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新增D类基金份额,具体内容请见招募说明书正文中“第二部分 释义”、“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第二十四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等部分,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还更新了“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中“二、主要人员情况”、“第四部分...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4 号)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
重要提示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于2014年9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42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于2018年11月 13日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即“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本基金转型后,不再适用转型前的相关条款。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新增D类基金份额,具体内容请见招募说明书正文中“第二部分 释义”、“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第二十四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等部分,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还更新了“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中“二、主要人员情况”、“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等部分,上述信息截止日为2021年10月15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 31日,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7月6日。
目 录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6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104
第二十一部分 侧袋机制 11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8
第二十四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7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9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62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64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165
第一部分 绪言
x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现鑫元合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现《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本基金
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合享 A 份额和合享 B 份额,两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24、合享 A: 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合享 A 份额。合享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享 A 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享
A 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在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享 A 的申购申请。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接受合享 A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25、合享 B: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合享 B 份额。本基金在扣除合享 A 的本金、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合享 B 享有,亏损以合享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合享 B 承担;合享 B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
26、过渡期:本基金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即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至下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以及申购等事宜,过渡期依次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合享 A、合享 B 的赎回开放日和合享 B 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享 A 的申购开放日四个阶段
27、分级运作周期:本基金每 2 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第一个分级运作周
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止;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各分级运作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下一分级运作周期开始前公告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28、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29、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任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2 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30、合享 A 的开放期: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 A 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享 A 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
享 A 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在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享 A 的申购申请。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接受合享 A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自过渡期的第 2 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享 A、合享 B 的开放期(开放期包括合享 A、合享 B 的赎回开放日、合享 B 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享 A 的申购开放日)。在合享 B 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合享 B 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合享 B 份额余额为基准接受合享 A 的申请,期间若合享 A 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合享 B 份额的 7/3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合享 A 的申购业务
31、合享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在合享 A 的折算基准日,合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2、合享B的开放日:合享 B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过渡期的第 2 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享 A、合享 B 的开放期(开放期包括合享 A、合享 B 的赎回开放日、合享 B 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享 A 的申购开放日)。在合享 B 的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享 B 的申购;在合享 B 的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享 B 的赎回
33、合享 B 的基金份额折算:在合享 B 的折算基准日,合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4、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5、A 类基金份额:从合享 B 转型而来,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36、C 类基金份额:从合享 A 转型而来,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37、D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3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9、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4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4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4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5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业务规则》: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巨额赎回: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 A 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享 A 的赎回份额(合享 A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合享 A 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合享 A 巨额赎回。在过渡期内,合享 A、合享 B 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享 A、合享 B 的赎回份额之和(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合享 A 强制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数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合享 A、合享 B 的巨额赎回;如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虚拟清算: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6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在 T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4、对应日:指某一日期在之后各日历月/年的对应日期,该对应日及该对
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7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0 x 00 x
xxxx:xxxxxxxxxx 000 x 00 x法定代表人:xx
设立日期:2013 年 8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0% |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20% |
合计 |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xx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经济学本科。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公司业务处处长,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xxxxx,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 EMBA,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企管处干事、四分厂会计、劳资处干事、十八分厂副厂长、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兼处长,南京(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计划财务处处长,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龙艺女士,董事。东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投资交易部经理、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助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金融同业部总经理。
焦世经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文学学士,现任中信泰富(南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xxx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扬州太安砖瓦厂及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工作,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及党委书记、总行副行长及党委书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中信泰富(南京)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事业部总经理。
