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CMEETC-227XO133KK626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 清华大学无人船+水质监测和测量平台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 CMEETC-227XO133KK626
(清设招第 20221621 号)采 购 人:清华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中国机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
1.项目编号:CMEETC-227XO133KK626(清设招第 20221621 号)
2.项目名称:清华大学无人船+水质监测和测量平台购置项目
3.项目预算金额:195 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195 万元。
4.采购需求:
包号 | 名称 | 数量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
01 | 水质监测和测量平台 | 3 套 | 否 |
无人船 | 3 艘 | 否 |
设备用途介绍:该设备主要用于河流、湖库的水质监测,可实现对水中温度、电导 率、溶解氧、氨氮、浊度、叶绿素、蓝绿藻、PH、ORP、可溶解性有机物、盐度、水深及总溶解固体的测量,并可采用多用测量方式,至少满足走航式,剖面式,实施在线等方式。
简要技术指标:测量频率:至少为 4HZ;工作深度:要求整机的工作水深至少为 水下 250 米。详见公告附件。
5.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90 日内完成设备交付,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
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
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否。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小微企业 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 / 。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
3.2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 )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查询信用记录(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 加同一包号的政府采购活动;
3.4 为某一包号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包的其他采购活动;
3.5 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获取谈判文件,否则没有资格投标。
三、获取谈判文件
凡有意参加供应商,请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3 日(北京时间,下
同),上午 9 时 00 分-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 30 分-17 时 00 分,自行选择以下方式获取谈 判 文 件 :( 1 ) 网 上 获 取 : 将 须 提 供 的 相 关 的 资 料 扫 描 件 发 邮 件 至 xxxxxxxxxxxxx@000.xxx,待采购代理工作人员确认后,通过邮件方式发布谈判文件;(2)现场获取,在xxxxxxxxxxxx 00 xxxxx X xxx 00 x获取谈判文件。
获取谈判文件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名表格,采用网上获取的须提供相关资料扫描件,如采用现场获取的须提供相关资料原件。
售价:500 元。
投标截止时间:2022 年 12 月 23 日 17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xx 00 xxxxx X xxx 00 x。
五、开启
时间:2022 年 12 月 24 日 14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xx 00 xxxxx X xxx 00 x。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落实政府采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策。
2.本项目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清华大学设备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官方网站上发布。
3.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中国机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账 号:0000 0000 0000 0000 881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清华大学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联系方式:010-6277369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国机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 00 xxxxx X xxx 00 x联系方式:010-880186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
电 话:19191010791、18411081085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x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
2.2 | □服务 ■货物,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工程 | ||||
2.3 | 核心产品 | □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不适用。 □本项目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 ■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水质监测和测量平 台、无人船。 | |||
3.1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 年 月 日 点 分考察地点: 。 | |||
谈判前答疑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年 月 日 点 分召开地点: 。 | ||||
4.2.5 | 标的所属行业 | x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标的名称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水质监测和测量平台 | 工业 | ||||
无人船 | |||||
10.2 | 报价 | 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 □有,具体情形: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如果原产于美国,投标报价中还必须包括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及税率以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发布的最新有效公告为准。供应商应当在“附件 3 报价表” 中“响应总价”栏内和“附件 4-2 分项报价表(关境外 1 产品)” |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中“其他”栏内,清晰注明商品编码、加征税率、加征税率的出处等必要信息。 报价应当包含加征关税而未包含,或者应当提供而未提供以上要求信息,是供应商的风险,可能会影响价格得分,甚至导致响应无效。 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否则该响应为无效投标。 | ||
11.1 | 谈判保证金 | 谈判保证金金额:20000.00 元人民币;谈判保证金收受人信息: 账户名称:中国机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账 号:0000 0000 0000 0000 881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谈判保证金须以供应商名义递交,并备注项目编号+“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之日起 90 天。 |
11.7.5 | 谈判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 |
12.1 | 响应有效期 | 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90 日历天。 |
20.1 | 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 采购人是否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否 □是 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报价均相同的, 由谈判小组现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
23.5 |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3)其他要求: 。 | |
24.1.1 | 询问 | 询问送达形式: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递交加盖公章 |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的询问函原件或加盖公章的询问函扫描件。。 | ||
24.3 | 联系方式 |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18101248658;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 X xxx 00x。 |
25 | □采购人 ■成交人 缴纳时间:在响应文件中,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送交承诺书。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所有成交服务费。 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计费基数,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原计价格 [2002]1980 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及发改办价格 [2011]534 号文有关规定下浮 20%(单项总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中国机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账 号:0000 0000 0000 0000 881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转账时备注项目编号+“招标服务费” | |
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正本:1 份;副本:5 份;电子版:2 份。 (电子文件规定存储载体为 U 盘,每份电子版均需提供文件的可编辑版本和正本文件签字盖章后的 PDF 扫描件)。 |
供应商须知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2 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2.1 资金来源为贷款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3 核心产品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考察、谈判前答疑会
3.1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谈判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谈判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4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 进口产品
4.1.1 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文)。
4.1.2 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一章《采购邀请》。4.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 中小企业定义:
4.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
4.2.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2 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
(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2.3 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
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4.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4.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4.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4.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
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4.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
4.4 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
4.4.1 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
〔2021〕19 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如涉及)。
4.5 正版软件
4.5.1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 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4.5.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
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4.6 信息安全产品
4.6.1 所投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
(2009 年第 33 号)范围的,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关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依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 号)。
5 响应费用
5.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6 竞争性谈判文件构成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7 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7.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7.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8 响应范围、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谈判语言
8.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报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响应无效。
8.2 除竞争性谈判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谈判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3 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 响应文件构成
9.1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9.2 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9.3 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xx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9.4 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0 报价
10.1 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
10.2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0.2.1 投标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10.2.2 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报价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税金。
