECT服務”是指CPC向客戶提供於本條款及條件以及訂單中載明的任何基於多協議標籤交換的專用網服務,包括TrueCONNECT Premium服務、TrueCONNECT Express服務、 TrueCONNECT Remote服務及/或其他種類的基於多協議標籤交換的專用網服務;
“UAT”代表用戶驗收測試;及
“用戶界面”(或稱“User Interface”)是指CPC爲客戶用作在線獲取服務所建立的網絡門戶或按CPC規定的其他形式所建立的用戶界面。
釋義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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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本協議中,除非另載相反意圖:
(a) 標題僅爲方便參考而設,不影響釋義;
(b) 單數詞包括衆數詞,反之亦然;
(c) 如字詞已經定義,另一部分提及則具有相應涵義;及
(d) 凡 :
(i) 提述一日、一周或一月,指一曆日、一曆周或一曆月;
(ii) 提述本協議或本協議提述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協議的一方,包括提述該方的繼任人或許可受讓人;
(iii) 提述文件,包括提述該文件的任何修訂或增補或替換或注釋;
(iv) 提述一名人士,包括任何類型的實體或團體(不論是否公司或擁有獨立的法律身份);
(v) 提述支付、已付或類似字詞指收款人可立即使用資金;及
(vi) 提述任何法規、規例、文告、條例或章程,包括提述所有修訂、更改、綜合或替換的法規、規例、文告、條例或章程,提述法規包括提述根據該法規頒發的所有規例、文告、條例和章程。
一般條款及條件
提供服務
3. CPC將根據本協議向客戶提供服務。如本條款及條件的條文與訂單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概以本條款及條件爲準。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
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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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協議自CPC向客戶通知接受其訂單或CPC開始提供服務之日(以較早者爲準)起生效。除非服務的提供根據本條款及條件被終止或被新協議取代/續期或在訂單中另有規定在服務期到期自動終止,否則在服務期届滿後會繼續提供服務,而本條款及條件及本協議其他條文(惟與任何特別優惠/週期性費用的免除、折扣及/或任何其他推廣活動(“特別優惠”)有關的條款則除外)依然有效及在其適用的範圍內繼續適用於該服務。爲免生疑問,CPC提供予客戶的特別優惠,在該服務的服務期届滿後不再適用及失去效力,猶如該特別優惠不曾給予客戶。
5. CPC可分包第三方來履行其於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
6. CPC須盡其合理努力滿足任何適用的服務水平。
7. 客戶須負責及自費爲使CPC提供服務及/或客戶使用服務所必須(而在訂單中未有載明由
CPC提供)的一切資料、協助、配合、設備、物品或設施以及第三方的服務或網絡。費用和付款
8. CPC通過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由服務開始日起按月(一次性費用除外)及/或在本協議或服務終止時立即向客戶開出服務的發票。CPC未按規定月份開具發票,不得視爲CPC放棄任何費用或其部分費用。
9. 客戶須於發票日之後第三十日(不包括發票日當日)(下稱“到期日”)或之前向CPC支付發票列明的費用。如於服務期届滿後,CPC繼續向客戶提供服務,或客戶繼續使用服務,客戶根據本條款支付費用的義務在服務期届滿後仍然存在並可繼續執行。
10. 如客戶沒有在到期日或之前支付費用:
(a) CPC(在不損害CPC其他權利和補償的前提下)有權向客戶對尚欠的費用收取按每月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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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的利率計算的利息,計算期從到期日開始,直至悉數付清欠款爲止;及/或
(b) CPC(在不損害CPC申索上述利息及任何其他權利和補償的前提下)可根據第31條暫時中止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及/或終止本協議(其全部或有關之個別服務)。
11. 費用並不包括由任何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就關於服務所施加的任何適用稅項(包括但不限於消費稅、營業稅、商品及服務稅、增值稅、其他的國家、地區或地方稅、關稅及其他類似費用)(統稱“稅費”)。稅費應由客戶承擔。如果客戶需要在客戶就關於服務應付予CPC的款額上作出任何扣减、預扣或付款,該筆款額須增加,使得作出該扣减、預扣或付款後, CPC所收到的款額相等於該款額猶如不曾作出該扣减、預扣或付款。
保證金
12. 如果客戶兩次未有遵守第9條規定,客戶(在CPC發出通知後)須於該通知後十四天內,向
CPC提供CPC指定金額及形式的保證金,並須在本協議期限內維持保證金的總額不變。
13. 如果任何付款在到期日後三十天內仍未支付,或者CPC因客戶違約而蒙受損失,CPC可在向客戶發出通知後,動用全部或任何部分保證金結算有關付款或用以支付有關損失。如果因 CPC動用保證金或其他原因導致保證金金額不足,客戶須在CPC要求後七天內補付不足之數。