x从来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现任南京大学长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同时兼任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学教师及系主任、商学院党委书记、学科处处长、经济学院院长、商学院常务副院长、校长助理。
xxxxx,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任江苏xxx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兼任江苏省委、省政府、南京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江苏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xx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京普天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南大苏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涉外事务部主任。
2、监事会成员
xxxxx,监事长。硕士研究生,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会计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
xxxxx,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历任南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管、副经理、经理等。
xxx女士,职工监事。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主管。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xx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主管。曾担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浦发银行金桥支行职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xx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龙艺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xxxxx,督察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上投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现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xx先生,副总经理。兼任鑫元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产品研发部总监、基 金经理。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设计、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经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资经理、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渤 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投资部副总经理、固收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
xx先生,副总经理。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工作,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世纪证券上海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兼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xxxxx,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河海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硕士。曾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应用开发、系统运行、管理开发、科技创新、项目架构等工作,历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信息技术部研发中心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职务。
xx先生,副总经理。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学士。曾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总行资金营运中心、金融市场部、金融同业部票据中心工作,历任
同业中心副经理、票据中心副经理、市场营销部经理、同业业务部经理、票据业务部经理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xx女士,学历:经济学硕士。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2010 年 7 月至 10 月任国海证券深圳总部管理培训生,2010 年 12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东海证券研究所固定收益研究员,2013 年 8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经理。2019 年 6 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2019 年 12 月 12 日起担任鑫xxx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9 年 12 月 26 日起担任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2 月 4 日起担任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3 月 26 日起担任鑫元一年定期开放中高等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 12 日起担任鑫xxx两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11 月 25 日起担任鑫元瑞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8 日起担任鑫元乾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 25 日起担任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荣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27 日起担任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决策。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龙艺女士:总经理
xx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产品研发部总监、基金经理xx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石,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关注和资源投入。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1)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部署风险管理工作。经营管理层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原则、目标和方法,促进风险管理环境、文化的形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3)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4)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执行风险管理措施。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和限额,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到风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四个层面: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业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x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
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x 00 x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xxx
xx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资产托管部总经理:xxx
电话:(010) 00000000
传真:(010) 63639132网址:xxx.xxxxxxx.xxx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xxxxx,自 2018 年 3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2017 年 12 月起任本行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共中国光大集团党校、光大大学名誉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x,xxxxxxxxx,xxxx企业协会名誉会长。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毕业于武汉
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行长付xx先生,自 2021 年 6 月起任本行行长,2021 年 4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21 年 2 月起任本行董事。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候任)。曾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信贷二部副经理、市场营销二部副经理、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银川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新疆区(乌鲁木齐)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重庆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省分行正职级)、业务总监(公司与机构业务板块);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获大连理工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xxxxx,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共 249 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5462.04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
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3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
投资人可以通过鑫元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xxx.xxxxx.xxx。 2、销售机构
(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法人代表人: xxx
客服电话:95188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xx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xxxxx南路 88 号 26 楼法人代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0000000000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法人代表人: 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
(4)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法人代表人: 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
(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xx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法定代表人: xx
客服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x
(6)京东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xx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 95118
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
(7)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xx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xxxxx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客服电话:95357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74
(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
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 23-25 楼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xx
x、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负责人: 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xx
x办律师:xx、xxx
x、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xx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陈露
