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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幸福享佑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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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4.1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6.2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8.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5.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1 | 合同构成 | 5. 保险费的交纳 | 9.8 保险事故鉴定 |
1.2 | 合同成立及生效 | 5.1 保险费的交纳 | 10. 释义 |
1.3 | 投保年龄 | 5.2 宽限期 | 10.1 合法有效 |
1.4 | 犹豫期 | 6. 现金价值权益 | 10.2 保单年度 |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9.7 争议处理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3.4 保险金申请
3.5 保险金给付
3.6 宣告死亡处理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6.3 减保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 年龄性别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4 周岁
10.5 有效身份证件
10.6 毒品
10.7 酒后驾驶
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0.10 机动车
10.11 现金价值
10.12 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幸福享佑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幸福享佑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x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 10.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 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3)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4)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0 日1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对于在银行代理渠道购买的本产品,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 6 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
们保证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 90 周岁前(不含 90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 90 周岁前(不含 90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前述保证给付期是指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
应日至被保险人年满 90 周岁前(不含 90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1 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5 周岁后(含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 30 天内行使。
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 2.4 条关于生存保险金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10.6);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8),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0.9)的机动车(见 10.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1)。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x合同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在保险单上载明。
3.4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生存保险金申请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应向我们一次性申领该期间内我们尚未给付的生存保险金。申领时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6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
险期间之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x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分配给您。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x合同的保单红利的领取方式在保险单上载明。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x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本合同 2.4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其数额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期保险费数额为准。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x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现金价值不包含红利。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 80%,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在办理保单贷款时,您应当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提供贷款。
6.3 减保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见
10.12)。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规定。您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者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相关具体规则。
本合同第 2.4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x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承担保险责任。
9.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9.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约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9.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7 争议处理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8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10. 释义
10.1 合法有效 x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10.2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4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0000 x 0 x 0 x,0000x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10.5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0.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是否达到前述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我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确认是否属于酒后驾驶。
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10.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 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0.10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1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但不包括红利。
10.12 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
指您减保时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额度等于您申请减保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乘以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例如:您减保前投保的基本保险金额是 10 万元,对应的现金价值为 8 万元,您申请将基本保险金额
从 10 万元减保至 6 万元,那么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为
8*[(10-6)/10]=3.2 万元。
泰康人寿〔2017〕终身寿险 040 号
泰康人寿〔2018〕终身寿险 117 号
xxx赢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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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们的保障
⮚ xxx赢终身寿险(万能型)(以下简称“尊赢终身寿”)为万能险。
⮚ 本产品提供身故保障,同时提供最低保证利率,保单账户价值按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累积。
2 名词解释
⮚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3 保单账户运作原理