10.2.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报价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金。
10.2.4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货物的报价,应包括银行费、外贸代理费、海关杂费、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费、保险费等。符合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货物,报价时可以不包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关税、增值税等。供应商可同时报出到中国口岸的外币报价作为参考(外币汇率以投标当日零点的现汇卖出价为参考)。
10.2.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或加工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但报价要求同 10.2.4
10.2.6 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0.2.7 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10.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0.4 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谈判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1 保证金
1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1.2 交纳谈判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1.3 谈判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1.4 谈判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11.5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谈判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1.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11.6.2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1.6.3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
11.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1.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1.7.3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1.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1.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响应有效期
12.1 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13 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 供应商应准备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版本,份数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或“电子版”。若正本和副本、电子版不符,以正本为准。
13.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3.3 所有响应文件以牢固胶装方式进行装订。
13.4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3.5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四 响应文件的提交
14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 投标时,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并在信封正面表明“电子版”字样。
14.2 为方便核查谈判保证金,供应商应将“谈判保证金”投标时单独递交。
14.3 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采购邀请或采购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采购邀请或采购邀请书中指明的服务名称、招标编号和“在 (开标日期、时间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4.4 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4.5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采购单位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5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5.1 供应商应在采购邀请或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响应文件递交招标采购单位,递交地点应是采购邀请或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地址。
15.2 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提交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16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提交以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采购单位者,招标采购单位将予以接受。
16.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五 评审
17 响应文件的开启
1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谈判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
17.2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
17.3 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予开启。
17.4 本项目不公开报价。
18 谈判小组
18.1 谈判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18.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9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9.1 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0 确定成交供应商
20.1 采购人将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
21 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
2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21.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2 终止
22.1 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2.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2.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2.1.3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但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与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情形除外。
23 签订合同23.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3.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3.3 联合体获得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
23.4 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3.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4 | ||
24.1 | 询问 24.1.1 |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 |
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 ||
24.1.2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 3 个工作日内作 | |
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
24.2 | 质疑 24.2.1 |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 |
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 ||
由供应商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
24.2.2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 | |
24.2.3 |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 |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 | ||
加盖公章。 | ||
24.2.4 |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 |
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 | ||
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
24.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5 代理费
25.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资格审查程序
1 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
1.1 谈判小组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2 《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
资格性检查要求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1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则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 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 | 提 供 证 明 文 件复印件 |
2 | 供应商资格声明 书 | 提供了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 明书》。 | 格式见《响应 文件格式》 |
3 | 供应商信用记录 |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谈判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 商,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 | 无 须 供 应 商 提供,由采购人 或 采 购 代 理机构查询。 |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 不良信用记录。 | |||
4 | 制造商授权书 (仅进口产品适 用) | ||
5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及满足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 提 供 相 关 证 明材料(信用记 录 无 须 供 | |
6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递交。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 1-1、1-2 的证明文件。 3、本表序号 3-2 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投标无效。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时,供应商不得 为联合体。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7 | 谈判保证金 | 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 |
1.3 《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1 | 授权委托书 | 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
2 | 投标完整性 | 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
3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未超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 |
4 | 报价唯一性 | 响应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谈判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谈判有效期 | 响应文件中承诺的谈判有效期满足谈判文件中载明的谈判有效期的。 |
6 | 签署、盖章 | 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
7 | 实质性格式 | 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 |
8 | ★号条款响应 | 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 |
9 | 分包承担主体资质(如有) | 分包承担主体具备《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资质条件且提供了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有)。 |
10 | 按谈判文件规定签订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原件的复印件的。(如有) | |
11 | ||
12 | 报价合理,或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 | |
13 | 谈判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内容时,供应商所投产品为非进口产品。 | |
14 | 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投标产品如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须提供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3)投标产品如有属于开展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产品范围的, 须提供由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原中国信息安全 |
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等); 4)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采购产品涉及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投标产品须为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 5)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且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 VOCs 含量限制标准。 | ||
15 | 公平竞争 | 供应商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情形的; |
16 | 串通投标 | 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 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 出。 |
17 | ||
18 | 1、 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 第四章采购需求一般条款累计负偏离 5 项(含)及以上, 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
2 谈判、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
2.1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2.2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4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2 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谈判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5.3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6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谈判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谈判进度另行通知。
