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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88 证券简称:凌志软件 公告编号:2022-029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613 号),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1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 11.49 元,共募集
资金总额为459,714,9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4,669,240.47 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5,045,659.53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全部到位,并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出具了“众会字(2020)第 0183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37,735,363.29 元,其中以前年度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96,051,707.87 元,2022 年上半年使用募集资金 41,683,655.42 元,均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
募集资金余额为 2,838.31 万元。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
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国际高端软件开发中心扩建项目”增加全资子公司xxx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凌挚”)与南通凌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凌挚”)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使用募集资金向xxxx、南通凌挚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详情参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8 日披露的《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2022 年 9 月 21 日,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xxxx、南通凌挚签署了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初始存储金额 (元) | 募投项目名称 |
1 | 宁波凌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 574909302210806 | 3,900,000 | 国际高端软件开发中心扩建项目 |
2 | 南通凌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 513905101710858 | 3,300,000 |
三、宁波凌挚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一: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宁波凌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国际高端软件开发中心扩建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二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以邮寄方式抄送甲方一和丙方,同时将对账单彩色扫描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二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同时将支出清单彩色扫描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两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南通凌挚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一: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南通凌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国际高端软件开发中心扩建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二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以邮寄方式抄送甲方一和丙方,同时将对账单彩色扫描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二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同时将支出清单彩色扫描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两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