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储蓄账户只具有现金存取款和本人账户之间的转账功能,结算账户具有通过柜台、智能柜台、移动柜台、ATM、电子银行等渠道办理转账、汇兑、代收付、投资支付等结算功 能。 4、个人通知存款约定转存服务需另行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通知存款约定转存服务申请书》,按其约定办理业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开户及综合服务协议书(2018年版)
甲方:申请人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甲方申请各类服务时,应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相关监管规定,向乙方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以实名办理各项业务,代理他人开户的,还需出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条 甲方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当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须及时到乙方办理更改手续。如有违反,由甲方承担责任。
甲方在服务申请表中预留的手机号码将用于核验客户身份、接收交易通知(默认免费开通 的大额交易提醒仅对一定金额以上的支取交易进行通知)、接收交易码、电话核实交易、 向甲方进行乙方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及接收其他通知信息等功能,并用于乙方与甲 方主动联络,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将预留手机号用于上述服务。甲方应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相关号码确为本人使用并妥善保管。如甲方的手机号码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 业网点进行更改。如因甲方预留信息不准确或非本人持有,或手机号码变更时未及时更改,而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甲方办理具有通存通兑或结算功能的账户,必须设置交易密码。甲方收到账户资金凭证(存折/存单/借记卡/债券托管账户卡等)时应当面确认完整无损,并及时设置或更改密码。甲方应妥善保管资金凭证和各类交易密码,以甲方资金凭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
第四条 资金凭证遗失、被盗,或交易密码泄露、被改、遗忘时,甲方应尽快向乙方申请挂失,若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资金被他人盗用、支取,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大额现金的存取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个人账户,并办理相关结算和综合服务业务的,甲方承诺遵守账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接受并遵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等业务章程和业务规则,了解并同意乙方以下做法:
(一)乙方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提供账户服务:
1、乙方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为甲方服务。乙方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甲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服务,即Ⅰ类银行账户和Ⅱ类银行账户。
Ⅰ类银行账户:乙方通过本行Ⅰ类银行账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甲方于乙方只可开立 1 个Ⅰ类银行账户(借记卡,下同),如甲方已在乙方开立过Ⅰ类银行账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银行账户
(借记卡)或Ⅲ类银行账户。
Ⅱ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银行账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其中,Ⅱ类银行账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绑定账户是指甲方通过乙方电子渠道开立Ⅱ类银行账户时,甲方提供本人在乙方或其他银行(以开户界面提示为准)开立的同名Ⅰ类银行账户,作为核验甲方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为甲方本人。Ⅱ类银行账户与绑定账户之间可以办理转账。
3、储蓄账户只具有现金存取款和本人账户之间的转账功能,结算账户具有通过柜台、智能柜台、移动柜台、ATM、电子银行等渠道办理转账、汇兑、代收付、投资支付等结算功能。 4、个人通知存款约定转存服务需另行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通知存款约定转存服务申请书》,按其约定办理业务。
5、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资金凭证和电子银行认证工具,乙方工作人员无权代甲方保管。
6、甲方账户可以与在乙方网络金融等业务项下的用户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下统称第三方)建立业务关联,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对第三方发送的甲方账号、预留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核对后,根据乙方相关业务流程建立甲方账户与第三方的业务关联。业务关联建立后,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按照第三方发送的指令从甲方关联的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甲方账户原约定的支付验证方式变更为第三方发送乙方的支付指令,凡第三方发送的对甲方关联账户的支付指令,均视为甲方亲自发出,相关交易视为甲方亲自办理。
7、乙方为甲方提供不同个人银行账户的升级和降级服务,甲方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至乙方任意网点办理,目前,为甲方提供Ⅰ类银行账户和Ⅱ类银行账户之间的升级和降级服务。升级和降级服务范围、开办时间及业务流程以乙方规定为准。
8、甲方可以在乙方智能柜台和移动柜台使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替代账户资金凭证办理指定 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从甲方指定账户划转相应款项、使用甲方指定账户建立业务关联等)。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对甲方的身份进行核实后,使用甲方有效身份证件替代账户资金凭证,根据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指定业务。目前,智能柜台和移动柜台支持使用身份证件替代 账户资金凭证的业务包括查询余额、修改客户信息、转账汇款(含手机号汇款)、定活互转、跨境汇款、结售汇、活期存折取现、保险服务、投资理财(包括理财、基金、国债)签约和 交易。其中,查询余额、修改客户信息、投资理财签约业务的核实方式为身份审核,转账汇 款、定活互转、跨境汇款、结售汇、活期存折取现、保险服务、投资理财交易业务的核实方 式为身份审核加密码验证。
(二)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6]第2号公告颁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2014]第3号公告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提供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服务:
1、交易品种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品种。
2、债券品种包括经发行人认可的已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发行对象包括柜台业务投资者的新发行债券和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券品种。 3、为甲方开立柜台债券托管账户、分销债券、开展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办理柜台债券托管与结算、质押登记、代理本息兑付、托管账户卡挂失、账户信息更新及提供查询等。
