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8 证券简称:ST亚邦 公告编号:2018-094
证券代码:603188 证券简称:ST亚邦 公告编号:2018-094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合同》的进展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合同签署情况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或“乙方”)与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连云港化工园区管委会”或“甲方”)分别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2017 年 9 月 11 日、2018 年 2 月 9 日签订了《投
资合同》、《投资合同补充协议》、《投资合同补充协议二》。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2017 年 9 月 12 日和 2018 年 2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亚邦股份关于公司与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1)、《亚邦股份关于公司与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合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5)、《亚邦染料股份关于公司与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合同>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018)
二、投资合同的进展情况
甲、乙方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2017 年 9 月 11 日、2018 年 2 月 9 日签订了
《投资合同》、《投资合同补充协议》和《投资合同补充协议二》,在《投资合同补充协议二》中部分约定内容如下:
一、一期土地具体事项的约定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 供地。甲方根据乙方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向乙方提供 156 亩园区用地:用地座落及四至(具体见红线图)
东至:大咀大沟
西至:澄鑫化工东围墙北至:珠江西路
南至:头排河
2. 就第一期项目 156 亩用地,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 180 天内完成项目用地“招、拍、挂”工作。
3. 服务。甲方向乙方提供“零距离”服务,甲方和县政府相关部门提供项目审批全程代办服务,县行政服务中心提供一条龙跟踪服务。
4. 甲方负责协调所供用地具备开工建设所必须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本条件。企业投产前后,甲方负责有偿向乙方提供水、电、汽、污水处理等服务。涉及架设专线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承担土地费用(25 万/亩)共计:叁仟镹佰万元整 (3900 万元),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原 5000 万元土地保证金中 1000 万元用于抵算一期土地费用,余下土地款须在办理相关证件之前全部交清。
2.乙方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l 个月内开始办理环评安评等手续,2 个月内提供总体规划、有资质单位(化工设计院)设计的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及施工图。施工图纸经甲方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如乙方在审查批准后 2 个月内未能开工建设的,甲方有权对该宗土地进行调整。
3.该项目的建设期为 12 个月,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之前投产,且经营
年限不得少于 20 年,在经营年限内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
4.乙方承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规划设计、施工及安全设施符合园区总体规划要求,不得擅自开采地下水、地表水、自建锅炉,同时按甲方对进区企业的规划要点,做好厂区内外绿化、亮化、美化工程。
5.乙方承诺项目投产前,必须完成安全评价以及环保和安全消防设施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6.乙方承诺投产后在厂区外无明显异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除雨水以外所产生的废水(包括生活废水)必须经过预处理并达到污水处理厂的接收标准后,排放到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7.乙方所有涉及高危工艺必须安装 DCS 系统,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损失由乙方自负。
二、前期 5000 万元投资供地保证金,抵算一期土地款 1000 万元后,剩余 4000万元保证金的约定。
如甲方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 180 天内完成项目用地“招、拍、挂”工作,甲
方应在 30 日内将保证金返还乙方。甲、乙双方明确二期供地为 397 亩(具体以红
线图为准),投资项目为高档有机颜料 2000 吨,投资总额为 5 亿元。
三、原《投资合同》中与以上条款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其他条款不变。
四、本补充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鉴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灌南县政府下发《告知书》,灌南县堆沟化工园区内所
有企业停产进行环保集中提标改造工程,截止目前,尚未有企业复产。2018 年 5
月 18 日江苏省环保厅下发《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8〕205 号),通知要求,辖区内暂停除环保基础设施类项目和民生类项目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限制期限六个月。
根据上述文件的相关要求,甲方至本补充协议签订时,尚未完成一期项目用地的出让前清理工作,乙方暂停一期苯甲酰氯延伸产品项目的各项报批工作。基于上述事实,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签订本补充协议:
一、原《投资合同补充协议二》
(1)乙方责任和义务:“3.该项目的建设期为 12 个月,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之前投产,且经营年限不得少于 20 年,在经营年限内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
现修改为:3.该项目的建设期为 12 个月,具体投产时间根据一期土地出让
合同签订时间以及乙方实际项目建设进度确定,且经营年限不得少于 20 年,在
经营年限内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
(2)“二、前期 5000 万元投资供地保证金,抵算一期土地款 1000 万元后,
剩余 4000 万元保证金的约定。如甲方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 180 天内完成项目用
地“招、拍、挂”工作,甲方应在 30 日内将保证金返还乙方。甲、乙双方明确二
期供地为 397 亩(具体以红线图为准),投资项目为高档有机颜料 2000 吨,投资总
额为 5 亿元。”
现修改为:二、前期 5000 万元投资供地保证金,抵算一期土地款 1000 万元
后,剩余 4000 万元保证金的约定。如甲方未能在《投资合同补充协议三》签署后
两年内完成项目用地“招、拍、挂”工作,甲方应在 30 日内将保证金返还乙方。
甲、乙双方明确二期供地为 397 亩(具体以红线图为准),投资项目为高档有机颜
料 2000 吨,投资总额为 5 亿元。
二、除上述修改外,原《投资合同补充协议二》其他条款不变。
三、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