2.7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8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9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3 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
3.1 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谈判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
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总价进行调整。谈判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
3.2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2.1 竞争性谈判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
■无,按下述 3.2.2-3.2.5 项规定修正。
3.2.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2.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3.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时):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 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
3.3.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3.3.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8 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3.9 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 / 。
4 谈判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4.1 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
4.2 不满足谈判文件★号条款或谈判文件技术指标超出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
4.3 未按照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
4.4 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
4.5 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6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
4.7 其他: / 。
5 评定成交的标准与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
5.1 谈判小组将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如有按本章节进行算术修正或政策调整的,以修正或调整后的最后报价计算)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名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5.2 谈判小组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6 报告违法行为
6.1 谈判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需求一览表
包号 | 名称 | 数量 |
01 | 水质监测和测量平台 | 3 套 |
无人船 | 3 艘 |
1.1 非单一货物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水质监测和测量平台。
★1.2 如果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须出具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或者提供制造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
★1.3 本章技术要求未标注★的为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累计负偏离 5 项(含)及以上,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水质监测和测量平台 1.用途
该设备主要用于河流、湖库的水质监测,可实现对水中温度、电导率、溶解氧、氨氮、浊度、叶绿素、蓝绿藻、PH、ORP、可溶解性有机物、盐度、水深及总溶解固体的测量,并可采用多用测量方式,至少满足走航式,剖面式,实施在线等方式。
2.1 工作温度:-5℃~50℃
2.2 电力要求:无(如供电、供水、温度、湿度、抗振动、抗干扰要求等等)
2.3 场地要求:占地为 1 平米
3.配置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主机(含深度传感器)3 台,溶解氧传感器 3 个,电导率
温度传感器 3 个,浊度传感器 3 个,PH/ORP 传感器 3 个,氨氮传感器 3 个,
叶绿素与蓝绿藻传感器 3 个,可溶解性有机物传感器 3 个,4 米线缆 3 根,
10 米集成线缆 3 根,DCP 集成模块 3 个,手持显示器 3 台,配套标液 3 套,便携箱 3 个。
4.1 基本参数要求:
★4.1.1 测量频率:至少为 4HZ(即每秒钟可采集 4 次数据,有效防止数据丢失)
★4.1.2 工作深度:要求整机的工作水深至少为水下 250 米。
4.1.3 要求主机自带至少七个相同传感器接口,任一接口可接任一传感器,
可自动识别传感器、判定传感器状态并可显示判别报告;具有至少一个外接传感器扩展接口;4.1.4 要求主机具有专为防水设计的磁性或非按键式开关。
★4.1.5 要求全部传感器采用防水湿插拔技术,支持传感器接口带水插拔更换,便于使用、大大节省维护时间;
4.1.6 要求全部传感器的材质采用钛合金激光焊接或不锈钢激光焊接制作而成;
4.1.7 要求全部传感器具有记录校准数据功能,即校准一次后可长期使用无漂移,大大降低人工及运维成本;
4.1.8 要求备有 USB、 RS232 及 SDI-12 通讯接口与无人船通讯,可使用无线蓝牙与主机通讯,电池仓和电路板必须单独密封,防止电池仓漏水导致主机损坏;
4.1.9 常温常压工作环境下,采用设备内置电池供电每隔 15 分钟采集一组数据,连续运行天数不得少于 80 天;
4.1.10 线缆具有高强度性能可在水下称重至少 100kg,具有金属防脱锁扣设计,长度至少为 4 米。
4.1.11 手持显示器:要求具有彩屏设计,可存储数据至少 10 万组,内置气压计和 GPS,重量不大于 600g。
4.2 传感器指标要求:
4.2.1 温度:
准 确 度: ±0.05℃
4.2.2 电导率:
测量范围: 0-200 毫西门子/厘米
分 辨 率: 0.0001 至 0.01 毫西门子/厘米准 确 度:读数之±1%
4.2.3 溶解氧:
测量范围: 0 至 50 毫克/升(0 至 500%)分 辨 率: 0.01 毫克/升
准 确 度: 0-20 毫克/升:读数之±1%或 0.1 毫克/升;
4.2.4 浊度:
测量范围: 0 至 4000 NTU分 辨 率: 0.1NTU
准 确 度: 0-999NTU:读数之±2%
4.2.5 叶绿素:
测量范围: 0 至 400 微克/升 ; 0-100RFU分 辨 率: 0.01 微克/升; 0.01RFU
4.2.6 蓝绿藻:
测量范围: 0-100μg/L; 0-100RFU分 辨 率: 0.01 微克/升; 0.01RFU
4.2.7 PH 值: 测量范围: 0-14分 辨 率: 0.01准确度: ±0.2
4.2.8 ORP 值:
测量范围: -999-999 mV分 辨 率: 0.1 mV
准确度: ±20 mV
4.2.9 氨氮:
测量范围: 0-200mg/L分 辨 率: 0.01 mg/L
准确度:读数±10%或者 2 mg/L-N
4.2.10 FDOM:
测量范围: 0-300ppb分 辨 率: 0.01 ppb
4.2.11 深度传感器测量范围: 0-100
(2)无人船 1.用途
该设备主要用于河流、湖库的水质监测,可实现对水中温度、电导率、溶解氧、氨氮、浊度、叶绿素、蓝绿藻、PH、ORP、可溶解性有机物、盐度、水深及总溶解固体的测量,并可采用多用测量方式,至少满足走航式,剖面式,实施在线等方式。该设备主要用于河流、湖库的无人化快速水中监测、走航式监测等,用于突发环境事故水质应急监测使用,可实现操控无人船自主航行、自动采样和水质自动监测功能。
2.工作条件
2.1 工作温度:-5℃~50℃
2.2 电力要求:无(如供电、供水、温度、湿度、抗振动、抗干扰要求等等)
2.3 场地要求:占地为 2 平米
3.配置要求
3.1 全自动无人船 3 套,每艘船需包含船体、操控系统、导航系统、通信系统、电源系统、推进系统、采样系统;
3.2 每艘船船体安装及验收的必备附件:包括船体充电器 1 个、推进器 2 个、螺旋桨桨叶 2 个、遥控器 1 套、采样瓶和采样管 1 套、工具包 1 套、多参数水质仪固定套件、ADCP 固定套件。
4.技术要求
4.1 船体
4.1.1 重量:船体自重不大于 45 公斤,荷载不少于 15 公斤;
4.1.2 最小工作水深:不大于 30cm;
4.1.3 材质:要求采用高强度且轻便的碳纤维材质;
4.1.4 船体具有警报提示装置,船身具有防沉、防颠覆、防水特性。
4.2 主控系统
4.2.1 具有无人船主控控制软件,可接收、保存并执行地面控制基站指令;
4.2.2 可以实时向地面基站发送无人船数据信息。
4.3 导航系统
4.3.1 具有卫星定位,自主导航航行功能;
4.3.2 定位精度不大于 3m。
4.4 数据通信系统
4.4.1 船体与地面基站采用无线通信方式,可进行数据传输和监控,可远程监控船只动态及工作,通讯距离不低于 1km。
4.5 电源系统
4.5.1 具有高容量锂电池供电,续航时间不少于 6 小时(船速在 1.5m/s 时);
4.5.2 电池具有防过充、防过热、防水保护系统。
4.6 推进系统
4.6.1 具有双推进器,与舵机采用一体化设计,并具有外保护罩;
4.6.2 最大航速不小于 5.0m/s。
4.7 采样系统
4.7.1 要求可同时放置不少于 8 个采样瓶容积不小于 500ml,可进行定量采样,可按等比例进行混合采样,采样管路和采样瓶可自动清洗;
4.7.2 采样深度可调节,可采集水面下 0.3m 至 0.5m 深度。
4.8 监测系统配件要求:多参数水质测量仪的全部数据均可在无人船软件中显示、编辑、导出等。
4.兼容性与后续成本
包括仪器保养维护费用及运输费用。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合同资料表
x表是对采购合同模板(货物类)的具体补充和修改。
付款方式 | 国内合同: (1)合同生效后,甲方在 15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70%,作为预付款; (2)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7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20%。 ① 乙方出具的交货清单原件一份; ② 甲方签署的收货清单复印件一份; ③ 货物验收记录复印件一份; ④ 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原件一份; ⑤ 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一份。 (3)在货物验收合格并稳定运行 3 个月后,在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原件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7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10%。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乙方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减甲方应得之补偿。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4)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
交付时间及地点 | 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日内 2、交货地点:清华大学用户指定地点 |
验收时间 | ☑一次性验收时间 货到安装调试完成 30 日内 □分期验收时间 |
验收方式 | 组织专家参与验收 | ||
验收内容及验收标准 | 序号 | 验收内容 | 验收标准 |
1 | 外观、数量 | 符合合同约定 | |
2 | 功能测试 | 现场实验测试,符合合同约定技术 指标 | |
售后服务 | 1、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如果对合同货物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可以在补充条款中约 定。 2、免费提供原厂技术人员对采购人的操作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资料。培训时间不少于 5 天。 3、供货方应为质量保证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供货方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 24 小时内做出 响应,如需供货方到合同货物现场,供货方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 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供货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采购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供货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4、供货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 | ||
违约责任 | 国内合同: 1、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包含仅延迟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货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乙方按照每逾期一日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2、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价款 10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包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 乙方应继续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
其他 | / |
(一)国内货物类采购合同
招标编号:
甲方合同编号:清〔设备〕审 202
货物类采购合同(用于合同额 50 万元以上)
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 开户银行: | 工行海淀西区支行 |
税号: | 12100000400000624D | 银行账号: | 0200004509089131550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 | ||
传真: | 电子邮箱: | ||
签字地点: | 清华大学 | 签字日期: |
乙方(盖章):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开户银行: |
被授权人( 联系 人): | 银行账号: |
联系方式(座机): | 电子邮箱: |
传真: | 签字日期: |
清华大学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 判/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经评定乙方为中标/中选/成交单位。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货物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以下货物:
货物品名 | 制造商 | 型号 | 单价(元) | 数量 | 总价(元) |
合同货物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应与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保持一致,合同其他内容应与中标文件、谈判或谈判成交记录保持一致。有关货物的配置、技术指标或者技术协议详见附件(如有)。
2.1 乙方应交付全新的并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节能、环保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货物。国家、行业、企业的标准代号、编号、名称如下:
(1)国家标准: ;
(2)行业标准: ;
(3)企业标准: ;
2.2 乙方提供样品的,样品应封存保管。乙方提供的样品质量说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2.3 乙方提供的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货物与样品相同,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 合同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
3.2 该合同价款包括货物的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前及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维护、备品备件的所有含税费用,即乙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乙方的合理利润。
第四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
