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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
(经2020年12月14日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根据《公司法》、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银行借款或者发行股票、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筹资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统一筹措分级使用的原则、合理权衡降低成本的原则、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据此制定制度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资本运营部为筹资活动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银行借款、发行公司股票、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有关业务活动。
第六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七条 资本运营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二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八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由资本运营部起草方案,方案应对筹资成本和风险做出合理估计,并对筹资方案进行论证后形成调研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资本运营部负责开展筹资活动。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资本运营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第三章 债务性筹资
第十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公司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由资本运营部提出方案,方案应对筹资成本和风险做出合理估计,并对筹资方案进行论证后形成调研报告。经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资本运营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发行工作。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
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 资本运营部应根据公司财务预算、现金流量状况对本年度负债结构、借款额度做出计划安排。
第十四条 公司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办理程序:
1.资本运营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2.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筹资计划;
3. 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按照权限审议筹资计划。
4.资本运营部按照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借款合同审批流程;
5.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订借款合同,财务管理部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四章 筹资的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1.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使用,确有必要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批准机构或债权人的同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
2.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
制等。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资本运营部定期召开筹资工作会议,对公司的筹资风险进行评价,评价准则如下:
1.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需要决定筹资的时机、规模和组合;
2.筹资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偿还能力,全面衡量收益情况和偿还能力,做到量力而行;
3.对筹集来的资金、资产、技术具有吸收和消化的能力;
4.筹资的期限要适当;
5.负债率和还债率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6.筹资要考虑税款减免及社会条件的制约;
第十七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借款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资料,对借款情况在业务发生时及时建立台账,台账应由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台账的内容至少应包含借款银行、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率、担保单位名称及担保方式等信息。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借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借款利息及偿还 x金,及时核实筹集资金的到账情况、利息支付情况、本金偿还情况;定期与借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账务核对;
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 审计法规部对公司筹资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1.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筹资业务全过程的现象;
2.筹资业务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筹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筹资的现象;
4.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等的保管情况;
5.筹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6.所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筹集资金;
7.所筹资金归还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法规部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安排对公司筹资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监事会认为必要
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公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涉及达到披露标准的筹资事项,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和影响本制度者,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据本制度进行的筹资活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x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x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经2019年3月7日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