经办注册会计师:xx、蔺育化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x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合享 A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合享A”)和合享 B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合享 B”)。除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外,每份合享 A和每份合享 B 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份额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合享 A 与合享 B 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
x基金募集成立时,合享 A 与合享 B 两级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本基金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享A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享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享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合享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享B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享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享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合享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合享A的开放期,如合享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本基金将以合享B的份额余额为准,在不超过7/3倍合享B的份额余额的情况下对合享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如合享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合享A、合享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三、合享 A 的运作 1、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 A 的约定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4+利差
其中,计算合享 A 首个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其后在合享 A 每个申购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重新调整下 6 个月合享 A 的约定收益率,合享 A 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合享 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2位。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在合享 A 每个申购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公告下 6 个月合享 A 适用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值。利差值的取值范围为 0%(含)-3%(含)。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合享 A 适用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将在基金募集期开始前确定,并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予以规定。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合享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合享 B。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次开放时合享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即如本基金资产发生极端损失情况下,合享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合享 A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享 A 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享 A 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享 A 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除外。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 A 的开放日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其中,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当日(即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将不接受合享 A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合享 A的开放日内本基金接受合享 A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过渡期内,合享 A 的开放日
安排以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例如,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9 月 11 日生效,且首个分级运作周期
为 2 年,因此首个运作周期为 2014 年 9 月 11 日至 2016 年 9 月 13 日(由于 2016
年 9 月 11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即 2016 年 9 月
13 日)。合享 A 的第一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为 2015 年 3 月 11 日和 2015
年 3 月 10 日,合享 A 的第二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为 2015 年 9 月 15 日和
2015 年 9 月 14 日(由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的后一日为非工作日,因此则顺延至
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即 2015 年 9 月 15 日和 2015 年 9 月 14 日),以此类推。
自 2016 年 9 月 14 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过渡期,若该过渡期确定为 10 个
工作日,则 2016 年 9 月 14 日至 2016 年 9 月 27 日的 10 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首个过渡期,在此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办理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合享 A 与合享 B 的申购、赎回等事宜。自 2016 年 9 月 28 日起进入本基金的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以此类推。
具体合享 A 的开放日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基金份额折算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享 A 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享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合享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 A 的前 3 个折算基准日与合享 A 的申购开放日为同一日,但合享 A 的第 4 个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
合享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合享 B 的运作
1、合享 B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本基金在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合享 A 与合享 B 的申购、赎回等事宜。过渡期内,合享 A 与合享 B 的开放日安排以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在过渡期内合享 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若合享 B 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或小于 3000 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于合享 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普通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但转型后的管理费将根据实际运作方式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向上调整,具体费率设定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届时本基金份额转型的相关事宜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本基金在扣除合享 A 的本金、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合享 B 享有,亏损以合享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合享 B 承担。
3、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享 B 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享 B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合享 B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合享 B 的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合享 B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合享 A 的约定收益,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合享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此时合享 B 剩余资产可能为零。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合享 A 与合享 B 的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合享 A 与合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原则,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 A 的申购开放日
和赎回开放日计算合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分别计算合享 A 与合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第T日为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a为自合享A份额上一次最近一个申购开放日次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至 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为T日合享A的份额余额, Fb为T日合享B的份额余额,NAVa为第T日合享A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为第T日合享B的基金份额净值,Ra为合享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
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的合享A的约定年收益率, 为
分级运作周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合享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如 日之前无申购开放日,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合享A与合享B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的实际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
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周期内第 日,合享 A 与合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 < Fa × 1.00 × (1 + Ra × Ta/Y)时,则合享 A 与合享 B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第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 = NVT/Fa; NAVb = 0;
2、当Fa × 1.00 × (1 + Ra × Ta/Y) ≤ NVT时,则合享 A 与合享 B 在分级运作周期
x第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 = 1.00 × (1 + Ra × Ta/Y); NAVb = (NVT − NAVa × Fa)/Fb;
合享 A 与合享 B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七、合享 A 与合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
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合享 A 与合享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合享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合享 A 的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和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合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 A 与合享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 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a为自合享A份额上一次最近一个申购开放日次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至
