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立契約書人: 酷我燈光音響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承攬乙方活動設備租賃,案經甲乙雙方達成協議,特定立本合約俾供依循。合約條文如下:
第一條(甲方之責任)
甲方應依本合約條款之規定,按照甲乙雙方協談之內容,為乙方承攬租賃活動設備。
第二條(附錄之效力)
甲乙雙方協談之細節及設備規格、數量,以附錄之估價單,作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第三條(甲方之義務)
甲方應依本合約條款負責活動設備設置,並落實附錄估價單之規格,確保本契約使用設備之合法性。
第四條(甲方之義務)
甲方於雙方確認活動結束後,應將屬於甲方之硬體設備撤離場地,倘若因乙方之需求而保留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甲方之權利)
乙方若有臨時變更設備內容,須得到甲方之同意,設備安性及操作性,須遵循甲方專業指示。
第六條(甲方之權利)
甲方為搭建或履行本合約之目的,於必要時,得要求乙方無償提供場地使用。
第七條(不可抗力因素)
因天災或天氣因素,導致甲方不能全部或一部履行合約時,甲方在不違背雙方契約精神下,得與乙方協商變更設備搭建時間,因天災因素問題導致履行合約之遲緩或不能,乙方不可歸責於甲方。
第八條(乙方之協力義務)
乙方得配合甲方提供必要搭建安置設備或其他履行合約所需之合法場地。
第九條(乙方之協力義務)
乙方非經甲方之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契約內容之設備租賃時間。
第十條(報酬)
乙方應按附錄之估價單費用作為報酬標準,支付甲方履行本合約之酬金。
第十一條(契約終止)
有任何一方違反本契約之任一約定時,經他方以書面催告後三日內違約事由仍存在時,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致甲方依附錄之估價單內容無法按照落實時,甲方應與乙方協商,或減低報酬作為乙方之補償。
乙方未依本契約規定,如期支付甲方報酬時,乙方須按延遲日數,每日支付延遲給付金額5%之違約金。
甲方依前條規定終止本契約時,就已支出之費用,得請求乙方賠償之,如甲方已預付附錄之估價單內容之定金,並得請求乙方就以支付定金數額之二倍做為違約金。
第十三條(契約修改、變更或解除)
本契約內容含附錄估價單,須經雙方書面同意使得修改、變更或解除。
本契約自簽署之時即生效力,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因本契約所生之糾紛,雙方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契約書人:
甲 方:酷我燈光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 址:xxxxxxxxx000x00x
x x:
法定代表人: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