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卡按照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照信用等级分为顶级卡、白金卡、钛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 (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及双币卡;按照是否向发卡机构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按照是否联名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按是否制 作实体卡版分为实体卡、非实体卡(或称“虚拟卡”)。
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
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章程”)《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本协议”)及本申请表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电子渠道验证等方式确认并向银行提交申领信用卡的申请,即视为本人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和本协议及本申请表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本人确认,广发银行已就增加本人责任或限制本人权利、免除或限制广发银行责任或广发银行单方拥有某些权利的所有条款向本人作出相应提示和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该内容。
广发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广发卡”)主卡及附属卡申请人/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或“客户”)与广发银行
(以下简称“银行”)就广发卡申请、使用等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广发卡种类
广发卡按照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照信用等级分为顶级卡、白金卡、钛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及双币卡;按照是否向发卡机构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按照是否联名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按是否制作实体卡版分为实体卡、非实体卡(或称“虚拟卡”)。
第二条 广发卡申请
1.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主卡客户须年满十八周岁),可凭银行认可的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银行申办个人卡。主卡(仅限于可办理附属卡的卡产品)客户亦可为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不超过四张附属卡(白金卡主卡客户仅可办理不超过一张附属卡)。主卡客户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
银行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客户名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属同一客户账户。附属卡客户与主卡客户共用同一信用额度,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均记入主卡账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客户与主卡客户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客户应按银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资料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账户信息
(收款账户、还款账户)、直系亲属信息、紧急联系人信息等资料。不论广发卡申请是否获得批核,银行不再予以退还。如客户账户存在安全风险或者客户未依约还款且无法直接联系时,银行将会与客户的直系亲属和紧急联系人进行联系,
获取客户有效联络信息,转告客户的欠款催收事宜。客户需及时告知客户的直系亲属和紧急联系人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该直系亲属和紧急联系人知晓其对客户的联络义务。如客户未履行上述义务,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不能以其提供的资料或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无效或效力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向银行偿还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
3.客户提供的以上资料及客户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地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有效期等证件资料、电子邮箱等资料)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通过广发银行“发现精彩”APP(以下简称“发现精彩” APP)、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联系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客户同意以其在信用卡申请表上所填写的住宅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作为银行向客户送达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通知等文件,以及客户和银行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司法文书等文件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该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执行等各阶段法律程序。银行已收到客户发出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通知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准,银行未收到客户发出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通知或客户通知信息有误、不明确的,银行可继续按原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
银行、诉讼管辖法院及仲裁机构向客户提供的任何送达地址寄送文件,客户或其代理人签收之日均视为已送达,电子信息一经发送至客户预留电子邮箱均视为已送达。因客户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有误或不明确,或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银行、诉讼管辖法院、仲裁机构,或客户及其指定的签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银行、诉讼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出的
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或邮件送达的,电子信息一经发送至客户预留电子邮箱视为已送达,通知或法律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客户及其指定的签收人拒绝签收寄送文件,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将文件留置,亦视为送达。如因客户提供资料失实、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客户承担。
4.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可自行或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相关合法机构、电信运营商、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及其他相关信用卡组织风险信息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机构、银行集团成员(包括银行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分支机构、银行全资子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下同)、银行服务合作方(包括向银行提供服务和支持的代理人、银行外包作业机构、联名信用卡合作方、其他为银行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或第三方数据服务合作方等)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客户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年龄等)、学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学位、学籍、各类资格证书等信息)、职业信息、联系信息、通讯信息、生物特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声纹信息、指纹信息、人脸识别信息等)、位置信息、交易设备信息、个人信用信息、航空出行信息、机动车信息、保险信息、公积金和社保以及税务信息、银行卡收支信息、资产类信息及负债类信息等相关信息。银行查询获得的上述信息可用于信用卡批核(包括发卡、激活等业务)及信贷审批(包括调额、分期、风险管控、交易审查、交易关怀等业务)、APP 及视频语音、网络电话等网络信道业务、热线电话服务(包括客户查询欠款、交易等信用卡查询及办理业务)等贷前、贷中和贷后审批与管理业务、担保资格审查、异议核查等合法的用途范围内。对于超出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银行承担。客户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的声明。银行承诺对上述客户资料保密。
5.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信息数据库报送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含信用卡逾期还款记录等不良信用信息)等资料或信息;客户清楚并知悉,如客户发生本协议项下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未还款等,银行会将因此产生的银行不良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并在客户本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根据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或其它行政机关要求处理上述资料或信息,或依照法定程序,将上述资料或信息提供给银行卡组织、金融行业公会、社会征信机构或其它金融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将上述资料或信息用于银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案件调查,债务追索等情况。如发生上述不良信息等报送情形且依法需通知客户的,银行可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催收函等方式通知客户,客户联系方式以其提交并存留在银行的联络信息为准。客户同意银行可以依据上述授权向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提供、查询客户相关信息,无需再逐一向客户另行获取授权,银行将审慎合法使用并保密,客户确认知悉并自行承担该授权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获取或提供信息涉及客户隐私、客户可能因自身信贷记录不良而遭受不良影响等)。
