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禁止於室外堆積易燃爆炸物或其他違禁物品或散發刺鼻氣味,以策公共安全。十三、禁止於本社區四周外觀窗及樓梯間、門廳等公共場所曝曬衣物,以免妨礙觀瞻。十四、垃 圾應作好分類後裝袋密封,資源回收類請住戶放置 C 棟 1F 資源回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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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社區生活管理規約及組織章程
本草約於 96 年 6 月 9 日提交第一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訂定
本規約於 97 年 4 月 13 日提交第二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二次討論訂定
本規約於 98 年 5 月 3 日提交第三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三次討論訂定
第壹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上城」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決議遵守本規約。本規約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x規章用辭定義如下:
一、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上城)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二、專有部分:指社區之一部分,在構造上可獨立使用,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亦即指各住戶所購房屋之室內及其附屬建築物部分)。
三、共用部分:指社區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而供全體住戶共同使用者(亦即指本社區之公共設施部分)。
四、約定專用部分:指社區共同使用部分經分管協議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如本社區之地下室停車位約定由購買停車位者使用部分)。
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六、管理委員會:由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推選出管理社區事務之區分所有權人所組成之團體。
七、住戶:指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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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委員會僱傭而執行本社區管理維護事務之自然人(如保全員、清掃人員)或建築物管理顧問公司。
第貳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第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第四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或有違反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五條 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及公共設施分管使用管理約定:
(停車場使用規約如 17 頁--附件一)
一、社區地下室之保存登記方式為各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管理約定如下:
(一)共用部分:包括樓梯間、受電室、泡沫消防室、水箱、機車停車位、機電室、機械室、發電機室、 台電及自用配電室、消防泵浦室及其他各項社區公共設施規劃空間等,其由本社區全體住戶共同使用及維護管理。
(二)約定專用部分:地下室除共用部分者外,其餘依法令申請為停車位、車道、剩餘迴轉空間等部分為約定專用部分,由訂購汽車停車位之車位者就其所購編號停車位部分為使用、收益及處分,但不得出售或出租予本社區住戶以外之第三人。
二、社區地面層之共同使用部分皆屬共用部分,由本社區全體住戶共同使用及維護管理。
三、社區地面以上之各棟別所屬之樓梯間、電梯間及屋頂突出物等,由購買該棟別之住戶使用及管理。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及公共設施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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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基於對本條第一、二、三款之充分認知,茲確認並同意除就購買本社區地下層編號之汽車停車位外,對其他停車位皆不得主張任何管理、使用及收益權。
五、若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將本戶房地出讓他人時,應告知他人本約訂內容及效力,亦即本約定對繼讓者具有依本分管約定內容與本社區全體住戶就本社區之共同使用部分協定分管之效力,且於本戶房地轉讓契約成立時,本分管約定亦隨同對之生效;第二繼讓者以下亦均依此程序適用。
六、出讓者及其後之繼讓者,基於對本約定第五條之認知,如將來本戶房地產權出讓時,均負有將本分管約定內容告知繼讓者並使其確認之義務,否則如該繼讓者對本社區共同使用部分之區分管理造成侵害時,出讓人應負賠償責任。
七、關於地下室停車空間兼防空避難室部分,於緊急狀況發生時,停車位約定專用使用權人應將之開放供全體住戶避難使用,不得拒絕。
八、本第五條所述之協議約定內容,於 96 年 6 月 9 日經第一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定程序決議通過,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應切實遵守,日後絕不以任何藉口拒絕履行或主張其他權利。
第六條 社區大樓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各住戶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 或其他類似之行為。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報請各該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由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七條 住戶應遵守事項
一、住戶欲搬遷入本社區或為內部裝璜工程,應由該住戶出具書面切結書予社區管理處備查,切結其搬遷或裝潢無損及社區共用部分財產之虞並繳納保證金二萬元、環境維護費一仟元及應分擔之公共費用後始可遷入或動工,本案時施日期由管理委員會訂定之。其後若因搬遷或裝潢造成社區財產之毀損者,由保證金中支付維修費用,不足部分應再行補足,若無造成社區財產毀損者,保證金金
額無息退還。(搬遷暨裝潢施工管理辦法如附件九)
二、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施工前三日應向管理室提出施工申請,獲許可後,由管理室公告週知;若施工期逾ㄧ週以上案場,需繳交貳仟元公共用電補助費。
三、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住戶專有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五、本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人員之進入或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時,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倘有毀損,並應補償所生之損害或回復原狀。
