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鑫汇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富国鑫汇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0二四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国鑫汇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
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7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21】
2419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基金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基金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基金经理管理能力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基金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 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 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 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 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原则上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五年,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因而,本基金存在着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的名称中包含“养老目标”字样,不代表基金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24 年 1 月 20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更新章节 | 更新内容 |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更新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更新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 |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更新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投资组合报告更新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相关数据更新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对报告期内其他事项进行披露 |
目录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9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2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110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11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2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6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62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63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6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鑫汇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鑫汇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鑫汇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鑫汇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鑫汇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鑫汇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鑫汇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鑫汇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9、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基金份额类别:指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 类基金份额:指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57、Y 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Y 类份额”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目标日期:指 2045 年 12 月 31 日
61、最短持有期限: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原则上需至少持有满五年,在五年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原则上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五年,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业务。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对应的第五年的年度对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如不存在该年度对日,则延后至下一日。若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五年,则以目标日期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目标日期 2045 年 12 月 31 日次日(即 2046 年 1 月 1 日),本基金自动转型为“富国鑫颐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届时本基金将转为每个工作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且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和开放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养老目标基金无需设定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取消对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的限制,具体实施日期及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62、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30 层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24 年 01 月 20 日):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7.775%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27.775% |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 27.775% |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6.675%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William Bamber,董事,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现任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历任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助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伍德岗迪证券公司固定收入销售和交易员、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世界市场公司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Corp Capital 银行结构化产品主管,美国汇丰银行结构化产品部高级副总裁,美国贝尔斯登公司结构化权益类产品高级董事总经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结构化产品部全球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兼财富解决方案中心负责人,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联席首席执行官。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华东政法大学兼职/客座教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工会主席,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申万宏源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任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员工、助理调研员(副处级)、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历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融资部高级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部融资发行部项目经理、业务员,债券部副总裁,债券融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上海债券融资部总经理。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晓燕女士,董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企业操作风险部高级分析师、高级风险经理和部门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全球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市场风险管控及分析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风险管理部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主管。
