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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退役军人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
1 |
权力事项类型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经责令限期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6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 |
责任主体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退役军人事务站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单位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单位代理人xx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单位,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单位代理人xx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单位。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整改或赔偿。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xx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xxx、申辩权。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xx、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xx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xx、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9.《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0.《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0000000 |
说明:1.务必使用Word表格,表内使五号仿宋字体。
表1各部门按照一个部门一xx的形式进行填报(部门“三定”规定涉密的,不填表1)。
区退役军人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
2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 |
责任主体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xx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xx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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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2.《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xx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xxx、申辩权。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xx、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xx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xx、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9.《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0.《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0000000 |
说明:1.务必使用Word表格,表内使五号仿宋字体。
表1各部门按照一个部门一xx的形式进行填报(部门“三定”规定涉密的,不填表1)。
区退役军人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
3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未按规定接受安置士兵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责任主体 |
区退役军人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xx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xx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xx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决定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xx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 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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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0000000 |
说明:1.务必使用Word表格,表内使五号仿宋字体。
2.表1各部门按照一个部门一xx的形式进行填报(部门“三定”规定涉密的,不填表1)。
区退役军人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
4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 |
责任主体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xx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xx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五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xx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xxx、申辩权。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xx、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xx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xx、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9.《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0.《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烈属褒扬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0000000 |
说明:1.务必使用Word表格,表内使五号仿宋字体。
表1各部门按照一个部门一xx的形式进行填报(部门“三定”规定涉密的,不填表1)。
区退役军人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
5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确定 |
实施依据 |
《退役军人保障法》 |
责任主体 |
区退役军人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组织机构及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登记发证责任: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确认或证明等;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确认事项的管理,保证所确认事项的信息完整、可靠。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 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 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 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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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五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抚恤优待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 人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x)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十六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 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 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 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退役军人对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 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监督电话 |
84418632 |
说明:1.务必使用Word表格,表内使五号仿宋字体。
2.表1各部门按照一个部门一张表的形式进行填报(部门“三定”规定涉密的,不填表1)。
区退役军人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
6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实施依据 |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发布)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8号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
责任主体 |
区退役军人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追责情形 |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监督电话 |
84418632 |
说明:1.务必使用Word表格,表内使五号仿宋字体。
2.表1各部门按照一个部门一张表的形式进行填报(部门“三定”规定涉密的,不填表1)。
区退役军人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
7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
实施依据 |
《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 |
责任主体 |
区退役军人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分散供养的,购(建)房经费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
追责情形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602号,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监督电话 |
84418632 |
说明:1.务必使用Word表格,表内使五号仿宋字体。
2.表1各部门按照一个部门一张表的形式进行填报(部门“三定”规定涉密的,不填表1)。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
8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烈士褒扬金给付 |
实施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确定现役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机关的批复(退役军人部函〔2020〕2号) |
责任主体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审查烈属提供的烈士通知书、烈士生前基本工资证明和立功受奖情况、烈属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公证书等资料,确定烈士身份及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士褒扬金总金额,经局党组会审议后,提交区财政局审核。 2.确定责任:经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烈属提供的银行卡发放。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烈士褒扬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同时逐级上报至退役军人事务部。 4.其他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2.《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3.《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4.《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5.《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烈士褒扬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追回,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九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确定现役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机关的批复(退役军人部函[2020]2号)现役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由军人遗属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遗属的户籍地按照下列顺序确定:1.父母(抚养人)的户籍地;2.配偶的户籍地;3.子女的户籍地,有多个子女的,为长子女的户籍地。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为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 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户籍地,有多个符合条件的兄弟姐妹的,为其中长者的户籍地,没有上述遗属的,不发。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遗属都是现役军人的,按上述顺序由现役军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遗属定居国(境)外、国内户口已注销且国内无上述遗属的,由死者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84420513 |
说明:1.务必使用Word表格,表内使五号仿宋字体。
2.表1各部门按照一个部门一张表的形式进行填报(部门“三定”规定涉密的,不填表1)。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
9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保障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602号) 《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
责任主体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根据优抚对象类别,确定享受就医后医疗补助标准,完成当月医疗补助费发放准备工作。 2.确定责任:经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一卡通”监管系统发放。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4.其他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3.《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六条 一级至六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的医疗保障纳入当地老红军的医疗保障办法统一管理。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原残疾部位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负担,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4.《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七条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属在职和退休的,由所在单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户籍所在地已建立城镇医疗保险的,当地人民政府应予纳入;在农村的,户籍所在地已建立农村合作医疗的,当地人民政府应予纳入。领取定期补助金的复员军人,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户籍所在地已建立城镇医疗保险的,当地人民政府应予纳入;在农村的,户籍所在地已建立农村合作医疗的,当地人民政府应予纳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户籍所在地已建立农村合作医疗的,当地人民政府应予纳入。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制定上述人员医疗费用减免具体办法。省、市(州)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84420513 |
说明:1.务必使用Word表格,表内使五号仿宋字体。
2.表1各部门按照一个部门一张表的形式进行填报(部门“三定”规定涉密的,不填表1)。
区退役军人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
10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表彰奖励办法》 |
责任主体 |
区退役军人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布表彰奖励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2.审核责任:审核事迹申报材料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间内评定事迹报告、评定结果公示,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4.上报责任:本级人民政府在收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事迹报告后,审核上报资料,依法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国务院。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 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退役军人保障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84418632 |
说明:1.务必使用Word表格,表内使五号仿宋字体。
2.表1各部门按照一个部门一张表的形式进行填报(部门“三定”规定涉密的,不填表1)。
区退役军人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
11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予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退役军人保障法》 |
责任主体 |
区退役军人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布表彰奖励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2.审核责任:审核事迹申报材料。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间内评定事迹报告、评审结果公示,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4.上报责任:本级人民政府在收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事迹报告后,审核上报资料,依法逐级上报人民政府。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 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退役军人保障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84418632 |
说明:1.务必使用Word表格,表内使五号仿宋字体。
2.表1各部门按照一个部门一张表的形式进行填报(部门“三定”规定涉密
的,不填表1)。
区退役军人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
12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役消防员、军队转干部移交安置 |
实施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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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退役军人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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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监督电话 |
84418632 |
说明:1.务必使用Word表格,表内使五号仿宋字体。
2.表1各部门按照一个部门一张表的形式进行填报(部门“三定”规定涉密的,不填表1)。
区退役军人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说明:1.务必使用Word表格,表内使五号仿宋字体。
2.表1各部门按照一个部门一张表的形式进行填报(部门“三定”规定涉密的,不填表1)。
区退役军人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
14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复原干部移交安置 |
实施依据 |
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发【2001】3号 |
责任主体 |
区退役军人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发【2001】3号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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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发【2001】3号第六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六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六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六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第六十五条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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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84418632 |
说明:1.务必使用Word表格,表内使五号仿宋字体。
2.表1各部门按照一个部门一张表的形式进行填报(部门“三定”规定涉密的,不填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