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户分期付款业务约定条款
中国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本行信用卡卡户分期付款业务,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业务约定条款。
一、基本规定
x行为持卡人在其循环透支额度内提供卡户分期付款服务,包含账单分期、消费分期、现金分期、现金分期随借随还、自动分期、自由分期等。
(一)账单分期
账单分期,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最近一期已出账单中符合条件的消费金额进行分期偿还的服务,持卡人需支付相应的分期利息。
(二)消费分期
消费分期,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已入账未出 账单的消费金额进行分期偿还的服务,持卡人需支付相应的分期利息。
(三)现金分期
现金分期,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在其信用卡循环透支额度内支取资金并进行分期偿还的服务,持卡人需支付相应的分期利息。
(四)现金分期随借随还
现金分期随借随还,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在其信用卡循环透支额度内支取资金的服务,持卡人需支付取现手续费,按日计收分期利息,分期本金总额计入最后一期账单,持卡人在借款期限内可随时申请部分提前还款或全额提前还款。
(五)自动分期
自动分期,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约定起止时间内达到分期起点金额的消费或账单,持卡人授权本行按照约定期数自动进行分期,持卡人按约定期数分期偿还并支付相应分期利息的服务。
(六)自由分期
自由分期,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已入账未出账单的消费与其最近一期已出账单中符合条件的消费金额合并进行分期偿还的服务,持卡人需支付相应的分期利息。
二、申请
(一)账单分期
申请金额最低为 300 元人民币(外币币种分别为 100 美元、8000日元、600 港币、80 英镑、100 澳大利亚元)。持卡人可以在最近一期已出账单的账单日后至还款日 2 天前,对符合条件但最高不超过持卡人信用卡当期账单新增普通消费总金额的 90%申请进行分期还款。
(二)消费分期
申请金额最低为 100 元人民币(外币币种分别为 100 美元、8000日元、600 港币、80 英镑、100 澳大利亚元)。持卡人须按每笔消费的全部金额申请。同一笔消费只能申请一次消费分期。
(三)现金分期/现金分期随借随还
1.现金分期/现金分期随借随还业务的申请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500 元,最高为人民币 5 万元,且不超过申请该业务所使用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的 50%。
2.经本行核准现金分期/现金分期随借随还申请后,款项将划至持卡人指定的借记卡账户,该账户的开户证件需与申请现金分期/现金分期随借随还的信用卡开户证件一致。
为了确保资金安全,请持卡人保管好本人的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密码以及借记卡卡号、密码等卡片信息和个人信息。因持卡人本人原因导致卡片信息或个人信息泄露,或因持卡人提供的借记卡账户信息有误或该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冻结、销户等情况),或因持卡人提供的借记卡账户已签约理财、第三方存管等功能导致款项划转失败或错误(包括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入其他人账户等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3.现金分期/现金分期随借随还款项仅限用于个人消费,包括装修、旅游、教育、医疗、日常消费等;不得用于房地产、生产经营、偿还信用卡、偿还其他贷款或债务、购买保险、投资(包括股票、基金、期货等理财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等)等非消费领域,不得用于从事非法活动。
(四)自动分期
1.账单自动分期起点金额为 300 元人民币,消费自动分期起点金
额为 100 元人民币;签约时间最少为一个月,具体以申请渠道办理页面展示为准,且自动分期签约结束时间最晚应在签约卡片有效期前。
2.持卡人成功办理自动分期业务后,如需变更分期起点金额、分期期数的,须通过先主动解约,再重新签约的方式予以变更。持卡人可以通过中国银行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缤纷生活 APP 或拨打本行信用卡客服热线 4006695566 等渠道进行解约及重新签约。
3.持卡人对已签约自动分期的卡片进行挂失补卡操作时,本行系统会对已签约的自动分期功能进行解约,但不影响已成功办理的消费分期或账单分期。持卡人若想继续使用自动分期功能,需重新进行签约。
(五)自由分期
申请金额最低为 500 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持卡人符合消费分期与账单分期业务可分期金额的总和。
(六)其他
1.取现交易、分期付款交易、非消费领域交易(包括房地产、生产经营、偿还信用卡、偿还其他贷款或债务、购买保险、投资股票、基金、期货等理财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等)、依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约定的费用(包括
年费、分期利息、透支利息、还款违约金及其他信用卡收费)以及其他本行不予核准的交易不可申请分期业务。
2.溢缴款对应的消费和临时额度对应的消费不能办理分期业务。
3.实际分期业务申请是否成功及具体可分期金额,以本行信用卡系统审核通过的结果为准, 持卡人可拨打本行信用卡客服热线 4006695566 查询分期业务是否申请成功。
4.上述分期业务限本行中银系列信用卡及长城系列信用卡主卡及附卡持卡人申请,其中现金分期/现金分期随借随还仅支持主卡持卡人申请。持卡人的卡片及账户均应为正常状态。公务卡、单位卡、长城易达钱卡不支持申请上述分期业务。
5.账单分期和消费分期可支持人民币交易及外币交易办理。现金分期、现金分期随借随还、自动分期和自由分期仅限人民币交易办理。
6.持卡人可选择的分期期数有 3 期、6 期、9 期、12 期、18 期或
24 期,现金分期随借随还可支持 1 期、2 期和 3 期,每期为一个月。三、息费
(一)账单分期/消费分期/现金分期/自动分期/自由分期
1.持卡人每期应还本金自持卡人提交分期付款申请并经本行审批通过后的第一个账单日起,在每个账单日按期计入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对于分期本金总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第 2 期至最后一期每期应还本金采用向下取整的方式精确到元位,差额在首期进行调整。
2.分期利息提供分期收取和一次性收取两种方式。
(1)分期收取
每期分期利息=经本行核准的每期分期本金×对应期数的分期利 率,每期分期利息的计算精确到分位。第一期分期利息于成功申请分 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入账,其余每期分期利息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2)一次性收取
一次性分期利息=经本行核准的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分期利率。一次性分期利息的计算精确到分位,并于成功申请分期当日入账。
3.本行分期基准利率及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如下,其中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供持卡人评估资
