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个人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电子合同)
借款人(出质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
贷款人(质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特别提示如下:
1.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涉及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免责的条款及黑体部分。
2. 本合同为电子合同,是以数据电文的方式,经数字签名认证达成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变更等合同行为通过互联网进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借款人与出质人为同一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贷款人与质权人为同一人。
4.如您对贷款人提供的产品、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敬请联系您的客户经理或反馈至贷款人营业网点,也可拨打贷款人全国统一服务电话 95527。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第二条 借款用途: 借款人承诺:将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将借款用于购房、股本
权益性投资、购买股票、购买理财产品、购买基金、购买金融衍生产品、购买彩票、非法借贷、非法集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三条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由贷款人进行电子记载相关信息,借款人可以通过电子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第四条 借款利率: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年利率为 ,即以本合同签订 日前一工作日的 (1 年期/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 基点(BP)确定。
(二)利率调整方式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浮动调整。由利率调整日前一工作日相应期限档次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基点值(点差)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年利率。调整周期和调整日约定如下:
🕔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方式的,借款利率的调整周期为 (月/季/年),利率调整日为借款发放后的每期首月一日(例如调整周期为一年的,调整日为借款发放后每年一月一日)。
②采用其他还本付息方式的,利率调整以 (一个月/三个月/十二个月)为一个周期,利率调整日为每期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次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一个月,依次
类推;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为该月最后一日)。
(2)固定不变。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利率,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仍执行该确定的利率。
(三)本合同利率采用单利方法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各方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借款发放前提条件
(一)借款人提取或使用借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出质)人已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或信息;
2.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声明,或提供的用途证明资料,符合贷款用途与支付管理的规定;
3.本合同项下质押物真实有效,不存在所有权争议或纠纷、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不存在借款(出质)人的结算账户已被查冻扣等情形;
4.已办妥本合同项下质物的质押登记或交付等质权设立手续且该担保持续有效,并实现质押止付;质物如有灭失可能的则已办妥保险手续且持续有效;
5.质物的价值没有大幅下降;
6.借款人(出质人)未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情形。
(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借款人未能落实提款条件的,或被发现涉及利用质押贷款进行洗钱、投机或套利的,贷款人有权采取调减或取消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重新审批、解除本合同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本合同约定借款采用以下第 种支付方式。 1.自主支付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的账号/卡号为 结算账户中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向贷款人汇总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2.受托支付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及交易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的交易对象。若借款人使用贷款人制订的《浙商银行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委托书》,借款人同意该委托书作为贷款资金支付的依据,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借款人不再另外提供支付凭证
(或支付依据)、账户密码。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根据约定的借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协议、订单、货运单)等证明材料相符。经审核同意后,将借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申请,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办理受托支付时,贷款人只对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对象信息、融资
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因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限制借款人相关账户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非柜台渠道的自助提款功能。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支付或发放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
(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与贷款人或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借款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吸毒、赌博、涉及重大诉讼等情形)、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违反本合同借款支付约定,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视情况变更借款发放和支付的条件或方式、停止或中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等措施。
(三)若由于借款人原因导致借款错误发放或未能发放,借款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
(四)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在月末至次月初等特定时间点,借款人贷款发放将暂时性受限,受限期(自当月倒数第二个自然日 0:00
至次月第 1 个自然日的 6:00 止)结束后即恢复正常。如有紧急提款需求,借款人可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审核通过的借款发放不受影响。借款人应主动关注预留手机号码收到的相关信息,关注贷款人官方网站(www.czbank.com)、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信息或及时联系客户经理或拨打贷款人全国统一服务电话 95527,及时关注借款余额、剩余可用借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变动。上述变更,并不构成贷款人的违约,借款人已知晓自身合同权利,并同意遵循贷款人的上述安排。
(五)法律法规调整个人借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1.因本合同项下借款所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所需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相应的借款资金。
2.借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贷款人前,按本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第七条 还款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在每一还款(息)日,按相应借款本金实际占用期限和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计收利息。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偿还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具体以借款凭证记载的还款方式为准: 1.利随本清。
2.按 (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 20 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3.等额本息还款法。采取按月等额本息法还本付息,每月还款日为 ,该月无还款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还款对应日。
每月还款额
= 贷款本金
× 月利率
× (1 + 月利率
) 还款期数
(1 + 月利率
) 还款期数 − 1
4.等本递减还款法。采取按月等本递减法还本付息,每月还款日为 ,该月无还款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还款对应日。
每月还款额 =
贷款本金还款期数
+ (贷款本金− 累计已还本金) ×月利率
5.其他还款方式: 。
(三)借款人应在结息日或还款日17:00前将用于偿还当期本息 的款项足额存入账号/卡号为 的浙商银 行账户,同时在此授权贷款人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无须借 款人提供支付凭证和密码。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则该期不足部分借款本息作逾期处理。