14. 在不抵觸第13條的情况下,保證金(在扣减CPC因持有或動用保證金而招致的任何銀行費用或其他費用後)須在本協議終止後十四天內退還予客戶,但不附帶任何利息。
客戶義務
15. 未經CPC事先書面允許,客戶不得使用“中信國際電訊CPC”及/或“CITICTEL CPC”等字詞,或讓人誤解與之類似的任何其他字詞,並且不得就服務或客戶的任何服務作出任何可以識
別出CPC身份或暗示客戶與CPC之間任何關係的公開聲明。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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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客戶必須(並須促使有關各方)遵守以下關於服務及使用服務的規定:(i)須遵守與服務及使用服務有關的任何相關法律領域的所有適用法律及電信行業(包括但不限於關於客戶處理、使用、發送或收取的個人資料的所有隱私法律及法規)、相關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所頒布之法規及規章;(ii)未獲得他人適當同意及/或允許,不得從事可能侵犯或盜用他人知識産權的任何活動或行爲;(iii)未獲得他人適當同意及/或允許,不得使用或發布第三方之專有及/或保密資料(iv)不要以干擾任何人在CPC網絡或任何互相連接的網絡上使用電訊及計算服務的方式使用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發動端口掃描、攻擊信息安全、散發垃圾郵件或從事類似行爲);及(v)不得使用服務儲存、傳送或發布:
(a) 任何誹謗性、恐嚇性或猥褻性或對他人造成滋擾或煩擾的材料;
(b) 任何未經要求的廣告或促銷材料;及
(c) 任何病毒、蠕蟲病毒或木馬軟件或損害或影響其他電腦、網絡、系統或網站的性能或安全的任何軟件。
17. 就本協議項下關於CPC提供服務及提供服務維護而言,在CPC應配合執行客戶書面通知的合理場地規則下,客戶應全力與CPC配合取獲得一切必要的許可,包括允許CPC、其僱員、分包商及代理員工,進出提供服務所在的場所。
硬件和軟件處理
18. 硬件和軟件均是CPC及/或其第三方供應商的財産,爲CPC提供服務租予/授予特許使用權予客戶。客戶不得亦不得企圖出售或押記硬件和軟件或將此成爲産權負擔。在任何時候只要硬件及/或軟件已送往客戶或由客戶管控,客戶就必須對硬件及/或軟件的任何及所有損失或損壞(正常合理的損耗除外)支付CPC確定的市價,作爲硬件及/或軟件的重新購置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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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客戶須立即將任何此種損失或損壞通知CPC。客戶同意將硬件及軟件存放在安全且適當的使用環境中,並根據CPC不時發出的合理指示存放硬件及軟件。
19. 客戶不得亦不得允許任何其他方對硬件及/或軟件進行修改、反編譯、解鎖、反向工程、反彙編、合併、加入任何其他組件、創建硬件及軟件的衍生品,或者複製硬件及/或軟件的任何部分或以其他方式對其進行轉換,或企圖以任何方式重建或發現硬件及軟件的任何源代碼、潛在構思、算法、文件格式或編程界面,或爲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使用硬件及/或軟件(本條款及條件中允許者除外)。客戶不得直接或間接侵犯任何第三方在硬件及/或軟件內的知識産權及/或其他權利。客戶不得從任何硬件、軟件及/或相關文件中删除名稱、標識或告示。客戶應確保除了CPC及其授權代理人員外,在沒有得到CPC事先同意下,任何其他人不得對硬件及/或軟件進行修復或截斷連接,但在緊急情况下對硬件及/或軟件進行截斷連接(客戶須於該截斷連接進行後立即通知CPC)或根據第20條對硬件及/或軟件進行截斷連接除外。
20. 在本協議項下的服務終止後,客戶須停止使用相關硬件及/或軟件,並在服務終止後七天內自費將相關硬件及/或軟件卸載、截斷連接,並以恰當的包裝退還至CPC位於香港的辦事處或由CPC告知提供服務所在的其他地點,該退還的硬件及/或軟件應處於當初CPC送往客戶時的相同狀態(正常合理的損耗除外)。
21. 如果客戶未能按照第20條所述方式將硬件及/或軟件卸載、截斷連接及/或退還,及/或繼續使用硬件及/或軟件,CPC將向客戶收取且客戶須在索取之日起十四天內支付CPC確定的市價,作爲硬件及/或軟件的重新購置費用。
保證的範圍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10頁,共29頁
22.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否則CPC概不對本協議項下提供的任何服務、硬件及/或軟件的品質、非侵權性、可商售品質性或適用於任何特定用途性;服務、硬件及/或軟件所包含的任何功能或性能將不會中斷或出現錯誤;服務、硬件及/或軟件中可能存在的所有缺陷都將予以更正;或任何與本協議項下提供的服務、硬件及/或軟件有關的其他事宜,作出任何(不論是明示的、隱含的、法定的或其他的)保證或xx。所有有關保證或xx特此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明確予以排除、限制或免責或被視爲在雙方訂立本協議前已撤銷。客戶確認其在訂立本協議時未依賴任何保證或xx。
23. 服務並非設計或旨在用於與生命攸關的活動,包括但不限於(i)設計、建造、操作或維護保修任何核子設施;(ii)導航或飛機操作或涉及航空交通的任何事項;及(iii)操作維持生命或影響生命安危的醫療儀器。CPC不對服務能適用於該等用途或類似性質用途作出任何明示或隱含的保證,亦不就該等用途對客戶及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的限制
