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電話: 02-2396-3358 。網址:http://www.tpejjsports.com.tw/。 (三)營業所在地: 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一段 1 號 。 (四) e-mail: tpe_jjsports@changjia.com.tw
臺北市中正運動中心健身課程服務契約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3日)。
□甲方已於臺北市中正運動中心官網詳讀此契約內容,並充分瞭解。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 (以下簡稱甲方) (場館業者)臺北市中正運動中心 體適能部 (以下簡稱乙方)
(消費者) (以下簡稱甲方)為使用臺北市中正運動中心 (以下簡稱乙方)提供之健身教練服務事宜,特訂立本契約以資信守。
第一條 乙方提供健身指導服務之場所,應符合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有關公共安全之相關規定,並揭露下列基本資料
(一)場所名稱:臺北市中正運動中心。代表人: xxx 。
(二)電話: 00-0000-0000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營業所在地: xxxxxxxxxxx 0 x 。 (四) e-mail: xxx_xxxxxxxx@xxxxxxxx.xxx.xx
(五)統一編號: 42365419 。 第二條 甲方同意購買乙方所提供之服務
內容事項及履約期間如第三條。乙方業務代表口頭承諾事項:
(一)專項服務期間內贈送十次免費入場優惠及身體組成分析測量兩次逾期不 得使用。
第三條 甲方參加健身服務之種類,如下列勾選:
一、□專項服務,堂數與期限: 堂,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不得超過乙方委託營運契約期間)。
二、□其他: 。
雙方無法前項期限完成服務之堂數者,得就未完成部分,協商展延_2_ 個月內(最長不逾契約期限之二分之一)繼續完成。
雙方無法前項期限完成服務之堂數者,協商展延後仍未完成,得就未完成 部分以乙方相同等值票劵作為退費,票券使用期限雙方同意為一個月。健身服務之教練與學員數之比例,約定如下:
一、□一對一個別指定教練指導。二、□一對二個別指定教練指導。
第四條 乙方就甲方參加服務期間是否需具會員資格、性別、年齡與健檢證明之要求與限制,約定如下勾選:
一、會員資格:
□不限,需於乙方系統建立會員資料。
二、健檢證明:□無需要;□需要:不得有 等疾病。三、其他: 。
第五條 雙方簽訂本契約總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 元,乙方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前項費用之繳交時間,一次總繳,應於 3 日內繳交。
本契約總金額 元,除以約定服務堂數,每堂平均價為
元,作為第十條至第十四條未完成服務比率應退還餘額計算之依據。。
第六條 x契約費用之繳交方式,約定擇一如下:一、□現金。
二、□信用卡。
三、□其他: 。
第七條 乙方所提供服務內容與時間,如有異動,應於原定開始服務時間_24_小時之 前通知,其通知方式約定如下:
一、□公告於乙方網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二、□依甲方所留通訊方式
□電話: □通訊軟體: )。三、□其他:
第八條 甲方參加健身服務之方式:
一、■需先預約,其方式如下: 。
甲方如無法參加健身服務時,應於原定服務時間前 24 小時之前通知乙 方。
第九條 甲乙雙方就未依前二條約定時間方式盡通知義務致 對方權益受有損失,應本於公平原則磋商後於第十七條書面約定。
第十條 乙方無法繼續提供約定服務 (含所贈與服務堂數亦應併計),應依未服務之比率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乙方不得收取手續費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第十一條 因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轉讓本契約,甲乙雙方應依下列各項約定辦理退
費或計算手續費:
一、簽約生效後七日內或所簽契約始期未至,甲方未使用所約定服務(課程)而解除契約者,甲方需攜帶發票及原信用卡簽單辦理退費,乙方應全額退還甲方已繳費用。
二、終止契約:
(一)■按未完成服務比率退還餘額,乙方並得另外請求依退費金額 10%違約金。
(二) 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例如:業者解聘或教練辭職)而終止契約者,依簽約時單堂課程費用新臺幣 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數。無法認定簽約時單堂課程費用者,以總費用除以總堂數計算(小數點無條件去除)。消費者並得另外請求以全部費用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轉讓第三人:比照甲方條件資格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二條 甲方依前條規定為解除、終止或轉讓本契約,得以書面送達或擇下列方式之一通知乙方時,即生效力:
一、■於乙方場所填表(乙方應於簽收後出具證明交予甲方收執)。甲方辦理退費需攜帶發票及原信用卡簽單至乙方辦理退費。
第十三條 因下列事由之一,雙方如依第十一條第二款終止契約時,乙方不得另收取任何名目手續費:
一、 甲方懷孕。
二、甲方因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需出具相關醫生證明),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課程者。但其情形為雙方訂約時已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三、乙方於簽約指定教練無法履約。但甲方同意替換其他教練者,不在此限。
四、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債務者。
第十四條 乙方應就收取金額(含預收使用費及其他一切收取費用)百分之百額度,提供履約保證。
乙方提供履約保證應就下列方式擇之一為之,所為履約保證內容,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
■(一)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新光商業銀行開立信託專戶管理,乙方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比例按期(年、季或月)自專戶領取。乙方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乙方同意其受益權歸屬甲方或其受讓人。
第十五條 乙方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妥為保護甲方因簽約提供資料及其相關消費資
訊,未經甲方簽署同意之前,不得利用於推廣與行銷。但其提供政府相關機關依法查核用途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申訴及申請調解。第十七條 甲乙方權利義務之說明如下:
一、甲方之權利:1.如遇教練時間上無法配合可替換教練上課 甲方之義務:1.在課程期限內把課程使用完
2.保留原發票及簽單在契約服務內 二、乙方之權利:
1.甲方如預約上課,並無故未到乙次乙方有權利扣除一堂課時間
2.甲方課程退費如未在專項服務期限及雙方同意協展時間內退費、甲方同意 逾期退費以乙方相同等值票劵作為退費,票券使用期限雙方同意為一個月乙方之義務:1.提供教練及場地使用(依現場現況設備為定)
第十八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本誠信原則協議之或依民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定之。。
第二十條 x契約書乙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乙方:
姓名: 負責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42365419
(外國人者,其護照或居留證號碼)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一段1號地址: 電話:00-0000-0000#000
電話: 特約教練:
教練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