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利息、持续奖金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以上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责任免除情形及费用收取标准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条款目录
1.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4.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7.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1.1 保险期间
1.2 基本保险金额
1.3 可选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1.5 保险责任
4.1 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
4.2 保单账户结算
4.3 持续奖金
4.4 保障成本
4.5 费用收取
4.6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4.7 现金价值
7.1 合同构成
7.2 合同成立及生效
2.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5.如何领取保险金
8.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2.1 责任免除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给付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投保年龄
8.3 年龄性别错误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争议处理
3.如何交纳保险费 6.如何退保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宽限期
3.3 效力中止
3.4 效力恢复
6.1 犹豫期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xxx赢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xxx赢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1.2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包括必选基本保险金额和可选基本保险金额。
必选基本保险金额为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
到达年龄1 | 必选基本保险金额比例 |
0-17 周岁2 | 0% |
18-40 周岁 | 60% |
41-60 周岁 | 40% |
61 周岁以上 | 20% |
可选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可选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可选基本保险金额。
1.3 可选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自本合同生效满 1 年后,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变更可选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
保单年度3内,您申请增加或减少可选基本保险金额的次数均不多于 1 次。
可选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
x您申请增加可选基本保险金额,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保单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约定的最低金额;
(2) 在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4之前申请。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对增加的可选基本保险金额,我们会以批单的形式注明生效日。
可选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
x您申请减少可选基本保险金额且经我们审核同意,对减少的可选基本保险金额,我们会以批单的形式注明效力终止日。
1.4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页正文完)
1到达年龄指的是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2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3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年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给付条件 | 身故保险金金额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5导致身故 |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身故 |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扣除身故之日前 180 日内增加的可选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 |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6;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9的机动车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下列免责事项身故后的处理
责任免除事项 | 合同效力 | 我们的做法 |
(1) | 终止 | 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11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2)-(7) | 终止 | 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可选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增加部分生效之日起 2 年内,被保险人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增加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6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
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9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
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0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1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x合同的保险费分为转入保险费、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转入保险费 转入保险费指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约定转入的生存类保险金12 及保单红利(如果有),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趸交保险费 x合同的趸交保险费在投保时由您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追加保险费 经我们同意,您在犹豫期后可以随时向我们交纳追加保险费。
特别注意事项 趸交保险费和每笔追加保险费的金额须符合我们的约定。同时,趸交保险费或者追加保险费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我们的约定。
3.2 宽限期 在本合同每月的月生效对应日13,当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时,我们按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收取保障成本,不足部分记为您欠交的保障成本,同时保单账户价值减少至零。自该月生效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障成本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障成本。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欠交的保障成本,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效力中止 当本合同效力中止时,保单账户价值将分成两个阶段进行计算,第一个阶段为本合同的效力中止日的前一个结算日到本合同的效力中止日,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合同约定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第二个阶段为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单账户价值不再进行累积,且本公司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效力恢复 x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4.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4.1 保单账户与保
单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账户利息及持续奖金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在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4.2 保单账户结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 1 日。
结算利率 我们在每月月初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
保单账户利息 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本月公布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12生存类保险金指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约定以对应合同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具体以对应合同的条
款约定为准。
13月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如果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本合同终止日结算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 2.85%,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4.3 持续奖金 自第 7 个保单年度起,若本合同于每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有效,我们将向您发放持续奖金。第 7 个保单年度的持续奖金金额为第 2 个保单年度初转入保险费的 1%,第 8 个保单年度的持续奖金金额为第 3 个保单年度初转入保险费的 1%,后续年度依此类推。