4、甲方需在乙方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并与乙方签订《柜台记账式债券业务协议书》及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后,方可凭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在乙方开立柜台债券托管账户,办理柜台业务。
5、乙方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公布债券买卖价格,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6、乙方在规定的柜台债券交易营业时间内(9:30-15:30)为甲方办理债券交易业务。办理债券的申购、上市流通、转托管相关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央结算公司公告执行。
(三)乙方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交易服务:
1、乙方为甲方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提供债券托管账户卡,并办理债券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甲方应指定一个本人在乙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包括借记卡、凭密码支取的普通活期存折或凭密码支取的活期一本通存折)作为资金账户。
2、乙方通过甲方指定的资金账户为甲方办理与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的资金清算;
3、乙方代理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为甲方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付;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付息和还本付息。
4、乙方提供债券托管账户本,详细记录甲方办理的各项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并提供该托管账户本的挂失、补登服务;债券托管账户本不作为债权凭证及存取款凭证,仅供甲方查询、核对储蓄国债(电子式)二级托管账户账务时使用。
5、甲方办理非交易过户(有权机关扣划、赠予、继承等)、更改客户信息、开立财产证明、打印国债业务对账单、查询各类国债信息等业务时,须持转出方资金账户凭证凭密码办理。此外,甲方办理非交易过户时,还应提交非交易过户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托管账户号,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赠予公证书、合法继承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
(四)乙方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1、“电子银行”服务:指通过网上银行、家居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及其他应用等网络或电子终端渠道所提供的各项金融服务。
“认证工具”:指在电子银行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验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安全证书”、“动态口令”、“手机交易码”、“密码”等由乙方对甲方进行身份认证的工具。
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指甲方以注册账号、用户名、认证工具以及相关密码,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投资、理财、贷款和支付结算等请求。
2、甲方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业务,自愿接受并遵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章程》及其与乙方签署的相关业务协议。甲方有权注销个人电子银行业务。
3、乙方为甲方提供账户查询、转账、投资、理财、贷款、支付结算等服务项目,具体内容以乙方电子银行所提供的功能为准。如甲方开立电子银行服务的卡(账户)状态异常或存在监管规定不允许提供非柜面服务的相关情况,则乙方有权中止甲方服务或限制服务范围。 4、甲方应通过乙方所提供的合法途径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电话银行为95566、网上银行为 http://www.boc.cn、手机银行为wap.boc.cn等,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应直接登录上述网址,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除另有协议约定外,乙方的手机交易码均由“95566”号码发送给甲方,不会以其他号码向甲方发送短信,甲方对任何谎称乙方名义发送的短信须提高警惕。甲方如通过或信赖其他网址、电话号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5、在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时,甲方的电子银行用户名、相关密码及认证工具将替代所有电子银行关联账户的查询及取款密码。原设定为凭预留密码支取的定期及活期存款,凭电 子银行用户名、相关密码及认证工具验证通过即可办理支取/提前支取,甲方同意前述支取方式的变更。甲方必须妥善保管用户名、各类相关密码、银行卡号、存折账号、动态口令、手机交易码及数字安全证书等信息,谨防各种形式的诈骗,并对通过上述信息完成的电子 银行交易负责,以甲方上述信息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办理。
6、甲方使用的数字安全证书、动态口令期满后涉及上述认证工具的操作将无法进行。甲方应关注数字安全证书、动态口令的有效期,并于到期前三个月内到乙方柜台申请办理数字安全证书更新或动态口令更换手续。对于因甲方未及时更新数字安全证书或更换动态口令而导致操作无法进行的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7、乙方有义务提供电子银行操作的必要咨询,受理相关建议或意见。咨询和投诉渠道为拨打乙方客服电话“95566”、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
8、乙方有义务及时准确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交易指令一经确认,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甲方的交易情况,均以乙方系统记录的资料为准,双方均承认乙方系统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为防
范电子银行欺诈,乙方有权对可疑电子银行交易进行监控和核实,如乙方在指定时间内无法及时联系到甲方或经核实有误,相关交易将不予执行。
9、乙方有权基于预防电子银行欺诈目的或有权机关的要求监控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从事的操作以及交易。
10、因乙方过错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并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责任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赔偿。乙方因以下情况未执行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不承担责任:
1) 甲方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2) 甲方账户状态不正常,如账户挂失、冻结、止付、扣划等;
3) 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4) 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或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况;
5) 甲方未能正确依据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各类业务规则、提示、服务说明进行操作;
6) 甲方指令的执行会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11、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进行外汇、黄金、国债、基金、证券等投资理财交易应与乙方在线签署电子银行投资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
12、甲方在交易过程中必须核对手机短信交易信息是否与当前交易一致,核对无误后再输入交易码进行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13、为方便甲方的电子银行交易,乙方从第三方获取一些金融信息,并通过乙方网站和电子银行系统等提供给甲方参考,信息的甄别、使用由甲方自行决策。