24. 在本協議中排除或限制雙方法律責任的條文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
25. 除對於CPC的疏忽導致死亡或人身傷害對CPC所産生的法律責任或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對由本協議、服務、使用或無法使用(不論當中原因)服務及/或任何本協議或服務下的任何産品、硬件、軟件或文件所引起或與其有關的任何事宜,CPC或其董事、僱員、分包商或代理在任何情况下概不就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特殊的、直接的、間接的、附帶的、相應而生的、懲戒性或懲罰性的損害,或者因失去業務/機遇/機會,或者因失去收入/利潤/數據/信息/保存的資料/商譽/名聲而産生的損失或損害)向客戶承擔法律責任。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11頁,共29頁
26. 如果任何保證、條件或義務因不能憑藉任何適用法律而予以排除、限制或修改,或僅在有限範圍內適用,則在CPC有權如此行事的範圍內,CPC的總法律責任應限制於(按CPC的選擇):
(a) 如果法律責任是關於服務,再次提供相關服務或支付使相關服務再次提供的費用;及
(b) 如果法律責任是關於硬件及/或軟件,維修或更換硬件及/或軟件,或支付維修或更換硬件及/或軟件的費用。
27. 在任何情况下,不論本協議有任何相反規定,亦不論訴訟的形式(在合同、侵權法(包括但不限於疏忽及嚴格法律責任)、衡平法下或根據任何其他訴訟因由或法律理論作出), CPC對本協議所引致的所有申索的總法律責任須以客戶就本協議項下相關服務的三個月相關週期性費用總額爲限。
保證及彌償
28. 客戶須就CPC因以下原因在任何司法管轄區所蒙受的所有申索、損失、損害、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按完全彌償基準計算的法律費用)作出彌償:
(a) 客戶、其任何僱員及/或任何第三方(無論是獲授權與否)在使用或企圖使用服務時違反本條款及條件;
(b) CPC的員工因服務的提供或維護而必須或偶爾需要進入或逗留在任何客戶處所或指定場所,而因客戶或其僱員、承包商、代理或獲授權人的作爲、不作爲或疏忽而造成或助成的任何有關申索、損失或損害;
(c) 因客戶或其僱員、承包商、代理或獲授權人的作爲、不作爲或疏忽而造成或助成的任
何人的死亡或人身傷害而引起的任何申索;及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12頁,共29頁
(d) 因違反第16、19及29條而引起的任何申索。
29. 客戶保證,其對服務的使用不會直接或間接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或違反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律。
客戶信息的使用
30. 客戶同意CPC:
(a) 爲任何下述目的收集、保留及使用客戶信息:
(i) 製備發票及處理客戶賬戶,包括處理任何付款指示、直接付款或信貸安排;
(ii) 通過與在網絡內經營業務的其他公司交換信息,促進與CPC網絡的連接;
(iii) 滿足CPC的監管和商業責任,包括網絡的互相連接;
(iv) 核證客戶的持續信貸能力;
(v) 開發和改進CPC的服務;及
(vi) 向客戶提供與服務有關的更新信息及/或通知;及
(b) 爲下述目的向任何以下各方披露客戶信息:
(i) 就CPC業務運營向其提供管理、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服務或其他與服務相關的任何代理、分包商或第三方供應商披露;
(ii) 爲執行CPC或其集團公司的義務,按照《電訊條例》或相等的法律或其他適用法律及法規的要求,向香港通訊事務管理局、其他同等政府機構、任何主管當局、任何監管機構、任何人士或辦事處披露;
(iii) 向爲提供服務而需要客戶信息的任何人士披露,包括向負有保密責任或承諾對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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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客戶信息保密的CPC集團公司披露;
(iv) 向信用評級機構披露;若客戶違責,則向債務催收機構披露;
(v) 就相關計劃轉讓/出讓必要及所需,向此等客戶信息負有保密責任或承諾對此等客戶信息保密的CPC的實際或擬受讓人或承讓人、CPC的權利、義務或業務的受讓人、或專業顧問及/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CPC的任何集團公司)披露;
(vi) 爲取得與服務有關的硬件及/或軟件而向第三方供應商披露;及
(vii) 向爲客戶訂購服務、硬件及/或軟件特許使用權相關的CPC第三方供應商的審核人員披露,前提是CPC或其第三方供應商(視情况而定)須促使任何該等審核人員遵守保密責任;及
(c) 因第30(a)及30(b)條款所載之任何目的從一個司法管轄區向另一個司法管轄區轉移客戶信息。
暫時中止及終止
31. 如果:
(a) 客戶違反了本協議的條款,而該違反行爲可補救的,CPC發出要求客戶就該違反行爲做出補救的書面要求之後十四日內(或CPC决定在該情况下可能要求的更短期限),客戶未能補救該違反行爲;
(b) 客戶委任一名破産管理人、接管人、清算人或受托人;客戶通過决議作出任何自願性清盤或遭受清盤程序;或客戶與債權人訂立任何和解、妥協和安排;
(c) 客戶在沒有繼承人的情况下停止營運或無法在到期時支付其債務;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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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客戶嚴重違反本協議的條款或違反本協議的條款而該違反是不可補救;或