六、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七、住戶不得於消防間隔、樓梯間、共同走廊、法定空地及其他共用部分等處所堆置雜物(含鞋)、設置柵欄門扇、鞋櫃、增建房舍、設置廣告物、路障、私設停車位而妨礙住戶之出入;若有違反規定,依每日告發一次加收環境清潔費壹仟元整。
八、為維護社區內、外觀之整體性,各住戶不得任意裝置鐵窗,而廣告物之設置亦應於管理委員會所決議統一裝置之地點為之。
九、室內裝潢或整修不得改變建築結構及外觀或遷移衛浴設備排水管道間,並應遵守本大樓裝潢施工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十、本大樓公共部分為住戶共有,不得以任何方式佔用公共區域或設施,以維護公眾權益。
十一、禁帶笨重物件使用電梯,如有破壞電梯者,應負責賠償之。
十二、禁止於室外堆積易燃爆炸物或其他違禁物品或散發刺鼻氣味,以策公共安全。十三、禁止於本社區四周外觀窗及樓梯間、門廳等公共場所曝曬衣物,以免妨礙觀瞻。十四、垃圾應作好分類後裝袋密封,資源回收類請住戶放置 C 棟 1F 資源回收室。
十五、本社區周圍上下及外牆面均為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維護其外觀使用,非經管委會決議不得安裝鐵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若必須裝設鐵窗
或招牌時,其型式與規格由管委會決議之,並由管理委員會統一製作。
十六、不得拒付或拖延應繳之管理費用或公共分擔費用,否則本會得公告未繳費者名單並依法訴追,並暫停其公共設施使用服務(如感應卡消號、郵件代收…等)。
十七、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十八、社區內公共領域為全面禁止吸煙區,並禁止亂丟煙蒂、吐檳榔渣汁,違者罰款一仟元,於電梯車廂內抽菸者加收環境清潔費一仟元整;另住戶僱傭施工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時,罰款由裝潢施工保證金扣罰。
十九、社區內禁止燃(放)金紙、鞭炮;祭祀燃燒金紙,請至A 棟外人行道上燃燒。二十、社區中庭花園等公共領域禁止嬉戲、滑直排輪、騎自行車及各種球類運動。
二十一、區分所有權人資格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至管理中心提示建物謄本並登錄住戶基本資料;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各項規定。
住戶違反前項之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之。
第八條 社區公共基金之設置來源及管理(基金管理辦法如 19 頁--附件二):一、起造人按工程造價比例提列之金額。
二、區分所有權人應以其所購房屋每戶新台幣壹萬元為計算基準繳交公共基金。三、公共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之,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選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及餘額移交予新任之管理委員會。
第九條 社區住戶每月應支付管理費用之分擔
住戶就社區公共設施之用水、用電、機具維修、管理服務人員薪津等每月固定支出之費用,應依管理委員會決議之金額共同分擔支付;社區未遷入之區分所有權人亦應支付與已遷入戶之區分所有權人每月應支付費用額之相等費用。
未遷入空戶雖因故遭拆錶斷電(水),該戶之區分所有權人仍有繳納斷電(水)期間所生公共電(水)費之義務;拆錶逾 2 年以上欲申請重新裝錶之區分所有權人,除有補繳拆錶期間所生公共電(水)費之義務外,新申請計錶須納入社區公共系統內
,不得獨立於公共系統之外,以保障全體住戶攤繳公共費用之公平性。
區分所有權人積欠應納管理費用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第十條 罰則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委員會促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規約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規約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房屋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参章 管理組織
第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社區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召集人。
親自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者,可抵繳 1000 元管理費/戶。委託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者,可抵繳 500 元管理費/戶。
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者,得召開區分所有權人之臨時會。倘發生重大事故而有及時處理之必要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起,管理委員會亦得請求召開臨時會。
第十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載明開會之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第十四條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二、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三、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四、本社區應決議事項得採通訊投票方式辦理。
第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關於下列事項,第一次召集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行之;惟若同一議題,於第一次召集無法達二分之一人數時,第二次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三分之一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 之同意行之。
一、社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社區之重大修繕、改良或重建事宜。
三、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四、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第十六條 x辦法於 97 年 4 月 13 日經第二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定程序通過決議修訂;本辦法若有修訂,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定程序修訂後公告實施。
第十七條 社區管理委員會
社區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推選出數位區分有權人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之編組、職務如下:
一、主任委員。 二、副主任委員。三、財務委員。 四、監察委員。 五、安全委員。