甲方采用下列第 条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4.1 一次性支付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② 乙方出具的交货清单原件一份;
③ 甲方签署的收货清单复印件一份;
④ 货物验收记录复印件一份;
⑤ 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原件一份;
⑤ 合同价格 10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一份。
4.2 分期支付(或者:在甲方支付尾款前,乙方开具与总合同金额对等的发票)
( 1 ) 合同生效后, 甲方在 日内, 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 ,即
¥ 元 (大写:人民币 元)作为预付款;
(2)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 与第一笔付款之和为合同价款的 % ), 即¥ (大写:人民币 )。
① 乙方出具的交货清单原件一份;
② 甲方签署的收货清单复印件一份;
③ 货物验收记录复印件一份;
④ 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原件一份;
⑤ 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一份(与第一笔付款之和为合同价款的 %)。
(3)在货物验收合格并稳定运行 3 个月后,在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即¥ (大写:人民币 )。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乙方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减甲方应得之补偿。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5.1 监造
1、在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中,甲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货物制造、检验等情况。乙方应免费为甲方监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证件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监造人员未现场监造,不影响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且甲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3、甲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造成的延误由乙方负责。
4、甲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乙方交货后甲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2 交货前检验1、合同货物交货前,乙方应会同甲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免费为甲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证件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甲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甲方;如甲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货物的检验。若乙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甲方而自行检验,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乙方负责。
3、甲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乙方负责。
4、甲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乙方交货后甲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六条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6.1 包装
1、乙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及在甲方指定地点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
资料。乙方未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有权拒收。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乙方。
6.2 标记
1、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
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2、根据合同货物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 “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如合同货物为超大超重件,乙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货物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6.3 运输
1、乙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货物运输。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货物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3、乙方在合同货物预计起运 日前,将合同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货物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甲方,并在合同货物起运后及时通知甲方。
4、如果合同货物属于超大超重包装,则乙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甲方;如果发运合同货物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甲方。
6.4 交付
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日内。交货地点:清华大学用户指定地点。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合同货物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签发收货清单,甲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货物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2、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乙方转移至甲方,合同货物交付给甲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3、甲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 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
4、乙方应对合同中提供的货物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
损坏进行全面保险,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
第七条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1、合同货物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货物数量及外观检验。如果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甲方应在开箱检验前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乙方。
2、开箱检验应由双方共同进行,乙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3、开箱检验中,双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缺陷、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4、如果乙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甲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甲方有权在乙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乙方已接受。
5、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货物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6、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货物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对甲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货物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开箱检验完成后,由乙方负责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中所需各种工具、仪器仪表及易损件,由乙方自备。
2、双方应对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7.3 培训
免费提供原厂技术人员对采购人的操作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资料,培训时间不少于天。
7.4 考核
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货物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2、如由于乙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乙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货物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
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乙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由于乙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货物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7.5 验收
1、如合同货物在考核中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7 日内签署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为合同货物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2、甲方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签署验收证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货物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8.1 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月。如果对合同货物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可以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供货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合同货物出现故障,乙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量保证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货物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9.1 乙方应为质量保证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作出响应,如需乙方到合同货物现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乙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乙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货物现场进行质量保证期服务,则乙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技术人员应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乙方的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4 乙方在就合同货物现场进行质量保证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货物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甲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甲方。
10.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乙方以支票、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即¥ 元的履约保证金。
10.2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划扣甲方应得之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之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10.3 合同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满 月,甲方把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一条 保证
11.1 乙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货物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乙方保证其对合同货物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乙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货物主张权利。
11.4 乙方保证合同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货物(包含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
11.5 乙方保证,乙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乙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货物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乙方应免费提供。
11.7 如果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乙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货物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甲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产品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甲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货物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乙方保证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甲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乙方发现合同货物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1.9 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合同。在本合同签订前,经乙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审核确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xx条款
乙方保证并承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未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3.1 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乙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且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披露。
13.2 如合同货物涉及知识产权,则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合同货物的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损失。
13.3 如果甲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乙方应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乙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甲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保密