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为T日合享A的份额余额, Fb为T日合享B的份额余额,NAVa为第T日合享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第 T日合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a为合享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
开放,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的合享A的约定年收益
率,为分级运作周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合享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如日之前无申购开放日,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合享A与合享B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周期内第 日,合享 A 与合享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 < Fa × 1.00 × (1 + Ra × Ta/Y)时,则合享 A 与合享 B 在分级运作周期
x第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 = NVT/Fa; NAVb = 0;
2、当Fa × 1.00 × (1 + Ra × Ta/Y) ≤ NVT时,则合享 A 与合享 B 在分级运作周期
x第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 = 1.00 × (1 + Ra × Ta/Y);
NAVb = (NVT − NAVa × Fa)/Fb;
合享 A 与合享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八、转型后基金份额的分类
x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根据费用收取方式及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C、D 类别,其中 A 类份额由原合享 B 转型而来,收取申购费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由原合享 A 转型而来,收取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D 类份额收取申购费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等。该等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过渡期的安排
x基金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
自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合享 A 与合享 B 的申购、赎回等事宜。在过渡期内合享 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若合享 B 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或小于 3000 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于合享 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但转型后的管理费将根据实际运作方式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向上调整,具体费率设定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届时本基金份额转型的相关事宜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前公告说明。
如无特殊说明,本部分内容仅适用于过渡期内的运作安排。
一、过渡期内合享 A、合享 B 的份额配比
在接受过渡期的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级份额配比进行规模控制;其中,过渡期内合享 A 与合享B 的两级基金份额配比不超过 7:3,两级基金份额上限可见届时相关公告。
二、过渡期的时间安排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的次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其中过渡期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1、份额折算确认日;
2、合享 A、合享 B 的赎回开放日;
3、合享 B 的申购开放日;
4、合享 A 的申购开放日。
过渡期的第 1 个工作日为份额折算确认日,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将为
x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确认,份额折算确认日当日不接受申购与赎回。自过渡期的第 2 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享 A、合享 B 的开放期(开放期包括合享 A、合享 B 的赎回开放日、合享 B 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享 A的申购开放日),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前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在合享 B 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合享 B 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合享 B 份额余额为基准接受合享 A 的申请,期间若合享 A 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合享 B 份额的 7/3 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合享 A 的申购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过渡期时间将相应顺延,直至满足过渡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为准。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三、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则
在过渡期内,合享 A 和合享 B 不按照本基金的分级规则进行收益分配,合享 A 与合享 B 的申购、赎回原则如下: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购、赎回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合享 A 和合享 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过渡期申购。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见招募说明书。在过渡期内,投资者可对基金份额进行多次申购;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合享 A 与合享 B 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届时相关公告。
四、过渡期申购的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过渡期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 万元 | 0.4% |
100 万≤M<200 万 | 0.2% |
200 万≤M<500 万 | 0.1% |
M≥500 万元 |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
1、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合享 A 不收取申购费用,合享 B 收取申购费用,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合享 B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合享 A 与合享 B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指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六、过渡期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合
享 A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合享 A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2、投资人可在申购开放日多次申购合享 A,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合享 B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合享 B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合享A 不得少于10 份,单笔赎回合享 B 不得少于 100 份。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合享 A 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或合享 B 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在该交易账户持有的合享 A 或合享 B 份额。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过渡期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合享 A、合享 B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合享 A 的申购申请数量过多,导致合享 A 与合享 B 的份额配比达到或超过 7/3;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上述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合享 A、合享 B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合享 A、合享 B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暂停合享 A、合享 B 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过渡期合享 A、合享 B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合享 A、合享 B 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享 A、合享 B 的赎回份额之和(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包括合享 A强制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合享 A、合享 B 的巨额赎回。
2、合享 A、合享 B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仍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在过渡期内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延期办理的部分,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赎回开放日继续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赎
回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赎回开放日,则赎回开放日相应延长、申购开放日相应延后,即过渡期相应延长。延长的赎回开放日内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赎回开放日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过渡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级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过渡期合享 A、合享 B 的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合享 A、合享 B 的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必须在合享 A、合享 B 的赎回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赎回申请,必须在合享 A、合享 B 的申购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合享 A、合享 B 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合享 A、合享 B 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合享 A、合享 B 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过渡期合享 A、合享 B 的赎回开放日内,对于合享 A、合享 B 的赎回申请,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同时,在过渡期合享 B 的申购开放日,对于合享 B 申购申请,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在过渡期合享 A 的申购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享 A 的申购申请,期间若合享 A 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合享 B 份额的 7/3 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合享 A 的申购业务。
如在过渡期合享 A、合享 B 的赎回以及合享 B 的申购结束后,因合享 B 净赎回过多、合享 A 赎回过少,导致合享 A 份额余额与合享 B 份额余额的比例高于 7:3,且若届时合享 B 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 3000 万元,则不再开放合享 A 的申购,并按照合享 A 的份额余额较合享 B 份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 7/3 倍的要求,对合享 A 的份额余额按比例强制赎回,以满足两类基金份额的配比要求。