(四)借款人(出质人)应知晓其质押财产到期时兑付资金实际到账日可能会滞后于质押财产到期日。临近借款到期日,借款人应自行关注还款账户资金是否充足,如不足的,应自行筹措资金还款。如因质押财产到期日与兑付资金实际到账日不一致造成贷款逾期的,借款人(出质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五)借款人(出质人)授权贷款人(质权人)可扣收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产生的利息、到期兑现资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在借款当日不可提前还款,次日起通过贷款人提供的自助渠道进行自助还款,自助还款可进行部分提前还款、全部提前还款等还款操作。
借款人已知悉贷款人与浙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属于同一法人。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或浙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时,借款人同意按照贷款人或浙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要求将提前还款款项优先偿还借款人在浙商银行的无担保信用借款,待无担保信用借款清偿完毕后再行提前归还保证或抵质押担保借款。
借款人应先支付补偿金、违约金、罚息、复利及当期借款本息以
及其他需要优先支付的款项,再提前偿还借款本金。第九条 质押担保
(一)出质人同意以下列清单内财产(权利)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产品名称 | 存单号/理 财编号/保单号/账号 | 质押物流水号 | 质物价值 (元) | 到期日 |
上述质物清单质物价值,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质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 际处理的净收入为准。
(二)出质人承诺:对出质权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已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出质权利不存在被挂失、止付、冻结等情况,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的情形;如以存款时约定为自动转存的整存整取定期存单出质的,出质人承诺在质权存续期间放弃自动转存。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
(四)质权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和权利。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
(五)质物的移交、保管和质押登记
1.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权利凭证)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同时将质押财产的所有有效证明和权利凭证交予质权人保管,电子式质押财产的除外。
2.出质人同意并配合质权人办理质押凭证项下权利的出质手续,相关质押登记证明材料由质权人保管。
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出质的质物转让、赠与、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以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所获的转让费、使用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4.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财产(权利凭证),因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权利凭证)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本合同项
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质押财产(权利凭证)或注销质押登记。
5.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价值非因质权人原因减少的,出质人应当恢复质物的价值或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如存在灭失可能,出质人须根据质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如需办理保险的:
1.质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质权人权益的条款。如果因保险机构的原因无法一次性办理质物保险的,则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的财产保险不中断。
2.出质人应将质押财产的保险单据正本原件交质权人保管。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4.质押财产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的,保险赔付金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
质权人依本合同约定处置出质权利时,无须提供出质人身份证件、预留印鉴、密码等即可办理。
质权人可以直接将质物兑现或变现,或者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有权决定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费用的顺序。
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发生本条第(五)款第5项所述情形,出质人未恢复质物价值或未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质权人可以处置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出质的权利期限届满日先于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依法将出质的权利变现,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出质的权利期限届满日后于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 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未受清偿时,依法处理出质的权利并优先受偿,出质人对此无异议;若出质人要求待出质的权利期限届满后清偿本合 同项下债务的,应在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或申请宽 限还款,并取得同意,宽限还款期间未受清偿的本合同项下债务按逾 期计息。
4.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借款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出质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质权人放弃、变更或丧失本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落实借款发放前提条件。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并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三)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监督检查和借款支付核查。
(四)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因违法行为涉入刑事案件;
2.借款人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或情形;
3.如本合同项下借款还采取其他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存在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能力,或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其他不利情形。
(五)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借款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
人,以免未及时获知或借款信息泄露。
(六)凡使用交易密码、电子签名(包括但限于 USBKey 方式)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借款人(出质人)本人所为。借款人(出质人)应妥善保管账户账号、密码等资料,不得将账户转借、转租他人使用。因将账户转借、转租他人使用或泄露资料所产生的风险及全部损失由借款人(出质人)自行承担。
(七)如办理质物第二顺位质押,须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中止后续提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各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一条 贷款人(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在满足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条件下,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因借款人原因或其他非贷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出质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有权要求借款人向贷款人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借款项的用途证明。
(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以及其他实现债权
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浙商银行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无须借款人提供支付凭证和密码。
(四)当借款人出现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有权采取冻结、降低或取消本合同前述约定的借款金额,停止 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行使担保物权等措施;贷款人有权要求增 加或变更担保。
(五)对借款人与出质人为同一人的,贷款人可扣收本合同项下质押物处置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后的多余款项,用于归还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到期债务。
(六)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采取冻结、降低或取消本合同前述约定的借款金额、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等措施。
(七)贷款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借款人(出质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所有义务,但贷款人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出质人)。
(八)因借款人(出质人)和/或其关联方与贷款人的纠纷未能够协商解决而需要通过催收及法律途径解决的,借款人(出质人)授权贷款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借款人(出质人)的信息提供给法院、仲裁机构、其他有权机关,以及经贷款人审查准入合作的合法合规的综合或单一数据或技术服务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等),以确保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相关材料(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等)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九)若未来浙商银行决定对信息服务收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并通过短信、公告等方式提前告知借款人(出质人)。