六、設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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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委員。 八、俱樂部委員。九、公關委員。 十、環保委員。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產生之公共事務,本社區由區分所有權人互選已進住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同戶籍ㄧ親等屬為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
本會委員選舉以居住型態為區分,共計 15 名:A、 B、C、D、E 棟各 3 名,由各區分所有權人投票選舉產生該區委員,不依區分所有權比例計算。
管理委員經推選後,應由管理委員會中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對內與各委員密切聯繫會務與活動之推行,並負責社區各項會議之召開及擔任主席。
管理委員之資格及選任
一、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二、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
三、委員之任期為委員產生之日起,為期一年期,連選得連任。惟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
四、管理委員會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當日起視為當然解任。第十八條 主任委員之編制及其職掌
主任委員置一人,掌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管理委員會決議事項並仲裁社區事務,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二、於年度(同委員會任期)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
執行事務。
三、得經管委員會決議,對公用部分投保公共危險及其他財產保險。第十九條 副主任委員之編制及其職掌
副主任委員置一人,掌理下列事項:
一、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為第一順位代理人。
二、負責安全、公關、俱樂部等業務協助處理,經常性財務收支、帳務處理及社區工程、用品採辦業務協處審議。
第二十條 財務委員之編制及其職掌
財務委員置二人,掌理下列事項:財務委員-1
一、掌管公共基金、管理費(管理與維護分擔用)及使用償金等之收取、存管及支出等出納業務督考。
二、定期(每月)公告財務收支報表。三、與財務委員-2 互為代理人。
財務委員-2
一、公共基金、管理費(管理與維護分擔用)及使用償金等之收支帳務處理等會計業務督考。
二、與財務委員-1 互為代理人。第二十一條 監察委員之編制及其職掌
監察委員置二人,掌理下列事項:監察委員-1
一、負責經常性財務收支及帳務處理審查。二、對各權責委員履行職責之監察協處。 三、與監察委員-2 互為代理人。
監察委員-2
一、社區工程、用品等採辦業務審查。 二、對各權責委員履行職責之監察協處。三、察委員-1 互為代理人。
第二十二條 安全委員之編制及其職掌
安全委員置二人,掌理下列事項:安全委員-1
一、門禁安全管制督考。
二、停車場及車道管理督考。
三、與安全委員-2 互為代理人。安全委員-2
一、公共設施及設備安全督考。
二、公共通(廊)道及避難通路等檢查督考。三、與安全委員-1 互為代理人。
第二十三條 設備委員之編制及其職掌
設備委員置二人,掌理下列事項:設備委員-1
一、負責電梯、電扶梯、停車設備等升降機設備及門進禁感應、監視、對講、防盜、警示、電信、共同天線、停車場指示燈、避雷針、航空燈等弱電設備之保養維護與更新業務督考(電梯、電扶梯、停車設備等升降機、弱電設備)。
二、與設備委員-2 互為代理人。設備委員-2
一、負責電氣設備、供排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緊急發電系統等之保養維護與更新業務督考(水電設備、消防系統);公共設施之修繕與改良業務督考(土木工程及其他設備)。
二、與設備委員-1 互為代理人。第二十四條 行政委員之編制及其職掌
行政委員置一人,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區規約、管理規範、文卷、公共財產等研訂與建檔納管業務督考。
二、社區通知事項通告、問券調查、住戶意見收集、會議召開與執行等業務督考。第二十五條 俱樂部委員之編制及其職掌
俱樂部委員置一人,掌理下列事項: 一、俱樂部設施及設備管理維護督考。
二、俱樂部營運管理(費用、點數等)業務督考。
第二十六條 公關委員之編制及其職掌
公關委員置一人,掌理下列事項:
一、負責社區節慶、聯誼等活動籌辦事宜。二、負責社區住戶公關互動與糾紛協處。
三、負責大廳管理室櫃檯服務事項(訪客接待,郵件物品代收與交付,電話接聽
與傳達,費用代收與交付、代訂代客服務及其他委辦事項督考)。第二十七條 環保委員之編制及其職掌
環保委員置二人,掌理下列事項:環保委員-1
一、負責經常性清潔打掃作業督考。二、負責園藝整理督考。
三、負責資源回收推動執行與廢棄物清運督考。
四、與環保委員-2 互為代理人。環保委員-2
一、負責週期性環境掃除、水塔蓄水池清洗,環境消毒,廢污水系統保養維護,防空避難室清除除塵,超高外牆玻璃清洗等環境衛生維持事項督考。
二、與環保委員-1 互為代理人。
第二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管理委員會應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亦得依全體管理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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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召開臨時會。管理委員會召開會議應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公告開會之時間、地點及會議事項,俾供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列席。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無法及時公告者,得於會議前二日以廣播為之。
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開會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公告之。
第二十九條 開會最低人數之限制及決議方式
管理委員會會議,須有管理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間已至,不足開會額數者,得宣佈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談話會之決議,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決議行之,但該項決議應於會後儘速通知未出席人,並須於下次正式會議,提出追認之。
第三十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二、住戶違反本規約第六條規定之協調處理。
三、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四、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五、社區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六、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八、規約、會議記錄及有關社區文件之保管。
九、服務人員之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十一、其他規約所定事項。
前項除第七款之職務執行應依決議所定方式執行外,其餘各款職務之執行方式,管理委員得自行斟酌為之。
第三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第三十二條 管理委員會之改選
委員會之改選,應於任期屆滿一個月前由主任委員召開住戶大會,並由主任委員主持會議辦理之。