金成本时参考。计算公式为:分期本金 = ∑总期数第期应还本金及分期利息,
=1
(1+𝐈)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12*IRR。因持卡人选择办理的分期业务存在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还款时间、提前还款等差异因素可能导致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存在差异。年化利率折算案例详见本行官网公示,持卡人实际需支付的分期利息金额请以账单列示为准。
(1)账单分期/消费分期/自动分期/自由分期利息收取标准
期数 | 分期基准 利率 |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利息分期收取) |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利息一次性收取) |
3 | 1.95% | 11.66% | 11.78% |
6 | 3.60% | 12.24% | 12.56% |
9 | 5.40% | 12.78% | 13.34% |
12 | 7.20% | 13.03% | 13.86% |
18 | 11.70% | 14.30% | 15.90% |
24 | 15.00% | 13.80% | 15.88% |
(2)现金分期利息收取标准
期数 | 分期基准 利率 |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利息分期收取) |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利息一次性收取) |
3 | 2.40% | 14.34% | 14.52% |
6 | 4.50% | 15.27% | 15.76% |
9 | 6.75% | 15.92% | 16.80% |
12 | 9.00% | 16.22% | 17.51% |
18 | 13.50% | 16.42% | 18.56% |
24 | 16.80% | 15.38% | 18.01% |
(二)现金分期随借随还 1.取现手续费
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随借随还,需向本行支付取现手续费。现金分期随借随还取现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为本行核准的分期本金总额的 1%,最低收费为10元/笔,最高为100元/笔。
2.分期利息
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随借随还,需向本行支付分期利息。现金分期随借随还日标准利率为0.05%/天(以单利计息),持卡人实际需支付的分期利息金额请以账单列示为准。具体规则如下:
每期分期利息=经本行核准的分期本金总额×日利率×该账单周期内实际用款天数,第一期分期利息于成功申请分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入账,其余每期分期利息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分期本金总额计入最后一期账单。
四、使用及还款
(一)使用
1.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总额将全额占用信用卡循 环透支额度,持卡人可用额度根据持卡人每月实际还款金额等额恢复。
2.持卡人成功办理分期业务后,不能撤销,且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3.持卡人不能对分期偿还额再次申请分期付款。
(二)还款
1.账单分期/消费分期/现金分期/自动分期/自由分期:持卡人应按本行信用卡账单所列示金额按期归还欠款。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期分期应还本金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期分期应还本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须从当期账单日起按《领用合约》计收透支利息。
2.现金分期随借随还:现金分期随借随还分期本金总额计入最后一期账单,现金分期随借随还分期本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应确保在入账日当日18:00前向办理现金分期随借随还的卡中存入足额款项(持卡人存入款项将优先清偿往期及当期未还账单、当期账单产生的息费等),否则分期本金将按《领用合约》计收透支利息,直至持卡人全额还款,已偿还分期本金自偿还当日起不再计收透支利息。
3.持卡人每期账单中列示的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金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如持卡人未按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还须按《领用合约》规定支付还款违约金。
4.持卡人账户中的溢缴款不会自动提前清偿分期付款剩余本金。
5.持卡人应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还款。本行收到持卡
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
(1)逾期1至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各项利息或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2)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各项利息或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三)提前结清及提前还款
1.账单分期/消费分期/现金分期/自动分期/自由分期
(1)办理渠道
x想提前结清分期交易,持卡人须主动致电本行信用卡客服热线 4006695566 进行申请,经本行确认后为持卡人终止其分期业务。
(2)办理规则
持卡人的提前结清申请批准后,剩余的未偿还本金将一次性计入下一期账单,持卡人应于该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剩余的全部本金和该期分期利息。本行可免除提前结清款项在剩余期数内(不包含当期)的分期利息,已一次性收取的分期利息将退还提前结清款项在剩余期数内(不包含当期)的分期利息至持卡人信用卡账户。
2.现金分期随借随还
(1)办理渠道
持卡人办理现金分期随借随还业务后,若需提前还款,可通过主动致电本行信用卡客服热线 4006695566 或通过中国银行 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缤纷生活 APP 等自助渠道进行申请,并通过上述渠道查询该笔分期状态。持卡人可选择申请部分提前还款或全额提前还款。
(2)办理规则
持卡人的提前还款申请批准后,应确保在提前还款申请批准的当 日 18:00 前向办理现金分期随借随还的卡中存入足额款项(持卡人存 入款项将优先清偿往期及当期未还账单、当期账单产生的息费等),否则所申请的提前还款分期本金将按《领用合约》计收透支利息,直 至持卡人全额还款,已偿还分期本金自偿还当日起不再计收透支利息,已收取的取现手续费不予退回。
五、风险提示与违约责任