6.为维护和提升信用卡服务能力,提供更丰富的产品和服务,客户授权同意银行自行使用或向银行集团成员、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包括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国银联等银行卡国际组织、银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支付机构、银行的联名卡合作方、银行的服务机构、银行的消费金融机构合作方、银行的信托机构合作方、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及相关资信机构等)提供客户个人金融信息,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结算、联名卡服务、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信贷产品推荐、增值服务、金融服务用途。银行将通过书面形式要求接收客户个人金融信息的银行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对客户个人金融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如客户不同意向银行及其集团成员、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提供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银行在收到通知后,将依约停止向客户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客户因而将无法享受银行提供的相应优惠及增值服务。
第三条 批核及信用额度评估
1.银行有权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发卡种类、发卡张数、授予信用额度及决定信用额度的范围。
2.主卡持卡人与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银行对客户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核定固定额度(消费额度)、分期额度(分
期专项额度、分期尊享额度)、临时额度、现金提取额度,并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3.客户同意银行可以根据客户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其广发卡的信用额度(额度可调整直至为零),或者要求客户提供或增加担保。银行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官方微信、“发现精彩”APP、对账单等口头或书面方式之一通知客户。如客户对该等调整有异议的,可与银行协商恢复其原信用额度,但最终应以银行的综合评估为准。前述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客户仍需偿还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违约金及费用等,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除非银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4.除银行核准的信用额度外,客户如需开通或取消超授信额度(在原信用额度基础上浮不超过10%的超限额度)的,可通过“发现精彩”APP、广发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客户服务热线95508开通或取消。
5.客户在一个账单周期内仅允许超限一次。如两个连续的账单周期内超限将被取消超限额度,客户还清超限部分后才可申请开通超限额度。
第四条 广发卡的使用
1.客户取得广发卡(非实体卡除外)后须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上与申请文件相同的签名,并在所有交易中使用此签名字样,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2.客户可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客户应妥善保管广发卡密码(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营业网点、线下交易、网上或电话交易等场景的查询密码、服务密码、交易密码和动态验证码,下同),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所有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银行规定或依客户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销售点终端、人工受理、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微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以客户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及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号码及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人脸识别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由客户承担交易款项。基于客户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银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客户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未签字、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交易未授权、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3.客户如持有已开通电子现金账户的广发卡可在贴有“银联”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受理的特约单位的芯片接触或非接触式受理终端上进行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交易时无需密码及签名验证,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行为。因客户对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客户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客户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4.客户已知悉并同意:为便利客户的小额交易用卡,银行发行的带有 “ ”或“闪付Quick Pass”标识的银联IC
卡已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客户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银行公告后进行调整。客户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网点、客服电话、手机银行、“发现精彩”APP、个人网银、短信上行码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5.客户可以使用广发卡刷卡消费、提取现金、登录网上银行进行网上支付、使用银行自助设备等。客户溢缴款柜台取现限额,不超过溢缴款额。客户通过柜面或者自助渠道办理预借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预借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不超过客户总授信额度的50%及该卡授信额度。客户通过各渠道办理的预借现金业务限额,银行将依据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发生变动时银行可通过“发现精彩”APP、官方微信、短信、账单等多种或一种方式通知客户,客户可从以上多种或一种渠道查询。银行在认为有需要时,有权限制或不许可客户进行交易。
6.广发卡只限客户本人使用,客户不得以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将卡片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亦不得购买他人账户、持有或使用他人卡片,否则,银行有权收回广发卡,客户除需承担因此产生的债务及银行的损失外,仍应按法律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及惩罚后果。
7.客户使用广发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境内外银行卡组织有关规定,及金融监管机关或其它行政机关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制等规定。
8.广发卡属于银行所有,为实现风险管控、客户用卡安全保障等安全管控目标,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可根据客户使用卡片、履行协议、控制客户用卡风险等情况及其他合法正当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存在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非真实交易、以积分套利等任何欺诈或不诚信行为;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客户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偿还债务、借贷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客户资信情况经银行评估存在异常;客户未依约还款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停止客户使用卡片(电子现金除外)的权利及调低其信用额度、设置或调整交易限制、不换发新卡、列入不良信息名单、分期付款还款提前偿还、取消参与所有积分计划和其他营销活动的资格、取消参与活动所获得权益等措施,而不必事先通知客户,同时银行有权将客户的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要求客户一次性清偿。
为了履行风险管理责任,保障客户信用卡交易、账户及资金安全,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在信用卡申请和交易等风险管理过程中,可以向依法设立的电信运营商等合法机构(包括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合法机构),核验客户申请或交易所使用的移动设备所在的国家或城市等地理位置。核验过程可帮助识别申请或交易的真实性进而保护客户交易、账户及资金安全,不会被用于其他用途,不会影响客户正常使用银行的各项服务。银行依法采取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加密等措施对客户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并要求合法机构对核验过程及客户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9.客户同意,银行赠与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增值服务等优惠,银行作为赠与人有权变更积分规则、增值服务等优惠种类及内容或清除积分、终止增值服务等,银行可通过公告等方式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公告期满,即对客户产生法律效力,而无须事先征得客户同意。
10.客户清楚并确认银行与商户、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共同利益关系或关联关系,客户选择商户、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的商品或服务完全是客户本人自愿基于对商户、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的信赖,与银行无关,客户同意不以其与商户、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或其未经网上银行登录进行网上支付发生交易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的款项,也不得以退还使用广发卡交易取得的商品或服务等方式向银行索取退款。客户同意不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若客户违反该约定,银行有权要求其返还等值金额的款项,并有权将该款项列为客户对银行的信用卡债务,并按银行信用卡规定计算利费、进行催收和报送征信信息。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银行无法提供或无法完全提供增值服务的,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客户清楚并同意,信用卡只能用于消费领域,不可用于生产经营、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房产,购买股票、期货、理财产品等)、偿还债务、借贷等非消费领域。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交易凭证以供核查,客户应保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发票、购买凭证等交易凭证。