(e) 在CPC收到有關任何服務的使用或服務中儲存、傳輸或發布的全部或任何內容屬於違法或侵害他人權利的投訴下,該投訴在CPC向客戶發出該投訴通知後的兩天(或根據 CPC視乎情况判斷給予客戶更短時間的通知)內仍然未能解决,
CPC(在不損害CPC任何其他權利和補償的原則下)可:
(i) 在不損害CPC在第31(ii)條款下賦予終止權利的原則下,在其認爲適當的期限內,暫時中止客戶獲取或使用任何服務,或就可予補救的違反行爲而言,在此等違反行爲獲得糾正之前,暫時中止客戶獲取或使用任何服務;及/或
(ii) 終止本協議(其全部或有關之個別服務)。
如果個別服務在第31(ii)條款下被終止,客戶須在不損害CPC應可得到的任何其他權利、補償及/或申索進一步賠償的原則下,應向CPC補償以下款項(視情况而定):
(I) 如果於服務期届滿前終止,支付服務期剩餘期內的全部相關週期性費用或兩個月的相關週期性費用(以較高者爲準);或
(II) 如果於服務期届滿後終止,支付兩個月相關週期性費用。
32. CPC有單獨權選擇是否予以恢復根據第31條暫時中止的任何服務及對該服務的恢復附加 CPC決定的條件及條款。
33. 如 :
(a) 客戶在服務開始日前以書面形式向CPC發出通知在服務開始日之前取消本協議(全部或個別服務);或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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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客戶未能在簽立訂單後六個月內允許及配合CPC開始提供服務,則(按CPC單獨意見决定)視爲客戶在服務開始日之前已取消相關服務,
CPC有權要求客戶就該取消補償CPC,且客戶應按CPC的付款要求支付(作爲該取消的算定損害賠償而非罰金):(i)所有一次性費用、設定費和兩個月的相關週期性費用總額;或
(ii)CPC爲了向客戶提供服務的原因而購買的有關任何線路、設備、軟件、服務、特許使用權費用及/或其他資源而向任何第三方供應商已付及/或應支付的任何費用、取消費用的款項(兩者以較高者爲準)。
34. 任何一方在符合載於第35條的補償條件的規定下,可提前兩個月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或個別服務。除非客戶向CPC送達適當填妥並經簽署的服務終止通知(以CPC規定的格式),且須經CPC確認已收取,否則客戶提出的終止屬無效且無任何效力。
35. 如果客戶根據第34條終止個別服務,除非該終止是因CPC重大違約所致,否則客戶應向CPC補償以下款項(視情况而定):
(a) 如果於服務期届滿前終止,支付服務期剩餘期內的全部相關週期性費用;倘若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與服務期到期日之間少於兩個月,除應支付服務期剩餘期內的全部相關週期性費用,另須加上服務期到期日與終止通知兩個月到期日之間期間內的全部相關週期性費用;或
(b) 如果於服務期届滿後終止,支付因客戶未能按照第34條規定的兩個月通知期中通知不足期間的全部相關週期性費用。
36. 在終止本協議或任何服務時,所有與被終止服務有關的特許使用權及任何賦予的權利會立即終止及撤銷;儘管有到期日的規定,所有被終止服務的費用將立即到期,客戶須立即支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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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被終止服務的所有費用以及根據第10(a)條款應付的任何利息。
37.終止本協議或任何服務不得影響任何一方在終止前已產生或引致的任何先前的權利或義務。
38. 以下情况經CPC合理判斷後,可暫時中止提供服務,而無須對客戶負法律責任或補償:
(a) 爲用於提供服務的CPC網絡、系統、設備、軟件或硬件的任何部分進行維修、維護或升級;
(b) 遵守政府機構、監管機構、或緊急服務的合法指示;或
(c) 防止對CPC的網絡、系統、軟件或設備進行的欺詐、罪行、攻擊、損害、病毒、濫用或干擾。
39. CPC確認服務對客戶的重要性。當CPC行使其在第38條下的權利,CPC將儘量在合理可行及可允許的情况下通過書面、電子郵件或口述等方式作出事先通知,並就有關任何暫時中止提供服務事宜盡其合理的努力與客戶合作,以减少對客戶造成的不便。
爭議解决
40. 除本協議爭議各方尋求緊急非正審濟助外,如因本協議産生或引起爭議,或對本協議的違反、終止、有效性或主旨事項約定;或根據侵權法或衡平法提出的任何申索存有任何爭議,雙方須在本協議産生爭議十四日之內,通過真誠解决相關爭議。如十四日期滿後仍未解决相關爭議,雙方可通過在法院展開任何訴訟程序。
基本條款
41. 如果本協議的任何一方的權利或義務受監管事項嚴重影響,則:
(a) 受監管事項影響的一方不應因其在監管事項導致的作爲或不作爲而被視爲違反本協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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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及
(b) 雙方同意真誠協商修改本協議,以反映或符合監管事項。
42. 如果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未能遵循或遵守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則該方應儘快通知另一方,並使用所有合理努力避免、緩解和補救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後果。
