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xxx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国xxx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
本基金的发售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担任本基金财务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
行核查。
本核查报告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战略投资者提交给基金管理人与财务顾问的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且提交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且嗣后提交的该等文件的原件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自愿、合法及有效的。战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与财务顾问作出的书面或口头说明均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且不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战略配售方案
x基金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构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
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 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2. 最近 1 年末金
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3. 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根据《国xxx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国xxx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基金原始权益人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重庆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
(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
(6)为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7)其他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本基金相关文件约定的本基金战略投资者
的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参与对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名称及类型如下:
序号 | 全称 | 简称 | 类型 |
1 | 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铁建重投 | 原始权益人 |
2 | 重庆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高速 | 原始权益人 |
3 |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和谐健康 | 保险公司 |
4 | 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 xxx源证券 | 证券公司 |
5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金证券 | 证券公司 |
6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 中金财富 | 证券公司 |
7 | 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 2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中银国际(代表汇中 27 号) | 资管产品 |
8 | 嘉实基金东兴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 | 嘉实基金(代表东 兴 1 号) | 资管产品 |
9 | 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工银瑞投(代表四海甄选) | 资管产品 |
10 | 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 兴瀚资管(代表兴 元 18 号) | 资管产品 |
11 | 光证资管诚享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 光证资管(代表诚 享 7 号) | 资管产品 |
12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中保投基金 | 私募基金 |
13 | 国新央企新发展格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新格局基金(代表央企新发展格局 基金) | 私募基金 |
x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前述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三)配售数量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 亿份。本基金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为 3.75 亿份,占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75%。其中,本基金原始权益人铁建重投承诺认购 2.55 亿份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51%;原始
权益人重庆高速承诺认购 1 亿份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0%。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初始认购基金发售份额 0.2 亿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4%。
根据基金管理人事先与各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投资协议》及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承诺函,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如下。最终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与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的差额(如有)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序号 | 简称 | 承诺认购份额占基金份额发售总 量的比例 | 限售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 |
1 | 铁建重投 | 51% | 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0%份额以内的部分锁定期为 60 个月;高于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0%份额的部分锁定期为 36 个月 |
2 | 重庆高速 | 20% | 36 个月 |
3 | xxx源证券 | 0.40% | 12 个月 |
4 | 国金证券 | 0.40% | 12 个月 |
5 | 中金财富 | 0.40% | 12 个月 |
6 | 中银国际(代表 汇中 27 号) | 0.40% | 12 个月 |
7 | 工银瑞投(代表 四海甄选) | 0.40% | 12 个月 |
8 | 兴瀚资管(代表 兴元 18 号) | 0.40% | 12 个月 |
9 | 光证资管(代表 诚享 7 号) | 0.40% | 12 个月 |
10 | 和谐健康 | 0.30% | 12 个月 |
11 | 嘉实基金(代表 东兴 1 号) | 0.30% | 12 个月 |
12 | 中保投基金 | 0.30% | 12 个月 |
13 | 新格局基金(代 表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 | 0.30% | 12 个月 |
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本基金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
二、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铁建重投
(1)基本情况
根据原始权益人铁建重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铁建重投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曾用名 | 中铁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08MA5U8EFP55 |
法定代表人 | xxx |
住所 | 重庆市南岸区江桥路一号 |
成立日期 | 2016 年 11 月 16 日 |
注册资本 | 300,000 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利用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公路管理与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工程项目管理;旅游项目开发;土地整治;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配售资格
铁建重投系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资格。
(3)配售比例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铁建重投与重庆高速分别签署的《战略投资协议》,铁建重投及重庆高速拟认购份额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分别为 51%及 20%。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
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 20%。因此,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合计比例为 71%,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铁建重投签署的《战略投资协议》,及铁建重投出具的承诺书,“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中,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 20%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60 个月,超过 20%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5)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铁建重投签署的《战略投资协议》,并根据铁建重投出具的承诺函,铁建重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1、第三十一条2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重庆高速
(1)基本情况
根据重庆高速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重庆高速系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重庆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曾用名 | 重庆渝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12202800938D |
法定代表人 | xxx |
1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规定:“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2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
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住所 | xxxxxxxxx 00 x |
成立日期 | 1999 年 5 月 24 日 |
注册资本 | 156,000 万元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从事经营性公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及其他产业项目的开发、经营、投资和资产管理;住宿服务;食品经营(以上两项经营范围限取得许可的分支机构经营);会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配售资格
重庆高速系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资格。
