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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2018 年 3 月版产品说明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外经贸经营权的企业所实施的信用期限在两年以上的出口项目。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后,在保险责任期限内,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由下列风险引起的已确立债权的应收款及未确立债权部分对应的实际投入成本的直接损失,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商业风险
(一)进口方破产、解散;
(二)进口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三)进口方违反商务合同的约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二、政治风险
(一)进口方所在国政府或其在商务合同项下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进口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
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二)进口方所在国、项目所在国或进口方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颁布延期付款令;
(三)进口方所在国或项目所在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包括撤销或不予展延进口许可证),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四)进口方所在国或项目所在国发生战争、革命、暴乱、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五)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风险。
一般为 2-15 年。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后,在保险责任期限内,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由下列风险引起的已确立债权的应收款及未确立债权部分对应的实际投入成本的直接损失,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无论本保险单其它条款如何约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或款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的约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引起的损失;
二、应被保险人申请由相关方在向进口方出具的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项下对外付款所引起的损失;
三、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
四、因进口方违约,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约定应向进口方收取的违约金、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五、商务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保险单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已经发生,未征得保险人同意仍继续履行合同引起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无权直接从进口方收取的款项的损失;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第九条 如被保险人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
的义务,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在十五日内进行补救,并有权视被保险人的补救结果和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严重程度,择一或同时采取下述措施:
一、降低赔偿比例;
二、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解除本保险单,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十条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条风险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
二、被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的,保险人有权根据情况降低赔偿比例。
第十一条 二、被保险人的索赔最迟不应超过下述期限,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权利: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商业风险发生时,为风险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二)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政治风险已经发生且商务合同项下的实际损失也已经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四、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文件存在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虚假内容,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已经赔偿的款项,保险人有权追回。
第十二条 四、对商务合同存在纠纷的案件,保险人对 于被保险人索赔金额项下不涉及争议的部分,应先予定损核 赔。对于涉及争议的部分,被保险人应先自行与进口方协商 解决争议。如被保险人无法与进口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在进口方所 在国诉讼,在被保险人取得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 之后,保险人方核定损失赔偿金额。上述发生的诉讼费、仲 裁x和律师x由被保险人先行支付,在被保险人胜诉且损失 属于本保险单项下责任时,该费用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保 险人最终核定赔偿比例分摊,否则,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诉讼费或仲裁费限于裁判文书上确定的金额,律师费应经保
险人事先书面同意。
六、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时应在上述第五款基础上扣减下列款项:
(一)被保险人已收到进口方支付的款项(包括已收到但被进口方索回或可能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二)被保险人未收到的未纳入保险金额的进度预付款部分;
(三)被保险人与进口方在商务合同项下存有争议的款
项;
(四)进口方有权收取、冲抵或反索赔的款项?;
(五)被保险人通过实现担保权益、商业保险利益、转
卖商品或材料等方式已经收回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认为可以收回的款项;
(六)不属于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责任范围的其他款项。八、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单明
细表》列明的赔偿比例确定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单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最高赔偿限额。
九、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出具《理赔意见书》后,被保 险人应与保险人按《理赔意见书》要求商定权益转让方案, 且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权益不应附带任何权利要求、抗辩、反诉要求、抵扣权或其它权利负担,但由本保险单所
承保的政治风险引起的除外。保险人在书面认可权益转让方案后十日内应向被保险人出具《赔付通知书》,并在被保险人按照保险人的要求签署权益转让相关文件且按照保险人要求的方式完成权益转让后十日内支付赔款。
十、履行赔偿义务时,保险人有权选择一次性提前履行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全部赔偿义务,或按商务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分期支付赔款。如选择前者,保险赔偿金额将不包括未到期利息。
十二、在保险人进行赔偿后,如果发现按照本保险单的约定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或已赔偿金额高于应赔偿金额的,或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单约定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第十八条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若自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的《项目批复通知书》中列明的批复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列明的条件未全部满足,则本保险单于《项目批复通知书》中列明的批复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自动终止,保险人退还全部已收取保险费。
二、对保险人审核同意终止保险单的,自投保人申请终止保险单之日起保险单终止。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未停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