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津贴及服务协议 1
儿童之家
(中文译本 )
I 服务定义
简介
儿童之家是一种儿童住宿照顾服务,为因种种家庭问题或危机而未能得到家人适当照顾的儿童,提供家居以外的照顾。
目的及目标
儿童之家为儿童提供近似家庭环境的照顾,直至他们与家人团聚或接受其他长期生活安排为止。
儿童之家的目标是:
⚫ 根据定期检讨的个别儿童福利计划, 为儿童提供有时限的暂代照顾,让他们在稳定及安全而近似家庭的环境中生活;
⚫ 保障和促进儿童的健康及福祉, 并培育他们的整体成长及发展,包括他们在体能、社交、情绪与智能方面的需要;以及
1 這份《 津貼及服務協議》 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 鼓励接受住宿照顾服务的儿童发展潜能,并培养他们的 责任感、自尊及自理能力。
服务性质
儿童之家提供的服务如下:
a) 基本照顾,包括:
⚫ 在与一般家庭相若的环境中提供住宿;
⚫ 由家舍家长注 1 [或「替假家长」(当家舍家长不在时 )]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家居照顾;
⚫ 提供全职家务助理服务, 以处理日常家务;
⚫ 提供充足及各类切合儿童年龄和需要的食物;
⚫ 安排合适的基本衣物和日用必需品;以及
⚫ 为儿童安排交通工具或接送儿童参加各类适合他们年龄及需要的活动或节目。
b) 满足个别儿童需要的服务,包括:
⚫ 督导日常活动及起居生活,包括学业及家课;
⚫ 联系涉及儿童住宿安排的其他重要人士,包括学校、其他机构、家人/监护人及转介机构或社工,以确保
工作计划得以完成; 以及
⚫ 鼓励及协助儿童与亲生家庭/监护人保持联络,并安排儿童短暂回家度假,以准备他们日后与家人团聚的事宜与转介机构或个案社工紧密合作。
c) 福利计划及辅导,包括:
⚫ 透过定期个案讨论或检讨,与涉及儿童住宿安排的相关人士制订和检讨个别儿童的计划或活动,以更新和检视工作计划进度; 以及
⚫ 为儿童提供个别或小组辅导, 协助他们处理导致需要暂代照顾的根本问题。
d) 社交及康乐活动,包括:
⚫ 安排各类社交及康乐活动, 包括以家庭为单位参与的社区节目及活动; 以及
⚫ 提供培养儿童个人才能和志趣的机会。
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年龄介乎 4 至 18 岁而未能得到家人适当照顾的儿童,当中或包括学习迟缓或智力有限的儿童、有轻微行为或情绪问题的儿童, 或有轻微健康问题并经医生评估为适合小组生活的 儿童。儿童入住时通常为全日制学生。
所有转介经由社会福利署(「社署」)儿童住宿照顾服务中央转介系统办理。
名额
每 个 儿 童 之 家 最 多 接 收 八 名 儿 童 , 不 包 括 家 x 家 长 的 子 女
(以不超过两名较理想)。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
1 | 一年内的宿位使用率注 2 | 75% | |
2 | 一年内完成定期个案检讨的比率 | 注 3 | 90% |
3 | 一年内完成个人工作计划的比率 | 注 4 | 90% |
4 | 一年内提供活动/小组注 5 的数目 | 4 (以每个儿童之家计 算) |
服务成效
服务成效 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受 照顾 儿童对儿 童之家服务的满意率注 6 | 75% |
2 | 家长或监护人对儿童之家服务的满意率注 7 | 75% |
(注释载于本《津贴及服务协议》下称《协议》结尾 )
备注: 个别营办者承诺的额外服务量/服务成效标准各有不同。
基本服务规定
有关规定包括:
⚫ 每日 24 小时照顾,任何时间须至少有一名工作人员在场;
⚫ 提供至少一日三餐充足及各类切合儿童年龄和需要的食物;
⚫ 安排合适的基本衣物和日用必需品;
⚫ 注册社工注 8 ;
⚫ 全职家务助理;
⚫ 每个儿童之家最多接收八名儿童,男女童须入住不同寝室;
⚫ 提供切合儿童年龄的玩具、书籍及其他设施; 以及
⚫ 所有服务运作须遵守《儿童住宿照顾服务中央转介系统程序手册》的规定。
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此外,社署会符合以下特定的表现标准:
⚫ 在收到有关宿位空缺的书面通知后七个工作天内,由儿童住宿照顾服务中央转介系统向相关服务营办者提供具备最新和完整资料的转介。
社署履行上述责任的实际表现,预期会影响服务营办者能否符合本身所须达到的表现标准。
IV 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津贴
在指定时限内(只适用于有时限的项目 ), 服务营办者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 包括聘用注册 社工、合资格专业人士和辅助人员涉及的公积金,以及适用于 营 办服务项目的其他费用 ( 用以支付其他相关运作开支,包括 家舍家长配偶的奖励金、雇员补偿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经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的处所的实际租金、地租和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有效《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资助政策及程序发出的有效管理信函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以及特定服务的相关指引(如有的话)。 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 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引致而超出核准津贴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和财务申报规定
