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約定書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1047xxxxxxxxx0x00x
xx:0000-000-000
申請人(以下簡稱「甲方」)與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茲為有關電子式交易型態之提供及使用,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第一條 定義
x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電子交易服務」:指乙方依本約定書所定之方式,經乙方電子交易系統所提供甲方交易委託、相關資訊及相關應用程式之服務。
「電子交易委託」:指透過電子交易型態進行申購(包含單筆及定期定額)、轉申購、買回乙方基金或相關交易之任何委託。
「登入帳號及密碼」:指為執行交易及查詢個人交易之相關資訊,使用於乙方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之使用者識別方式。
「電子交易流程」:指乙方隨時公告或修正之電子交易相關作業流程。
「交易帳戶」:指甲方依本約定書第二條所開立並維持之銀行帳戶。
「營業日」:指乙方配合主管機關所訂定之交易有效工作日。第二條 申請基金電子交易服務程序
一、甲方於申請本項服務時,應簽署本約定書。
二、甲方於辦理開戶時,須事先以書面指定以其本人名義開立之銀行帳戶以作為進行電子交易委託之往來銀行帳戶,將來請求買回時亦僅得就所指定之帳戶中作選擇支付買回價金。
三、如甲方指定之交易帳戶有變更時,甲方應事前以書面加蓋原留印鑑後通知乙方,乙方於接獲交易帳戶變更申請之通知前,就已執行交易之扣款或付款仍以原指定帳戶為準。
第三條 交易指示及計價基準
一、甲方申請電子交易服務,於取得使用權限後,須本人親自使用專屬密碼,通過身分驗證後始得進行交易指示。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該密碼。
二、甲方進行電子交易委託前應詳閱並遵守乙方最新之有關電子交易流程、最新通知、公告及系統狀況。乙方應隨時公佈最新之電子交易相關流程於其電子交易服務系統。
三、甲方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方式之交易受理時間應依乙方所訂之電子交易委託時間為準,如逾交易時間或適逢例假日,則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指示。
四、計價基準
1.甲方以電子交易委託方式申購乙方系列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時,乙方依申購當日之基金淨值計算甲方之基金單位數。乙方於收足申購價金及手續費後,甲方始完成申購手續。
2.甲方檢具受益憑證請求買回乙方系列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時,以受益憑證送達乙方為有效買回日,乙方依有效買回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基金淨值計算買回價格。乙方應依各基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規定之買回給付時間內將買回價金扣除應計之費用、郵費或買回費用等將買回價金匯入甲方之交易帳戶。
第四條 交易指示之執行與確認
甲方同意於使用乙方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時,如有下述情形,應立即通知乙方,並配合辦理相關措施:一、於二十四小時內,甲方未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
二、甲方已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但非甲方所作之指示或彼此歧異。三、甲方得知其使用者密碼被他人盜用等情形。
四、其他有關電子交易委託所生之問題。第五條 交易限制
除法令變更外,甲方每日電子交易之申購或買回金額均各以新台幣三千萬元為上限,其中買回限額之計算,係以輸入交易前二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準。如甲方違反前述金額限制,乙方將不予受理。
第六條 密碼
甲方應妥善保管及使用密碼,並對於使用交易密碼經由乙方電子交易系統所作之一切交易及資料變更等行為負責,但乙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甲方之密碼外洩為第三人所冒用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資料之通知與送達
一、所有通知事項,依乙方系列基金受益人名簿記載之本人住所、營業處所或通訊地址,經由郵寄、專人送達、電報、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二、前項通知之送達日如下: 1.經由郵寄方式者,以郵寄日之次一營業日為送達日。
2.經由專人送達、電報、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者,以通知日為送達日。
三、乙方原則上應於通知文件上簽署,但經由乙方網站寄送之通知(包括但不限於網路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將視為已經乙方簽署。
四、乙方所寄送之通知資料若有出入,甲方同意應以乙方之正確帳載為準。
第八條 甲方資料之處理與保護
甲方同意乙方得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依其營業目的及為甲方提供服務之目的範圍內對甲方之資料為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並同意乙方得基於風險控管、稽核、客戶服務、管理、資訊提供、或為甲方之利益或依法令規定、或因主管機關、法院之要求將之提供與受乙方委託處理基金相關事務之人。
第九條 電子交易系統資料保全
一、甲方保證未經授權不得竄改、修改或以任何方式變更乙方電子交易系統之任何部分,或進入乙方電子交易系統未經許可之部分。
二、乙方應盡力維護電子交易系統傳輸訊息之安全,防止他人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交易紀錄及資料。第十條 電子交易風險歸責
一、乙方對於其處理甲方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甲方同意電子式交易型態在資料傳輸上有不穩定之風險,甲方同意如電子交易系統傳輸,因通訊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發生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電子交易之時間遲延、執行時之價格與指示當時之價格不同或乙方無法接收或傳送,而影響交易之結果時,如該事由非可歸責於乙方,甲方須自負因此所生之風險。甲方如於乙方執行電子交易前欲更改原交易之內容,惟因通訊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發生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乙方無法接收、傳送或即時更改者,如該事由非可歸責於乙方,乙方無須負責,且原電子交易之內容,對甲方仍發生效力。