14.1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14.2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5.2 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包含仅延迟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货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乙方按照每逾期一日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15.3 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价款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5.4 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包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15.5 乙方擅自将合同转包或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甲方在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保留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等相关权利。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除、终止
16.1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乙方迟延交付合同货物超过 30 日;
(2)合同货物由于乙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3)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担保;
(4)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
(5)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包给第三方。
16.2 乙方分批交付货物,其中一批货物不交付或者交付后由于乙方原因三次考核均
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6.3 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6.4 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乙方应退回甲方所有交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17.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流行性疾病,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7.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7.3 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协商继续履行或终止合同。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诉讼至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九条 补充条款/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与其他
20.1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如有)、谈判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供货要求、报价表、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量保证期服务计划等均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20.3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20.4 本合同有效期: 年(应大于或者等于质保期限)。
双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项下全部条款、权利、义务以及风险,且不存在任何其他不明条款,故签订本合同。
以下无正文。
(二)外贸合同模板(货物类)(本项目不适用)
CONTRACT
Contract No.:
THE BUYER:
买方: The Buyer: 地址: Address:
电话 Tel: 传真 Fax:
THE END-USER:
Tsinghua University
------------------------------------------------
(Authorized Signature)
End-user: Tsinghua University 地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1 号
Address: No. 1 Tsinghua Garden, Haidian District,
THE SELLER:
-------------------------------------------------
(Authorized Signature)
Beijing 100084, P. R. China
卖方: The Seller: 地址 Address: 电话 Tel:
卖方银行 Beneficiary’s Bank Name: 银行地址 Bank Address: 账号 Account No.:
银行识别代码 Swift Code:
本合同是由买方/最终用户和卖方共同签订,买方/最终用户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Among the Buyer, the End-user and the Seller whereby
the Buyer and End-user agree to buy and the Seller agree to sell the under mentioned commodity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1. 货物名称及型号(规格): COMMODITY(IES) &SPECIFICATIONS:
序号 ITEM | 货物名称,型号规格 Commodity, Specifications | 单位 Unit | 数量 Qty | 单价 Unit Price | 合计金额 Subtotal Amount |
1 |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Description:型号 Model: 品牌 Brand: -配置详见附件清单- -Details as per attachment- | 1 | |||
Total Amount |
2. 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
COUNTRY OF ORIGIN AND MANUFACTURERS:
3. 装运时间 TIME OF SHIPMENT: ,不允许分批发货
Within weeks after contract signed with 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
4. 装运口岸 PORT OF SHIPMENT:
5. 目的港口 PORT OF DESTINATION: 中国北京首都机场 Beijing Airport, P. R. China
6. 付款 PAYMENT: 100%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 100% Irrevocable L/C at sight. 信用证:买方须于交货日期前一个月按货物总值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卖方按 %发票金额向开证行开具的即期汇票及本合同第 11 款所规定的装运单据议付。剩余 %发票金额凭买卖双方及最终用户(清华大学)签字盖章的最终验收报告议付。上述汇票及单据一经提示给开证行,开证行须以电汇或信汇方式付款。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后第 天止。开证行以外的全部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若本款中的信用证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成功开立,外商可以根据信用证延迟开立的时间相应地推迟交货期。
Under Letter of Credit: The Buyer shall, one month prior to the date of
delivery, open an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in favor of the Seller, for the total value of shipment. The Credit shall be available against Seller’s draft(s) drawn at sight on the opening bank for % invoice value accompanied b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specified in Clause 11 hereof. % invoice value accompanied by Certificate of Acceptance, signed and stamped by the End-user (Tsinghua University), also signed and stamped by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in one original and one copy. Payment shall be effected by the opening bank, (by telegraphic transfer) against presentation to them of the aforesaid draft(s) and documents. The Letter of Credit shall be valid until the 90th day after the shipment is effected. All Banking charges and Interest outside the opening bank shall be for the Seller’s account. (If the L/C under Clause 6 of this contract fails to be opened within the agreed time, the delivery period shall be extended accordingly according to the length of the delay in opening the L/C.)
卖方保证货物用最上等的材料和工艺制成,全新,未曾用过,能满足本合同及报价文件中提到的所有质量要求和规定的指标。卖方免费负责货物的安装及调试。设备保修期为验收合格后 个月。
The Seller guarantee that the commodity hereof is made of the best materials with first class workmanship, brand new and unused, and complies in all respects with the quality and specifications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The Seller is responsible for installation and adjustment of the goods free of charge. The guarantee period shall be 12 months counting from the date of final acceptance of the goods.
8. 包装:必须用新的结实的木箱或纸箱包装设备,以适应于长距离的海运或空运、内陆运输和气候的变化,该包装可以保护设备耐粗暴搬运、防湿、防潮、防震、防锈。该木质包装上必须加盖由货物出口国权威检验机构出具的“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IPPC)”专用标识(黑色或蓝色)。
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由于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保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锈损,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包装中必须随货物放置一套完整的操作说明和服务手册。
The Seller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damage and loss of the commodity and expenses incurred on account of improper packing and for any rust attributable to inadequate or improper protective measures taken by the Seller in regard to the packing.
One full set of service and operation instructions concerned shall be enclosed in the case(s).
9. 运输标志:卖方应用不褪色的颜料在每个包装相邻的四侧上做好标记,包括:箱号、合同号、到货口岸、毛重、净重、尺寸和指示性标志,如“防潮”、“小心轻放”、“向上”等和唛头:
SHIPPING MARK: The Seller shall mark on the sides of each package with fadeless paint the package number, contract number,port of destination,gross weight, net weight, measurement and the wordings: “KEEP AWAY FROM MOISTURE” “HANDLE WITH CARE”. “THIS SIDE UP” etc. the lifting position, and the shipping mark:
- -
10. 保险 INSURANCE: 装运后由卖方按合同金额 110% 根据国际商会巴黎出版的
《Incoterms 20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after shipment covering 110% of the total contract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in accordance to Incoterms 2010.
11. 单据 DOCUMENTS:
11.1 .卖方应向议付行提供以下单据申请议付/向买方申请付款
The Seller shall present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to the negotiating bank for negotiation /collection or to the Buyer for remittance.
(1) 空运: 1 份标有“运费预付”, 为收货人的正本空运提单。地址: ,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
Air-freight1 original airway bill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consigned to the Buyer, , Address: , Tel: Contact: , E-mail: .
(2) 根据有关合同出具内容详细的发票正本 3 份、副本 3 份,并注明合同号和唛头
(一个以上唛头时,须分别开具发票)。
Manually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3 originals and 3 copies indicating L/C No., Contract No. and Shipping Mark (in case of more than one shipping mark, the invoice shall be issued separately), made out in details as per the relative contract.
(3) 由制造厂家或卖方出具的装箱单正本 2 份,副本 2 份。
Packing List in 2 originals and 2 copies issued by the Manufactures/ Seller.
(4) 由制造厂家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和数量证明书正本 1 份、副本各 1 份。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 /Weight in 1 original and 1 copy
issued by Manufactures/ Seller.
(5) 价格条件为 CIF/CIP 时,按发票金额的 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正本和副本各 1 份。
(6) 48 小时內通知买方货物装运细节的传真或信函副本 1 份。
Copy of fax/letter to the Buyer advising particulars of shipment immediately after shipment is made.
(7) 由制造厂家原产地证明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1original and 2 copies issued by Manufacturer..
(8) 由卖方出具的非木质包装证明文件或卖方出具的木质包装已有IPPC 标识的证明文件。
Non wood packing declaration issued by Seller or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Seller certifying that the wood package is marked with IPPC logo.
11.2. 卖方应在发货后 2 天内,通过邮件或传真直接提供给买方一套上述发货文件。 The Seller shall, within 2 days after shipment, send by Email/Fax one sets of the aforesaid shipping documents, one set directly to Buyer.
