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江苏东方xx股份有限公司与
江苏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之
补充协议(四)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四月
x协议由江苏东方xx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xx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四月 二十二日签署于苏州市xx区盛泽镇。
甲方:江苏东方xx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乙方:江苏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xx区盛泽纺织科技示范园法定代表人:xxx
xx:
1. 甲方通过向乙方、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乙方、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望高科”)100%股权实现重组上市(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甲乙双方签署了《江苏东方xx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以下简称“《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江苏东方xx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江苏东方xx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江苏东方xx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上述协议以下统称“《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 根据上述《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重组业绩承诺期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乙方承诺国望高科 2018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净利润不低于 124,412 万元; 2018 年度与 2019 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净利润不低于 261,111 万元; 2018 年度、2019 年度与 2020 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净利润不低于 405,769 万元。
3. 受新冠疫情影响,化纤行业尤其是涤纶长丝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根据甲方公告,国望高科 2020 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10,819.89 亿元,未能完成 2020 年度的业绩承诺。
4.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相关问题答记者问(2020 年 05 月 15 日),就标的资产业绩因受疫情影响较大预计无法完成业绩承诺的,在上市公司会同业绩承诺方对标的资产业绩受疫情影响情况做出充分评估,经双方协商一致,严格履行股东大会等必要程序后,原则上可延长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或适当调整承诺内容,调整事项应当在 2020 年业绩数据确定后进行。
根据上述情况及相关政策精神,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业绩承诺期限的调整
1.1 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对乙方业绩承诺期进行延期,即业绩承诺调整为:本次重组业绩承诺期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1 年度,乙方承诺国望高科 2018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净利润不低于 124,412 万元; 2018 年度与 2019 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净利润不低于261,111 万元;2018年度、2019 年度与 2021 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净利润不低于 405,769 万元。其他业绩承诺内容不变。
1.2 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乙方在 2021 年度未能够完成上述业绩承诺,乙方承诺将对国望高科 2018 年度、2019 年度与 2021 年度经审计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净利润与当期承诺净利润数 405,769 万元之间的差额,按照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补偿条款安排进行补
偿。
第二条 锁定期安排
2.1 鉴于乙方因本次重组取得的甲xxx股份在约定的锁定期(自甲xxx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时,乙方在本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期间尚未届满且乙方尚未履行完毕其在本补充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补偿条款约定义务,因此乙方在此xxxx,将前述锁定期延长至本补充协议确定的业绩承诺期间届满且业绩承诺补偿条款约定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2.2 乙方就本次重组取得的甲xxx股份,由于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也应遵守上述承诺。
第三条 协议的生效
x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后成立,并自本补充协议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条 其他
3.1 本补充协议为《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
(二)》、《补充协议(三)》的补充协议,与《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补充协议
(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事项,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以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约定为准。
3.2 本补充协议一式捌(8)份,双方各执壹(1)份。其余由甲方收存,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东方xx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四)》之签章页)
甲方:江苏东方xx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东方xx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四)》之签章页)
乙方:江苏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