高峰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运营部(审计部)部长。历任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产权管理部)业务主管,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副部长(主持工作),财务管理部部长。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启安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现已退休。历任加拿大花旗银行副总裁,加拿大皇家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亚洲业务发展部总监,MKI 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巿公司)执行董事,获多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香港汇丰银行子公司)中囯部高级副总裁,香港万都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中信泰富集团子公司)集团财务总经理及曾派驻为上海总经理,香港汇丰银行私人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并派驻上海分行任财富管理总经理,万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叙果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金融学教学科研工作。历任安徽铜陵财经专科学校(现铜陵学院)财金系讲师、副教授,南京审计学院副教授。
孟祥元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公司职员,中国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证券部政策研究员,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管理部、投资发展部
(产权管理部)一级职员、高级职员,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叶康先生,监事,博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部总经理。历 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总部网站策划及维护,柜台市场部员工、产品管理部副经理、产品管理部经理,云南分公司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赵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兼合规综合部、反洗钱部经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崇明营业部员工、稽核总部审计部员工、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合规督导部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合规综合部业务董事、综合管理总部综合行政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合规综合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助理。
赵士毅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亚洲企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太业务发展业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私人银行副总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助理副总裁、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尔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
高玲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兼资深风险管理经理。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富国基金高级合规管理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助理、高级风险管理经理、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
马兰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营销管理部市场策略总监助理兼高级市场策略经理。历任营销策划经理、高级营销策划经理。
黄宝菊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兼高级人力资源经理。历任太原师范学院行政管理,上海金融学院行政管理,富国
基金人力资源专员、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助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副总监。
马维娜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副总监兼资深法律合规经理。历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务,富国基金助理信息披露与法务员、高级法律合规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助理。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首席信息官,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李强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苏州大学助教,上海银行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助理;自 2014 年 3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服与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数字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数字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王登元,硕士,曾任原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自 2016 年 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定量研究员、定量投资经理、FOF 投资经理、FOF 基金经理、多元资产投资部多元资产投资总监助理、多元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兼任富国基金 FOF 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09 月起任富国智诚精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1 月起任富国智浦精选 12 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03 月起任富国智选稳进 3 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03 月起任富国鑫汇养老
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06 月起任富国鑫汇养老目标日期 2025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05 月起任富国鑫汇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06 月起任富国智选积极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106,680.0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3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48%。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204 人。2002 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
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
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 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 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 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 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 年 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 年 9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 25 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
二、 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1965 年 12 月出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 年 6 月加入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自 2001 年 10 月起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 年 6月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 年 11 月不再兼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 年 1 月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4 月兼任招
商银行董事会秘书,2019 年 4 月至 2023 年 2 月兼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2021
年 8 月任招商银行常务副行长,2021 年 8 月-2023 年 4 月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
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招
商银行工作,2022 年 5 月 19 日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记,2022 年 6 月 15 日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 年 11 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兼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322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法人代表:缪建民
联系人员:季平伟客服电话:95555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法人代表:谷澍
联系人员:贺倩客服电话:95599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人代表:任德奇
联系人员:高天客服电话:95559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法人代表:朱鹤新
联系人员:常振明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法人代表:郑杨
联系人员:胡波客服电话:95528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人代表:吕家进联系人员:孙琪虹客服电话:95561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法人代表:李晓鹏
联系人员:朱红客服电话:95595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法人代表:高迎欣
联系人员:杨成茜客服电话:95568
(9)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法人代表:王凯