(一)在借款人(出质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贷款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借款人(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而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四)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壹佰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核查贷款用途或违约使用之日无法查明的,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收罚息。如果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罚息利率择其重者。
(五)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按逾期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限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
(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出质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或中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调整借款支付方式,有权调减或取消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与借款人重新协商借款利率、下调贷款风险分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
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有权
在遭受损失时要求借款人全额赔偿。
1.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
3.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或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4.借款人(出质人)声明不实或违反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保证或承诺;
5.借款人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与贷款人或浙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6.借款人、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7.质押担保期间,质物或质物对应的结算账户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质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出质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质物作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或质权
实现的情形。
(七)因借款人(出质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出质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并按其解释。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 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法院有权
通过相关电子诉讼程序进行网上视频庭审、异步审理模式庭审,所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仲裁。提交 仲裁委员会,适用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可采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拘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争议的诉讼(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线上立案、线上送达、线上证据交换、线上开庭等,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约定
如本合同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双方一致同意:
若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涉诉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其他违约金等)为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以及虽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双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借款人(出质人)知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为一审终审。
1.借款人(出质人)同意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仲
裁机构)可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支付宝、淘宝、钉钉或阿里旺旺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借款人(出质人)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借款人(出质人)指定接受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或微信、支付宝、钉钉、阿里旺旺账号等电子联系方式为借款人(出质人)在浙商银行相关系统或柜面开立、注册、更新时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微信等电子联系方式,司法机关以前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诉讼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即视为送达。借款人(出质人)指定邮寄地址为借款人(出质人)的法定联系地址(原则上自然人为户籍地址)或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有效联系地址。
2.借款人(出质人)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本借款人(出质人)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借款人(出质人)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3.借款人(出质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适用于合同成立时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适用于各个司法程序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含支付令)。
4.贷款人通过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有效联系方式发出通知,其中以纸质载体发出的书面通知,按照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联系 地址交邮后的第 3 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以电子方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在贷款人官网公告、已身份认证的电子化合作 APP 等类 似合作平台公告、向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联系电话发送手机短信、向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微信、支付宝、淘宝、钉 钉、阿里旺旺账号发送信息、系统消息以及站内信息,在发送成功后
即视为送达。
借款人(出质人)确认以下送达地址或送达方式:
地址: 收件人: 手机号码: 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电子联系方式: 借款人(出质人)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或送达方式准
确、有效。如有变更,借款人(出质人)应当及时告知贷款人和/或 司法机关变更后的有效联系方式、送达地址或送达方式。如因提供的 信息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或送达方式、借款人(出质人)或代收人拒绝签收(含无人签收),致使相关通知、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借款人(出质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本合同所称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质押,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借款偿还能力;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明显下降,或遇担保财产贬值、毁损、灭失(含到期)、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出现权属争议等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借款人未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人或担保财产。
(二)双方确认: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执行利率等见借款凭证记载,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执行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
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双方均认可贷款人提交的电子数据记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贷款人提交的电子系统所产生和保留记载的数据及交易记录,以及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纸质单据、凭证、记录、电子系统截屏等相关资料,均构成有效证明合同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借款人对此不存在任何异议。
(三)凡与本合同约定的银行卡卡号相符并通过密码或刷脸等方式验证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出质人)本人或本人授权实施。借款人
(出质人)应妥善保管自身银行卡,做好密码及个人信息保密工作。银行卡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泄漏的,应当立即办理挂失或换领等手续。银行卡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账户信息泄露导致借款人(出质人)资金损失、无法用款、无法还款等不利后果的,均由借款人(出
质人)自行承担。
本合同自借款人(出质人)与贷款人(质权人)电子签名后生效。本合同保存于浙商银行计算机系统中,借款人(出质人)可以自行登录浙商银行手机银行等贷款人指定的线上渠道查询、下载;双方均认可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交、确认或签署任何法律性文件的方式以及法律效力。
借款人(出质人)电子签名: 贷款人(质权人)电子签名: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