11.3. 文件的数量和内容应该是完整和正确的。凡因卖方没有提供上述文件或者文件内容与实际不符,造成买方无法通关和及时取得货物,产生的所有损失由卖方承担。买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和电话必须打印在海运提单或空运提单上,否则卖方应该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The number and contents of the documents shall be complete and correct. If the Buyer fail to pass the Customs and take over the goods in time due to the Seller not having provided the documents specified as above, all losses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The Buyer’ name with its complete address and telephone number must be printed on Bill of Loading or Airway Bill, otherwise the Seller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losses arising thereof.
12.1. 对于采用 CFR/CIF/CIP/DAP 贸易术语的情况,卖方应该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从装运港运送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如果发生转船,所有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不允许直接放置在甲板上运输。本合同的货不能用挂买方不能接受国家国旗的货船运输,而且货船的船龄不能超过 15 年。
In case of CFR Terms/CIF/CIP/DAP Terms
The Seller shall ship the goods within the time of shipment from the port of shipment to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Transshipment is not allowed. Whereas transshipment has happened, all the expenses and costs occurred thereof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On-deck shipment is not allowed. The contracted goods shall not be carried by a vessel flying the flag of the country which the
Buyer can not accept. The age of vessel should not exceed 15 years.
12.2. 如果货物是通过包裹邮寄或空运,卖方应在本合同第 3 条规定的装运日期前 30 天用传真或信函通知买方,包括估计的发货日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卖方发货后,应立即用传真或信函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发货日期和空运单号.
In case the goods are to be despatched by parcel post/air-freight, the Seller shall, 30 days before the time of delivery as stipulated in Clause 3, inform the Buyer by fax/email of the estimated date of delivery, Contract No., commodity, invoiced value, etc. The Seller shall, immediately after despatch the goods, advise the Buyer by fax/letter of the Contract No., commodity, invoiced value, date of despatch and bill of lading no.
12.3. 清关地点为北京机场海关。卖方在发货前务必与买方确认免税及与本合同相关的进口单据已经办好,否则任何因未确认以上信息而发货导致的全部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The place of customs clearance should be Beijing Airport Customs. The Seller shall contact the Buyer to confirm the Chinese Customs Duty-Free Certificate and other import documents related to the contract are already authorized by Chinese Customs and related departments. Any delivery without confirmation with the Buyer, all the related expenses and lost should be borne by the Seller.
卖方应在完成货物装载后三个工作日内用传真或信函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空运单号或海运单号、发票金额、毛重、装运货船名称、发货日期等连同转运单据复印件(包括运单、贸易发票、装箱单)。卖方未按约定及时通知买方而导致的损失,由卖方承担。易燃和危险货物的详细资料必须注明。
The Seller shall, immediately upon the completion of the loading of the goods, advise by fax/letter the Buyer of the Contract No., commodity, master Airway Bill No. or Bill of Loading No., invoiced value, gross weight, name of vessel and date of departure etc. together with the hard copies of the transshipment note (including Bill, Commercial Invoice, Packing List). In case the Buyer
fail to arrange insurance in time due to the Seller not having advised in time, all losses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The details of inflammable and dangerous goods, if any, shall be also indicated.
在收到货物 天内,除了保险公司或货运船主愿意承担责任外,如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条款不符,买方有权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指定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 CCIC)出具的检验证明,要求卖方调换新货,或者赔偿,所有产生的费用(如检验费、货物返运费和新货运费、额外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等)由卖方承担。设备保修期内,因为质量不合格、差的加工工艺或者劣质的材料导致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买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出具的检验证明提出索赔要求。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应作为索赔依据被认可。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立即负责解决设备出现的问题,完全或部分调换设备部件。如果有必要,买方可以自行处理设备出现的问题,但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上述维修要求后一个月内没有回应,视同卖方已经接受要求。
Within 90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destination, should the quality, specification, or quantity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contract except those claims for which the insurance company or the owners of the vessel are liable, the Buyer shall, on the strength of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Designated agency of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hina Certification & Inspection Group, here in after referred to as CCIC), have the right to claim for replacement with new goods, or for compensation, and all the expenses (such as inspection charges, freight for returning the goods and for sending the replacement, insurance premium, storage and loading and unloading charges etc.)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As regards quality, within warranty period, should damages occur in the course of operation because of inferior quality, poor workmanship or inferior material used, the Buyer shall immediately notify the Seller in writing and put forward a claim supported b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QSIQ). The Certificate so issued shall be accepted as the base of a claim. The Sell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uyer’ claim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immediate elimination of the defect(s), complete or partial replacement of the commodity according to the state of defect(s). If the Seller fail to answer the Buyer within one month after receipt of the aforesaid claim, the claim shall be reckoned as having been accepted by the Seller.
在货物的加工、装运或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装船或不能出运,卖方不负责任。卖方应在上述事件发生十四天之内通知买方,并将事故发生地专门的政府权威机构或者制造商出具的事故证明书以航空信件寄给买方。在这种情况之下,卖方仍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使货物尽快出运。“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一方无法控制的、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事件和情况,其发生也不是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而造成的。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战争或革命、火灾、洪水、罢工、防疫限制和禁运、发运国或到港国的国家或海关政策变化、流行病例如 COVID-19疫情及其防控行政强制措施。如事故持续超过十个星期,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any delay in delivery or non-delivery of the goods due to Force Majeure,which might occur during the process of manufacturing or in the course of loading or transit. However, the Seller shall advise the Buyer immediately of such occurrence and within fourteen days thereafter shall send by airmail to the Buyer for their acceptance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ies or the manufacturer of the place where the accident occurs as evidence thereof.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the Seller, however, are still under the obligation to take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hasten the delivery of the goods. “Force Majeure” means an event and circumstances which are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Parties, not foreseeable, unavoidable, and not caused by the seller's breaching or negligence. Such events may include but not restricted to: such as government behavior, war or revolution, fires, floods, strike, quarantine restrictions, and freight embargoes, the policy change in government or
customs from country of shipment or destination ,epidemic such as COVID-19 and its relevant compulsory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measures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case the accident lasts for more than 10 weeks, the Buy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16. 迟交货和罚金 LATE DELIVERY AND PENALTY:
除了本合同第 15 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外,如果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在卖方同意赔偿,支付行直接从货款中扣除赔偿金的情况下,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但是赔偿金不能超过总货值的 30%。赔偿率为每七天 0.5%,如不满七天,按七天计算。万一卖方在晚于合同规定交货期十周后仍不能装运,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且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卖方仍需按上述方法赔偿买方。
Should the Seller fail to make delivery in time a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with exception of Force Majeure causes specified in Clause 15 of this Contract, the Buyer shall agree to postpone the delivery on condition that the Seller agree to pay a penalty which shall be deducted by the paying bank from the payment. The total penalty, however, shall not exceed 5% of the total value of the goods involved in the late delivery. The rate of penalty is charged at 0.5% for every seven days, odd days less than seven days should be counted as seven days. In case the Seller fail to make delivery ten weeks later than the time of shipment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the Buy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and the Seller, in spite of the cancellation, shall still pay the aforesaid penalty to the Buyer without delay.