联系人员:朱弘源
客服电话:4008308003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法人代表:谢永林
联系人员:蔡宇洲客服电话:95511-3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法人代表:陆华裕
联系人员:胡技勋客服电话:95574
(12)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法人代表:夏平
联系人员:田春慧客服电话:95319
(13)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法人代表:陆向阳
联系人员:李仙
客服电话:0519-96005
(1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法人代表:刘明军
联系人员:刘鸣客服电话:95017
(15)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人代表:王德英联系人员:张敏
客服电话:4006105568
(1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 幢 221 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法人代表:李兴春
联系人员: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
(17)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法人代表:彭浩
联系人员:门闯
客服电话:400-004-8821
(1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人代表:王翔联系人员:项阳
客服电话:400-820-5369
(1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法人代表:肖雯
联系人员:黄敏娥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20)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法人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员: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2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31 号希尔顿商务中心 27 楼、30 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31 号希尔顿商务中心 27 楼、30 楼法人代表:王广学
联系人员:刘芸
客服电话:400-887-7780
(2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人代表:张皓联系人员:韩钰
客服电话:400-990-8826
(2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法人代表:贺青
联系人员:芮敏琪
客服电话:400-8888-666/ 95521
(2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法人代表:王常青
联系人员: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2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法人代表:霍达
联系人员: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人代表:张佑君
联系人员: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或 4008895548
(2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法人代表:王晟
联系人员: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2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人代表:周杰
联系人员:李笑鸣客服电话:95553
(2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人代表:金才玖
联系人员:李良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30)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段文务联系人员:陈剑虹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3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法人代表:高振营
联系人员:江恩前客服电话:95351
(3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法人代表:张伟
联系人员:胡子豪客服电话:95597
(3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法人代表:肖海峰
联系人员:赵如意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sd.citics.com
(3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人代表:范力联系人员:陆晓客服电话:95330
(3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人代表:祝瑞敏
联系人员:唐静客服电话:95321
(3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法人代表:金文忠
联系人员:胡月茹客服电话:95503
(3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法人代表:胡伏云
联系人员:陈靖客服电话:95396
(3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法人代表:李福春
联系人员:安岩岩客服电话:95360
(39)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法人代表:李剑锋
联系人员:陈秀丛
客服电话:4008-285-888
(40)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法人代表:张威
联系人员:田芳芳客服电话:95399
(41)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法人代表:翁振杰
联系人员: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42)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法人代表:宁敏
联系人员: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4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人代表:庞介民联系人员:王旭华客服电话:956088
(4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法人代表:杨炯洋
联系人员:谢国梅客服电话:95584
(4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法人代表:王洪
联系人员:吴阳客服电话:95538
(4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法人代表:黄金琳
联系人员:张宗锐客服电话:95547
(4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 666 号法人代表:俞洋
联系人员:刘熠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4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第 46 层 01 至 08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高涛联系人员:张鹏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4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法人代表:戴彦
联系人员:唐湘怡客服电话:95357
(50)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4 号楼 11 层法人代表:张智河
联系人员:李慧超
客服电话:0471-6992006
(5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人代表:冉云
联系人员:刘婧漪客服电话:95310
(52)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法人代表:刘加海
联系人员: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53)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19 楼-20 楼法人代表:王勇
联系人员:吴欣语客服电话:2079223
(54)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人代表:张海文联系人员:李慧灵客服电话:95390
(55)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法人代表:李刚
联系人员:邵丹客服电话:9532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联系人:徐慧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联系电话:+86 21 61418888
传真:+86 21 63350003
联系人:汪芳、冯适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冯适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运作指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7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21】2419 号文注册。
一、 基金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二、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1、五年持有期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原则上需至少持有满五年,在五年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原则上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五年,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业务。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对应的第五年的年度对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如不存在该年度对日,则延后至下一日。若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五年,则以目标日期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在目标日期 2045 年 12 月 31 日次日(即 2046 年 1 月 1 日),本基金自动转型为“富国鑫颐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届时本基金将转为每个工作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且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和开放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养老目标基金无需设定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取消对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的限制,具体实施日期及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三、 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 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75 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13,455,389.56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2,073.25 份,两项合计共 13,457,462.81 份基金份额。