(一)持卡人必须保留成功办理现金分期/现金分期随借随还而获得资金款项的相关消费凭证,本行拥有随时调阅消费凭证的权利。持卡人承诺配合本行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现金分期/现金分期随借随还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若持卡人未按照本业务约定条款的约定使用现金款项或无法证明上述现金款项用于约定用途,则构成违约,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归还现金分期/现金分期随借随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本金、分期利息、透支利息、还款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二)持卡人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下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本金、分期利息、透支利息、还款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持卡人如主动申请销户或销卡或挂失不补卡;或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持卡人不履行债务、或持卡人不履行与分期付款相关的协议、或持卡人于分期付款期间内发生累计逾期超 2 期(不含 2 期)、或持
卡人拒绝配合本行开展尽职调查;或持卡人出现债务履行能力或信用程度降低的情形;或持卡人涉嫌从事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行为;或因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导致本行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或账户被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利用;或本行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或本行发现持卡人存在或疑似存在利用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信用卡套现、骗取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持卡人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或持卡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或持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或持卡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本行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本行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
(三)持卡人承诺配合本行履行反洗钱和制裁合规义务,提供和更新有关持卡人及交易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持卡人承诺协议涉及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交易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违反制裁规定、逃税、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如持卡人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或本行有合理理由怀疑持卡人交易涉及前述违法违规行为,本行有权采取拒绝交易、中止或终止履行协议等风险管控措施。
六、附则
(一)具体分期业务以持卡人实际申请业务种类为准。
(二)本行对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本行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或短信等方式向持卡人明示。本行公告或短信等方式告知持卡人的内容构成本业务约定条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业务约定条款具有同等效力。本行有义务告知持卡人查询上述公告或短信等内容的途径或方法,持卡人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或短信等内容的基础上接受本服务。
(三)本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业务约定条款、费率表及其他费用标准进行变更,或对本业务进行延迟或提前终止,上述调整以网点、网站或短信等方式提前公告后施行,如涉及提高实 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或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 目提前 3 个月公告。调整内容将于对外公告确定的施行之日起正式施 行,持卡人有权在本行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服务,如果持卡人 不愿接受本行公告内容,应在本行公告施行前向本行申请终止相关服 务。如果持卡人未申请终止相关服务,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调整,变 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若持卡人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本行有权选择终止本项服务,并要求持卡人向本行一次性偿还剩余本 x、相应利息、还款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四)本业务约定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未尽事宜依据《章程》《领用合约》及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持卡人与本行在履行本业务约定条款时发生的争
议,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持卡人具体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的本行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如双方协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仲裁相关事项。
(五)持卡人在使用本行分期业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等。若持卡人利用本行分期业务从事违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等产生的后果与责任,由持卡人独立承担。
(六)持卡人理解并同意本行为持卡人审核与提供分期业务过程中所需的合理时间。在持卡人使用本行分期业务时,可能因系统传输延时等原因致使相关资金无法正常入账,交易结果等以本行系统记录结果为准。
(七)本业务约定条款自持卡人在线勾选确认时,或通过电话形式确认时(以本行系统录音为准),或于本行信用卡中心预留的手机号码短信回复指定命令办理分期签约时视为持卡人本人已签署本业务约定条款并生效。表明持卡人已知悉并同意遵守本业务约定条款,并接受其约束。
(八)关于本协议项下涉及的个人信息授权相关事项、持卡人根 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行使权利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未尽事宜,按 照《领用合约》及持卡人与我行签署的个人信息授权相关协议(如有)的约定执行。本行将把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存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以收集个人信息时所述目的所需最短期限内保留持卡人的个人信
息。超出保存期限后,本行会对持卡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