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列支敦士登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议定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列支敦士登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签署之际,缔约双方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 关于第五条第六款第一项,应理解为如果纳税人的身份能够从等效因素中推测出来,提供纳税人姓名并非确定纳税人身份所必须的。
二、 关于第十条,应理解为:
(一)被请求方负担其在为回复请求方的情报请求而适用国内税法时产生的常规费用。该常规费用一般包括内部管理费用和任何小额外部费用。
(二)所有其他不属于常规费用的费用视为非常规费用,由请求方负担。非常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示例:
1.第三方实施调查而收取的合理费用;
2.第三方复制文件而收取的合理费用;
3.聘请专家、口译或笔译人员的合理费用;
4.向请求方传递文件的合理费用;
5.被请求方为回复特定情报请求而产生的合理诉讼费用;
6.为获取证言或证词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三)在任何特定案例中,当非常规费用可能超过1000美元时,缔约双方需协商决定请求方是否继续请求并负担费用。
三、 与本协定相关或根据本协定条款所做的正式沟通,包括请求情报,应以书面形式直接向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做出。任何与情报请求相关的后续沟通,应以书面形式在上述主管当局之间直接进行,或在其授权实体之间进行,但随时保留主管当局间直接磋商的可能性。
下列代表, 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在瓦杜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xx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列支敦士登公国政府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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