持续奖金直接计入您的保单账户,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4.4 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保障成本。保障成本按月收取,在本合同生效日及每月的月生效对应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
本合同在每个保单月度的保障成本(以下简称“月度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月度保障成本费率在附表《xxx赢终身寿险
(万能型)月度保障成本费率表》上载明。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我们不收取保障成本。自可选基本保险金额增加
之日起 180 日内,我们不收取该增加部分对应的保障成本。
自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月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我们不收取必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障成本。
4.5 费用收取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约定收取如下费用:
初始费用 对于转入保险费,我们按转入保险费的 1%收取初始费用。对于趸交保险费,我们按趸交保险费的 3%收取初始费用。对于追加保险费,我们按追加保险费的 3%收取初始费用。
退保费用 您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将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申请书之日保单账户价值或者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保单年度 | 第 1 保单年度 | 第2 保单年度 | 第3 保单年度 | 第 4 保单年度 | 第 5 保单年度 | 第 6 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
退保费用比例 | 5% | 2% | 1% | 1% | 1% | 0% |
4.6 保单账户价值
的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 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我们约定的最低金额;
(3) 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我们约定的最低金额,您只能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您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本合同、部分领取申请书及您
的有效身份证件14的原件。
对于满足本条第一款所列条件的,我们自接到前述要求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日内,向您给付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在领取日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4.7 现金价值 x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5. 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关于保险事故通知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5.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 如何退保
6.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0 日15的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6.2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
14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15对于在银行代理渠道购买的本产品,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7.1 合同构成 x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7.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障成本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可以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退还时需扣除您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8.2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8.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实收保障成本少于应收保障成本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障成本。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最后一次实收保障成本和该期应收保障成本的比例计算并调整基本保险金额,并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与调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单账户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
您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约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当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最后知道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6 争议处理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页正文完)
附表
xxx赢终身寿险(万能型)月度保障成本费率表
(以 1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为计算单位)
单位:元
年龄 (周岁) | 男性 | 女性 | 年龄 (周岁) | 男性 | 女性 |
0 | 0.0418 | 0.0383 | 29 | 0.0489 | 0.0225 |
1 | 0.0350 | 0.0311 | 30 | 0.0506 | 0.0234 |
2 | 0.0289 | 0.0246 | 31 | 0.0525 | 0.0244 |
3 | 0.0241 | 0.0193 | 32 | 0.0547 | 0.0256 |
4 | 0.0207 | 0.0155 | 33 | 0.0570 | 0.0268 |
5 | 0.0187 | 0.0130 | 34 | 0.0595 | 0.0281 |
6 | 0.0179 | 0.0117 | 35 | 0.0624 | 0.0294 |
7 | 0.0179 | 0.0109 | 36 | 0.0657 | 0.0309 |
8 | 0.0180 | 0.0105 | 37 | 0.0695 | 0.0329 |
9 | 0.0181 | 0.0101 | 38 | 0.0741 | 0.0352 |
10 | 0.0181 | 0.0098 | 39 | 0.0793 | 0.0379 |
11 | 0.0181 | 0.0095 | 40 | 0.0850 | 0.0410 |
12 | 0.0181 | 0.0095 | 41 | 0.0911 | 0.0443 |
13 | 0.0185 | 0.0098 | 42 | 0.0974 | 0.0476 |
14 | 0.0195 | 0.0104 | 43 | 0.1040 | 0.0509 |
15 | 0.0211 | 0.0111 | 44 | 0.1110 | 0.0543 |
16 | 0.0234 | 0.0121 | 45 | 0.1189 | 0.0582 |
17 | 0.0264 | 0.0131 | 46 | 0.1279 | 0.0628 |
18 | 0.0297 | 0.0142 | 47 | 0.1370 | 0.0676 |
19 | 0.0331 | 0.0153 | 48 | 0.1492 | 0.0749 |
20 | 0.0360 | 0.0164 | 49 | 0.1631 | 0.0834 |
21 | 0.0383 | 0.0174 | 50 | 0.1777 | 0.0929 |
22 | 0.0401 | 0.0183 | 51 | 0.1920 | 0.1032 |
23 | 0.0415 | 0.0190 | 52 | 0.2057 | 0.1143 |
24 | 0.0429 | 0.0195 | 53 | 0.2200 | 0.1262 |
25 | 0.0440 | 0.0201 | 54 | 0.2363 | 0.1395 |
26 | 0.0451 | 0.0205 | 55 | 0.2559 | 0.1545 |
27 | 0.0462 | 0.0211 | 56 | 0.2805 | 0.1738 |
28 | 0.0475 | 0.0217 | 57 | 0.3117 | 0.1986 |
年龄 (周岁) | 男性 | 女性 | 年龄 (周岁) | 男性 | 女性 |
58 | 0.3517 | 0.2273 | 82 | 4.5861 | 3.4243 |
59 | 0.4026 | 0.2544 | 83 | 5.0655 | 3.8194 |
60 | 0.4659 | 0.2848 | 84 | 5.5922 | 4.2581 |
61 | 0.5245 | 0.3187 | 85 | 6.1703 | 4.7449 |
62 | 0.5817 | 0.3567 | 86 | 6.8039 | 5.2845 |
63 | 0.6451 | 0.3992 | 87 | 7.4976 | 5.8817 |
64 | 0.7154 | 0.4467 | 88 | 8.2557 | 6.5419 |
65 | 0.7933 | 0.4999 | 89 | 9.0831 | 7.2707 |
66 | 0.8819 | 0.5605 | 90 | 9.9842 | 8.0738 |
67 | 0.9803 | 0.6292 | 91 | 10.9637 | 8.9570 |
68 | 1.0896 | 0.7061 | 92 | 12.0261 | 9.9264 |
69 | 1.2109 | 0.7924 | 93 | 13.1754 | 10.9877 |
70 | 1.3456 | 0.8891 | 94 | 14.4152 | 12.1467 |
71 | 1.4950 | 0.9976 | 95 | 15.7486 | 13.4086 |
72 | 1.6607 | 1.1191 | 96 | 17.1777 | 14.7778 |
73 | 1.8445 | 1.2553 | 97 | 18.7035 | 16.2580 |
74 | 2.0431 | 1.4078 | 98 | 20.3258 | 17.8515 |
75 | 2.2626 | 1.5801 | 99 | 22.0425 | 19.5590 |
76 | 2.5051 | 1.7661 | 100 | 23.8497 | 21.3790 |
77 | 2.7729 | 1.9735 | 101 | 25.7413 | 23.3077 |
78 | 3.0685 | 2.2047 | 102 | 27.7084 | 25.3379 |
79 | 3.3947 | 2.4623 | 103 | 29.7396 | 27.4596 |
80 | 3.7541 | 2.7494 | 104 | 31.8205 | 29.6586 |
81 | 4.1502 | 3.0689 | 105 | 83.3333 | 83.3333 |
(条款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