12.客户未按本协议及其附件要求使用信用卡导致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如银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并造成客户损失的,由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广发卡保管及挂失
1.客户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动态验证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等,防止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动态验证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丢失、被盗、泄露或被冒用。
2.客户须自行对因保管不善、将卡片以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将卡片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及其它不谨慎或不良行为而发生的卡片丢失、被盗及被冒用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如广发卡丢失、被盗或被冒用,客户应立即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渠道办理挂失(电子现金除外),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同时,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客户对挂失生效后其广发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客户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银行不办理电子现金挂失服务。
3.对于广发卡丢失或失窃后在挂失前48小时内发生的被盗用损失,客户可在被盗用交易发生后的45天内将失卡保障申请材料快递至银行,经银行审核属实,银行在相应卡类的保障限额内补偿。保障范围不包括须使用密码的交易和网上交易、
电购、邮购交易;保障金额不包括自有存款;新开卡客户在首次刷卡消费的次日即享此项保障;连续6个月没有发生交易的信用卡将被自动取消该项保障功能。具体条款以《广发信用卡失卡保障服务协议》为准,详细的失卡保障计划内容请登陆广发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查看。
4.失卡客户必须配合银行调查人员调查,配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如实详尽描述失卡经过;(2)协助银行对争议商户进行调查;(3)配合银行向司法机关调取相应资料及了解案件处理进度。客户知悉并同意若客户不配合调查,银行有权拒绝理赔,客户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5.失卡客户通过公安机关追回的或其他渠道获得的财物赔偿,客户有义务15日内及时通知银行、并将所得财物赔偿移交银行,银行对追回财物享有所有权。如客户存在隐瞒行为,银行有权依据本条款拒绝赔偿及保留依法追偿的权利。
6.客户在失卡后有义务立即挂失,若因客户本人没有及时挂失的【最长时限不超过 48 小时】,银行可作出拒赔决定。同时客户同意,如银行已按客户提供的手机号码、邮箱地址、微信号码等任一方式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微信信息提示交易信息、安全告知等内容,客户应该立即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损失,客户同意对未及时操作引起的所有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损失和扩大损失)承担一切责任。
7.如客户取回丢失或被盗的广发卡,在未申请重制新卡前,可申请取消挂失,经银行确认后生效,但银行无需退还挂失费。
第六条 广发卡更新及更换
1.如客户在原广发卡到期至少30天前没有通知银行终止用卡并办理注销手续,或在申请卡类转换获银行批准前未通知银行终止申请,即表示客户同意继续用卡,银行有权决定是否为客户更换新卡或更换卡类。
2.银行有权决定是否延长客户卡片的有效期、是否向客户发放更新实体卡以取代其过期实体卡、是否向客户更换其挂失、存在冒用或欺诈风险的卡片。
3.客户在办理卡片注销、更换、更新后,银行不收回原广发卡,由客户将卡片从中间剪成两半从而破坏磁条和(或)芯片后自行销毁。由于客户没有正确销毁卡片而导致卡片被盗用、被冒用等损失由客户承担。
4.如客户广发卡已开通电子现金账户,该卡在卡片更换及卡类转换时,需往柜台将旧卡的电子现金余额转移到新卡贷记账户,旧卡由银行收回销毁。银行将在受理后30个自然日内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入新卡贷记账户,若未交回,旧卡的电子现金余额可继续使用至卡片有效期满,期间不允许进行圈存、现金充值;该卡在到期更新、挂失补卡及毁坏换卡时,电子现金余额将在该卡已超过有效期30个自然日后自动转移至新卡贷记账户中。转入金额以银行系统记录为准。
5.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银行有权调整某些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下线、停止发行等。对于已经下线、停止发行的卡产品,银行有权在年费相同的情况下,为客户发放其他信用卡产品。客户可以选择继续使用,或者致电银行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卡片注销。如客户决定使用新的信用卡产品,将享受该信用卡产品的服务、权益
(客户无论是否使用新的卡产品,银行下线、停止的卡产品服务及权限均停止)。
第七条 存款利息
银行对贷记卡账户中的存款、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均不计付利息。保证金存款利息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应规定计付给客户。
第八条 对账单、签购单
1.银行按月向客户提供对账单,对账单上列明上一期账单日次日至本期账单日(含)之间已经入账的交易明细、应还总额、最低还款额、到期还款日等信息。如客户与银行另有约定或客户账户自上一份月结账单后无任何交易且无任何未偿还余额,银行可不提供对账单。除根据约定按月提供对账单外,应客户要求,银行可每年免费另行提供一次近12期账单。 2.银行向客户提供对账单的地址(含电子邮箱地址)以客户提供为准。如客户未能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通过银行
网上银行(xxx.xxxxxxxx.xxx.xx)、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发现精彩”APP、“广发信用卡”官方微信公众号、自
助语音系统(IVR)及客服热线等途径查询。客户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偿其广发卡账户中的任何债务。
3.客户应及时、认真核实对账单内容,若对所列交易有异议,应自交易发生的当期账单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否则视同客户已认可全部交易。
4.客户应妥善保管签购单等交易凭证,以免卡片信息被他人盗取。银行协助客户调阅签购单、处理交易争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在银行协助查核时,客户应提供与争端交易相关的文件,因客户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文件而导致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九条 还款
1.客户应及时偿还因使用广发卡产生的全部债务,或偿还最低还款额。银行有权要求客户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债务。
2.广发卡透支利率年利率=日利率 X 365 天(仅为日、年换算方式,不作为计结息计算规则)。实际透支利率受大小月天数、计结息方式及客户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与申请时显示的透支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结算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及法律法规允许计收复利的手续费等全部欠款。客户的透支利率、违约金收取标准、最低还款比例由银行根据客户综合表现确定,在客户持有的信用卡片有效期内,银行有权依据客户风险情况不定期调整,具体以银行通知为准。客户同意:发生变动时银行可通过“发现精彩”APP、官方微信、短信、账单等多种或一种方式通知客户,客户可从以上多种或一种渠道查询。客户应及时关注、接收、查看前述变更信息。如客户对调整内容有异议,需在银行通知发布后四十五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银行调整内容。如客户按时提出异议但未能在该异议期内与银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客户可以申请注销卡片,客户未注销卡片的,视为其同意银行调整内容。客户未及时关注、接收、查看前述变更信息,视为客户自行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3.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非预借现金交易,可选择享受以下待遇之一(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待遇):
(1)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56天。如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账单所列全部债务则账单当期的交易可自动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预借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非预借现金交易不享有免息待遇。全部应还款额均从银行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
(2)最低还款额待遇。客户可按照银行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为银行规定的客户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当期账单累计未还透支消费交易本金、利息的一定比例,以及当期预借现金本金、当期产生的费用、违约金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均设有最低限额。如计算的最低还款额低于最低限额,以最低限额为准;如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低于最低限额,则以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为准。
客户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悉如选择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客户同意不再享受免息待遇,欠款均从交易入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若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还必须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逾期还款违约金设有最低收取限额。客户的最低还款比例、最低收费限额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率由银行根据客户综合表现确定,在客户持有的信用卡片有效期内,银行有权依据客户风险情况不定期调整,具体以银行通知为准。发生调整时银行可通过“发现精彩”APP、“广发信用卡”官方微信公众号、短信、账单等多种或一种方式通知客户,客户也可通过账单或客户服务热线(95508)查询。
