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8.12)、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 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平安养老[2022]意外伤害保险 1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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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2 版)条款
提示 1: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或其他重点注意事项,请您注意仔细阅读。
提示 2: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第二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2.1 投保对象
团体(8.1)可作为投保人,为其驾驶或乘坐 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成员(8.2)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参保的人员必须符合法律及监管规定的要求。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根据与您的约定,承担下列一项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 驾驶非营运车辆意外伤害保险金
1.驾驶非营运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 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8.3)期间,或驾驶期间因车辆故障、交通事故或其他投保
时约定的情形需要处理而被迫临时停车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事故(8.4),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日)因该事故身故的,除另有约定外,我们按其驾驶非营运车辆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驾驶非营运车辆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有)后的余额乘以被保险人对应的本合同附表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给付比例表”中的给付比例给付驾驶非营运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驾驶非营运车辆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 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或驾驶期间因车辆故障、交通事故或其他投保时约定的
情形需要处理而被迫临时停车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造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确定的伤残程度的,除另有约定外,我们按其驾驶非营运车辆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本合同附表 2“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再乘以被保险人对应的本合同附表 1“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给付比例表”中的给付比例给付驾驶非营运车辆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驾驶非营运车辆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或虽有相同但最重伤残等级仅为一处的,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驾驶非营运车辆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几处伤残等级存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晋升一级后(最高晋升至第一级)的等级标准给付驾驶非营运车辆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驾驶非营运车辆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驾驶非营运车辆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驾驶非营运车辆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驾驶非营运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及驾驶非营运车辆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
人的驾驶非营运车辆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驾驶非营运车辆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 乘坐非营运车辆意外伤害保险金
1. 乘坐非营运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 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身故的,除另有约定外,我们按其乘坐非营运车辆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乘坐非营运车辆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有)后的余额给付乘坐非营运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 乘坐非营运车辆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 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造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的伤残程度的,除另有约定外,我们按其乘坐非营运车辆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本合同附表 2“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乘坐非营运车辆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乘坐非营运车辆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或虽有相同但最重伤残等级仅为一处的,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乘坐非营运车辆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几处伤残等级存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晋升一级后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的等级标准给付乘坐非营运车辆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乘坐非营运车辆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乘坐非营运车辆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乘坐非营运车辆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乘坐非营运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乘坐非营运车辆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乘坐非营运车辆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3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保险,经我们同意并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我们停止本保险的销售,将会及时在本公司官网披露,我们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投保申请。第三章 我们不保什么
3.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8.5)、醉酒(8.6),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7);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8)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9)机动车,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8.10)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恐怖袭击(8.11)、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8.12)、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猝死(8.13);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探险、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超载驾驶;
(十四)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50%以上。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相应的现金价值(8.14)。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四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您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我们与您约定保险金额、保险费。上述约定内容于保险单或其他书面协议中载明。
若您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您应当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若未按时支付的,您应于我们催告您支付保险费之日起 30 日的期限内支付当期保险费。上述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减您对应的欠交保险费。
您在上述期限内未支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依照前款约定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保险期间届满;合同效力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恢复的,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4.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五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驾驶非营运车辆意外伤残保险金、乘坐非营运车辆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我们依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
(一)驾驶非营运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乘坐非营运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相应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号;
2.被保险人及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8.15)、出险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及出险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3.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驾驶非营运车辆意外伤残保险金、乘坐非营运车辆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相应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号;
2.被保险人及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出险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及出险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您与我们对需提供证明、资料有其他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
(但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
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日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如我们要求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上述 30 日期间会扣除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扣除期间自我们作出的通知到达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我们之日止。利息按照本公司官网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保险金抵扣欠交保险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时有权扣减您所欠交的保险费。第六章 如何退保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七章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7.3 被保险人变动
(一)您因参保的团体成员变动需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我们,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8.16)或丧失保险资格需退保的,应书面通知我们,我们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该成员离职或丧失保险资格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相应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7.4 联系方式变更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7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八章 释义
8.1 【团体】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 3 名以上(含 3 名)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团体中的自然人。
8.2 【成员】
团体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指该团体中身体健康、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团体为社会团体的,成员指该团体的会员以及正式工作人员;团体为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成员指团体中的各自然人。
其中,在职员工指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少于 30 小时、且与投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全职员工,不包括临时工。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参保的人员必须符合法律及监管规定的要求。
8.3 【非营运车辆】
除另有约定外,指非从事公务或生产经营活动,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租金或其他任何类似费用的自用机动车辆。不含公有/公用车辆、货运/货用车辆、摩托车、助动车、二轮/三轮电动车、公有但私人使用车辆。
8.4 【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导致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8.5 【殴斗】
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8.6 【醉酒】
指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
8.7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8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
8.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10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取得合法有效行驶证;
(二)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三)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11 【恐怖袭击】
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
8.12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8.13 【猝死】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该急性症状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诊断或治疗且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突然发生的。猝死的认定以医疗机构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以及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8.14 【现金价值】
当交费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当交费方式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净保险费×(1-当期经过日数/当期日数)。其中,当期指本合同的本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下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期间;若您已交纳最后一期保险费,当期指本合同的本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本合同满期之日的期间。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若交费方式为分期支付时指当期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我们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 25%。
8.15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等证件。
8.16 【离职】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包括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或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但不包括依法退休、病退、内部退养行为。
附表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给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 | 给付比例 |
负全部责任 | 10% |
负主要责任 | 30% |
同等责任 | 50% |
负次要责任 | 70% |
无责任 | 100% |
附表 2: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伤残等级 | 给付比例 |
一级伤残 | 100% |
二级伤残 | 90% |
三级伤残 | 80% |
四级伤残 | 70% |
五级伤残 | 60% |
六级伤残 | 50% |
七级伤残 | 40% |
八级伤残 | 30% |
九级伤残 | 20% |
十级伤残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