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协和医学院教育基金会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协和医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聘用人员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聘用的工作人员,即合同制员工。
第三章 人员聘用
第三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要求如下: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符合招聘岗位的职业需求,身心健康;
(三)有工作经历的,须提供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第四条 基金会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招聘、考核、录用,与聘用
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基金会实行岗位聘任制。按需设岗,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拟聘用人员通过面试后,须按照相关要求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合格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应聘者应提供本人简历,身份证、学历学位及相关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相关资料。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聘用人员须遵守劳动合同的规定及基金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 基金会应对聘用人员定期进行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职
业道德和消防及安全知识等内容培训。
第九条 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个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办理存档手续。其工作档案需要归入本人档案的,应即时归入。
第十条 聘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从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履职尽责等方面对所有聘用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留存基金会办公室备案,作为绩效、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方式见《北京协和医学院教育基金会聘用员工薪酬制度(试行)》。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参照国家和北京协和医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实行每xxx、每天 8 小时工作制。员工须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上班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员工请假应按照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员工请事假在两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批准,3 天(含 3 天)至以上报秘书长批准。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请假。
第十六条 员工出差或参加公益活动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十七条 员工因私出国(境),须事先报告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基金会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第一个聘
期一般为 3 年,并在聘用合同中依法明确规定,其中试用期为 1-3 个
月。第二个聘期一般为 3-5 年。
第十九条 新聘任工作人员应在转正日期半个月前,填写《员工转正审批表》,经全面考核、考察后决定是否续聘。对聘期内表现良好或完全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一般可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新员工试用期辞职需提前一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交办公室审核,经秘书长签批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一)基金会与聘用人员协商一致的;
(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在聘用期间经考察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的;
(五)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六)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 辞职员工需提前 30 日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劳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聘用人员主动辞职的,基金会应及时办理解聘手续,解聘人员应自解聘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按要求妥善交接工作;拒不办理或逾期未完成办理离职手续的,基金会将直接终止合同关系,并保留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薪资福利
第二十三条 每月 3 日前发放上月员工工资,由基金会办公室统一制表,经签批后发放。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的薪酬福利具体执行方式见《北京协和医 学院教育基金会聘用员工薪酬制度(试行)》。试用期员工的工资不得 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志愿者或临时聘用人员的薪资待遇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可对其薪酬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 聘用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基本社会保险缴纳管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基金会可委托专业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相关缴纳手续。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基金会应及时办理基本社会保险转移或中止手续。
参保的聘用人员发生工伤后,基金会应自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后 15 天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相关材料,由人事代理机构向社保机构 申请工伤认定。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