4.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预借现金交易,现金交易额及依法允许计收复利的费用等由交易发生日之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现金分期业务计费方式以银行和客户另行约定为准),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待遇。预借现金年化利率会因选择办理的还款方式、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因此年化利率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5.客户的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广发卡账户日为准。收到客户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正常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年费、提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违约金、各项杂费、分期付款手续费和应收利息,后透支提现本金、透支消费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透支提现本金、透支消费本金,后应收利息、年费、提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违约金、各项杂费、分期付款手续费的顺序进行冲还。已挂账单的欠款会优先于未挂账单的欠款冲还。银行保留决定并更改还款顺序的权利。
6.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交易,均需以账户结算货币支付, 如交易的货币为非账户结算货币,入账时交易货币与账户
结算货币的清算汇率依照 VISA、Mastercard、AMERICAN EXPRESS、中国银联和其他信用卡组织的规定办理。银行将对客户在境外发生的国际交易(国际交易是指通过国际信用卡组织清算网络完成的交易)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外汇交易服务费。
7.客户的外币透支欠款,应以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及银行要求的币种偿还。对于可通过人民币购外汇还款的交易欠款,客户可选择以外币偿还,也可选择通过人民币购汇偿还,汇率按照银行当天公布的“现汇现钞卖出价”执行。
8.客户如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的,银行有权在到期还款日直接从客户指定还款账户扣划款项,偿还欠款。客户须在到期还款日前两个工作日起确保还款账户备有足够的余额,否则,因余额不足导致未足额还款或自动转账不成功而产生的逾期还款违约金、透支利息等费用由客户承担。
9.还款款项务必偿还至客户本人广发卡欠款账户内,银行不会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指引客户将还款款项存至任何第三方单位账户或个人账户。因客户未将还款款项偿还至本人广发卡欠款账户而造成的损失,将由客户本人承担,客户应继续偿还其广发卡债务直至所有债务结清。
10.客户清楚并同意按银行账单依约还款,并在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不成功、交易退货、交易差错等交易退款情况,按如下规则处理:(1)退款的原始交易日在当期账单日(含)前的,交易退款可冲抵当期账单欠款;(2)退款的原始交易日在当期账单日(不含)后的,交易退款只能冲抵下期欠款。如客户原始交易日在当期账单日之前,在当期账单日之后进行退款,出账日账单应还金额与实际应还金额不一致,以“发现精彩”APP、“广发信用卡”官方微信公众号、客服热线等渠道查询到的最新还款信息为准。
第十条 欠款催收及抵欠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银行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客户本人及担保人直接催缴欠款。银行有权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向客户提供给银行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及所属基层公共组织或银行调查到的关联第三方等询问客户的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请其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为此目的,银行必要时可将客户提供的联系人、直系亲属、工作单位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当对方提出愿意代偿时,客户授权银行及银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将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亲友、工作单位及其他代偿意愿人。银行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委托费、律师费等。
2.银行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并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客户名单,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未履行判决义务的客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人民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3.客户授权银行可直接从客户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及其它任何账户中扣划资金以清偿其广发卡欠款,银行在扣划前无需另行通知客户。如前述账户币种与欠款的广发卡账户结算币种不一致,以折抵欠款当天银行公布的汇率、或通过美元套算的间接汇率折算。
第十一条 广发卡注销
1.客户注销广发卡时须提前三十天申请,在银行确认后注销方可生效。同时,客户同意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和用卡安全等需要注销其广发卡,并通知客户。客户申请注销前或被强制注销时必须一次性清偿所有债务,并终止与商户签订的广发卡分期扣款协议。
2.客户在办理注销手续后,仍须清偿广发卡的所有债务,包括客户在注销前已发生交易、已办理定期代扣款业务,但尚未入账的交易金额等。银行对已收取的年费不再向客户退还。
3.客户注销卡片的申请,一般自银行接受之日起第31天生效,无限卡、世界卡、白金卡、钛金卡的注销申请自银行接受之日起第76天生效。银行保留决定并更改卡片注销生效时间的权利。卡片注销生效时间如有变动,以银行最新规定为准。
4.客户在注销卡片申请生效后,应及时到银行营业网点提取保证金及存款,办理销户手续。如客户在注销生效后五个月仍不办理销户手续的,银行将从注销生效后第六个月起按月向客户收取账户管理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直至广发卡存款余额为零。
5.白金卡客户申请注销卡片的,应同时停止使用银行提供的所有增值服务。如客户在申请注销卡片后使用相关服务,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将由客户承担。
第十二条 其它
1.客户应按银行规定缴交年费,首期年费在新卡启用的当天产生,缴费周期为一年,从客户广发卡账户中扣收且不再退还,在卡片有效期内,每年的年费将定期从前述账户中自动扣收。客户清楚年费仅指客户向银行申请信用卡业务服务,按规定应向银行支付的款项,并不是赠予积分、奖品、增值服务等的对价。客户同意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停止卡片使用、调整信用额度、注销卡片、调整或停止增值服务、积分、奖品等优惠情况要求退回或减少年费,除非银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2.客户如需委托他人代办业务,须出具委托书,注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由受托人携带客户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该委托书办理。客户在委托书上的签名须与预留的签名式样一致。银行保留要求部分业务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的权利。 3.银行向广发卡主卡客户发出有关通知,视同已同时通知附属卡客户。主卡客户有义务及时将银行通知知会其附属卡
客户。
4.对某些交易因习惯或特殊性质,而无需或无法进行签名的,如邮购、网上购物和未及时列入账单的酒店消费等,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客户不得以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相关交易情况以商户提供的电子交易信息为准。对于因真实交易产生的商户补扣款,客户不得以没有签单或者授权扣款为由拒绝付款。
5.银行为客户提供热线电话服务。如对本协议有任何疑义,或需要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 95508。
为向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及控制风险,银行将对银行与客户的通话进行录音。
6.银行可根据客户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客户或其指定第三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范围为客户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和费用、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等)。担保期间应超过信用卡有效期到期日后30天。客户信用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的,应该办理担保相应的转期、续保手续。银行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与银行、客户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协议附件并办理保证金交存、存单质押等相应手续(客户本人为担保人时由客户与银行签订并办理)。上述担保相关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受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卡片标准规范限制(刻印名长度仅支持19位字符,含空格),如因客户姓名长度过长,卡面无法支持印刷完整信息的,银行则有权根据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的标准规范,按姓名规则的字符顺序保留前19位字符。 8.客户应履行配合银行进行身份识别的义务。自客户信用卡申请时至所有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前,客户的身份证件或者
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发生变更、已过期或有效期发生变更的,应立即联系银行办理更新手续。如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发生变更、已过期或有效期发生变更,但未联系银行办理更新手续的,银行有权对客户账户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信用卡交易、权益兑换、积分使用、分期业务办理、溢缴款转出等。
第十三条 x协议效力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自客户或其代理人签署并提交银行之日起生效,至客户依据本协议申请的所有广发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时终止。申请资料、《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发银行收费标准(银行卡业务<市场调节价>)》、
《广发信用卡用卡安全须知》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时,以公布在后的条款为准。
2.银行某些品种的信用卡、优惠计划和服务受各自特定条款的约束,相应协议条款及内容均已在银行网站公告,客户
