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BC〔2023〕ZH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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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商户分期业务协议
客户姓名:办理时间:分期金额:分期期数:
每期应还金额:每期分期利息:每期还款总额:
近似年化利率(单利):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有关息费项目、资金用途、还款说明等内容。如果您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签署或确认。如需进行业务咨询或和投诉,请拨打我行信用卡客服热线:000-00-00000。如您签署或确认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第一条 业务介绍
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商户分期业务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称“甲方”)使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含其分支机构)(以下称“乙方”)约定的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乙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渠道进行交易的同时,选择将商品总额平均分成若干期,由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分期偿还本金及一定数额分期利息的业务。
1.2 除分享卡、自动分期信用卡成长卡、自动分期信用卡鸿运卡、教育分期分享卡、悦享分期卡、悦享家装分期卡、河南供暖分期分享卡、外币单币种卡以外,“商户分期”业务适用于本行所发行的其他信用卡持卡人申请。
1.3 甲方申请“商户分期”,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信用记录,并依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该申请。
第二条 息费说明
2.1 商户分期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包含分期本金、分期利息,提前还款产生的提前还款违约金(已分摊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尚未分摊的分期利息不再收取并将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收费标准为剩余未摊本金的 3%。),逾期导致的违约金、透支利息(如所办理分期业务应还款金额有逾期违约情形产生,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计收透支利息及违约金,详见本协议第四条),可能因为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处置费等。
2.2 年化利率水平:商户分期年化利率不超过 18.25%,年化利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
按单利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计算公式:分期本金=
n 每期还款总额
å
i=1(1+ IRR/12)i
其中 n 为分期期数,由此计算得出的 IRR 即为年化利率(单利),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合作商户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
2.3 息费计算方式:分期利息扣收方式为分期收取,按照“等本等息”方式收取,每月偿还。
2.4 息费计收标准:甲方委托乙方支付给指定商户,甲方可通过在分期付款协议中确认。
第三条 款项规则与记账
3.1 甲方办理商户分期的币种仅限于人民币,单笔分期付款交易金额最低为 100 元,最高为 10 万元,且申请金额不可超过甲方信用卡当前可用额度。甲方成功办理商户分期后,将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摊销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依甲方选择的分期期数,将本金总额按期均摊,在每期账单日记入甲方账单。每月应还分期利息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对应期数的分期利率,在每期账单日记入甲方账单,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中,分期交易总金额将全额占用相应的信用额度。占用的信用额度会随着每期还款而恢复,直至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3.2 每期“应还本金金额”和“应还分期利息”的计算精确到分位,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在分位取得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3.3 每期“应还本金金额”和“应还分期利息”视同该期账单日的一笔普通消费和普通利息,计入甲方每月账单应还款总额,同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3.4“商户分期”每期入账的应还本金金额及分期利息不得再参与乙方其他分期业务。
第四条 还款说明
4.1 甲方如需提前终止该业务,可在办理商户分期次日致电信用卡客服,或登录手机银行、信用卡 APP 提出分期提前还款申请,申请获批后,提前还款将不再收取未摊销分期利息,对于甲方付息的商户分期业务若办理提前还款将收取剩余未摊本金的 3%作为违约金,已分摊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甲方剩余的分期付款未摊本金(如有)和提前还款违约金(如有)在申请提前还款日终全部计入甲方的本期账单,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在后续账单日不再按期进行分摊,提前还款无法撤销。
4.2 甲方商户分期账户存在的溢缴款不会自动提前清偿分期付款待摊“应还本金金额”和“应还分期利息”。
4.3 甲方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续卡,“商户分期”不能因此而终止。
4.4 甲方在商户分期还款期间发生销户情况(因甲方原因所致的销户),所有欠款将被视为立即全部到期,甲方必须全额偿还所有剩余本金、分期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4.5 若任一期应还款金额有逾期违约情形产生,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可通过乙方官网信用卡首页查阅)计收透支利息及违约金,当期“应还本金金额”视同该期账单日的一笔普通消费从该期账单日起计收透支利息。
4.6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质状况、还款情况等判断,如确定甲方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分期业务时,甲方的剩余分期本金全部视为到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偿还剩余未还的分期本金及其他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第五条 “商户分期”用于甲方及其家庭日常的消费,但不得用于以下目的和用途:
5.1 不得以任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与期货等投机经营、民间借贷等;
5.2 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购买住房;
5.3 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第六条 其他
6.1 商户分期交易的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均不计积分。
6.2 不良征信报送、个人信息处理等其他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执行。
6.3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甲方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 服 务 质 量 等 原 因 调 整 服 务 内 容 , 暂 停 或 终 止 本 业 务 服 务 , 并 通 过 官 网
(xxxxx://xxx.xxxx.xxx/xx/)、营业网点公示或交易提示等方式通知甲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4 甲方通过“商户分期”付款业务所购商品/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及商品(服务)销售有关的责任;乙方仅提供分期付款业务,非商品/服务提供商,与商户之间无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有关商品的买卖、商品质量、送货、退货、换货及售后服务或其他相关事宜发生争议,甲方需与商户协商处理。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甲方应继续按上述规定每期按时归还乙方代垫的款项。前述争议不影响乙方对甲方所欠款项的追偿权。
6.5 甲方在提出以“商户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其所购买的、与商场达成约定的商品或服务时,应尽以下义务:
(一)甲方应在商场指定的消费 POS 机打印的签购单以及商场有关消费凭证上签署与信用卡背面相同的签名;
(二)甲方不得进行非实际消费性签帐及其他变相套现等欺诈行为套取现金。
6.6 本条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可通过乙方官网信用卡首页查阅)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执行。
6.7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起诉讼者,由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6.8 本协议通过电子渠道签署的,自甲方点击确认后生效。
我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修改、增加或删减本协议的权利,我行将通过官网公告的方式通知您,并于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生效。在公告生效前办理的业务,以您办理该业务时的协议为准。若您在修改后的协议生效后继续办理本业务的,即视为您已仔细认真阅读、充分理解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本协议,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本协议及各类规则内容,应立即停止办理本业务,我行保留中止、终止或限制您继续使用本平台服务的权利,但该等中止、终止或限制行为并不豁免您已经进行的交易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声明:乙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协议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