14、乙方应当保障电子银行系统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电子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甲方了解电子银行服务是应用网络和电子终端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务,甲方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可能会出现信息传送中断或存在一定的时差等情况。
15、乙方可规定、更改电子银行日常服务时间,以及所提供服务或交易的每日截止时间,在每日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交易指令,乙方将视为下一营业日收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户并申请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每日截止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服务时间内使用电子银行服务。乙方有权规定并调整电子银行相关服务的交易笔数与交易金额。
16、本条第(四)款自本协议生效且甲方在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系统中完成注册之日起生效。
(五)乙方根据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提供代缴费服务:
1、甲方授权乙方通过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自动转账支付各类申请的缴费项目。
2、乙方在取得甲方授权书后,在相关单位认可的缴费期限内,根据相关单位提供的付费金额在甲方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内代扣相关费用。
3、同一账户如授权支付多项费用时,由乙方按收到的收费单位扣款通知和内部工作流程的先后秩序决定扣款顺序。
4、甲方应在账户内保持足够的可用余额(可用余额=存款金额-未达账金额)以备支付,当账户余额不足,乙方不予扣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5、凡处于冻结、止付、挂失、销户(卡)等非正常状态的账户,乙方中止其自动扣款缴费业务,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6、甲方地址、账户、缴费信息、账号、通讯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未能及时通知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7、甲方对自动扣账存在疑问的,应及时向收费单位或乙方查询。
(六)乙方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提供贷款等消费金融服务:
1、甲方在向乙方申请贷款时,应确保为本人的真实意愿。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登陆用户名密码、手机及动态口令牌。因甲方遗失银行卡、登陆用户名密码、手机或电子口令牌、将银行卡、手机或动态口令牌转借他人使用、借款人手机自身故障或其甲方原因其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2、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在乙方的电子服务渠道页面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口令牌、短信验证码等“认证工具”完成贷款合同签署、征信查询授权、提款、变更还款账户等操作,均为甲方本人行为,均代表了甲方真实的贷款意愿。
第七条 收费标准
乙方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乙方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业务价格及甲乙双方约定执行,乙方有权向甲方直接收取或从甲方所开户账户(银行卡)中主动扣划相关费用。对符合乙方人民币小额个人活期存款账户管理费、借记卡年费等收费条件的,乙方有权收取相关费用。如甲方未按时支付或账户余额不足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对账及错误处理
(一)甲方应定期主动与乙方核对账务。甲方发生账务后应及时通过乙方提供的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家居银行、自助设备等设施核对账务,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如果甲方从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对账户或交易信息向乙方提出疑问,则视为认可相关交易。
(二)发生未登折业务时,账户实际金额及交易情况以乙方记账为准。乙方将定期对未登折交易记录的打印信息做并笔处理,实际发生的未登折明细记录可至乙方柜台办理查询。
(三)甲方的债券托管账户是用于记载甲方所拥有的债券数额的账户,所载余额以中央结算公司复核后的账户余额为准,但甲方有确凿证据证明乙方账务有误的除外。
(一)正在办理代发工资、消费信贷扣款、代缴费等结算业务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销户。个人结算账户如为国债托管账户、开放式基金交易账户、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交易账户的资金账户,不得在服务账户销户前注销资金账户,如因注销资金账户造成本金、收益等资金无法入账的,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经乙方以适当方式提前公告后,对于超过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账户余额和累计利息均为零的甲方银行账户,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予以销户。乙方向甲方付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等不属于本款所述“收付活动”。储蓄国债(电子式)账户连续5年余额为零,乙方有权予以销户。
(三)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客户信息(如身份证件、职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地址、受益权人等信息)、交易信息(含交易对手、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等信息),保证所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甲方拒绝配合提供,或者 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不真实的、准确、完整、有效,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 供服务。
(四)当有关客户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如甲方之前所提供的客户信息发生变化,如身份证件过期,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五)甲方保证不出售、转让在乙方所开立账户或其他产品,如甲方违反前述保证,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服务。除非乙方在有关产品的协议中允许甲方转让。
(六)如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从事洗钱、欺诈、侵权、贩毒、恐怖融资、侵犯知识产 权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甲方或其交易等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 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者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而使得乙方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或者限制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范围。
(七)甲方涉嫌从事洗钱、欺诈、侵权、恐怖融资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为,违反本协议或其他与乙方的相关协议,或未按国家(国际)税务申报要求向乙方及时、准确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或存在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等行为,或因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而致乙方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或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应自行承担个人所遭受的损失,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发生法院等司法机关、政府有权机关因扣划甲方资金而致乙方资金被扣划的,乙方有权扣划甲方资金予以补偿乙方因此所受的资金损失。