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未能达到本合同第 7 款的约定,最终用户有权拒绝接收,并
要求卖方另行提供符合本合同第 7 款约定的货物或解除合同。卖方另行提供货物所需时间,累积计入交货周期;最终用户选择解除合同的,卖方除应当承担合同已经执行部分的费用外,还需承担违约金。前述全部罚金或违约金,总计不超过 30%合同款。
delivery period. If the End –user chooses to cancel the contract, the Seller, in spite of the cancellation, shall bear the expenses occurred and still pay a penalty to the End –user. The amount of the penalty shall not exceed 30% of the contract value.
17. 一致性 CONFORMITY:
发票、装箱单和其它卖方签署的文件必须与这份合同完全一致,而且,卖方发出的此合同项下的货物必须与合同发票、装箱单、技术指标、数量和价格完全一致。如果卖方不能遵守,卖方必须为此引起的所有后果负责。
The Invoice, Packing List and other documents issued by the Seller under this contract must be strictly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tract. Also, the commodities delivered by the Seller under this contract, must be strictly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tract Invoice and Packing List in terms of specification, technical indices, quantities and price. Should the Seller fail to abide by this stipulation, the Seller shall take their own responsibility for all the consequences arising thereof.
18.1.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在中国之外发生的所有税费由卖方承担。 All taxes arising outside of China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xecution of this
Contract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18.2.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根据关税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买方征收的所有税费由买方承担。
All taxes in connection with, and in the execution of this Contract to be levi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P.R.C. on the Buy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ax laws in effect shall be borne by the Buyer.
19. 仲裁 ARBITRATION:
凡与本合同有关或因执行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应受其约束。双方不能向法庭或其它权威机构求助以改变仲裁结果。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or the execution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friendly through negotiations.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e case may then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al Rules of Procedures promulgated by the said Arbitration Committee. The Arbitration shall take place in Beijing and the decision of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neither party shall seek recourse to a law court or other authorities to appeal for revision of the decision.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20. 适用法律 APPLICABLE LAW:本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解释。
The contract shall be interpre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the P.R.C’s mainland.
21. 合同生效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21.1 本合同仅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即生效
The Contrac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only if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have been achieved
a. 叁方授权代表人签字;
Signature of the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the three parties.
b. 收到出口许可证复印件(如需要)或卖方声明本合同货物无需出口许可的传真或电子邮件。
Upon receipt of copy of Export License (if required) or The Seller’s Statement stating that the Export License is approved or the contracted goods do not need Export License by fax and email.
21.2 如果必要,卖方有义务向其政府申请出口许可,费用自理。
It is the Seller’s responsibility to obtain the export license for the goods covered by this contract from their own government at their own expense, if required.
21.3 如果必要,买方有义务向其政府申请进口许可,费用自理。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Buyer to obtain any import licenses if
required for the goods covered by this contract from their own country at their own expense.
22. 特别规定 SPECIAL PROVISIONS:
22.1 所有附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本合同条款和附件有冲突、不一致,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All the conditions, the appendixes or the attachment(s) shall be considered integral part(s) of this contract. In the case of a conflict, discrepancy or inconsistency between the terms of this contract and those of the attachment, the terms of this Contract shall prevail.
Appendix I- Configuration 附件 I:配置清单
22.2 EXW,FCA,FOB,CIF,CIP,DAP 等条款应适用巴黎国际商会出版的《Incoterms 2010》
The terms EXW, FOB, CIF, CIP, DAP, etc.,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rules prescribed in the current edition of Incoterms pu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aris (Incoterms 2010).
22.3 所有书面的合同修改、补充技术协议、附录应由各方共同签署并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Should any of the contents of the Contract be amended and /or supplemented by mutual agreement, addendum in written to the Contract shall be signed by every parties and shall form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ontract.
22.4 本合同以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任何争议时,应以中文为准。
This contract is written in both English and Chinese. If there are any discrepancies, the Chinese version shall overrule the English version.
23. 本合同附件清单:
This contract with the attachment(s) as following
此证,本合同由三方签署并盖章六份正本,合同各方各执两份。
以下空白 End
Appendix I- Configuration
附件I:配置清单
货物描述及说明 Description | 单位 Unit | 数量 Qty. | |
1 | |||
2 | |||
2 | |||
3 | |||
4 | |||
5 |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
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1 报价函(实质性格式)
报价函
致:中国机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我方参加你方就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组织的招标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依据谈判文件规定,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及电子版 份。
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谈判文件,自愿参与竞争性谈判并承诺如下:
(1)谈判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90 个日历日。
(2)除合同条款及技术规格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谈判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竞争性谈判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响应或收到的任何响应。
2. 其他补充条款(如有): 。与本响应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函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 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或印鉴):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当谈判文件注明允许分支机构投标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实质性格式)。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中国机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兹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或印鉴):
日期: 年 月 日
3 报价表
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报价(人民币) | 核心产品品牌 | 谈判保证金 (有/无) | 交货期 | 质保期 | ||
大写 | 小写 |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此表中,报价应和《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4 分项报价表
4-1 分项报价表(关境内产品)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货币: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品牌、型号和规格 | 数量 | 产地和 制造商名称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一 | 主要货物和标准附件 | ||||||
1. | „„ | ||||||
2. | „„ | ||||||
二 | 安装、调试、检验 | ||||||
三 | 培训 | ||||||
五 | 至最终目的地运保费 | ||||||
六 | 其他 | ||||||
总价 |
供应商(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 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 上述各项的详细分项报价,可另页描述。
3. 本报价中应包含供应商在执行本项目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采购人将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4-2 分项报价表(关境外产品)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进口税率 : 投标货币: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品牌、型号和规格 | 数量 | 原产地和 制造商名称 | 单价 (CIP 用户指定地) | 总价注① (CIP 用户指定地) | 备注 |