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10,001,555.71 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为 74.32%;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19,904.38 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为 0.15%。
五、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 Y 类基金份额。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人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养老投资需求和资金使用需求,在做好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在个人养老金基金的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特别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 A 类和 Y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1、五年持有期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原则上需至少持有满五年,在五年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原则上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五年,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业务。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对应的第五年的年度对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如不存在该年度对日,则延后至下一日。若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五年,则以目标日期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在目标日期 2045 年 12 月 31 日次日(即 2046 年 1 月 1 日),本基金自动转型为“富国鑫颐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届时本基金将转为每个工作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且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和开放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养老目标基金无需设定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取消对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的限制,具体实施日期及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5 年年度对日,如不存在该年度对日,则延后至下一日)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
本基金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开始办理A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于 2027
年 3 月 31 日起开始办理 A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赎回业务。本基金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开始办理 Y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于 2028 年 8 月 18 日起开始办理
Y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对于 A 类份额,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Y 类基金份额可以豁免申购费用,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职业年金计划。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
M<100 万元 | 0.12% | 1.20% |
100 万元≤M<500 万元 | 0.10% | 1.00% |
M≥500 万元 | 每笔 1,000 元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0=97,353.92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2%)=99,880.14 元申购费用=100,000-99,880.14=119.86 元
申购份额=99,880.14/1.0150=98,404.08 份
即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到 98,404.08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00日,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2500×10,000=12,500.00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00 日,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计算,并在 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4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5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的期限不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最短持有期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 9 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Y 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
十七、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二十、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依照下滑曲线进行大类资产配置,随着目标日期临近逐渐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灵活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和其他资产,在力争实现养老目标的前提下,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目标日期后,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基金优选,追求基金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括 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下同)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15%,投资于商品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1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即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并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相结合的方式筛选出优质基金组成投资组合,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一)资产配置策略
1、战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充分考虑投资者在职业生涯中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的不断变化、中长期投资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的变化等因素,设定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目标比例随时间变化的路径,即下滑曲线。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其中,偏股混合型基金是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
(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基金最近 4 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
本基金将在预先设定的下滑曲线的基础上,基于对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环境的审慎分析,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确定最终投资比例,以求达到风险收益的最佳平衡。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 | 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60.0%-80.0% |
2025 | 51.8%-76.8% |
2026 | 44.6%-69.6% |
2027 | 38.8%-63.8% |
2028 | 33.9%-58.9% |
2029 | 29.9%-54.9% |
2030 | 26.5%-51.5% |
2031 | 23.5%-48.5% |
2032 | 20.9%-45.9% |
2033 | 18.7%-43.7% |
2034 | 16.7%-41.7% |
2035 | 15.0%-40.0% |
2036 | 13.5%-38.5% |
2037 | 6.7%-31.7% |
2038 | 5.7%-30.7% |
2039 | 4.9%-29.9% |
2040 | 0.9%-25.9% |
2041 | 0.4%-25.4% |
2042 | 0.0%-24.9% |
2043 | 0.0%-24.4% |
2044 | 0.0%-24.0% |
2045 | 0.0%-23.6% |
本基金下滑曲线如下图所示:
具体各年份下滑曲线及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占比按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中业绩比较基准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调整各年下滑曲线值及权益类资产占比,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2、战术资产配置
战术资产配置根据短期政策与法规的变化、证券市场情况变化、利率走势、经济运作周期、市场情绪等宏观经济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综合衡量各资产类别的收益潜力、相关性以及相对吸引力,进而提出局部配置变化方案,从而起到提高风险收益比的作用。