43. 如果監管事項或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一方未能履行本協議,除非未能履行指未能支付費用,否則該方不對另一方承擔責任。
44. 本協議的條文及其項下創造的權利及義務旨在只用於本協議雙方的利益,此等條文、權利及義務並不是爲本協議雙方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創造任何權利、申索或利益。香港法例第623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並不適用於本協議。
45. 如果發現本協議的任何條文(或其中任何部分)無效,則該條文(或其中任何部分)應從本協議分離,而其餘條文或部分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46. 本協議的任何條文明確表明在本協議終止後繼續存續,或在本協議終止後能繼續執行、遵守或履行,或因其性質、文意或必然含義而應在本協議終止後合理存續的任何條文,該等條文應在本協議終止後存續並繼續有效和可執行。
47. 一方對另一方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文的行爲所産生的責任豁免,或一方遲延行使、寬容、未行使任何權利,概不構成對另一方任何此等權利或違反或違約的豁免。
48. 本協議構成雙方之間的完整協議,並取代雙方就其主旨事項事先達成的所有及任何協議、安排及諒解,且客戶承認及確認其未倚賴本協議明確規定的信息以外的任何信息。本條款及條件或任何訂單做出的任何修訂、修改或補充,均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經雙方授權代表
簽署後方爲有效。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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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本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雙方不可撤銷地同意把因本協議而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呈交至香港法院之專屬司法管轄權。
50. 未經CPC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授讓本協議或轉讓其任何權利或義務。
51. 於符合CPC合理條件前提下,CPC或會同意客戶做出任何授讓或轉讓本協議,合理條件包括但不限於(CPC可自行酌情决定)客戶、受讓人或承讓人在收到CPC通知後提供及維持與支付費用相關的保證金。
特別條件
就所有服務而言
52. CPC僅在本協議期間授予客戶服務、硬件及/或軟件的特許使用權,而該授予的特許使用權是可撤回、不可轉讓、不可再授權及非專有的。客戶未經CPC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售、轉讓、出租、再授權或以任何方式許可他人(無論有償與否)使用或共享服務、硬件及/或軟件。
53. 費用的報價不包括客戶點所在位置的大厦管理可能收取的附加費用,此等費用應由客戶承擔。
54. 客戶確認及同意,在客戶收到、獲取或使用服務、硬件及/或軟件後,客戶是受本條款及條件、最終用戶許可協議及/或第三方供應商包裝的硬件及/或軟件中所提供的條款及條件的規限(如有)。客戶須對任何不遵守上述規限全面負責。
55. 在服務下由CPC分配予客戶的任何互聯網協議地址(“IP地址”),均屬於CPC或其第三方供應商的産權。CPC授予客戶可被撤回、不可轉讓、不可轉授及非專有的特許使用權使用該等
IP地址,並僅在本協議目的下及受本協議所規限下使用。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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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本協議或服務因任何原因終止後,與被終止服務相關的IP地址的特許使用權會自動被撤銷及終止,客戶不得公開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處理CPC先前分配予客戶的任何該等IP地址。
57. 客戶確認,服務、硬件及/或軟件須要在某些環境條件下操作。因此,客戶必須符合任何適用客戶環境要求(如有)。客戶須就其未符合相關的客戶環境要求而引致或與該未符合關連的所有申索、損失、損害、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對CPC承擔責任。
58. 關於客戶的服務使用及當適用時,CPC會提供登入用戶名稱予客戶登入用戶界面,該用戶界面及登入用戶名稱供客戶獲取若干線上服務。客戶必須在所有時刻將登入用戶名稱絕對保密,並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以xx登入用戶名稱或用戶界面在未獲授權的情况下使用、誤用、泄露或被危害等問題。CPC有權僅依賴客戶的登入用戶名稱作爲客戶身份及客戶有權使用的决定性證明,而不進行任何進一步的核實工作。客戶須對任何(無論是客戶或他人)使用(無論獲授權與否)登入用戶名稱及用戶界面所進行的所有活動、行爲、交易和後果承擔法律責任,並保證避免令CPC受到任何損害並對CPC作出彌償。客戶須對透過登入用戶名稱而使用或意圖使用(無論經授權或非法登入)服務所産生之所有費用單獨負責。
59. 客戶確認及同意一旦CPC提供登入用戶名稱予客戶,CPC沒有責任及義務保留該登入用戶名稱的記錄或提醒客戶該登入用戶名稱。