已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清楚知晓并接受全部条款和内容,这些条款若与本协议条款有任何抵触,以该特定条款为准。客户充分了解清楚知晓并接受相应服务的利率、年费、手续费、违约金,除有特别约定外,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3.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银行有权对本协议及附件作出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利率、年费、手续费、违约金、免息还款等的调整。银行将提前至少四十五日,通过银行网站、网点公告等方式对修改的内容进行公布。客户应主动及时关注银行网站、网点公告等方式向客户明示的相关信息。如客户对修改内容有异议,需在银行公示发布后四十五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银行修改内容。如客户按时提出异议但未能在该异议期内与银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客户可以申请注销卡片,客户未注销卡片的,视为其同意银行修改内容。客户未及时接收、查看前述变更信息,视为客户自行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4.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未尽事宜依据行业惯例和银行业务规定办理。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由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信息等作为银行向客户告知安全、交易账单和宣传活动等信息的重要途径,为保护客户权益,为更好向客户提供信用卡服务、金融服务及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推荐产品),客户同意以其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或微信账号等通讯方式接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下属公司,银行的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发送的产品或服务等信息、电子邮件及电话。银行已按客户提供的手机号码、邮箱地址、微信号码任一方式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信息,即视为已送达客户本人。
客户申请以其提供的手机号码、邮箱地址、微信帐号等通讯方式与银行进行业务操作。客户以其提供的手机号码、邮箱地址、微信帐号等通讯方式进行的相关业务操作,银行均视为客户本人合法有效的业务指令,并视为已授权进行相关业务操作,客户对该操作引起的所有结果承担一切责任。
如客户不同意接受银行集团成员或与银行签约的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发送的上述信息,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银行在收到通知后,在银行规定的时限内,将停止向客户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客户因而将无法享受银行提供的相应优惠及增值服务。
6.客户同意银行在任何时间将本人广发卡账户所有归属于银行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与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机构的任何第三方,银行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公告等形式提前通知客户,客户债权转让自银行作出转让之日起生效。如客户不同意银行转让债权,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银行在收到通知后,在银行规定的时限内,银行将停止转让该规定时限到期日后产生的债权。
7.本协议由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协议的权利。银行将提前公告或通知(银行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公告、银行网站公告、“发现精彩”APP、对账单告知、官方微信公告、手机银行公告、网上银行公告、电子银行公告、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客户下述变更事项:本协议或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广发银行收费标准(银行卡业务<市场调节价>)》中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信用卡有关利率的调整、卡片名称的变化等,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如客户对变更内容有异议,需在银行通知发布后四十五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变更内容。如客户按时提出异议但未能在该异议期内与银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客户可以申请注销卡片,客户未注销卡片的,视为其同意变更内容。变更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客户未及时接收、查看前述变更信息,视为客户自行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8.客户确认已全部阅读并理解、接受本协议及在银行网站上公布的协议附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在银行合理提请下已注意其中免除或限制银行责任的条款,未明了之处也已向银行要求解释并已得到满意答复。
注:
1.逾期还款违约金将按客户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分群收取;如客户连续 2 个月(含)以上未按时还清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则按客户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 6%收取逾期还款违约金;客户不存在连续 2 个月(含)以上未按时还清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的,恢复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 5%收取逾期还款违约金。同时逾期还款违约金最低收取限额为:个人单币卡(含公务卡)最低 RMB30/USD5/HKD40,个人双币卡最低 RMB30/USD2,单位卡最低 RMB10/USD1,银行可根据客户
综合情况适当下调逾期还款违约金最低收取限额。
2.分期提前清偿违约金将按客户分期交易的剩余未扣本金部分分群收取;如客户主动要求提前清偿,银行则按分期交易剩余未扣本金的 0.00%-3.00%收取分期提前清偿违约金;如银行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 8 点将客户的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要求客户一次性清偿,则收取不多于分期交易剩余未还手续费金额的分期提前清偿违约金。
3.客户的透支利率、违约金标准率由银行根据客户综合表现确定,在客户持有的信用卡片有效期内,银行有权依据客户风险情况不定期调整,具体以银行通知为准。发生变动时银行可将通过“发现精彩”APP、广发信用卡官方微信公众号、短信、账单等多种或一种方式通知客户,客户可从以上渠道查询。
4.广发银行收费标准(银行卡业务<市场调节价>)
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发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广发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分期付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第三条 信用卡按照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照信用等级分为顶级
卡、白金卡、钛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及双币卡;按照是否向发卡机构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按照是否联名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按是否制作实体卡版分为实体卡、非实体卡(或称“虚拟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万事达卡(MASTERCARD)、维萨(VISA)、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志。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第五条 x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消费额度)、分期额度(分期专项额度、分期尊享额度)、临时额度、现金提取额度。卡片核发后,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申请人的信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转账或者其他交易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手续费和追偿费用,下同)、利息、违约金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预借现金本金、透支消费本金、费用、违约金、透支利息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发卡机构记账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透支利息、费用、违约金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当期累计未还透支消费本金和相关透支利息的一定比例,以及当期预借现金本金、当期产生的费用、违约金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
“预借现金”指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现金提取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现金提取额度或分期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包括透支转账和现金分期,其中透支转账使用现金提取额度,现金分期使用分期额度;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现金提取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溢缴款”指持卡人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
“逾期还款违约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约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分期提前清偿违约金”指持卡人在申请提前清偿分期业务时,按照约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年费”指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业务服务,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第二章 申领条件和手续
第六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主卡持卡人须年满十八周岁),可凭发卡机构认可的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办个人卡。主卡(仅限于可办理附属卡的卡产品)持卡人亦可为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不超过四张附属卡(白金卡主卡持卡人仅可办理不超过一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名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属同一持卡人账户。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均记入主卡账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 凡在中国境内(不含xxxxxxx、xxxxxxxxxxxx,xx)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它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及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xxxxx(xxx)(xxxxxxxxx(xxx),还须有外汇结算账户)。每个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单位卡(商务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中指定持卡人,单位卡(商务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指定或撤销,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商务卡)的全部债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向发卡机构申办信用卡时,需按发卡机构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呈交身份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等证明文件,同意发卡机构向任何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确认履行