十一、在过渡期内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在过渡期内,合享 A 与合享 B 不按照本基金的分级规则进行收益分配,两级份额同涨同跌,各负盈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合享 A 份额净值=T 日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 日合享 A 资产净值/T-1 日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 日合享 A 份额数
T 日合享 B 份额净值=T 日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 日合享
B 资产净值/T-1 日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 日合享 B 份额数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则计入基金财产。
T 日合享A 与合享B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二、过渡期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合享 A、合享 B 申购份额的计算
在过渡期内,本基金申购合享 A、合享 B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过渡期内申购合享 A、合享 B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在过渡期合享 A 的申购开放日,假设申购当日合享 A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合享 A,其申购合享 A 不收取申购费率,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合享 A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40,000 元申购费用=40,000-40,000=0 元
申购份额=40,000/1.0000=4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合享 A,可得到 40,000 份合享 A 基金份额。例 2:在过渡期合享 B 的申购开放日,假设申购当日合享 B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某投资人投资 400,000 元申购合享 B,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则其可得到的申购合享 B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4%)=398,406.37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8,406.37=1,593.63 元申购份额=398,406.37/1.0000=398,406.37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0 元申购合享 B,可得到 398,406.37 份合享 B 基金份额。
例 3:在过渡期合享 B 的申购开放日,假设申购当日合享 B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某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申购合享 B,其对应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合享 B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 元申购份额=4,999,000/1.0000=4,999,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申购合享B,可得到 4,999,000 份合享B 基金份额。
2、合享 A、合享 B 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过渡期内,本基金赎回合享 A、合享 B 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过渡期内赎回合享 A、合享 B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在过渡期合享 A 的赎回开放日,假设赎回当日合享 A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合享 A,其赎回合享 A 不收取赎回费率,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合享 A 份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00=10,000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合享 A 基金份额可得到 10,000 元。
例 2:在过渡期合享 B 的赎回开放日,假设赎回当日合享 B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某投资人赎回 5,000,000 份合享 B,其赎回合享 B 不收取赎回费率,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合享 B 份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0×1.0000=5,000,000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 5,000,000 份合享 B 基金份额可得到 5,000,000 元。
十三、过渡期基金的运作安排
1、在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不能变现的资产除外);
2、在过渡期内,本基金停止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3、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过渡期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合享 A 约定年化收益率起算日,即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第八部分 基金的募集
x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9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14]942 号文注册。自 2014 年 10 月 8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14 年 10 月 13 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599,999,000.00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
之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4,400.00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基金类别: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二、基金存续期间存续期间:不定期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0 月 1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并对赎回费相关规则进行了调整。该修订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该修订自 2019 年 11
月 29 日起生效。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本基金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 A、合享 B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各级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合享 A 的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合享 A 的前 3 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合享 A 的申购开放日(即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为同一日,但合享 A 的第 4 个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合享 A 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合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合享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合享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合享 A 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合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合享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合享 A 的份额数×合享 A 的折算比例
合享 A 的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8 位,小数点第 8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合享 A 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折算后的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合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合享 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合享 B 的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合享 B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首个分级运作周期起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2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合享 B 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合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合享 B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合享 B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合享 B 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合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合享 B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合享 B 的份额数×合享 B 的折算比例
合享 B 的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8 位,小数点第 8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合享 B 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折算后的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合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合享 B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 A 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x基金合享 A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合享 A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享 A 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享 A 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享 A 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除外。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 A 的开放日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为准。
其中,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当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将接受合享 A 的申购与赎回。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本基金接受合享 A 的申购与赎回。在过渡期内,合享 A 的开放日安排以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投资人在申购开放日办理合享 A 的申购,在赎回开放日办理合享 A 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合享 A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市值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合享 A 的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合享 A 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合享 A 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合享 A 的申购开放日,本基金以合享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7/3倍合享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合享 A 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合享 A 申购开放日或赎回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合享 A 的基金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合享 A 每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合享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合享 A 申购和赎回申请。合享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合享 A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合享 A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2、投资人可在申购开放日多次申购合享 A,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合享 A 不得少于 10 份。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合享A 份额余额少于1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在该交易账户持有的合享 A 份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合享 A、合享 B 的基金份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及公告,