1. | 主机和标准附件 | ||||||
2. | „„ | ||||||
„„ | |||||||
培训 | |||||||
技术服务 | |||||||
外贸相关费用 | 此处不可填写!!! 1、“外贸相关费用”必须包含进口代理服务费、内陆运保费、银行费和通关服务费等,按《清华大学免税合同 “外贸相关费用”比例统计表》中列明的固定比例估算,其中进口代理费按固定比例收取(见“清华大学进口代理服务费收取比例表”),最高不超过 4 万元人民币;其他费用(内陆运保费、银行费、通关服务费及杂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为准,不须填写。未包含或未完整包含前述各项费用的投标报价,应为供应商的风险,可能导 致投标无效。 2、“外贸相关费用”不包括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征关税等;如包括相关税额,必须在以下“其他”中明确列明。 3、进口代理公司由清华大学确定。 | ||||||
投标总报价注②(一般由进口产品到岸价与“外贸相关费用”组成) |
供应商(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①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注②投标总报价应为货物至最终用户所在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一般由进口产品到岸价与“外贸相关费用”组成,详见“第二章 11 投标报价”。符合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货物,投标总报价中可以不包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交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018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10 月 1 日)
到岸价合同金额人民币(万) | “外贸相关费用”收取比例 |
50﹤合同金额≤100 | 1.41% |
100﹤合同金额≤200 | 1.32% |
200﹤合同金额≤500 | 1.26% |
500 万以上 | 0.74% |
进口代理服务费收取根据合同金额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后按照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
清华大学进口代理服务费收取比例表
合同金额人民币(万) | 进口代理服务费收取比例 |
0﹤合同金额≤10 | 1%,最低 800 元人民币 |
10﹤合同金额≤100 | 0.8% |
100﹤合同金额≤500 | 0.6% |
500﹤代理金额≤1000 万 | 0.4% |
1000 万以上 | 0.2% |
备注:进口代理服务费收取根据合同金额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后按照差额定率 累进计费方式计算,外贸代理服务费上限为 4 万元。 |
5 货物说明一览表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名称 | 生产厂家 | 主要规格 | 数量 | 配置说明 |
供应商(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各项货物详细技术性能可另页描述。
合同条款偏离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 □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 | |||||
序号 | 谈判文件条目号 (页码) | 谈判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内容 | 偏离情况 | 说明 |
注:
1. 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2. “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7 技术规格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技术规格偏离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谈判文件条目号(页码) | 谈判文件要求 | 响应内容 | 偏离情况 | 说明 |
注:
1.供应商应在本表中对谈判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内容进行点对点应答,应在引用本谈判文件的基础上,进行逐条逐项答复、说明或解释。漏报技术条款视为负偏离。内容为空白,响应无效。
2.上表中“谈判文件条目号(页码)”请填写“第四章-(具体条款编号)”,“谈判文件要求”请复制谈判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中相应的条款,“响应内容”请填写对应的回复,“偏离情况”中根据实际响应情况填写“响应”或“正偏离”或“负偏离”,如有另外需要说明的,可以在“说明”中填写。
3.供应商的技术偏差必须如实填写,并应对偏差情况做出必要说明。供应商应对故意隐瞒技术偏差的行为承担责任。
4.如此表应答内容与响应文件的技术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技术响应文件为准。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致:清华大学
我公司承诺满足项目“第四章 采购需求”中要求的所有技术规格,满足所有的★号条款要求。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8 资格证明资料
8-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8-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实质性格式)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致:清华大学
在参与本次项目投标中,我单位承诺:
(一)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五) 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 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七) 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1 | ||
2 | ||
… |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3 制造商授权书(如适用)
致:清华大学
我们(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国家/地区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供应商地址)的(供应商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第 (项目编号) 号采购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谈判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 (供应商名称) 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兹确认 (供应商名称) 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供应商名称)于 年 月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制造商名称: |
签字人签名: |
注:
1.第四章采购需求中明确要求提供制造厂商授权的进口产品必须提供授权书,其它产品不是必须提供。接受厂家代理商的转授权,但需提供上述代理关系的证明。
2.此授权函格式为参考格式,制造商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出具授权函。如采用此授权函格式,请按照格式要求完整填写各项内容,并由制造商签字方为有效。
3.如制造商已授权其他经销商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则制造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否则其被授权经销商将视为无效投标。
8-5 谈判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如有)
9 谈判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
供应商名称 | 开户行(精确到支行) | 银行账号 | 谈判保证金金额 |
附:谈判保证金凭证或交款单据
10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说明:
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此格式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投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牵头人出具。
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3)对于多标的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投产品制造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4)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
x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 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谈判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1
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x单位xx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勾选):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
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 期:
11 业绩合同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用户名称 | 合同金额 | 用户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 | 合同签订日期 | 备注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2 拟用于本项目人员资格和经历情况(如适用)
12.1 本项目实施团队主要人员名单
拟担任职务、 分工 | 姓名 | 学历 | 专业 | 从业资格 | 相关工作年限 |
供应商承诺:项目周期内实施人员保持稳定,项目核心人员不发生变动。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2.2 本项目团队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
毕业学校 | 专业 | |||||
学历 | 职称 | 职务 | ||||
现所在机构 或部门 | 相关工作年限 | |||||
拟在本项目担任中职务 | ||||||
主要经历 | ||||||
日期 | 参加过的相关项目名称/ 成果情况 | 担任何职 (负责人/参加者) | 是否已 完成 | 备注 | ||
注:“主要人员”是指实际参加本项目规定的管理、技术和服务工作的负责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等),应附上有关从业资质证书。
13 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包含但不仅限于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及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技术文件等。
15 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6.成交服务费承诺书
致:中国机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中若获成交(项目编号:
),我们保证按谈判文件的规定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应该交纳的成交服务费用。
发票类型 | □专票 □普票 |
税号 | |
单位地址 | |
电话 | |
开户银行 | |
承诺方名称: (承诺方盖章)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承诺日期:
17 最后报价一览表(本表谈判后单独递交)
最后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最后报价(人民币) | 核心产品品牌 | 谈判保证金 (有/无) | 交货期 | 质保期 | ||
大写 | 小写 | |||||||
注:1.此表中,每包的报价应和《最后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
3.本表不随响应文件一起装订,建议供应商参与谈判时随身携带本表,待谈判后填写,并在规定时间内现场递交。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8 最后分项报价表(本表谈判后单独递交)
最后分项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货币: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品牌、型号和规格 | 数量 | 产地和 制造商名称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一 | 主要货物和标准附件 | ||||||
1. | „„ | ||||||
2. | „„ | ||||||
二 | 安装、调试、检验 | ||||||
三 | 培训 | ||||||
五 | 至最终目的地运保费 | ||||||
六 | 其他 | ||||||
总价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注:
1. 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最后报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最后总价。
2.上述各项的详细分项报价,可另页描述。
3.本报价中应包含供应商在执行本项目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采购人将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4.本表不随响应文件一起装订,建议供应商参与谈判时随身携带本表,待谈判后填写,并在规定时间内随最后报价一览表一并现场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