《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或通过发卡机构认可平台进行电子签名(包括但不限于在平台进行的密码输入、点击确认、《信用卡申请声明》确认等操作),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九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批核给申请人信用额度等。发卡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回。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
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费用和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等)。
在持卡人名下所有信用卡批准注销前,其保证金存款未经发卡机构批准不得提前支取,非白金卡/非顶级卡批准注销 30 天后方可支取保证金存款及利息,白金卡/顶级卡批准注销 75 天后方可支取保证金存款及利息,保证金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应规定计付给持卡人。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非实体卡除外)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文件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电话服务密码和交易密码等广发卡密码。
持卡人应履行配合发卡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含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的义务。发卡机构在办理信用卡业务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怀疑持卡人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的,或者对先前获得的持卡人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存疑的,持卡人应当配合发卡机构开展身份识别、业务关系和交易尽职调查措施,提供客户(含受益所有人)身份资料、业务情况以及资金来源等信息。银行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对特约商户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特约商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自持卡人信用卡申请时至所有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前,持卡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发生变更、已过期或有效期发生变更的,应立即联系发卡机构办理更新手续。如持卡人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发生变更、已过期或有效期发生变更,但未联系发卡机构办理更新手续的,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账户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信用卡交易、权益兑换、积分使用、分期业务办理、溢缴款转出等。
第十二条 信用卡只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以出租、出借、出售、转让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将卡片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亦不得购买他人账户、持有或使用他人卡片。
第十三条 在境内,信用卡可通过发卡机构或银联、万事达卡(MASTERCARD)、维萨(VISA)、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使用。
个人人民币卡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银行营业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钞;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现钞。
个人外币卡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银行营业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在发卡机构营业柜台,在其对外挂牌兑换的币种范围内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透支提取人民币及外币现钞;不得在境内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或者外币现钞。
个人双币卡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银行营业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在发卡机构营业柜台,在其对外挂牌兑换的币种范围内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透支提取外币现钞;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现钞,但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外币单标识卡仅限中国境外使用,在境内使用时,仅限于凭卡片按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存取现钞、转账汇款以及信用卡还款业务。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为单币卡持卡人设立指定币种账户,核定该币种账户信用额度;为双币卡持卡人设立人民币账户和指定的外币账户,分别核定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的信用额度。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使用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的限额应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持卡人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境内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和具有银联或美国运通标识的境内外受理点使用的款项,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外币业务除外);在发卡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在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指定的境外受理点使用的款项,一般记入外币账户(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有人民币世界通功能的计入人民币账户。
第十七条 信用卡单位卡(商务卡)账户的还款资金一律从其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或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使用单位卡(商务卡)在境内存取现金。单位卡(商务卡)外币账户透支可从单位具有支付资格的外汇账户转账偿还,也可以用单位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资金购汇偿还。销户时单位卡(商务卡)账户的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或外汇账户。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十八条 信用卡个人卡账户的外币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从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以及用人民币购汇转入,账户的转账及存取款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后,仍须清偿信用卡在销户前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提现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以及发卡机构、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密码及验证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遗忘密码,可按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密码重置。
持卡人违法违规或未按约用卡导致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用卡损失存在法律法规规定过错的,发卡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并依法依约承担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一般有效期为五至十年,但发卡机构有权为特定的信用卡产品设定不同的有效期。有效期过期后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持卡人换卡,若持卡人无异议,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同意继续用卡,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给予持卡人更换新卡。
如因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机构可发放其他信用等级卡片。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信用卡的,仍需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包括其附属卡持卡人)消费及存取款等一切收付款项均在主卡账户办理结算。
第四章 计息、收费和还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对账单上列明上一期账单日次日至本期账单日(含)之间已经入账的交易明细、应还总额、最低还款额、到期还款日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按持卡人选择的还款方式从其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持卡人也可以选择自动购汇还款。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可以相应的币种偿还交易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正常及欠款逾期 1-90 天
(含)的,按照年费、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和未出账单部分,分别按照提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违约金、杂费、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的次序对欠款逐一进行清算。
欠款逾期 91 天以上的,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和未出账单部分,分别按照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利息、年费、取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违约金、杂费、其他费用(分期手续费等)的次序对欠款逐一进行清算。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单方变更上述还款顺序。对外汇欠款持卡人可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的相关规定,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
