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桥头镇井王村格xxx环境整治工程
施
工
合
同
发包人(甲方) 明光市桥头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乙方) 安徽嘉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明光市桥头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安徽嘉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桥头镇井王村格xxx环境整治工程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桥头镇井王村格xxx环境整治工程 。
2.工程地点: 明光市桥头镇井王村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2 年 07 月 14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2 年 08 月 24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4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壹佰贰拾陆万捌仟柒佰玖拾贰元陆角捌分 (¥ 1268792.68 元);
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xxx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2)响应文件(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如果有);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2 年 07 月 13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桥头镇政府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后立即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9月22日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9月22日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范文本)》第三部分通用条款。
合同形式
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2、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及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4、人工费按滁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标准执行。
5、施工机械台班使用费的风险范围:施工机械台班使用费中燃料、水电费价格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其他要素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
1、工程预付款:无。
2、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无预付款,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50%,审计结束付至审计价款的70%,本工程质保期为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计算,24个月后再次验收,成活率达到100%的,余款30%待质保期满后30日内无息付清。(苗木养护期内若有死苗需补植,死亡部分的苗木按同期成长苗木规格补栽。)
供应商自报的承诺工期为考核标准,每推迟一天,按3000元/天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上述付款方式中的合同价款均不含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质保期一年,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4、乙方应及时支付各方面的工资、费用及材料等款项,如有投诉拖欠,甲方将从下一次工程款中扣除,并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投诉方,纳入乙方总工程款中结算。
三、履约保证金
成交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成交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1)银行转账☑
数 额:签约合同价的2%
收款单位:待定
开户银行:待定
银行账号:待定
缴纳时间:合同签订前
退还时间:合同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 。
(2)电子保函☑
是否收取履约担保:☑收取,□不收取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 ☑保函(☑电子保函☑银行直开或分离式纸质保函)☑支票☑汇票☑本票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2%,计取到千位;
收款单位:另行通知
开户银行:另行通知
银行账号:另行通知
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应由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金融服务机构出具:①经中国银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②应当具有国家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准许开展相应业务的许可并具有出具相应材料的资格要求;③在滁州市域范围内设有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否则,采购人予以拒收。
缴纳时间: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完成履约保证金缴纳及合同签订。
否则,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退还时间:①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政府采购项目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②采用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方式: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服务期(供货期)满后止。注:履约保函格式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2〕11号)执行。
四、工程量的调整
发生下列情况的,项目工程量应按实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有误。
2、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或数量的增减。
五、单价的调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应按以下方式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数量有误,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
2、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
六、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工程项目、暂定综合单价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已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如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按工程所在地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或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七、人工费调整和施工机械费调整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调整文件
八、工程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原因造成的过错,由造成过错的责任方的承担赔偿责任。
九、工程拖延施工工期的处理
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完成的,业主单位根据拖延工期的严重程度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督促施工单位采用突击方法赶工期;
2、拖延工期按3000元/天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3、对严重拖延工期,经业主多次督促,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业主单位报经市规建局、市公管局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批准后,可中止施工合同,并按照国家现行的清算规则进行清算。同时按原成交价格另选同样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原施工单位须无条件配合(包括变更施工许可证、盖章等),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另选的施工队伍施工,不得向业主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十、关于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驻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22 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 8 个小时),若施工单位未按本项要求按2000/天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十一、关于本合同文件内容未尽事宜,由合同签定双方在签定合同时根据GF-2017-0201示范文本及现行政策等具体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