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机构客户框架合作协议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联系地址:
联 系 人:电 话:
传 真:电子邮箱:
乙 方: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上海市上海xxxx(xxxx 000 x)航友宾馆三号楼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电子邮箱:
(特别提示: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特提请甲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予以充分注意。)
根据双方合作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在商务旅行方面提供此合约中之服务,甲方预估年商务旅行机票购买费用为人民币 x元以上(不含燃油附加、民航发展基金等税费)。
2、甲方应在签约前在乙方差旅订票系统中上传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并应加盖甲方公章。如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应于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3、乙方协助甲方重新评估甲方的旅行政策与计划, 乙方应严格遵守经甲方确认的旅行政策与计划, 并提供下列服务:
提供春秋航空执飞的国内、国际及地区航线的航空机票订位(不含旅游包销航线和活动舱位机票)。
二、服务流程
(一)指定人员
1、甲方应在差旅系统中预留系统管理员有效联系方式。
2、甲方更换上述联系人的,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订票及结算流程
1、甲方凭机构客户账号和密码进入乙方差旅系统平台,查询相应航班时刻及价格,并根据需要进行订票操作。
2、机票预订规定:
差旅系统平台中所有订单均与官网订票流程一致,保留时限为 30 分钟。
3、寄送国税行程单
乙方定期(一月一次)将甲方预订机票的电子客票国税行程单免费寄送至甲 方,甲方应安排专人进行签收。(电子客票国税行程单为有价票证,以下简称“国税行程单”,只可打印一次,遗失不补。)
4、出票后退改签和退票
(1)甲方如需退票,在未打印国税行程单的情况下,甲方在乙方的差旅系统平台上直接进行退票操作,无需通知乙方进行人工操作。
(2)如行程单已经打印后,甲方要求退票,甲方需将行程单邮寄给乙方,乙方收到行程单后为甲方办理退票(退票仅限工作时间内办理:周一至周五,每日 9:00 点至 17:30 点,如超过 17:30 点收到,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办理)。甲方未及时邮寄或不邮寄行程单造成机票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如需变更:
a.(国内航班)在距航班起飞前 24 小时以外的可自行在差旅系统平台上进行变更
b.(国内航班)在距航班起飞前 24 小时以内需携带乘机人的身份证原件到春秋航空当地营业部办理变更手续(仅限工作时间内办理)。
c(. 国际航班)在距航班起飞前72 小时以外的可自行在差旅系统平台上进行变更,
航班起飞前 72 小时以内皆无法办理变更业务。
5、结算方式:甲方的机票款(含税费)按一单一结(即时支付)直接在乙方的差
旅系统平台中使用银行卡、第三方支付或预付款进行结算。
三、《春秋航空企业差旅系统使用协议》为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执行春秋航空国内或国际《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旅客须知》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甲方知晓、理解并同意接受上述附件中规定。
四、违约责任
x因甲方原因未提供乘机人的准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有效证件号码、日期、行程等)和甲方未遵守春秋航空有关规定而造成损失及因甲方原因造成机票(行程单)遗失等的后果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保密条款
双方对其合约机密及对方的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不可外泄,包括但不限于作业方式、旅行报告、财务状况、报价条件。否则,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应尽一切可能消除或减少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所有不利影响。 六、免责条件
如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不可抗力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洪水、暴风雨、地震、暴动、战争、作战行动或航空管制等。
任何一方遭遇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应尽快恢复履行合同。
七、争议解决与管辖法院
x合约的解释、效力及其他相关之未尽事宜,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本合约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八、合约期限:本协议持续有效。
九、本合约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约一式四份, 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仅供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 乙方: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xx)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春秋航空企业差旅系统使用协议
1、所有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企业、合伙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合法开展业务并具取得营业/执业许可的其他机构和组织均可提出申请使用春秋航空(以下简称“春航”)的本差旅系统。旅行社、机票代理机构或其他从事机票代理业务或职业代购的从业者均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义申请为用户,否则春航有权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并注销其账户。
2、春航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用户的注册申请并对企业用户资格条件和接受程序等
(包括本协议)保留随时修改的权利。在本协议发生修改的情况下(会在系统内进行更新告知),用户有权在更新后的 3 日内(但不晚于更新后的首次使用前)提出异议;如用户继续使用协议,则视为接受修订;双方受经修订的协议(包括所引申或适用的春航相关制度与工作程序)约束。
3、申请成为用户所填写的注册信息和所提交的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完整,信息若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如因用户未真实、完整填写注册信息或未及时更新信息而导致一切损失及纠纷,春航不承担任何责任。
4、企业用户需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并制定完善的内部授权和操作流程。凡密码所完成的交易,均视为该企业用户完成的交易;使用密码完成的相关交易产生的电子交易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用户名、密码泄露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春航不承担责任。注册用户同意对所有使用该用户名和密码授权的交易负责,春航不承担因他人可能错误或恶意使用企业用户的用户名和密码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5、春航企业用户的权利及义务
(1) 春航为企业用户提供的实时座位、航班时刻、机票价格查询及购票等服务,具体以网站所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
(2) 与企业用户相关的个人或公司数据将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法律强制、用户同意或非符合行业通常标准的业务操作要求所必需,春航不对外披露、提供企业用户相关信息。
(3) 企业用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春航相关机票预订及服务规则和本网站有关规定,遵守春航网上预订规则。
(4)企业用户承诺,其并非旅行社、机票代理机构或其他从事机票代理业务的从业者,所购机票均用于自身成员或春秋提前特殊书面批准的人员使用,不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变相转售、代买(购)的行为,否则需以全价补足所购买的全部打折机票款,并春航有权直接从相关预付款或保证金(如有)中予以直接扣除相关需补足金额并春航有权视情况暂停或取消服务。
(5)企业用户声明、承诺以及保证:
1、其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2、对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
3、其签署的协议及对协议的履行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6、免责
(1)对企业用户因使用本网站而产生的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企业用户同意春航不需承担任何责任,亦不需由春航介入进行调解、交涉。
(2)本网站因正常的系统维护、升级或者因网络拥塞、通讯故障及其它不可抗力导致本网站不能正常运营时,春航不承担任何责任。
(3)xx对用户以下损失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A 用户提供的信息由于不正确、不完整、不及时而导致的用户自身或用户成员的损失;
B 用户因错误理解和使用、复制或传播本网站上的内容而造成的损失、损害或用户提供的信息涉及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纠纷,纯属其个人行为,与本网站无关。
C 因互联网本身的原因而引起的问题(如:网站服务导致的执行失败、错误、计算机病毒或计算机的硬件问题等而导致的问题)与本网站无关。
7、服务终止
(1)用户有权退出本“差旅系统”使用;但退出不免除用户之前已经产生的需承担费用或责任。
(2)春航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决定对企业用户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内容是否终止,并有权在预先不予通知的情况下暂停、中断或终止本网站所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在前述情形下,用户同意春航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尤其春航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对用户改为使用其它系统或方式购买机票或其它服务可能导致的费用和支出增加承担责任。
8、 适用法律与管辖
因本系统服务相关事宜,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进行认定和裁决。若发生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