第三十三條 管理委員辭任
各管理委員在任期內欲辭任者,應於辭任前一個月前提出於管理委員會,並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始得離任。
第三十四條 管理委員之解任與遞補
各管理委員倘有下列情事者,管理委員會得決議解任之:一、受褫奪公權、禁治產、破產等宣告者。
二、出售所有房屋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遷出本社區或因其他事實狀況長期居住他處者。
三、廢弛職務、連續三次未請假且未出席委員會議或濫用職權有具體證明者。(管理委員會自律公約如 35 頁--附件十)
四、各棟管理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遞補,若候補委員出缺或無意願遞補時,由主任委員於一個月內召集出缺棟住戶推選之。
五、主任委員出缺時,由副主任委員暫代,主任委員與副主委同時出缺時,推舉委員一人代行主任委員職務,代理主任委員之時間已三十天為限,代理人應
在期限內召開委員會議,重新推舉主任委員。
第三十五條 社區會議記錄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記錄,載明開會之時間、地點、開會人員、討論經過及決議事項等,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記錄,應與出席會議之簽到簿及代理出席委託書一併保存。
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前條之會議記錄,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之。
第三十六條 x社區之管理組織倘經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決議解散者,其賸餘財產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
第三十七條 x規約於經全體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後,即行公佈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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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上城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使用規約
第一條 停車場使用權人:
本停車場僅供依本規約第五條第四款約定專有使用權之區分所有權人停車使用(依房屋所有權狀之停車位編號登載亦足表彰之),該區分所有權人之家屬、使用人或停車位之承租人(僅限社區住戶),經知會本社區管理中心並登記後,亦得就本停車場為停車使用。
第二條 停車場使用約定:
一、以停車識別證為約定專有使用權之認證表徵,各停車位專有使用權人應將停車識別證置於汽車之擋風玻璃下,無停車識別證者,非經本社區管理中心查核係屬本約第一條之停車場使用權人時,不得進入停車使用,違規停車由管理室上鎖,開鎖罰款兩千元。(停車證製發辦法及停車場管理辦法,由管理委員會另訂)
二、本停車場車輛之停放以一位一車為原則,停車場使用權人不得越線停車或堆置雜物,如使用權人有兩輛車以上者,於向本社區管理中心登記後可輪替停放,惟不得侵佔他人車位或車道;另汽車停車位不得停放機車、腳踏車;機車停車位每一格僅可停放一台機車或腳踏車,違者以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三、停車場平面停車位停放之車輛以 185 公分高為上限,超高車輛不得進入,以避免毀損本停車場之結構或設備。
四、進出本停車場時,應減緩行車速度(時速十公里以下),且須開近光燈、按喇叭,依指示方向及指示燈行進,進出後並應隨時關閉鐵捲門,以確保本社區全體住戶之人身及財產安全。
五、本社區管理中心就停車場內所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停車場使用權人因放置物品於車位或車輛內而遺失者,其損失概由個人自行承擔。
六、第三人欲進入停車場維修車輛者,應向社區管理中心登記,並由車主陪同始得進入停車場內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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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違規停車之處理
(一)拍照、記錄發現時間。
(二)通報管理中心清查車主及通知車位所有權人。
(三)開發通知單;管理中心廣播或以電話連繫車主立即移車。
(四)通知後未於三十分鐘內移車,亦無法查明車主身分者,報警以刑法侵入住宅罪嫌處理。
(五)處理情形詳細記載當日工作日誌,呈報管理委員會依規約及相關管理辦法處理。
八、車道部分為共用部分,任何住戶皆不得占用或間隔或防堵之行為。
第三條 違約規定:
使用本停車場應切實遵守本規約,倘有違反者,社區管理中心得按次處以第二條第一、二款之處罰金額 (所得金額併入社區之管理費)或直接逕予排除其使用,若因而致其他使用人或本社區住戶有所損失者,違規使用肇事者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第四條 以上各項約定內容,於 98 年 5 月 3 日經第三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定程序通過決議修訂,社區全體住戶應切實遵守,不以任何藉口拒絕履行或主張其他權利。
第五條 B1 臨停區規定:
(一)供協力廠商至社區服務臨停之用,需換證。
(二)供住戶搬家或搬重物之用需要登記,搬家公司需登記且換證。
(三)供住戶或親友臨時停車之用,限 30 分鐘,超時臨停每 30 分鐘以 100 元計收,採連續累計。
(四)開放臨停時間:早上 08:00-睌上 22:00。
(五)不符合規定之住戶,將違規名單提報管委會,禁止該住戶臨停 1 至 3 個月。第六條 x規約若有修訂,由管理委員會依法定程序修訂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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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社區公共基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
確保本社區公共基金資源妥切及有效運用。第二條 辦法的訂定及修改
x辦法訂定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會議多數決議同意生效,本辦法修改需社區管理委員會會議全員出席經多數決議同意生效。
第三條 收入及支出(概算表)一、社區公共基金來源:
1.興富發建設公司提撥基金
2.區分所有權人繳交管理基金
3.區分所有權人預繳管理費
4.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繳交管理月費
5.其他
二、社區公共基金支出
1.為維持公共設施正常運作之必要費用(如水電費、修復費)。
2.為確保公共事務正常運作之必要費用(如建築管理費)。
3.為保全公共設施之必要費用(如公共設施產險費)。
4.其它因社區公共事務所生之必要費用。
第四條 社區公共基金的保管
一、以銀行定存(儲)為主以確保本息。
二、以銀行活存(儲)為輔以支應當期費用。
第五條 預算的編列審核及實施
每年第四季由財務委員依歷史費用資料併下一年度計畫編列,經社區管理委員會預算審核會議通過後得公佈實施。
第六條 費用的報銷及核准
- - - - - -
一、預算中明列之費用得由支用人(單位)檢具單據經主任委員、監察委員簽核據向財委核付。
二、預算中未明列之費用且金額在參萬元以內得由支用人(單位)檢具單據經主任委員、監察委員簽核據向財委核付,並於當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會議追認。
三、公共設施水電費費用之支付不受上限。
四、第一年度預算編核前之費用若經於社區管理委員會會議表列報備,視同預算內項目。
五、便於支應日常社區公共事務雜項支出,管委會得設立零用金委由社區總幹事管理,而於每月底盤點出帳補充,零用金金額由財務委員決定,但不得逾前月零用金支出金額兩倍。