60. 如客戶欲變更(無論是同意的或是被視爲的)服務開始日,CPC可自行决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是否同意該等變更及客戶須爲該等變更而支付CPC行政費及/或額外費用。
61. 客戶聲明及保證(i)其已擁有/已獲取在服務下所加載及/或存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軟件及檔案如文件、圖像、音頻/視頻檔案)的權利,及(ii)所有該等內容均合法及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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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
62. 於終止個別服務後,CPC在沒有事先通知客戶下有權删除在該服務下儲存的數據及/或檔案,亦不就該删除對客戶及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客戶確認及同意删除的數據及/或檔案是不可以恢復。爲避免該删除而導致數據及/或檔案的丟失,客戶特此同意自費不時對該等數據及/或檔案進行備份及/或存檔。
63. 客戶不得拒絕向CPC提供任何以下信息(i)與CPC能够提供服務或客戶能够獲取服務有關的任何信息;或(ii)根據或為促使遵守適用法律的任何信息,否則,CPC在不損害其任何其他權利和補償下有權拒絕給予客戶相應的服務。客戶保證盡其最大能力向CPC提供任何此等的信息是合時、準確及完整。
64. 關於服務開通及/或服務配置更改的任何要求,客戶應通過填妥客戶配置申請表將有關所需之資料及時遞交予CPC。如果CPC同意進行服務配置更改,客戶須對該配置更改可能引起的任何資訊安保、服務表現或服務的獲取等問題負責。
就TrueCONNECT Premium服務而言
65. TrueCONNECT Premium服務的服務開始日指:
(a) CPC通知客戶TrueCONNECT Premium服務已完成UAT及符合服務驗收標準所載明的標準的日期(但受制於第65(b)條款),但前提是在發出前述通知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客戶未有向CPC報告任何問題;或
(b) CPC將盡合理努力於雙方共同協定的日期或之前,爲TrueCONNECT Premium服務提 供本地環路。客戶須配合CPC,以確保在安裝本地環路日期(下稱“本地環路安裝日期”)之前或之後七天內,完成安裝客戶設備。如在本地環路安裝日期之前或之後七天內未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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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安裝客戶設備,而導致CPC無法根據第65(a)條款載明的標準執行UAT,並且該延誤行爲並非CPC所導致,則可視爲客戶接受TrueCONNECT Premium服務,且服務開始日須爲上述七天之後的翌日。
66. 如客戶亦購買語音網關或訂購CPC的語音網關租用服務,客戶須按照TrueCONNECT客戶電話系統要求安裝及操作語音網關。客戶確認,語音網關的UAT將根據服務驗收標準進行,該測試獨立於對客戶電話系統及其性能進行的測試,並且由客戶單獨負責客戶電話系統與語音網關之間的對接。提供的語音網關租用服務是對CPC提供的其他服務的補充並獨立於該等服務。無論根據服務驗收標準對語音網關進行的UAT是否成功完成,客戶須爲本協議項下提供的所有服務支付費用。
就TrueCONNECT Express服務而言
67. 除非在訂單中另有規定,客戶確認其應負責及自費提供爲CPC提供TrueCONNECT Express
服務所必需的互聯網連接。
68. TrueCONNECT Express服務的服務開始日指:
(a) CPC通知客戶TrueCONNECT Express服務已完成UAT及符合服務驗收標準所載明的標準的日期(但受制於第68(b)及68(c)條款),但前提是在發出前述通知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客戶未有向CPC報告任何問題;
(b) 如訂單中載明提供TrueCONNECT Express服務所必需的特定設備及/或互聯網連接由CPC提供,則CPC將盡合理努力在雙方共同協定的日期或之前提供該等設備及/或互聯網連接。客戶須配合CPC,以確保在安裝互聯網連接的日期(下稱“互聯網連接安裝日期”)之前或之後七天內,完成安裝客戶設備。如在互聯網連接安裝日期之前或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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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七天內未完成安裝客戶設備,而導致CPC無法根據第68(a)條款載明的標準執行 UAT,並且該延誤行爲並非CPC所導致,則可視爲客戶接受TrueCONNECT Express服務,且服務開始日須爲上述七天之後的翌日;或
(c) 如訂單中並不包括互聯網連接,客戶須自行承擔費用及負責申請互聯網連接,包括但不限於互聯網連接設定費、月租費及使用費。客戶須配合CPC,以確保在CPC提供的現場安裝硬件和軟件的日期(下稱“現場安裝日期”)之前或之後七天內,完成安裝客戶設備(包括互聯網連接)。如在現場安裝日期之前或之後七天內未完成安裝客戶設備及/或互聯網連接,而導致CPC無法根據第68(a)條款載明的標準執行UAT,並且該延誤行爲並非CPC所導致,則可視爲客戶接受TrueCONNECT Express服務,且服務開始日須爲上述七天之後的翌日。