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2、合享 A 的申购费用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合享 A 基金份额时不需交纳申购费。
3、合享 A 的赎回费用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 A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不收取赎回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的计算
x基金申购合享 A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合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本基金合享 A 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合享 A 的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0
例:假设在合享 A 的申购开放日,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合享 A,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合享 A 的申购份额=40,000/1.0000=4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合享 A,可得到 40,000 份合享 A 基金份额。
(八)赎回金额的计算
x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合享 A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合享 A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赎回合享 A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在合享 A 的赎回开放日,投资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10,000 份,赎回申请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0=10,500 元
即该投资人在合享 A 赎回申请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0,000 份,赎回申请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 元。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合享 A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合享 A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合享 A 的申购申请数量过多,导致合享 A 与合享 B 的份额配比达到或超过 7/3;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上述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十)暂停赎回合享 A 或延缓支付合享 A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合享 A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暂停合享 A 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合享 A 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享 A 的赎回份额
(合享 A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合享 A 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总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合享 A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合享 A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仍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在开放日内(指合享 A 的赎回开放日),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延期办理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指合享 A 的赎回开放日)外按办理日当日净值为该该单个份额持有人继续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级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过渡期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过渡期内的申购与赎回的具体规则及相关事宜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 “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三、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x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与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后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鑫元合享纯债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2、投资人可在申购开放日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每个
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鑫元合享纯债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在该交易账户持有的鑫元合享纯债份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分为 A 类、C 类和 D 类三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
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用
A 类份额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 万元 | 0.4% |
100 万≤M<200 万 | 0.2% |
200 万≤M<500 万 | 0.1% |
M≥500 万元 |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
D 类份额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 万元 | 0.6% |
100 万≤M<200 万 | 0.4% |
200 万≤M<500 万 | 0.2% |
M≥500 万元 |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
x基金在转型后,在申购时 A 类、D 类份额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 类、D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
本基金 A 类、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用
x基金在转型为“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对 A、C、D 类份额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 A、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A、C 类份额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
Y<7 日 | 1.5% |
7 日≤Y<30 日 | 0.2% |
Y≥30 日 | 0% |
本基金 D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D 类份额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
Y<7 日 | 1.5% |
Y≥7 日 | 0% |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经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鑫元合享纯债基金份额,自鑫元合享分级基金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指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七)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计算公式为: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 A 类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 0600 元,则可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
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4%)=39,840.64 元申购费用=40,000-39,840.64=159.36 元
申购份额=39,840.64/1.0600=37,585.51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A 类份额,可得 37,585.51 份A 类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C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400,000 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可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0/1.0600=377,358.49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0 元申购 C 类份额,可得 377,358.49 份 C 类基金份额。
3、申购本基金 D 类份额的计算公式为: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D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D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D 类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申购 D 类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D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可申购的 D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5,000,000 元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4,999,000.00/1.0600=4,716,037.7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申购 D 类份额,可得 4,716,037.74 份 D 类基金份额。
(八)赎回金额的计算
x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A 类或C 类份额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A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本基金赎回 A 类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投资人申请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假设赎回申请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0=10,500 元赎回费用=10,500×0.2%=21 元
赎回金额=10,500-21=10479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申请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79 元。
2、本基金赎回 C 类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C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投资人申请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申请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 元赎回费用=10,500×0%=0 元
赎回金额=10,500-0=105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申请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 元。
3、本基金赎回 D 类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D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投资人申请赎回 10,000 份 D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申请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赎回费用=10,500.00×0%=0 元