六、其它費用應經社區管理委員會會議同意方得支應。
第七條 收支報表
每月收支明細應於下月社區管理委員會會議內提出後於公告欄公佈。
第八條 管理費繳交管理辦法
一、繳費週期:以每二個月一期為單位收繳管理費 (管理中心發出繳費通知單) 。二、繳費期限:年繳期間為每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期繳期間為單月 10 日至 31 日 三、次月第 1 日於公佈欄公告未繳管理費之住戶明細並通知未繳者。
四、逾一期仍未繳交者,管理中心須寄發催繳函予以催繳。
五、逾二期仍未繳交管理費者,管委會將寄存證信函給未繳戶。
六、逾三期仍不繳交者,管委會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申請支付命令,由法院強制執行,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七、事關各住戶權益,請住戶於繳費期限內繳交管理費。
八、住戶攜帶繳費通知單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憑條,逕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繳費,並向櫃檯索取收據憑證。
九、開立支票者,請註明上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抬頭並劃線,且限即期支票。
十、使用轉帳住戶,社區往來銀行帳號:xxxx-xxxxxxx 戶名:上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第九條管理費之繳納
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
二、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負責,費用收繳以權狀坪數為計算單位,其面積為每一住戶之專有部分及共有部份之總合。
三、管理費繳納標準:
住宅:每月每坪(依權狀)新台幣 50 元。店面:每月每坪(依權狀)新台幣 35 元。機車停車位每月每位新台幣 50 元。
汽車平面停車位每月每位新台幣 100 元。機械停車位每月每位新台幣 200 元。
依第三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年繳管理費每月每坪(依權狀)新台幣 45 元,準時繳交管理費每月每坪新台幣 50 元,逾期繳交管理費每月每坪新台幣 55 元,管理費收繳為兩個月一期。
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四、管理費以足敷第三條第二款開支為原則,由管理委員會研訂收費基準公佈之。
五、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一○%計算。
六、本辦法於 98 年 5 月 3 日經第三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定程序通過決議修訂;本辦法若有修訂,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定程序修訂後公告實施。
附件三 上城社區室內公共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x社區各項室內公共設施之管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使用各項公共設施,請保持其整齊清潔,違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中心得請求其自力回復原狀或請求其支付清潔整理費用。
第三條 x社區各項室內公共設施(含xxx),僅供社區住戶或由住戶親自陪同之親友使用,不對外開放使用;請愛惜使用本設施內所有公物,如有故意破壞,或不依正常方式使用致其損壞者,應照價賠償。
第四條 公共設施內嚴禁抽煙、嚼檳榔、喝酒,違規者由警衛強制驅離。第五條 進入公共設施,請穿著適宜之運動或休閒服裝。
第六條 除兒童遊戲室外,請勿在公共設施內高聲喧嘩、奔跑。第七條 竊取公共設施內之公物者,依刑法之竊盜罪處理。
第八條 公共設施設有指導人員或使用指示者,請遵守其指導或指示。第九條 十歲以下孩童進入公共設施,應由家長陪同。
第十條 使用本設施完畢後,現場如己無其他人使用,請隨時手關掉電燈、冷氣及相關
電器設備之電源、門窗。
第十一條 除俱樂部休閒會舘以外,本社區公共設施開放時間為:一、週一至週五上午 08:00 時至下午 22:00 時
二、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上午 09:00 時至下午 22:00 時
三、若有特殊情況,經管理委員會議決議,得調整開放時段。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制止而不從或不依管理單位請求回復原狀或支付費用者,經報請管理委員會決議,得停止其使用公共設施一個月至三個月。
第十三條 俱樂部休閒會舘使用規定:
(一) 開放時間:自早上 10 時起至晚上 22 時止。(週五、週六至晚上 24 時)
(二) 休館時間:每週ㄧ早上 10 時起至中午 12 時止。
(三) 預約使用會議室及投影機,應親自至櫃檯繳納 5 仟元保證金後,即完成預約手續。
(四) 會議室、投影機使用完畢,應自行恢復原狀且經管理中心驗收無誤後使得辦理保證金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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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項設備使用時間限制:
1.每次 4 小時:宴會廳、棋藝室、影音視聽室、KTV。
2.每次 3 小時:會議室、撞球室、桌球室、電腦網路室。
3.每次 1 小時:電腦網路室(兒童)。
(六) 欲繼續使用者應於無人預約時,方得辦理。
(七) 租借場地分為住戶使用與商務使用,若使用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為住戶,視為住戶使用,低於四分之三則視為商務使用。
俱樂部休閒會舘使用消費標準 | |||||
設備名稱 | 商務 | 住戶 | 商務保證金 | ||
基本收費 | 基本收費 | ||||
會議室 | 3000 元/次/2 小時 | 免費 | 5000 元/次 | ||
自助 KTV | 大中包廂 | 200 元/次/2 小時 | 200 元/次/2 小時 | ||
小包廂 | 100 元/次/2 小時 | 100 元/次/2 小時 | |||
棋藝室 | 免費 | 免費 | |||
電腦網路室 | 免費 | 免費 | |||
桌球室、撞球室 | 免費 | 免費 | |||
鋼琴 | 住戶聘請師資教學借用 200 元/hr | 免費 | |||
韻律教室 | 5000 元/次/2 小時 | 免費 | |||
健身室 | 免費 | 免費 | |||
xxx/三溫暖/SPA | 免費 | 免費 | |||
休閒BAR | 1000 元/次/2 小時 | 免費 | 5000 元/次 | ||
兒童遊戲室 | 免費 | 免費 | |||
影音視聽室 | 出租使用 | 3000 元/次/3 小時 | 200 元/次/3 小時 | 5000 元/次 | |
電影欣賞 | 免費 | 免費 | |||
宴會廳 | 包廂A | 400 元/次/2 小時 | 400 元/次/2 小時 | 5000 元/次 | |
包廂B | 200 元/次/2 小時 | 200 元/次/2 小時 | 5000 元/次 |
第十五條 x辦法於96 年6 月9 日經第一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定程序通過決議訂定;本辦法若有修訂,由管理委員會依法定程序修訂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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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上城社區健身房使用辦法
第一條 x社區健身房之管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使用本設施,請保持其整齊清潔,違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中心得請求其自力回復原狀或請求其支付清潔整理費用。