三、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因法令或主管機關之限制、交易市場規則、停止交易、戰爭、天災等,所致執行遲延或無法執行而造成甲方之損害,乙方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無須負責。
四、甲方同意於使用電子交易系統時,如有任何連線上之問題,應主動嘗試以其他方式與乙方聯繫並將所面臨之問題立即通知乙方。
第十一條 交易紀錄
甲方了解並同意,為保障雙方權益,乙方得自動監測或紀錄甲方與乙方間電子交易聯繫之內容,並得紀錄所有電子交易委託之內容。
第十二條 權利義務之轉讓
甲方不得將本約定書之權利義務轉讓於任何他人。第十三條 未盡事宜
x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各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受益憑證事務處理準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函釋之規定辦理,前述法令及契約有修訂者,依修訂後之規定辦理,就修訂部分本約定書視為亦已修訂,不須重新簽署。
第十四條 合約之終止
任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約定書,該終止通知,對於接獲該通知前已執行之電子交易委託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均不受影響。
第十五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x約定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約定書人甲 方
姓 名 :身分證字號或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受益)人留存簽章 :
*甲方□同意□不同意乙方得將甲方之資料傳遞予乙方之關係企業處理及使用。(請甲方勾選是否同意,若未勾選將視為不同意)乙 方: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覆 核 | 經 辦 | 核 印 |
總 經 理:x x x
xx民國 年 月 日
2017.08月 印製
401_17_01
xx投信留存
委託代扣款授權書 (A)
※自然人請加附存摺封面影本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1047xxxxxxxxx0x00x
xx:0000-000-000
戶號:
立授權書人(以下簡稱為申購人)茲授權 貴行依本授權書指示,於申購人經網際網路向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景順投信)申購景順投信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景順投信發行之基金)時,逕由申購人於貴行之約定帳戶進行自動扣款轉帳作業,用以支付申購人申購景順投信發行之基金之申購價金(包含申購金額及銷售費用),並將該筆申購價金撥入景順投信之各基金專戶內,並委託貴行依下列約定事項辦理前述扣款轉帳付款作業:
一、申購人所申購景順投信發行之基金之應付款項,悉依據景順投信編製之清單或明細表或電子媒體資料等所載金額為準,並授權由貴行悉依景順投信所提供之資料,於申購當日逕自申購人於貴行所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進行扣款轉帳付款作業,並將該筆款項撥入景順投信之各基金專戶,若發生貴行因電腦轉帳系統故障或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因申購人約定帳戶餘額不足以支付申購款項或於網際網路線上申購交易當時另行指定付款方式等情況時,貴行得不進行扣款轉帳付款作業,並將結果以報表或電子媒體資料通知景順投信,同時因上述等原因致申購人未支付申購價金者,申購人同意景順投信得取消該筆交易。
二、景順投信所編製之清單或明細表或電子媒體資料等內容如有錯誤,或申購人對應xxx投信之申購價金(包含申購金額及銷售費用)有爭議時,均由申購人與景順投信負責處理,概與貴行無關。
三、申購人同意本授權書經貴行核對約定帳戶之原留簽章無誤,授權書轉交景順投信後通知申購人開始生效。四、申購人同意與景順投信約定代扣款帳戶以壹個為限,如欲變更帳戶需重填本授權書。
五、申購人於填寫本授權書前確已詳閱並同意申購人與景順投信間之「開戶交易約定書之交易規範、約定及聲明事項」,本授權書未規定事項悉依據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台新銀行 | □華南商業銀行 |
□合庫銀行 | □彰化商業銀行 | □國泰世華銀行 |
□兆豐商業銀行 |
此 致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開戶行
(請簽蓋銀行帳戶原留簽章)
開戶行
(七選一)
分行
帳 號: (11∼14碼) 立授權書人(帳戶名稱): | ||||||||||
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
聯絡電話:(日) | (夜) | |||||||||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
由銀行核對申購人銀行帳戶原留簽章無誤後簽章 | 由景順投信審核簽章 |
核印 | 經辦 |
銀 行 留 存
委託代扣款授權書 (B)
申購景順投信
立授權書人茲授權 貴行依本授權書指示,於申購人經網際網路向景順投信發行之基金時,逕由申購人於貴行之下述約定帳戶進行自動扣款轉帳作業,用以支付申購人申購景順投信發行之基金之申購價金(包含申購金額及銷售費用),並將該筆申購價金撥入景順投信之各基金專戶內,並委託貴行依上聯各項約定事項辦理自動扣款轉帳付款作業。
(請簽蓋銀行帳戶原留簽章)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台新銀行 | □華南商業銀行 |
□合庫銀行 | □彰化商業銀行 | □國泰世華銀行 |
□兆豐商業銀行 |
此 致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開戶行
開戶行
(七選一)
分行
帳 號: (11∼14碼) 立授權書人(帳戶名稱): | ||||||||||
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
聯絡電話:(日) | (夜) | |||||||||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
由銀行核對申購人銀行帳戶原留簽章無誤後簽章 | 由xx投信審核簽章 |
核印 | 經辦 |
2017.08印製
402_17_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