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中山大學營繕維修作業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一、目的:
為利本校各項營繕維修作業有效管理,特訂定本辦法(下稱本辦法)。
二、定義:
(一)營繕作業:指新建建築物或對建築物內部之用途變更、裝璜、結構體補強之相關工程施工作業。
(二)修繕作業:指更換建築物組件、設備之定期檢測與保養、水電管路維修工程施工作業。
(三)修繕類別分為: 1.電力設備:凡供應全校各項電力、電源使用之設備。
2.給排水設備:凡飲用水、井水、自來水、中水、雨水、污水或廢水處理之相關設備。
3.熱泵設備:提供住宿學生沐浴用熱水之設備。
4.升降設備:校區或宿舍區之電梯設備。
5.空調設備:教學研究大樓、圖書館、行政辦公大樓等空調設備(不含箱型空調系統)。
6.消防設備:消防安全、防護、受信總機之設備。
7.電(通)訊設備:電話總機或通訊之設備。
8.木工裝修類:宿舍區木製品、床舖組或裝璜類之設施。
9.其他、雜項設備:校區道路路面破損、連鎖磚鬆動、凹陷造成行車(走)不便等非屬上述類別者。
三、招標:
營繕維修工程之招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及本校採購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權責:
營繕維修工程招標(含其追加工程費用),依其金額之不同,辦理程序分別如下:
(一)新台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依採購法規定逕行採購,未
達壹佰萬元者由總務處負責辦理。
(二)xx萬元以上者,由總務處按程序報請校長或其授權人員者核准後實施。
第二章 申請執行方式
五、申請:
(一)請修單位經由電腦網路填寫修繕申請單,傳送營繕組進行相關修繕作業。
(二)宿舍修繕需求,由請修住宿生經由電腦網路填寫修繕申請單,送案給宿舍服務中心簽核後,依前項程序辦理。
(三)請修程序:
請修單位上網填列維修申請單→營繕組(宿舍服務中心)收件→交付各權責區域修繕人員(下稱維修人員)查看現場(→自行處理)→交付委託合約維修廠商維修→不屬維修合約責任,需另行招商辦理。
六、作業內容與規範
經各請修人員至修繕現場瞭解後,回報維修人員依下列方式簽核:
(一)外購零組件自行更換。
(二)委託廠商修護。
(三)委託設計規劃之發包工程。
(四)無法修護,需報廢更新設備,經簽陳奉准後辦理。七、經費控管與範圍:
(一)維修經費以下列方式控管:
1.每月依照預算經費總額,依據委外維護費、重要校務控管費及定額分配區域費等三種方式。
2.校區維修責任區域分成:
(1)教學行政區甲:理學院、工學院、圖資大樓、活動中心等
(2)教學行政區乙:行政大樓、管理學院、社會科學院、西灣藝廊。
(3)坡地校舍區:海洋科學學院、文藝大樓
(4)運動場館區:體育館、逸仙館、運動場、停車場等分區辦理。
八、維修經費比例負擔:
(一)依據各管理空間權責範圍,按其比例負擔維修經費。
1.全校性共用空間範圍,由學校編列校舍維護經費項下支應。
2.各院(系、所)依其管理之廊道、樓梯間、廁所等,由學校 編列校舍維護經費負擔二分之一(50%)。
3.各院(系、所)依其管理之行政辦公室、會議室、教室、實驗室、研究室等,由各院(系、所)自負全部維修費用。
4.配合學校重要會議、節慶等,奉准指定學校重要校務範圍,專案簽准後依經費比例負擔。
5.突發緊急狀況維修須儘速修復時,得於預算範圍內,依事實需要予以施作,再按規定補辦手續。
(二)緊急事故之修繕
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需緊急搶修以維正常運作者,依下列程序執行:
1.各單位請修人員或修繕(值班)人員,接獲通知後即至現場勘驗並回報。
2.請合約、維修或專業廠商至現場會勘與提供修護意見。
3.彙報修繕內容與報價資料。
4.提報修復計劃材料價格表。
5.經比議價後,呈報核決。
第三章 保固維修及驗收
九、保固維修規範:
契約廠商保固期間維修時,會同請修單位到現場,並於完成後於維修記錄上確認。影印一份交由請修單位保管,以供保固期滿退款之需,廠商於保固期滿,無待爭議事項時,始得申請退款。
十、驗收作業
各項修繕作業狀況之驗收規範如下: (一)自行更換零組件:
請修人員依規定請領物品後,逕至現場更換或安裝新品,符合原先使用功能後,予以驗收。
(二)外購零組件自行更換:
1.請修人員領料時,應先查證購置之品名、規格、數量,是否與申請相符。
2.換裝新品後,依(一)規定辦理驗收作業。 (三)委託廠商修護:
1.請修人員於接獲廠商修復設備時,應即會同修繕人員、使用者依(二)、1.規定辦理驗收。
2.請修人員先行確認設備財產編號,再辦理驗收作業。
3.請修人員與修繕人員、使用者,確認相關電源、修復之零配件、功能等恢復正常。
4.經測試無誤後,由申請單位人員、修繕人員、使用者,依前述規定驗收。
第四章 附則
十一、消防設備請修:
(一)消防設備故障時,請修單位依程序提出維修送營繕組,請消防工程公司檢視後,提出建議書或估價單,依採購法辦理招商修復。
(二)宿舍區消防警報響起時,請宿舍服務人員,迅速至受信總機(位於各宿舍區明顯處)查看火警訊號位於何處,再依受信總機上標示之方式處理,或緊急聯絡營繕組。
十二、空調維修:
(一)中央空調系統由合約維護廠商定期巡檢維護保養。
(二)箱型、窗型及分離式等冷氣機,係由使用單位自行管理,以維功能正常。
十三、本辦法經總務會議議決,送行政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