第三條 請愛惜使用本設施內所有公物,如有故意破壞,或不依正常方式使用致其損壞者,應照價賠償。
第四條 請勿攜帶飲料或食物進入本設施內飲食(礦泉水除外)。
第五條 x設施內嚴禁抽煙、嚼檳榔、喝酒,違規者由警衛強制驅離。第六條 使用本設施請注意適量運動,以免造成運動傷害。
第七條 請勿於本設施內高聲喧嘩、奔跑。
第八條 竊取本設施內之公物者,依刑法之竊盜罪處理。
第九條 x設施僅限十六歲以上之人使用,十六歲以下孩童不得進入使用本設施。
第十條 使用本設施完畢後,現場如已無其他人使用,請隨手關掉電燈、冷氣及相關電器設備之電源、門窗。
第十一條 借用器具請至管理中心登記領取(限本社區住戶)。第十二條 x設施開放時間同會館開放時間
第十三條 x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之處,由管理委員會裁決之。
第十四條 x辦法於96 年6 月9 日經第一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定程序通過決議訂定;本辦法若有修訂,由管理委員會依法定程序修訂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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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撞球室使用辦法
第一條 x社區撞球室之管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使用本設施,請保持其整齊清潔,違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中心得請求其自力回復原狀或請求其支付清潔整理費用。
第三條 請愛惜使用本設施內所有公物,如有故意破壞,或不依正常方式使用致其損壞者,應照價賠償。
第四條 x設施內嚴禁抽煙、嚼檳榔、喝酒,違規者由警衛強制驅離。第五條 使用本設施請勿攀踏桌面。
第六條 請勿於本設施內高聲喧嘩、奔跑。
第七條 竊取本設施內之公物者,依刑法之竊盜罪處理。
第八條 x設施僅限十六歲以上之人使用,十六歲以下孩童進入本設施,應由家長陪同,若不慎發生意外,由家長負責。
第九條 使用本設施完畢後,現場如已無其他人使用,請隨手關掉電燈、冷氣及相關電器設備之電源、門窗。
第十條 借用球具請至管理中心登記領取〈限本社區住戶〉。第十一條 x設施開放時間同會館開放時間。
第十二條 x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之處,由管理委員會裁決之。
第十三條 x辦法於96 年6 月9 日經第一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定程序通過決議訂定;本辦法若有修訂,由管理委員會依法定程序修訂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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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桌球室使用辦法
第一條 x社區桌球室之管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使用本設施,請保持其整齊清潔,違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中心得請求其自力回復原狀或請求其支付清潔整理費用。
第三條 請愛惜使用本設施內所有公物,如有故意破壞,或不依正常方式使用致其損壞者,應照價賠償。
第四條 請勿攜帶飲料或食物進入本設施內飲食。
第五條 x設施內嚴禁抽煙、嚼檳榔、喝酒,違規者由警衛強制驅離。第六條 進入本設施,請穿著適宜之運動鞋及休閒服裝。
第七條 請勿於本設施內高聲喧嘩、奔跑。
第八條 竊取本設施內之公物者,依刑法之竊盜罪處理。
第九條 十歲以下孩童進入本設施,應由家長陪同,若不慎發生意外,由家長負責。第十條 使用本設施後欲離開前,請將室內物品、器材歸位。
第十一條 使用本設施完畢後,現場如已無其他人使用,請隨手關掉電燈、冷氣及相關電器設備之電源、門窗。
第十二條 x設施開放時間同會館開放時間。
第十三條 兒童進入本設施,家長應盡看護責任,如有受傷情事,管理委員會不予負責。第十五條 x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之處,由管理委員會裁決之。
第十六條 x辦法於96 年6 月9 日經第一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定程序通過決議
訂定;本辦法若有修訂,由管理委員會依法定程序修訂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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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棋藝室使用辦法
第一條 x社區棋藝室之管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使用本設施,請保持其整齊清潔,違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中心得請求其自力回復原狀或請求其支付清潔整理費用。
第三條 請愛惜使用本設施內所有公物,如有故意破壞,或不依正常方式使用致其損壞者,應照價賠償。
第四條 x設施使用完畢後,象棋、撲克牌、麻將用具、桌椅、設備請歸位。第五條 x設施內嚴禁抽煙、嚼檳榔、喝酒,違規者由警衛強制驅離。
第六條 x設施內之象棋、撲克牌、麻將用具,請勿攜出本室。第七條 請勿於本設施內高聲喧嘩、奔跑。
第八條 竊取本設施內之公物者,依刑法之竊盜罪處理。
第九條 十歲以下孩童進入本設施,應由家長陪同。
第十條 使用本設施後欲離開前,請將室內物品、器材歸位。
第十一條 使用本設施完畢後,現場如已無其他人使用,請隨手關掉電燈、冷氣及相關電器設備之電源、門窗。
第十二條 x設施開放時間同會館開放時間。
第十三條 x設施可供住戶閱讀溫書使用,但應以棋藝使用為優先
第十四條 x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之處,由管理委員會裁決之。
第十五條 x辦法於96 年6 月9 日經第一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定程序通過決議訂定;本辦法若有修訂,由管理委員會依法定程序修訂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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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xxx、SPA、三溫暖蒸氣烤廂使用辦法
第一條 開放日程:每年 5 月 31 日起〜10 月 31 日止。(管委會得視天候狀況調整)第二條 開放時間比照泳池開放時間。
第三條 入浴前先淋浴,並穿泳衣、泳帽及做暖身運動。第四條 禁止大聲喧嘩或在池邊嘻戲,以免發生危險。 第五條 嚴禁攜帶玻璃、尖物等危險物品入內。
第六條 禁止丟棄雜物或在池中吐痰、排泄以維護水質與環境清潔。
第七條 有傳染病、心臟病、皮膚病患者或飲酒後,不得進入使用本設施。 第八條 有關公共設備如公共廁所、更衣室等,請妥善使用,保持清潔乾淨。第九條 於清潔消毒或換水期間請勿使用。
第十條 小孩六歲至十四歲或身高未達 110 公分者,入池戲水,需成人陪同,安全請自行負責。
第十一條 使用本設施,請遵守救生人員指示,以維護公共安全。
第十二條 x辦法於 96 年 6 月 9 日經第一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定程序通過決議訂定;本辦法若有修訂,由管理委員會依法定程序修訂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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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搬遷暨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第一條 x辦法依本社區生活管理規約及組織章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社區住戶搬遷包括:住戶搬(遷)入住戶搬(遷)出