服务营办者接纳《协议》后,每月会获发整笔拨款资助款项。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 包括预算 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和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 第 50 章) 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两名 机构的授权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只适用于有时限的项目)
本《协议》在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信所指定的时限内有 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本《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未有按社 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和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社 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 以终止本《协议》。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到新的要求。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 指引、服务需要和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而定。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除本《协议》外, 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
的规定 / 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及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注释
索引 说明/定义
注 1 家舍家长是受雇于服务营办者以担任暂代家长, 并在
儿童之家社工紧密的监督和指导下, 负起照顾儿童的整 体 责 任 。 家 x 家 长 须 与 他 / 她 的 配 偶 及 子 女 ( 如 适 用 ) 一同居于儿童之家内。 他/ 她的配偶在外应该有固定职业, 须于工余时间在儿童之家担当家长的角色,以及协助照顾和管理儿童之家的事务。一般来说,他/她的配偶被视为义工并可获奖励金。
注 2 宿位使用指由入住日期起至正式离开当日所使用的宿位数目。
宿位使用率的计算方法
= 年内每日入住人数* 总和 × 100% 8 个名额 x 年内营运日数
75% 的宿位使用率相等于每个有 8 个名额的儿童之家
经常住有 6 名儿童。
* 每日入住人数包括因患病/返家度假而暂时离开的儿童, 以及离开儿童之家前回家试住的儿童。
注 3 定期个案检讨指由儿童之家提议举行的个案会议,检讨须符合以下标准:
a) 参与者包括儿童之家社工、儿童及第三方,即家 长
/ 转介社工/ 家舍家长/ 教师/ 临床心理学家等;
b) 有关儿童的具体范畴,包括工作计划、住宿计划、家庭团聚计划或在住宿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
c) 把检讨记录在案,即备存有关记录;
d) 制订跟进行动; 以及
e) 个案检讨的次数设定为每名儿童每年两次,而第
一次检讨须于每名儿童入住后首六个月内进行。第二次和其后的个案检讨会于上一次检讨会议当日起计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定期个案检讨达标指定期个案检讨完成。
定期个案检讨达目标百分率的计算方式
= 期内完成的个案检讨数目 × 100%
期内须完成的个案检讨数目
注 4 个人工作计划指由儿童之家为满足个别儿童需要而定
的计划,须包括目的、具体目标、提供服务的过程、计划内容及达成或检讨目标的期限 ( 服务质素标准 11) 。个人工作计划数目设定为每名儿童每次个案检讨时制订两项工作计划。
个人工作计划达标指为每名儿童完成个人工作计划。
个人工作计划达目标比率的计算方式
= 期内完成的工作计划数目 × 100% 2 x 期内须完成个案检讨的数目
注 | 5 | 活动/小组指每个儿童之家安排与「 服务性质」相符 的集体活动,工作人员会参与安排,并有既定目标、计划内容,以及进行评估并记录在案。活动/小组不能按节数计算。 |
注 | 6 | 受照顾儿童对儿童之家服务的满意度是每年按服务营 |
办者所提供并已获得社署同意的特定问卷调查结果计算。经转介社工与儿童之家社工协商后,年幼或被视 为心智能力不足的儿童不须填写问卷。 |
受照顾儿童满意率的计算方法
于特定问卷调查中对儿童之家
= 整体生活状况表示「满意」 × 100%
或「非常满意」的儿童数目已填妥特定问卷的儿童总数
注 7 家长或监护人对儿童之家服务的满意程度是每年按服
务营办者所提供并已获得社署同意的特定问卷调查结果计算。每个接受儿童之家住宿服务的个案只须填写一份问卷, 其家长/监护人应互相协调以给予整合的回 覆。如家长/监护人被视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或
不适宜就子女事宜作出决定,在转介社工与儿童之家社工达成共识后, 有关家长/监护人则无须填写该问卷。
家长/监护人满意率的计算方法
于特定问卷调查中对儿童之家服务表示「满意」或「非常满意」的
= 家长/监护人数目 × 100%
已填妥特定问卷的家长/监护人总数
注 8 注册社工指《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第 505 章)规定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