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 11N00246974220242802
申江路康桥东路店电力开关站新建工程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00246974220242802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 | 乙方: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xxx(男) | |
地址:xxxxxx 0000 x 0 x楼 | 地址: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 000 x 00 x |
邮政编码:201315 | |
电话:00000000 | 电话:00000000 |
传真:20965989 | |
联系人:xx | 联系人:xxx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申江路康桥东路电力开关站新建工程 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 1 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申江路康桥东路电力开关站新建工程
1.2 工程地点:康桥镇
1.3 工程内容:本项目主要包括新建开关站土建、安装工程,室外场地工程
1.4 资金来源: 财力资金
第 2 条 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
2.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xx施工。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 3 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 本合同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4) 招、投标书及其附件、补充文件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2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 4 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
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包括但不限于):
4.2.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程 DGJ08-2135-2013》、
4.2.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 5 条 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5.1 开工前 3 天组织现场交底。
第 6 条 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6.1 参加发包方组织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并交发包方。
6.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为本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如需变更派驻工地代表,应当提前 1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其同意。
职权: 负责履行合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保安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承包方负责的各种事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 7 条 合同工期
7.1 具体进场时间以发包方通知为准。
7.2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 8 条 工程质量
8.1 承包人对本工程的质量负全面责任并保证提供影像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
8.2 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按规定和向发包人一次性提交合格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分别 2 套。
8.3 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质量达不到自报约定工程质量等级的,发包人有权视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
五、安全施工
第 9 条 安全施工
9.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发包人施工现场须设置好标志标
牌等安全标识,施工人员须穿戴好安全衣帽,配齐配好用好安全设备,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各项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9.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承包人因未遵守发包人的安全要求,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第 10 条 合同价款:
10.1 工程造价:¥:1827193 元
大写:壹佰捌拾贰xx仟壹佰玖拾叁元整最终结算价以审计部门审价认定为准。
10.2 本合同价款经双方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对承包人超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10.3 凡经发包人同意之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总价的变动,未超合同总价的,由发包人以工程量签证的形式予以确认,列入工程决算总价,如超合同总价的,须经发包人书面文件审核同意,予以确认并补签补充协议。
10.4 确定变更价款
10.4.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10.4.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10.4.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且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相关条款。
第 11 条 工程款支付
11.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 支付至合同总价百分比 |
工程开工后一周内 | 30% |
施工完成工程量 70%时 | 60% |
工程竣工、审计结算结束后一周内支付至审计价 97% |
备注:
(1)合同价按最终工程审计价结算;
(2)待本工程竣工验收达标,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工程款项支付至本工程结算金额的 97%;保留工程结算金额的 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 2 年后,经甲方和监理确认无质量问题和经济纠纷,甲方将其保修金在一个月内支付结清(无息)。
(3)发包人每次支付工程款之前,承包人需事先开具正规合法的相应金额的发票。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 12 条 竣工验收
12.1 分项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资料和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 10 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0 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12.2 验收方案由承包人制定,经发包人认可后通过。第 13 条 竣工结算
13.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13.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通过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决算审价资料及工程竣工技术档案资料各两套。
13.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并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区财政部门安排审价审计。
八、违约责任
1、承包人未充分及时履行本协议项下合同义务或提供的任一项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为合同总造价【30】%;
2、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发包人可不定时对承包人的工程进行检查,累计发现【三】次以上承包人提供服务不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以书面或口头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立即撤场,剩余未付合同价款不再支付。
九、争议解决方式
第 14 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5 条 合同解除
15.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5.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 30 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5.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5.5 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根据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均须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十、合同生效及终止
第 16 条 合同生效时间
16.1 合同有效期:
第 17 条 合同终止时间
17.1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第 18 条 合同份数
18.1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伍份,由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十一、补充条款
合同双方
发包人(公章):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 政府 | 承包人(公章):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地址:xxxxxx 0000 x 0 x楼 | 地址: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 000 x 00 x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201315 |
电话:00000000 | 电话:00000000 |
联系人 :xx | 联系人:xxx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 x支行 |
银行账号: | 银行账号:31001644811055331141 |
签订日期:2024-06-11 | 签订日期:2024-06-11 |
合同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附件 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附件 4:xx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附件 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附件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书
附件 7: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附件 8:采购需求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申江路康桥东路电力开关站新建工程 (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和建设部第80 号令执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本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日期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 2 年;
5、 装修工程为 2 年。
6、 其他约定:
本项目质量保修期为 2 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7 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下水管道跑冒滴漏、暖气管道漏水漏气、燃气管道漏气、电器及线路故障等),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 3%。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待本工程竣工验收达标,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工程款项支付至本工程结算金额的 97%;保留工程结算金额的 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 2 年后,经甲方和监理确认无质量问题和经济纠纷,甲方将其保修金在一个月内支付结清(无息)。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工程施工合同附件,由本工程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后生效。
发包人(全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 | 承包人(全称):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签订日期:2024-06-11 | 签订日期:2024-06-11 |
附件 2:廉政责任书格式
发包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承包人: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单位公章) 承包人: (单位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xx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xx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 JGJ59-2011)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
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 号)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
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xx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 (单位公章) 承包人: (单位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电话: 电话: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4:xx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xx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xx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xx施工和xx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xx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xx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xx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xx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xx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 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xx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 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
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
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xx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
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
高上限为 10 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xx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 (单位公章) 承包人: (单位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 至 1000 元/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
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 2000 至 50000 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6.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 (单位公章) 承包人: (单位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电话: 电话: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书(以甲方项目管理的办法执行)附件 7: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以甲方项目管理的办法执行)附件 8:采购需求书
申江路康桥东路电力开关站新建工程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主要包括新建开关站土建、安装工程,室外场地工程管理目标:本工程要求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且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1)落实预留份额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中小企业产品均不执行价格折扣优惠。(2)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并将其视同小微型企业;
(3)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19〕 18 号和财政部财库〔2019〕19 号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4)购买国货政策: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采购活动需执行的相关标准: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及各类专业标准图集,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工程师予以澄清,除工程师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技术标准和要求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三)质量、安全要求
1.质量标准
1.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1.1.2 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 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供应商原因质量达不到自报约定工程质量等级标准者,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总造价的 2%金额的幅度计算质量违约金,同时不免除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的整改的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承担质量赔偿金,质量赔偿金按照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计算。质量违约金和赔偿金互不抵冲。供应商也可在磋商标书中自报质量违约金标准,以资竞争。质量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由采购人直接在成交供应商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2.安全xx施工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达到安全xx标准化合格工地。
(四)采购内容及具体数量详见图纸。计划工期:120 日历天,具体以实际为准。
(五)验收标准:本工程按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施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