赎回金额=10,500.00-0=105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D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申请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上述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份额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来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延期办理的部分,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工作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八、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业务规则。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适当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合理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为投资者创造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x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在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任一开放日、任一开放日前十个工作日和后十个工作日以及过渡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和结束后十个工作日,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x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自上而下决定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类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回购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立投资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估,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现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5)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将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相结合,本基金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3、债券投资策略
(1)个券精选策略
x基金将根据公司内部的行业及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期限、票息率、赋税特点、增信方式、提前偿还和赎回等条款),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情况及其他信用利差水平,并力争发现及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本基金在对债券的分析主要包括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及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指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运营能力等)、管理水平及其债券水平等。
(2)分散投资策略
x基金将根据实际债券市场的情况,适当分散行业选择和个券配置的集中度,以降低个券和行业的信用事件给组合带来的冲击。
(3)信用债投资策略
x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 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
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x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在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任一开放日、任一开放日前十个工作日和后十个工作日以及过渡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和结束后十个工作日,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2)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在开放期或过渡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合享 B 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在分级运作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或过渡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5)、(10)、(13)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转型后的投资管理
x基金在过渡期内合享 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若合享 B 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或小于 3000 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于合享 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分级运作终止,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
六、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1%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当日,上述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是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二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后的每个自然日,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指当年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二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反映本基金“以配置债券资产为主,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的债券型基金产品定位,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易于广泛地被投资者理解。由于本基金的分级运作周期为二年,且本基金面向的客户群体主要为具有长期理财的投资者,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能够为本基金提供良好的业绩参考,因此本基金以“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1%”的业绩评价基准较为适当。
如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业绩比较基准为
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合享 A 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合享 B 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x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报告中所载数据截止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股票 | - | -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100,763,000.00 | 96.71 |
其中:债券 | 100,763,000.00 | 96.71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x合计 | 1,800,447.73 | 1.73 |
8 | 其他资产 | 1,626,259.06 | 1.56 |
9 | 合计 | 104,189,706.79 | 100.00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国家债券 | 30,036,000.00 | 28.87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70,727,000.00 | 67.98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70,727,000.00 | 67.98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 -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100,763,000.00 | 96.85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80211 | 18 国开 11 | 500,000 | 50,695,000.00 | 48.73 |
2 | 200014 | 20 附息 国债 14 | 300,000 | 30,036,000.00 | 28.87 |
3 | 190203 | 19 国开 03 | 100,000 | 10,026,000.00 | 9.64 |
4 | 210401 | 21 农发 01 | 100,000 | 10,006,000.00 | 9.62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x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1,626,259.06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1,626,259.06 |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时间段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时间 2021 年 3 月 31 日)
转型前:
鑫元合享分级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5.96% | 0.66% | 4.35% | 0.02% | 1.61% | 0.64% |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2.37% | 0.20% | 3.10% | 0.03% | -0.73% | 0.17% |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1.64% | 0.20% | 3.10% | 0.02% | -1.46% | 0.18% |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11 月 12 日 | 5.20% | 0.19% | 2.68% | 0.02% | 2.52% | 0.17% |
转型后:
鑫元合享纯债 A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8 年 11 月 13 日(转型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 | - | - | - | - | -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1.55% | 0.06% | 2.01% | 0.01% | -0.46% | 0.05%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27% | 0.13% | 2.10% | 0.01% | 0.17% | 0.12%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 0.11% | 0.08% | 0.52% | 0.01% | -0.41% | 0.07% |
鑫元合享纯债 C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8 年 11 月 13 日(转型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0.12% | 0.06% | 0.28% | 0.00% | -0.16% | 0.06%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1.42% | 0.06% | 2.10% | 0.01% | -0.68% | 0.05%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17% | 0.13% | 2.10% | 0.01% | 0.07% | 0.12%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 0.09% | 0.08% | 0.52% | 0.01% | -0.43% | 0.07% |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8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合享 A 和合享 B)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合享 A(转型为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x、律师x、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本基金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和在转型为“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合享 A(转型为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 A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合享 B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合享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合享 A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合享 A 基金资产净值
合享 A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合享 A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原合享 A 转为转型后的 C 类份额,并适用 C 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即转型后的 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
转型后合享纯债 C 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合享纯债 C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合享纯债 C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合享纯债 C 基金资产净值
转型后合享纯债 C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合享纯债 C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和合享 A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