69. 客戶確認及同意,TrueCONNECT Express服務的任何質量、容量或帶寬速度的承諾或服務描述僅適用於CPC傳輸網絡上CPC的據點與據點(POP-to-POP)之間。CPC概不對在客戶處所與CPC的據點(POP)之間的互聯網表現或對由於互聯網引起的服務質量下降負責。
就TMS服務而言
70. 客戶確認爲提供TMS服務,接受服務的設備必須符合某些要求,CPC會根據客戶要求提供該等要求。
71. 客戶確認,憑藉其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CPC會從接受服務的設備擷取需要的某些網絡流量統計數據(下稱“網絡流量的統計數據”)。客戶特此同意CPC爲提供TMS服務的目的及與提供TMS服務有關連的情况下,獲取、儲存、使用、處理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網絡流量的統計數據。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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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CPC會盡合理努力提供TMS服務及保持報表的準確性。在任何情況下,CPC概不對因任何不可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互聯網狀况、技術限制及其他無法預測的問題)所引致任何報表不準確負責。
就TrueCONNECT加速器服務而言
73. 客戶確認及同意在提供TrueCONNECT加速器服務下,爲了(包括但不限於)分析、索引、重複數據的删除及優化,從而達到優化廣域網的效果,硬件及/或軟件會被用作截取客戶應用傳輸流量。
74. 客戶確認及同意(a)TrueCONNECT加速器服務的應用表現提升是受制於(i)客戶的應用及傳輸流量的性質;及(ii)硬件及/或軟件的技術;及(b)CPC不對TrueCONNECT加速器服務能够優化傳輸流量(尤其是在加密管道之傳輸流量)對客戶作出任何明示的、隱含的、法定的或其他的保證或xx。與TrueCONNECT加速器服務有關所給予或提交予客戶在服務的數據表、演示幻燈片或其他材料內的任何樣本數字,僅作客戶參考用途。
就互聯網服務而言
75. 提供互聯網服務的前提是客戶使用正確的客戶設備及該客戶設備應被正確配置。
76. 互聯網服務的服務開始日指:
(a) CPC通知客戶互聯網接入服務已完成UAT及符合服務驗收標準(如有)所列明的標準
(但受制於第76(b)條款),但前提是在發出前述通知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客戶未有向
CPC報告任何問題;或
(b) CPC將用合理的努力在雙方共同協定的日期或之前爲互聯網服務提供本地環路(如有)。客戶須與CPC配合,以確保在安裝本地環路日期(下稱“互聯網本地環路安裝日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24頁,共29頁
期”)之前或之後七天內,完成安裝客戶設備。如在互聯網本地環路安裝日期之前或之後七天內未完成安裝客戶設備,而導致CPC無法根據第76(a)條款載明的標準執行 UAT,並且該延誤行爲並非CPC所導致,則可視爲客戶接受互聯網服務,且服務開始日須爲上述七天之後的翌日。
77. 由於互聯網的開放性超出CPC的合理控制範圍,因此CPC(無論明示或暗示)對於互聯網服務的數據傳輸吞吐率、訪問目標的可達性和性能不作任何擔保。
78. 由於提供互聯網服務的地方政府或監管機構可能會對適用的法律、法規、法令、行政命令、通函、措施和其他類似規定進行任何修改或更改,因此CPC對互聯網服務的訪問目標可達性不作任何保證,也不對客戶負責。
79. 如果提供互聯網服務位於中國大陸,客戶應遵守及履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中關於備案要求的相關規定,並應知曉“先備案後入網”的原則。同時,鑑於該辦法第23條規定“如客戶提供的備案信息不真實,將關閉網站並註銷備案”的要求,客戶承諾並確認:客戶提交的所有備案信息真實有效,當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客戶應及時提交更新信息。如因客戶提供的備案信息不真實或客戶未及時更新信息而導致備案信息不准確,CPC有權依法關閉接入網站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就DataHOUSE雲數據中心服務而言
80. 客戶確認並同意存放在空間的客戶設備應處於良好運作狀態。除了客戶設備外,客戶不得放置任何其他物品在數據中心或空間內。
81. 客戶確認應自行瞭解空間的情况,並評估該空間是否適合其客戶設備,CPC不保證此等適合性。除得到CPC的事先書面同意外,CPC不會就客戶的要求爲空間的規格及/或其他條件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25頁,共29頁
/功能(例如溫度,電壓)作出任何改變、或提供任何其他服務。CPC也不會就客戶設備的運作、功能及表現作出任何保證。
82. CPC不會就客戶設備和數據的安全性作出任何保證,除非由CPC故意造成,CPC不對客戶設備或數據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在本條款的前述的前提下,客戶應自費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例如投購保險,進行數據備份),以確保客戶設備和數據的安全性。
83. CPC從相關DataHOUSE雲數據中心服務的服務開始日授予客戶使用空間的特許使用權,直至該服務被終止爲止。CPC及/或其第三方供應商對空間保留所有權、占有權及/或控制權,並在不另行通知情况下可以隨時進出空間。客戶必須獲得CPC的事先書面同意(CPC可酌情是否授予該同意)才可在空間的入口安裝私用密鑰或其他保安設備;如果CPC同意授予,則客戶須提供複製的私用密鑰或鑰匙、密碼、門禁卡或類似的其他保安設備,並須符合CPC施加其認爲合適的條件或要求的規定(如有)。