第二十八条 对于贷记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按照信用卡产品最长为 50 天至 56 天。
预借现金业务不享受免息还款期,需从交易日开始按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直至全额还清透支现金额为止,现金分期业务计费方式以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另行约定为准。预借现金业务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当期预借现金本金、手续费、违约金(如有)计入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贷记卡账户内存款、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均不计付利息,准贷记卡账户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付利息。
第二十九条 广发卡透支利率年利率=日利率 X 365 天(仅为日、年换算方式,不作为计结息计算规则)。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最新一期已出账单中所列明的全部欠款金额,则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类交易外的透支利息,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自交易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按日计算透支利息,且按月结算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依法允许计收复利的费用等全部欠款,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持卡人信用卡实际透支利率受大小月天数、计结息方式及持卡人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与申请时显示的透支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持卡人同意:发生变更时发卡机构可通过发现精彩 APP、官方微信、短信、账单等多种或一种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可从以上多种或一种渠道查询。持卡人应及时关注、接收、查看前述变更信息。如持卡人对变更后透支利率有异议,需在发卡机构通知发布后四十五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卡机构调整透支利率。如持卡人按时提出异议但未能在该异议期内与发卡机构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持卡人可以申请注销卡片,持卡人未注销卡片的,视为其同意变更后透支利率。持卡人未及时接收、查看前述变更信息,视为持卡人自行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三十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须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收取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收取标准和最低收费限额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和持卡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实和调查了解申请人和持卡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发卡种类、发卡张数,有权核给和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按照规定提供担保。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还。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信用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担保权利;向担保人追索;从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包括广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等。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规及本章程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信用卡。
(四)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发卡机构有权基于风险管控要求,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亦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
(六)因供电、通讯等非发卡机构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七)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赠与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增值服务等优惠,发卡机构作为赠与人有权变更积分规则、增值服务等优惠种类及内容或清除积分、终止增值服务等,发卡机构可通过公告等方式向持卡人履行告知义务。公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而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
(八)根据本章程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的账户计收年费等费用并计入其信用卡账户。第三十三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章程、客户协议、使用说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
(三)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五)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个人金融信息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机构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查询或更正,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单位卡(商务卡)因故更换、取消某持卡人,或主卡持卡人要求更换附属卡持卡人、取消附属卡,应提前书面或以发卡机构规定的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并及时办理更换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由该单位与某持卡人、该主卡持卡人与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卡人因故停止使用信用卡,应清偿一切债务,办理销户手续,并自行销毁卡片,因持卡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广发卡密码(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营业网点、线下交易、网上或电话交易等场景的查询密码、服务密码、交易密码和动态验证码)。凡使用持卡人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交易。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协议约定,按时偿还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利息、年费、手续费、杂费、违约金等;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违约金等)。
(六)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信用额度,应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负有清偿责任。
(七)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等授意或默许他人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八)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x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万事达卡(MASTERCARD)、维萨(VISA)、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将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营业网点或广发银行网站进行公告,修改或调整后的章程自公告满 45 日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发卡机构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x章程经发卡机构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自实施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原《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
广发粤通联名信用卡扣款协议
广发粤通联名信用卡(以下简称“联名卡”)是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广发银行”)与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通”)联合发行的联名信用卡,具有广发信用卡及粤通卡通行功能。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广发银行和广发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乙方”或“客户”)双方基于已经或者将来成立信用卡各项服务形成的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基础上,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自愿授权广发银行通过粤通联名卡扣缴高速公路通行费及其他费用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特别提醒:客户享受本协议服务前应认真充分阅读、理解包括但不限于《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及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同意接受其约束。本人确认,广发银行已就增加本人责任或限制本人权利、免除或限制广发银行责任或广发银行单方拥有某些权利的所有条款向本人作出相应提示和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该内容。
第一条 业务规则
1.为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客户同意提供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包括客户的银行卡卡号、粤通卡卡号、车牌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给银行的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广东联合电子有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粤通),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结算、联名卡服务、增值服务、高速过路通行费还款等用途。银行有义务要求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对客户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防范信息被非法使用
