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北市 區健康服務中心勞務採購 合 約(範本)
買方 臺北市 區健康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人:
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其條款如下:第一條 合約文件及效力:
一、 本合約包括下列文件: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合約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依合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合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三、合約自甲方決標之日起生效,並以甲方簽約之日為簽約日。第二條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一、標的:家戶健康服務等工作。
二、項目與數量:如家戶健康服務工作項目內容暨給付表(各工作項目、數量為預估數量)
三、xxx依照臺北市衛生局編印之「家戶健康服務外聘訪員工作手冊」進行家戶健康服務,如有變更事項,由甲、乙雙方協議之。
第三條 合約價金之給付:
一、計價方式:如家戶健康服務工作項目內容暨給付表。(各工作項目數量為預估數量,每項工作項目均依實際完成工作數量結算)。
二、本合約計價係以新臺幣為準。
第四條 合約價金之給付條件:採按月核實給付;乙方按月完訪案件數及實
際出勤場次,檢送訪視清冊或收據於當月月底送交甲方暨申請付款。經甲方檢核、驗收完峻後於次月 5 日付款。
第五條 履約期限:
一、本合約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至 95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合約期限屆滿前,甲乙雙方合意,得延長合約 2 年期限,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合約內容)得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之。
第六條 履約管理:
一、為維護家戶服務工作品質,必要時甲方得通知乙方參予各類訓練與座談會,乙方不得藉故拖延、拒絕。
二、合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合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三、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個案資料、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如涉及違法之情事,其對甲方及其相關人員所衍生之損害,擬由乙方負責賠償並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四、甲方有權於乙方履約期間依臺北市家戶健康服務計畫辦理查核。
第七條 保險:
本合約給付不含交通費、誤餐費與保險費,上述費用應由乙方自行
負責。
第八條 履約期限、地點與驗收方式 :
一、完成期限與付款方式:如家戶健康服務工作項目內容暨給付表。
二、乙方應依本合約規定之項目內容、數量辦理,如本合約未詳盡敘明者,依甲方通知辦理。
三、訪視及追蹤:乙方於合約期間內,於訪視(追蹤)日之次週繳交資料至甲方護理室。
四、各類活動:於工作當日結束後將相關資料、表報、統計成果一併交出,並整理用物。
五、驗收:由甲方審核乙方完訪資料之完整性,如發現服務內容或檢據資料與合約規定不符,甲方得要求乙方於指定期限內重訪或補正,而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期限內改善完竣,並經甲方審核同意驗收後,核實支付費用。惟因而所發生之各種國內外之稅捐及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 遲延履約:
一、乙方因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動員、罷工、勞資糾紛停工、天災、瘟疫、火災、水災、風災、雪災、道路港口冰封、政府命令、人民公敵及其他相當之不可抗力事件之故,致不能或延遲履行合約責任時,應於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儘速檢具經事件發生所在國機構公證或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甲方得視實際情形免除或延後合約責任之履行,但乙方不得要求補償。其未經甲方認可者,仍應依照原訂合約責任辦理。
二、甲方因前款不可抗力事件之故,致不能或延遲履行合約責任時,免除或延後甲方合約責任之履行。甲方於不可抗力事件
發生後,應通知乙方據以辦理,乙方不得要求補償。第十條 權利及責任:
一、xxx不繼續參加家戶健康服務工作,須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如未通知甲方得扣罰乙方合約金額之千分之五。
二、乙方依工作項目辦理護理人員職業登記,工作時應配帶識別証,服裝儀容應整齊端裝。
三、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四、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合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五、乙方於甲方場所履行合約時,應恪遵中華民國相關之法令規章及甲方規定,如有違反,應負全責,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失。
第十一條 合約變更及轉讓:
一、合約內容之變更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以書面為之。
二、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合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合約 (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合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或其他合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合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三、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合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第十二條 合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合約,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失:
(一)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投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
(二)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者。
(三)有採購法第五十九條得以終止或解除合約之情形者。
(四)乙方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五)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六)偽造或變造合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七)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合約者。
(八)甲方驗收不合格,要求乙方於指定期限負責改善,乙方未依規定如期完成改正、拒不改善、補交或複驗仍不合格者。
(九)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十)乙方未依合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日起十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二、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合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份或全部合約。甲方得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第十三條 爭議處理:本合約的爭議處理如下:
一、甲乙雙方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市府路 1 號,電話:0000-0000)提出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
二、甲乙雙方間關於履約或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第六章提出異議及申訴。但甲乙雙方間之私法爭議已提付仲裁、x(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頌者,不在此限。
三、因合約之履行所引起之爭端,甲乙雙方之任一方,得於徵得他方之同意後,在中華民國臺北市,依中華民國仲裁法向中華民國商
務仲裁協會提請仲裁。
四、因合約之履行所引起之爭端,甲乙雙方之任一方,如欲提起訴訟,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並以該法院為管轄法院。
五、本合約之準據為中華民國法律。
第十四條 x合約書一式 5 份,含正本 2 份、副本 3 份,自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
立合約人:甲方:
代表人:所址: 電話: 乙方:
身份證字號: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