(八)本协议的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九)甲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过期的,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甲方办理业务。
(十)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是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涉案账户”的,乙方中止甲方涉案账户所有业务(不收不付)。乙方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未在3日内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的,乙方将对甲方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乙方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将恢复除甲方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
(十一)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甲方是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的、或是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个人的,乙方根据监管要求 5 年内暂停甲方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3 年内不为其新开立账户。
(十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
1、甲方开立银行账户自开户之日次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待甲方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后,乙方恢复其业务);
2、乙方发现甲方开立银行账户及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乙方将与甲方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乙方仍然认定甲方账户可疑的;
3、乙方发现甲方预留联系电话号码为多人(自然人)同时使用的,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
(十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开户:
(1)对甲方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
(2)甲方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乙方有明显理由怀疑甲方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第十条 信息保密
(一)乙方依法为甲方的申请信息和账户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乙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甲方的信息,均构成乙方的保密信息。乙方除以下情况,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保密信息:
1、经甲方同意或授权的;
2、乙方根据相关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或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的;
3、乙方出于为甲方提供服务所必需,与承担保密义务的服务合作方依法合作的;
4、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
上述许可范围内的披露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据此知悉相关信息,并依法为甲方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甲方的行为。
(三)甲方授权乙方可以按照国家(国际)税务申报要求向有关机构报送甲方的相关信息。
(四)甲方同意并授权,为履行本协议、提供相关服务及进行风险管理之必需,乙方可依法向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移动通讯运营商等相关合法机构或系统、乙方集团成
员(包括乙方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乙方服务合作方,查询、采集、处理、保存、传递及应用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联系方式、地理位置信息、电子设备 信息、操作行为信息、生物特征信息等相关信息。乙方将依法对甲方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 责任,并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相关信息的职责并通过签署协议要求有关第 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本信息保密条款持续有效,不因本协议终止而终止。第十一条 业务变更
乙方系统升级、业务变化或收费变更,乙方将提前进行公告。若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注 销相关服务,若甲方选择继续接受该服务的,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相关业务按变更后的内 容执行。双方同意,本协议所称公告均指在乙方营业网点、乙方网站【http://www.boc.cn】、电子银行渠道等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征信查询授权
甲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涉及甲方的业务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报送甲方的信用信息,并用于下述用途:
(一)审核甲方(配偶、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贷款、信用卡申请及分期付款的办理;
(二)审核甲方作为提出贷款申请或特约商户申请的个人、组织或机构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的信用信息;
(三)对已向甲方或甲方担任法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的个人、机构或组织发放的授信进行授后风险管理;
(四)审核甲方个人征信异议申请;
(五)乙方主动为甲方提供预授信服务;
(六)向甲方提供的其他乙方合法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如果乙方超出本授权范围进行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则乙方应承担与此有关的法律责任。若甲方在乙方申请业务未获批准办理,甲方接受乙方文件管理要求将甲方授权书及甲方信用 报告等资料留在乙方留存,无须退回甲方。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具体接受甲方申请、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的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处理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除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另有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是双方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除另有约定外,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前述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所填写的书面申请资料、签署的确认单及使用乙方服务所签署的相关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项下的交易造成的损失,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甲方签署确认接受本协议、乙方接受甲方业务申请提供服务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任何条款如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如任何一方在有效期满前30天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