84. DataHOUSE雲數據中心服務的服務開始日指(兩者以較早之日爲服務開始日):
(a) 客戶設備實際搬入空間當日; 或
(b) CPC通知客戶DataHOUSE雲數據中心服務已完成服務開通並可供使用的日期,但前提是在發出前述通知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客戶並未有向CPC報告任何問題。
85. 客戶應(在自行承擔費用及法律責任前提下)在DataHOUSE雲數據中心服務終止日或之前 ,以應有的謹慎卸載及搬走所有相關客戶設備,並還原空間及拆除任何改動、裝置物及
/或附設物而不會對數據中心和空間內的其他設備、財産或設施造成任何損害或干擾;否則,CPC有權(a)向客戶收取空間使用費及/或還原空間的費用;(b)在給予客戶一個月書面通知後,按照CPC認爲合適的方式處置客戶設備而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及/或(c)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26頁,共29頁
要求客戶對前述任何損害或干擾,及/或由客戶損害或干擾數據中心和空間內的其他設備、財産或設施所引起的損害的任何申索作出補償。
86. 如果客戶未能支付任何到期欠款,CPC對客戶設備擁有留置權並有權保管客戶設備或以CPC認爲適合的任何價格出售客戶設備作爲償還該等欠款。處置該客戶設備所花的費用,須由客戶自行承擔及CPC可行使獨有的酌情權選擇將該費用首先從出售得益中扣除或在保證金中抵銷。爲免生疑問,留置權應是額外性質的,絕不損害或影響CPC在保證金或其他補償的權利,如果CPC選擇行使留置權而出售客戶設備,該出售不應被視爲對客戶欠款的最終解决或CPC放棄任何其他補償。
87. 經CPC事先書面同意,客戶可以爲安裝、測試或維修客戶設備進入空間。客戶須遵守由CPC及/或第三方供應商,不時擬定關於使用空間和數據中心的服務規則及其他規則。
88. 客戶可以根據訂單內訂明之訂購用電量使用電力。如果客戶的實際用電量高於訂單內訂明之訂購用電量,客戶則須支付發票上顯示的額外費用。客戶應確保其實際用電量在任何時候不會超過訂單內訂明之最大功率限制。CPC不對由於客戶用電量超過最大功率限制而導致任何損失或服務的中斷承擔法律責任,CPC有權爲防止任何電源斷路及/或干擾CPC之基建而停止提供電源給客戶。客戶可書面要求增加訂單內訂明之最大功率限制,惟該等要求須獲得CPC事前書面同意,如CPC同意該等要求,客戶須爲此支付額外費用及/或遵守CPC可能附加的規定。
89. 客戶保證:
(a) 客戶設備是安全的,及不會對數據中心內的其他用戶的設備及/或任何其他設備/設施産生不利影響,或干擾其運作、功能和表現,或對他人造成傷害;及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27頁,共29頁
(b) 其員工及授權人員應行爲得當,及不應損壞或干擾在數據中心內的其他用戶的設備及
/或任何其他設備/設施的運作、功能和表現,或對他人造成傷害。
客戶應就因本條款的保證的任何違反對CPC引致的所有損失及損害或與之關連的所有損失及損害對CPC作出彌償。
90. CPC委派的負責數據中心的人員有權就關於數據中心的運營採取措施及向客戶發出指示。客戶應遵從所述指示以確保數據中心的正常及安全之運營。如客戶、其任何僱員、授權人員或客戶設備(視乎情况而定)可能引致潛在危險、損害、干擾數據中心的運營,或進行或企圖進行任何刑事罪行、其他違法及/或不合法的行爲,前述CPC委派的負責數據中心的人員有權(a)不准許客戶、其僱員或授權人員進入及/或要求他們離開數據中心;(b)將客戶設備搬出及/或不准許客戶設備搬入數據中心; 及(c)停止及/或暫停任何客戶設備的運行。
91. 在沒有CPC事先書面同意下,客戶不得對數據中心及空間作出任何改動,包括但不限於加置任何額外電源變壓器、電拖板、接線及/或改變任何電路裝置。客戶確認並同意,CPC可採取所有糾正行動以清除所有該等未獲授權之改動而無須通知客戶及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客戶應就因客戶未經授權之改動對CPC引致的所有損失及損害對CPC作出彌償。
92. 客戶確認並同意,CPC一概(a)不代表客戶簽收任何客戶設備及/或物品; 或(b)不接收客戶、其承包商及/或其代理人遞送至數據中心的任何客戶設備及/或物品。
93. 客戶確認對DataHOUSE雲數據中心服務及空間而言,業主及/或管理公司及/或第三方供應商的其他條款及條件(如有)適用於客戶,並對客戶具約束力,客戶特此承諾遵守所有此等條款及條件。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28頁,共29頁
94. 如果適用法律需要,CPC可能會改變、修改或暫時中止DataHOUSE雲數據中心服務或其任何部分,包括應當局、第三方供應商及/或業主及/或管理公司(如適用)的需要,移除客戶設備的任何部分。
客戶: | 中信國際電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CITIC Telecom International CPC Limited |
獲授權人簽署: | 獲授權人簽署: |
姓名: | 姓名: |
職位: | 職位: |
公司印章: | |
日期: | 日期: |
雙方確認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交付已簽名的條款及條件即已足夠,無需實際交付本條款及條件的已簽名原件。簽署本條款及條件後,各方均同意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及條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29頁,共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