(二)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通过严格的量化规则
筛选有潜在投资价值的标的纳入研究范围,另一方面结合所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投研文化等定性因素进行二次研判,双重维度筛选出中长期业绩稳定的优秀基金。
在定量研究方面,本基金基于权益类基金投资目标的不同,将标的基金分为主动和被动两大类。对于主动管理类基金,本基金从基金风格、业绩表现、稳定性、规模变化等多角度进行分析,选取出预期能够获得良好业绩的基金。对于被动管理类基金,本基金从标的指数表现、跟踪误差、超额收益、规模变化等多角度进行分析,选取出表现稳定,符合未来市场发展方向的基金。
在定性研究方面,本基金通过分析标的基金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规模、投研文化、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对标的基金的业绩稳定性、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进行筛选。
对于固定收益类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基金规模、历史业绩表现、净值回撤等指标进行筛选,优先选取规模较大、历史业绩稳定的固定收益类基金,力争实现目标风险下的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还将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回顾和动态调整,剔除不再符合筛选标准的标的基金,增加符合筛选标准的基金,以实现基金投资组合的优化。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力求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通过选择具有高安全边际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四)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自下而上精选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五)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六)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
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严格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市场转换是指基金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间不同运行规律和风险-收益特性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是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品种,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5、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风险评估是指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信用债市场运行的中枢既取决于基准利率的变动,也取决于发行人的整体信用状况。监管层的相关政策指导、信用债投资群体的投资理念及其行为等变化决定了信用债收益率的变动区间,整个市场资金面的松紧程度以及信用债的供求情况等影响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况、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久期控制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和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6、可转债投资策略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在评估其偿债能力的同时兼顾公司的成长性,以期通过转换条款分享因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转债
的转换价值、市场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转换期限、公司经营业绩、公司当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八)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15%,投资于商品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1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80%;
(3)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对于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对于除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外的其他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
3)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4)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9)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4)-(7)、(16)、(20)和(21)项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时间段 | 下滑曲线中 枢值 X | 权益类资产 下限 | 权益类资产 上限 |
2021 | 75.0% | 60.0% | 80.0% |
2022 | 75.0% | 60.0% | 80.0% |
2023 | 75.0% | 60.0% | 80.0% |
2024 | 75.0% | 60.0% | 80.0% |
2025 | 66.8% | 51.8% | 76.8% |
2026 | 59.6% | 44.6% | 69.6% |
2027 | 53.8% | 38.8% | 63.8% |
2028 | 48.9% | 33.9% | 58.9% |
2029 | 44.9% | 29.9% | 54.9% |
2030 | 41.5% | 26.5% | 51.5% |
2031 | 38.5% | 23.5% | 48.5% |
2032 | 35.9% | 20.9% | 45.9% |
2033 | 33.7% | 18.7% | 43.7% |
2034 | 31.7% | 16.7% | 41.7% |
2035 | 30.0% | 15.0% | 40.0% |
2036 | 28.5% | 13.5% | 38.5% |
2037 | 21.7% | 6.7% | 31.7% |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X 值%+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100-X 值)%,在目标日期 204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当日),X 取值范围见下表:
2038 | 20.7% | 5.7% | 30.7% |
2039 | 19.9% | 4.9% | 29.9% |
2040 | 15.9% | 0.9% | 25.9% |
2041 | 15.4% | 0.4% | 25.4% |
2042 | 14.9% | 0.0% | 24.9% |
2043 | 14.4% | 0.0% | 24.4% |
2044 | 14.0% | 0.0% | 24.0% |
2045 | 13.6% | 0.0% | 23.6% |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中基金,2045 年 12 月 31 日为本基金的目标日期。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目标日期止,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将随着时间逐渐接近目标日期而逐步降低。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 投资组合报告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股票 | - | - | |
2 | 基金投资 | 54,029,636.76 | 92.10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3,363,190.68 | 5.73 |
其中:债券 | 3,363,190.68 | 5.73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1,144,302.70 | 1.95 |
8 | 其他资产 | 126,726.25 | 0.22 |
9 | 合计 | 58,663,856.39 | 100.00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资产。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3,363,190.68 | 5.74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 -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3,363,190.68 | 5.74 |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 019670 | 22 国债 05 | 18,000 | 1,834,047.12 | 3.13 |
2 | 019694 | 23 国债 01 | 15,000 | 1,529,143.56 | 2.61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160.69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37,694.41 |
6 | 其他应收款 | 88,871.15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126,726.25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金中基金
投资明细
序号 | 基金代码 | 基金名称 | 运作方式 | 持有份额(份) | 公允价值(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是否属于基金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 理的基金 |
1 | 013291 | 富国沪深 300 增强 C | 契约型开放式 | 5,617, 013.64 | 7,712, 159.73 | 13. 17 | 是 |
2 | 013332 |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LOF)C | 契约型开放式 | 3,042, 228.40 | 6,419, 101.92 | 10. 96 | 是 |
3 | 016313 |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 C | 契约型开放式 | 2,561, 421.78 | 6,144, 850.85 | 10. 49 | 是 |
4 | 001508 | 富国新动力灵活配 置混合 A | 契约型开放式 | 1,997, 868.46 | 5,709, 908.06 | 9.7 5 | 是 |
5 | 011125 | 富国文 体健康股票 C | 契约型开放式 | 2,594, 199.48 | 5,416, 688.51 | 9.2 5 | 是 |
6 | 014930 | 富国高 端制造行业股票 C | 契约型开放式 | 1,698, 290.92 | 4,863, 905.19 | 8.3 1 | 是 |
7 | 013331 | 富国中证 1000 指数增强 (LOF)C | 契约型开放式 | 2,546, 471.24 | 4,620, 572.06 | 7.8 9 | 是 |
8 | 005078 | 富国宝利增强债券 | 契约型开放式 | 3,483, 145.74 | 4,251, 527.69 | 7.2 6 | 是 |