第三條 社區住戶搬遷暨裝潢施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住戶及保全員會同指引搬家工人或裝潢施工人員至相關區段電梯;使用電梯時應將電梯包裝完成,同時請警衛保全員督促檢查。
二、住戶搬(遷)入時至管理中心填寫相關資料,由管理中心核對身份,繳驗戶長身份證影本呈送管理委員會存查,並提供本社區規章及相關管理辦法供住戶知悉。
三、住戶搬遷(遷)出時,警衛保全員(車道哨)應先行詢問管理中心,查明住戶管理費是否已繳清。
四、填寫搬遷暨裝璜施工保證切結書、收款證明單、裝潢施工包商注意事項、搬遷暨裝潢施工申請表(如本辦法另件一、二、三、四)。
第四條 警衛哨執行事項:ㄧ、大門哨登記程序:
1通知住戶並填寫搬遷暨裝潢施工申請表及切結書。
2.訪客登記並換(押)證及登記進入時間。
3.查核管理費繳納情形。 4.通知車道哨監管。
5.離去時換(還)證。二、車道哨查驗程序
1.收取搬遷暨裝潢施工申請表。
2.確認車號。
3.引導進入電梯口。
4.指導搬運或施工人員包裝好電梯。
5.搬完或施工完成後仔細檢查電梯有無刮損。
6.收妥電梯包裝物。
7.檢查車內有無社區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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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簽字放行記錄離去時間通知大門哨。
9.保留搬遷暨裝潢施工申請表備查呈交管理委員會保存。
第五條 搬家(施工)工人注意事項:
ㄧ、社區公共設施內,包括電梯車廂內嚴禁抽煙、嚼檳榔、喝酒,違規者由警衛強制驅離。
二、搬家或施工之廢棄物及垃圾應每日運離本社區,並且不得在本社區張貼廣告。
第六條 施工時間限於非例假日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為止(中午 12 時
〜13 時午休時間禁止施工)。
搬遷時間為每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8 時,若為夜間搬遷(即下午 8 時後至上 午 8 時前),應於搬遷前二日提出申請,並經安全委員核准後,始得搬遷。
第七條 x辦法於 96 年 6 月 9 日經第一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定程序通
過決議訂定;於 98 年 08 月 02 日經第三屆管理委員會會議修訂,本辦法若有修訂,由管理委員會依法定程序修訂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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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件一 遷入暨裝璜保證切結書
立同意書人 ,茲就座落於台中市西屯區 小段第 地號土地上之
「上城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編號ˍ 棟ˍ樓房屋乙戶(以下簡稱本戶)之裝璜房屋與搬遷事宜,聲明願遵守本社區生活管理規約約定,並切結如下:
一、立書人就房屋裝璜施工與搬遷之進行願繳納新台幣二萬元整保證金、環境維護費一仟元予社區管理中心收執,嗣經裝璜完成及遷入後一個月於檢測未損及本社區公共財物及本戶房屋之保全、受信系統時始無息發還保證金。
二、立書人須繳清本戶已發生之所有管理費及應分擔之公共費用,始可遷入或動工,並須繳交裝璜施工人員之身份證影本予社區管理中心存查後始得進行裝璜本戶房屋。
三、遷入或裝璜施工等人員皆應由社區地下停車場入口出入,經向管理中心領取工作證及由本社區保全警衛人員檢查物料後始可進入社區。
四、為確保社區安全及環境安寧之維持,裝璜之進行應於非例假日之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止(中午 12 時〜13 時午休時間禁止施工),工作時間應注意不得發出巨大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五、裝璜建材不得堆積於社區公共設施上,其因裝璜所生之垃圾應以袋裝方式當日運走。六、外觀管理規定:
屬於本社區之外觀及公設,應按建方交屋時之現狀永久維護使用,如有任何裝設物,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空調主機:依原設計及起造人所規劃之位置依施工規範統一按裝分離式空調主機,並由管理中心提供按裝位置圖(如附圖)供住戶參考。
(二)、廣告物:未經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者,一律不得自行加設,如有上述情事管理委員會得逕行派人強制拆除,不得異議。
(三)、陽台外移或陽台加裝鐵窗部份: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不得有自行陽台外移或加裝鐵窗行為,如有上述情形管理委員會得逕行派人強制拆除或恢復原狀,不得異議。
(四)、鋁門窗含玻璃:不可任意更改顏色、貼反光紙或吊掛裝飾品。 (五)、上述裝設物如嗣後應恢復原狀時,由區分所有權人各自負責。
- - - - - -
以上各項切結立書人願確實遵守,倘有違反或致本社區公共設施發生任何損傷或毀損者,立書人同意負完全賠償責任,由社區管理中心回復原狀或另為新購,其所需費用自立書人所繳交之裝璜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中扣抵之,如有不足,立書人將以現金一次補足,絕不拖欠。
此 致
上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立同意書人:身份證字號:戶 籍 地 址: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 - - -
另件二 遷入裝璜保證金收款證明單
茲收到 先生(女士)就『上城』社區編號 棟 樓依住戶生活管理規約規定繳交之遷入裝璜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無誤。
此致
生先(女士)
收款人:上城社區管理中心
經辦人: (簽名用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正本:住戶留執 (請以本執單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請妥善保留本執單)
………………………………………………………………………………………………………
遷入裝璜保證金收款證明單
茲收到 先生(女士)就『上城』社區編號 棟 樓依住戶生活管理規約規定繳交之遷入裝璜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正無誤。
此致
生先(女士)
收款人:上城社區管理中心
經辦人: (簽名用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副本:社區管理中心留執
- - - - - -
另件三 裝璜施工包商注意事項
一、施工時間 自 月 日至 月 日止, 計 日。二、包商負責人: 聯絡電話:
三、施工人員需憑證進出本社區。
四、建材及垃圾不得堆積在公共區域,施工廢棄物及垃圾應每日運離本社區。五、包商不得在本社區張貼廣告、任意投遞名片。
六、施工人員應於每日收工後,清理門前玄關樓梯間,並將垃圾分類清除。
七、施工人員不得在電梯廂社區內吸煙及公共區域吸煙、丟棄煙蒂及吐檳榔汁,違反者,第一次罰款 500 元,第二次罰款 1000 元,第三次罰款 2000 元,第四次罰款 4000 元;罰金由保証金扣罰。
八、施工人員、建材及工具一律由車道進出。
九、施工時請將住戶大門關閉以免灰塵、雜屑亂飛。
十、施工人員每日收工後,請自行檢查關閉業主之水電及門窗。十一、施工時段:
(一)例假日及國訂假日嚴禁施工,以免妨礙住戶安寧。
(二)上午 08 時〜12 時,下午 13 時〜17 時為施工時段;12 時〜13 時禁止施工。 十二、因施工所需,暫時破壞之原有線〈管〉路,請即回復,方得依規定申請取回保證金。
此致
上城社區管理中心