2.客户激活广发粤通卡即视为同意并开通了卡片的道路通行功能,如客户需要关闭该功能,可致电粤通进行申请关闭或致电银行客服进行注销联名卡。如因客户原因造成的联名卡账户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被冻结、挂失、结清等)、无法支付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或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的,广发银行可从客户联名卡账户扣收相应款项及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滞纳金等,并通知粤通暂停卡片的道路通行功能。在暂停卡片的道路通行功能期间,客户须以现金方式缴纳相关高速公路通行费用。客户应采取缴存足额账户资金等操作,待广发通知粤通恢复客户使用联名卡的粤通卡服务并且业务生效后(具体暂停/恢复的生效时间为:广发每天16:00以前通知粤通的,自粤通接收到起24小时内生效;广发每天16:00以后通知粤通的,自粤通接收到起48小时内生效,节假日顺延),方可恢复联名卡的正常使用。
第二条 使用注意事项
1.客户联名卡的粤通卡密码由粤通统一设置,客户可从联名卡夹卡纸中获悉,客户收到联名卡后,应立即登录粤通服务网xxx.00000.xxx修改粤通卡密码。
2.客户应妥善保管本人的联名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动态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等,防止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丢失、被盗、泄露或被冒用。
3.客户须对因保管不善、将卡片转交他人或其它不谨慎或不良行为而发生的卡片丢失、被盗及被冒用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客户不得将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交易动态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如遇因客户原因出现的遗失、被盗或遭客户以外的他人非法使用等情形,客户应立即致电广发客户服务电话办理挂失,广发成功受理挂失,挂失方可生效。同时,客户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挂失生效前,客户需承担由此联名卡所产生的费用,并授权广发从客户联名卡内扣收。
4.联名卡非因挂失、止付原因而无法正常使用的,客户可按照广发规定统一向广发申请换卡。
5.客户如需办理联名卡账户结清,应直接向广发申请,自联名卡注销业务受理之日起的60天后,且客户已与广发结清联名卡的信用卡账户全部欠款的,联名卡方可正式销户。
7.客户承诺,对粤通卡终止使用前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均承担还款责任,该责任不受联名卡是否账户结清的影响。
8.粤通向客户提供通行费发票打印服务,具体处理方式及时效以粤通公布为准。客户如对高速公路通行费用的扣缴有异议,可到粤通营业网点查询。
9.对于客户与粤通等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负任何责任。客户不得以此拒偿因使用广发卡交易所产生的债务, 也不得以退还使用广发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向银行索取退款。
第三条 x协议效力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自客户在联名卡申请表上签字认可,自广发批准客户申请并发放联名卡之日起生效;广发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并提前45天在广发银行网站(xxx.xxxxxxxx.xxx.xx)上公布,不再另行通知客户。客户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扣款服务,客户如对变更内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信用卡、扣款服务的,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取消扣款服务等手续。客户未办理销户、扣款服务手续的,视为同意变更内容,修改后的协议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3.客户清楚并确认粤通联名卡扣款服务属于信用卡服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广发信用卡用卡安全须知》、《广发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章程》、信用卡服务指南、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相关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4.乙方确认已全部阅读并理解、接受本协议及在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协议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等,包括在银行合理提请下已注意其中免除或限制银行责任的条款,未明了之处也已向银行要求解释并已得到满意答复。如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则视为乙方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
广发信用卡用卡安全须知
信用卡给我们生活消费带来便利,但疏忽大意也易产生风险,为确保您个人金融信息和用卡安全,广发卡提醒您用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请您在申办信用卡时提供真实、详尽的个人资料。当您的资料发生变更时,请及时通知银行更新,以便紧急情况下银行能及时与您联系。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如果您先前提供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发生变更,请及时至我行营业
网点更新;如身份证件有效期发生变更,请及时通过广发银行信用卡官方客户端“发现精彩”APP(以下简称“发现精彩”
APP)或至我行营业网点更新。
2.如您需要修改申请信用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发现精彩”APP、致电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申请修改,验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服务密码、CVV2、手机动态验证码等个人金融信息;或请携带您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等证件至我行营业网点申请修改,是否修改成功以银行通知为准。为此,广发卡提醒您务必妥善保管您的个人信息,不得向任
何人透露,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3.为保护个人卡片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风险,请勿轻信电话、短信、网络等提额、退款、中奖信息,勿向陌生人、
不明网站等任何第三人透露个人在银行登记的个人金融信息、卡片密码、动态验证码等相关信息,银行工作人员也绝不会
向您索取卡片密码、交易动态验证码等卡片或交易私密信息,若发现任何异常,请与我行客户服务电话联系确认。
4.如需提高卡片额度,请通过“发现精彩”APP、“广发银行”APP、广发银行信用卡官方微信公众号、致电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申请,切勿通过熟人介绍、其他网站、微信等社交平台等非官方正规渠道办理,以免被骗。同时,为防止犯罪分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骗取您提供卡片验证码、动态短信验证码等交易验证信息,请务必致电客户服务电话核实。
5.请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分开放置,以防同时丢失;切勿将密码写在卡片上,或将记录了密码的纸条与卡片放在一起。
6.请避免使用生日、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易被猜中的或简易、有序的数字作为密码。密码应定期更换,不同网络支付账户请避免使用同一密码。
7.请牢记广发卡客户服务电话(95508)和紧急服务电话(x00-000-00000000),如信用卡不慎遗失或被盗,请立即致电挂失。
8.对账单尽量避免寄发往公共场所或公共邮箱,如没有收到对账单或对对账单内容有异议,请及时致电客户服务电话确认。
9.在自助银行使用卡时,请注意门禁或机具是否有加装可疑的装置;用卡时请留意后面是否有陌生人刻意靠近;输入密码时请用手遮掩,以防他人窥视;取款中途如有人搭讪或干扰,请提高警觉,以手捂住插卡口,注意取款、取卡后再离开;交易凭条中含有卡片信息,请勿随意丢弃。
10.我行提供刷卡消费凭密码功能,请您激活卡片时按语音开通,以提高用卡安全。输入密码时请以手遮掩密码,避免不法分子窥视。同时可免费通过语音、个人网银、微信平台等自助渠道开通小额免验密码功能,该功能便于刷卡消费在一定金额内无需输入消费密码,减少密码泄露的风险,提高用卡安全。
11.请尽量在正规、信誉好或大型的商户进行刷卡消费,避免在小型的商户进行用卡。刷卡时尽量保持卡片在视线内,如到饮品类商户(酒吧、酒馆、夜总会等)消费,建议以现金进行结算。签单前请仔细核对签单金额,签单后请确认领回的是自己的卡片。签单中含卡片信息,请妥善保管或撕碎后再抛弃。
12.为降低网上消费的风险,请尽量选择正规大型的网站进行支付。不明链接或网页中的广告优惠、中奖信息等多为虚
假信息,请勿在此类网站填写卡片信息。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前,请先确认支付网站的网址及网站证书的真实性,谨防虚假恶意网站。请注意经常查杀木马及病毒,不明邮件或程序请勿打开及安装。如需经常进行网上支付,建议开通数字证书或手机动态码验证功能,同时切勿将支付动态验证码泄露给他人。
13.请合理使用信用卡透支功能,切勿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商户 POS 机、网上交易、电话购物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套取现金或套取积分,否则将有可能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对您的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
14.节假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人流量大,请注意保管好卡片及财物,以防被盗;外出时请尽量避免将卡片、钱包等贵重财物与外套一起挂在椅子上。
15.卡片切勿借他人使用,避免因误会引起的交易争端或因卡片借给他人产生风险。
16.建议开通短信通知服务、交易安全卫士服务等,随时了解和保护您的资金财产。
17.卡片不再使用时要剪角及彻底损坏芯片。
18.如非使用电子现金进行支付时,请避免让加载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接触门禁或机具;使用电子现金支付前请先确认终端上显示的扣费金额,支付时请避免多张卡片近距离接触扣费终端。
19.请避免在公众场合扫取不明二维码和使用不明公众 WIFI 网络。定期对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进行杀毒和升级。不要轻信不明链接、压缩包、图片和二维码等。切勿在链接不明公用 WIFI 时使用一些重要账号,包括银行卡信息、网银账号、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等,尽量避免打开 WIFI 自动连接功能。
20.银行不会通过任何未经授权的中介机构和人员推销或代办信用卡,银行办理信用卡/激活信用卡时不会收取任何代
办费用,请勿轻信任何谎称代办信用卡中介机构及人员的谎言,避免上当受骗和资金财产损失。
21.还款款项务必偿还至持卡人本人欠款账户内,银行不会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指引客户将还款款项存至其他第三方对公账户或私人账户。因客户未将还款款项偿还至广发信用卡欠款账户而造成的损失,将由客户本人承担。
如需了解更详尽的信息,请参阅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用户指南或与广发卡客户服务中心联系。
合法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承诺书
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仅限本人使用,严禁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个人及其组织者,银行和支付机构 5 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其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