9 | 005121 | 富国兴利增强债券 | 契约型开放式 | 2,983, 271.20 | 4,179, 562.95 | 7.1 4 | 是 |
10 | 011565 | 富国周 | 契约型 | 1,334, | 2,643, | 4.5 | 是 |
期优势混合 C | 开放式 | 385.57 | 951.57 | 2 |
项目 | 本期费用 (2023 年 10 月 0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 |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产生的 费用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 费(元) | - | -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 费(元) | - | -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 付销售服务费(元) | 42,198.06 | 42,198.06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 付管理费(元) | 131,571.48 | 131,571.48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 付托管费(元) | 23,859.82 | 23,859.82 |
注: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应支付管理费、应支付托管费按照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已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上表列示金额为按照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实际持仓情况根据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相应费率和计算方法计算得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其中申购费、赎回费在实际申购、赎回时按上述规定执行,销售服务费由本基金管理人从被投资基金收取后返还至本基金基金资产。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所持有的基金未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富国鑫汇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发起式(FOF)A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22.03.30-2022.12.31 | -4.59% | 0.62% | -4.43% | 0.92% | -0.16% | -0.30% |
2023.01.01-2023.12.31 | -3.99% | 0.50% | -8.04% | 0.63% | 4.05% | -0.13% |
2022.03.30-2023.12.31 | -8.40% | 0.56% | -12.11% | 0.77% | 3.71% | -0.21% |
(2)富国鑫汇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发起式(FOF)Y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23.08.18-2023.12.31 | -4.34% | 0.54% | -7.83% | 0.61% | 3.49% | -0.07% |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鑫汇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发起式(FOF)A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本基金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从 2022 年 3 月 30 日
起至 2022 年 9 月 29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鑫汇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发起式(FOF)Y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本基金自 2023 年 8 月 17 日起增加 Y 类份额,相关数据按实际存续期计算。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转型
一、 基金转型的条件
在目标日期 2045 年 12 月 31 日次日(即 2046 年 1 月 1 日),本基金自动转型为“富国鑫颐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届时本基金将转为每个工作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且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和开放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目标日期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五年的,则以目标日期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在目标日期次日之后(含该日)可以提出赎 回申请,不受五年最短持有期限制。
二、 基金转型后的名称
本基金在 2046 年 1 月 1 日起转为每个工作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后,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国鑫颐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同时,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三、 基金转型后的投资
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资产配置策略、业绩比较基准等发生变化,具体投资安排如下: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基金优选,追求基金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转型后投资范围不变。
3、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
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3.6%。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15%。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转型后,资产配置策略为: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利率走 势、资金供给以及证券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动态配置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类资产等大类资产之间的比例。
本基金基于宏观经济周期、政策周期、中观行业周期和市场运行的风险周期等基本原理,动态监测代表性强的宏观经济高频指标以及微观企业指标,前瞻性地把脉经济运行状况,基于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导向、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以及各大类资产未来的风险收益比等因素,判断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之间的相对吸引力,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大类资产配置的比例。
5、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转型后,投资组合限制中涉及变化的主要为:
(1)“基金的投资”之“四、投资限制”项下“1、组合限制”的第(1)项变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15%”;
(2)子基金需满足的条件(即“基金的投资”之“四、投资限制”项下“1、组合限制”的第(8)项)变为:“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其余不变。
6、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转型后,业绩比较基准变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四、 基金转型后的申购与赎回
1、基金转型后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
M<100 万元 | 0.08% | 0.80% |
100 万元≤M<500 万元 | 0.06% | 0.60% |
M≥500 万元 | 每笔 1,000 元 |
Y 类基金份额可以豁免申购费用,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
2、基金转型后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N<7 日 | 1.50% |
7 日≤N<30 日 | 0.75% |
30 日≤N<180 日 | 0.50% |
N≥180 日 | 0 |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调整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设置(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3、基金转型后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 元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50=97,740.25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到 97,740.25 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08%,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8%)=99,920.06 元申购费用=100,000-99,920.06=79.94 元
申购份额=99,920.06/1.0150=98,443.41 份
即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到 98,443.41 份基金份额。
4、基金转型后的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6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 元赎回费用=12,500.00×0.50%=62.50 元
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0 日,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37.50 元。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四、 估值方法
1、基金份额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的估值
1)ETF 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对于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其披露份额净值,则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其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1、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五、 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