(3)配售比例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铁建重投与重庆高速分别签署的《战略投资协议》,铁建重投及重庆高速拟认购份额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分别为 51%及 20%。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 20%。因此,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合计比例为 71%,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重庆高速签署的《战略投资协议》,及重庆高速出具的承 诺书,“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中,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 20%的基金份 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5)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重庆高速签署的《战略投资协议》,并根据重庆高速出具的承诺函,重庆高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3、xxx源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xxx源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xxx源证券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xxxx证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3244445565 |
法定代表人 | |
住所 | xxxxxxxxx 000 x 00 x |
成立日期 | 2015 年 1 月 16 日 |
注册资本 | 5350000 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2 年 5 月》),并经核查xxx源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9 月 6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7241)。xxxx证券为持有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xxx源证券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并根据xxx
源证券出具的承诺函,xxx源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4、国金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金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国金证券系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201961940F |
法定代表人 | xx |
住所 |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
成立日期 | 1996 年 12 月 20 日 |
注册资本 | 302435.931 万元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 (2022 年 5 月) 》,并经核查
国金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3132),国金证券为持有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国金证券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并根据国金证券出
具的承诺函,国金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5、中金财富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财富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金财富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79891627F |
法定代表人 | xx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xxx0000 x中国华润大厦L 4601-L4608 |
成立日期 | 2005 年 09 月 28 日 |
注册资本 | 800,000 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 代销金融产品。 |
(2)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2 年 5 月)》,并经核查中金财富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4 月 6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7410),中金财富为持有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中金财富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并根据中金财富出
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6、中银国际(代表汇中 27 号)
中银国际拟以其管理的“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 2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
称“汇中 27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中银国际及汇中 27 号基本情况
根据中银国际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银国际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36650364G |
法定代表人 | xx |
住所 | x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 |
成立日期 | 2002 年 2 月 28 日 |
注册资本 | 277,800 万元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中银国际提供的汇中 27 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登录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汇中 27 号系合法存续的资管产品,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 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 2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编码 | STA829 |
管理人名称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备案日期 | 2021 年 10 月 26 日 |
(2)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2 年 5 月)》,并经核查中银国际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流水号:000000029355)。中银国际为持有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其担任资管计划管理人的资管产品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中银国际(代表汇中 27 号)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
并根据中银国际(代表汇中 27 号)出具的承诺函,汇中 27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7、工银瑞投(代表四海甄选)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工银瑞投”)拟以其管理的“工银瑞投
-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四海甄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工银瑞投及四海甄选基本情况
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工银瑞投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0576401648 |
法定代表人 | 马成 |
住所 | 上海市虹口区奎照路 443 号底层 |
成立日期 | 2012 年 11 月 20 日 |
注册资本 | 120,000 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四海甄选《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四海甄选系合法存续的资管产品,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 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编码 | SQP506 |
管理人名称 |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备案日期 | 2021-05-12 |
(2)配售资格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工银瑞投是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
(2022 年 5 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工银瑞投属于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公司子公司,其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工银瑞投(代表四海甄选)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并根据工银瑞投(代表四海甄选)出具的承诺函,四海甄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8、兴瀚资管(代表兴元 18 号)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兴瀚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兴元 18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兴瀚资管及兴元 18 号基本情况
根据兴瀚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兴瀚资管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332765341A |
法定代表人 | xxx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 65 弄 1 号三层、四层 |
成立日期 | 2015 年 2 月 16 日 |
注册资本 | 30,000 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兴瀚资管提供的兴元 18 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兴元 18 号系合法存续的资管产品,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 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编码 | SQP803 |
管理人名称 |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备案日期 | 2021 年 5 月 19 日 |
(2)配售资格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兴瀚资管是兴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2年 5 月)》,兴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兴瀚资管提供
的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兴瀚资管属于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公司子公司,其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
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兴瀚资管(代表兴元 18 号)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
并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 18 号)出具的承诺函,兴元 18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9、光证资管(代表诚享 7 号)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光证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光证资管诚享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诚享 7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光证资管及诚享 7 号基本情况
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光证资管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5904194418 |
法定代表人 | xxx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26 层 |
成立日期 | 2012 年 2 月 21 日 |
注册资本 | 20,000 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产品名称 | 光证资管诚享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编码 | SQL318 |
管理人名称 |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诚享 7 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诚享 7 号系合法存续的资管产品,基本情况如下:
托管人名称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备案日期 | 2021 年 4 月 20 日 |
(2)配售资格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光证资管是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2 年 5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光证资管属于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子公司,其担任资管计划管理人的资管产品属于符合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光证资管(代表诚享 7 号)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
并根据光证资管(代表诚享 7 号)出具的承诺函,诚享 7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10、和谐健康
(1)基本情况
根据和谐健康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和谐健康系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7847688429 |
法定代表人 | xxx |
住所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xx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 1 0 号楼 2 层 |
成立日期 | 2006 年 1 月 12 日 |
注册资本 | 1390000 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经营范围 | 各种人民币和外币的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与国家医疗保障政策配套、受政府委托的健康保险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及代理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2)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并经核查和谐健康提供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于 2022 年 6 月 2 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99),和谐健康为持有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发的《保险许可证》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和谐健康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并根据和谐健康出具的承诺函,和谐健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11、嘉实基金(代表东兴 1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嘉实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嘉实基金东兴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东兴 1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嘉实基金及东兴 1 号基本情况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嘉实基金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00218879J |
法定代表人 | 经雷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
成立日期 | 1999 年 3 月 25 日 |
注册资本 | 15000 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东兴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及《资产管理合同》,东兴 1 号系合法存续的资管产品,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 嘉实基金东兴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编码 | SVG687 |
管理人名称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备案日期 | 2022-03-16 |
(2)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2 年 5 月)》,及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嘉实基金属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其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嘉实基金(代表东兴 1 号)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
并根据嘉实基金(代表东兴 1 号)出具的承诺函,东兴 1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12、中保投基金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保投公司”)拟以其管理的中国保险投资
基金(有限合伙)(简称“中保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中保投公司及中保投基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保投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保投公司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1FL0UD4R |
法定代表人 | 任春生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 707 号 |
成立日期 | 2015 年 12 月 4 日 |
注册资本 | 120,000 万元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其他资金,受托或委托资金、资产管理业务,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以管理人名义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国务院、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中保投公司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中保投基金系合法存续的私募股权基金,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基金类型 | 股权投资基金 |
基金编号 | SN9076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备案日期 | 2017 年 05 月 18 日 |
(2)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公司提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中保投公司已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完成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0245,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其担任管理人的私募基金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中保投基金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并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中保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13、新格局基金(代表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
国新新格局(北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新格局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国新央企新发展格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新格局基金及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基本情况
根据新格局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新格局基金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国新新格局(北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3MA029PRLXY |
法定代表人 | xxx |
住所 |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平北街 8 号院 18 号楼 2 层 218 室 |
成立日期 | 2021 年 4 月 13 日 |
注册资本 | 10000 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 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 |
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
根据新格局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系合法存续的私募证券基金,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 国新央企新发展格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类型 | 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编号 | SQS550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国新新格局(北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备案日期 | 2021 年 6 月 3 日 |
(2)配售资格
根据新格局基金提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新格局基金已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71995,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其担任管理人的私募基金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新格局基金(代表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并根据新格局基金(代表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二)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1、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铁建重投、重庆高速、xxx源证券、国金证券、中金财富、中银国际
(代表汇中 27 号)、工银瑞投(代表四海甄选)、兴瀚资管(代表兴元 18 号)、
光证资管(代表诚享 7 号)、和谐健康、嘉实基金(代表东兴 1 号)、中保投基金、新格局基金(代表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原始权益人铁建重投及重庆高速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的相关规定;xxx源证券、国金证券、中金财富、中银国际(代表汇中 27 号)、工银瑞投(代表四海甄选)、兴瀚资管(代表兴元 18
号)、光证资管(代表诚享 7 号)、和谐健康、嘉实基金(代表东兴 1 号)、中保投基金、新格局基金(代表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结论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
1、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铁建重投、重庆高速、xxx源证券、国金证券、中金财富、中银国际
(代表汇中 27 号)、工银瑞投(代表四海甄选)、兴瀚资管(代表兴元 18 号)、
光证资管(代表诚享 7 号)、和谐健康、嘉实基金(代表东兴 1 号)、中保投基金、新格局基金(代表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及条件。
3、原始权益人铁建重投及重庆高速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的相关规定;xxx源证券、国金证券、中金财富、中银国际(代表汇中 27 号)、工银瑞投(代表四海甄选)、兴瀚资管(代表兴元 18
号)、光证资管(代表诚享 7 号)、和谐健康、嘉实基金(代表东兴 1 号)、中保投基金、新格局基金(代表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