包商負責人: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 - - -
另 件 四 搬 遷 暨 裝 潢 施 工 申 請 表
上 城 社 區 裝 修 工 程 保 證 金 退 款 單
貴戶裝修工程完竣,經本會審核,決議如下: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戶 | 號 | 姓 | 名 | |||||
身分證字號 | 施工範圍 | □ 遷 出 □ 遷 入 □ 裝 潢 | ||||||
電 | 話 | 公 : 私 : | ||||||
施工日期 | 月 | 日 | 至 | 月 | 日 | 包商姓名 | ||
包商電話 | 地 | 址 | ||||||
保 | 證 | 金 | 新台幣貳萬元整(現金或即期支票) | 清 潔 費 | 新台幣壹仟元整/每月 | |||
備 | 註 | |||||||
管 | 委 | 會 | 管理中心 |
1.結構安全: | 無破壞 | 破壞 . | 金額: . |
2.公共設施: | 無破壞 | 破壞 . | 金額: . |
3.他人設施: | 無破壞 | 破壞 . | 金額: . |
4.垃圾、廢材: | 已清運 | 破壞 | 金額: . |
確認人員: 5.管理費、公共電費繳清 是 否 ,則從押金內扣除。 確認人員: 6.其他(違反注意事項應罰款) 金額: . 茲退回裝修保證金餘款: 元此致 戶號: 姓名: (請簽章) 上城社區管理中心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二聯,第一聯管理委員會保存,第二聯住戶保存。
- - - - - -
附件十 上城社區管理委員會自律公約
壹、前言
為不負區分所有權人之所託,期許能發揮本委員服務住戶之精神,並 善盡管理社區之職責,特訂定本自律公約,供本委員會各委員共同遵守,期能達到各委員各司其職,各盡其長及所能,在和諧的氣氛下,共同為社區謀福利,迎接創造美好的未來。
貳、自律公約條文內容
一、委員任職期間,有準時出席每月定期例行性會議之義務,如因故無法準時出席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前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委員代理出席 (每位委員僅能代理一位委員出席),不藉故推遲或遲到、早退。
二、會議進行中不得藉故離席,如遇緊急事件時,得向主席報備核可後,始可離席。
三、每位委員(含委託出席及親自出席)需遵守每次會議之決議,不得異議
,遲到及缺席委員。對已合法表決之決議需無條件同意。如有異議,需經三分之一委員連署後,方可就原議題提出覆議。
四、全體委員謹守公平正義原則,不得藉委員職權行使特權,或向廠商索取餽贈、邀宴或未經委員會授權逕以委員名義對外向廠商其約或要求
不正利益或不當接觸等交際應酬。(管理委員會採、申購流程規範及辦法如本自律公約另件一、二)
五、積欠管理費達二個月經催告仍未支付者,本人同意無條件自動辭任。六、其他未盡事宜以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為準。
第 屆管理委員會委員簽名(章) | ||||||||||
- - - - - -
附件十一 上城社區住戶飼養動(寵)物辦法
主旨:為維持本大樓之優適環境,並顧個人喜好,特制定本辦法。辦法:
(1)除魚、鳥、狗、貓等迷你型寵物外,兇禽猛獸等嚴禁飼養。
(2)明列保育動物之寵物嚴禁住戶飼養,以免違反相關規定。
(3)住戶遷入時,請填註寵物飼養登記卡(附寵物照片)交至管理中心查存外,另應領取由社區統一製作之寵物號碼牌佩掛於寵物身上,以資識別;未佩掛號碼牌之寵物,管理中心將以無主流浪動物,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4)於進出公共區域(梯間、大廳、公設、單元空間)應以專用籃/籠子提裝,或套以繩鍊牽制(大型犬應戴口罩,並ㄧ律從C 棟側門進出),勿任其四處悠遊,造成住戶驚慌,以保持公共安全;若有寵物於公共領域傷及人員情事,將報警依法處理。
(5)住戶提裝寵物外出時,應隨身攜帶清除工具(垃圾袋、衛生紙、便剷等),以防寵物便溺時,隨時清理,保持公共衛生。
(6)任何時刻請住戶注意公共安寧,勿讓寵物任意咆嘯,干擾其他住戶。
(7)有上述違反公共安全等情事,經二位以上其他住戶之口頭或書面向管理中心反應,管理委員會得依據相關法令,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8)本社區公共領域不得遛狗;寵物於公領域便溺時,飼主應即刻清除,未即時清除者,罰款兩仟元;如有不服處分情節者,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得暫停該飼主公共設施使用權,飼主必須填寫切結書,保證遵守規約之規定。
(9)若有上述違反公共安全等情事,飼主除賠償外,並應放棄該寵物飼養權。
(10)原則以原有之寵物登記,不得再行增加飼養。(繁殖或加數量)
(11)登記日期由管理委員會訂定之,逾期不再受理登記。
(12)本辦法自管理委員會公佈日實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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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二 上城社區公佈欄使用管理辦法
一、使用範圍
(一) 管理委員會對公共事務之宣導、公佈、通知等事項。
(二) 住戶對外訊息傳播如房屋出售、招租等事項。
(三) 廠商對產品促銷、宣傳、廣告、招攬等事項。
二、使用版面
(一) 每一版規定寬度 210mm、長度 297mm(同 A4 版面)為一使用單位,不足使用者可申請二個或四個版面合併使用,但仍以二個或四個單位計費。
(二) 版面張貼時間以七天為一週期,各公佈欄均為一獨立單位。
三、計算方式
按第一條使用範圍區分,第 1 項一律免費,第 2 項每一單位新台幣伍拾元,第 3 項每一單位新台幣壹佰元。
四、使用期限
(一) 非收費性:有時效者越時即止,無時效者依情節處理。
(二) 收費性廣告:張貼以七日為限(含例假日),如需續租應在三日前提出申請,版面不足使用時,應依次安排先後次序張貼。
(三) 同一廠商或人,連續租用以續租一次為限,以避免惡意壟斷行為。
五、申請程序
凡有需要利用本社區公怖欄張貼廣告者,請先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並繳清費用,由管理委員會權責收件審查後,在擇期張貼。
六、內容審查
對有傷風敗俗及違反法令,煽動群眾之言論圖片一律禁止張貼。一經核准張貼之廣告,須由管理中心加蓋章戳後始准張貼,期滿後由管理中心派員銷毀。
七、注意事項
(一) 本規定經管理委員會審訂後公佈即日實施,如有任意在本公佈欄張貼者,將由管理中心嚴格取締,並以計費標準十倍計罰,以維護環境品質。
(二) 本公佈欄啟用後,凡在本社區內施工等廠商不得將廣告任何散發或張貼,一經發現或予銷毀,或送環保單位究辦,並按計費標準十倍計罰。
(三) 房屋出售、出租廣告,應請利用本公佈欄,依本規定程序辦理。
八、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管理委員會修訂決議後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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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件一 上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採、申購流程規範
壹、社區踩、申購權限
管理中心權限:每次新台幣五千元整。
權責委員權限:各權責委員動用經費權限一律取消,須經由委員會議決議後始可支用。主任委員權限:主任委員動用經費權限一律取消,須經由委員會議決議後始可支用。。
貳、實施細則
所有權限內之支出應具備下列事項:
一、以會議決議為準(會議上須提列施工地點、時間、金額,由參與會議之委員表決通過者,免辦申購流程,施作後,執行驗收及請、領款流程),如由主席或主委於會議上授權委員執行,應以正常採、申購流程申請,核准後始可執行。
二、委員交辦單或住戶意見表呈核核准後即進行採購,再執行驗收及請、領款流程。三、如因事出緊急,權責委員應提報主任委員核准後,依各委員按權限執行,但事後
亦需補辦採、申購流程。
四、一萬元以上之採、申購,需附三家或以上之比價單(契約廠商及固定廠商可於委員會上議價辦理),未辦理上述流程者,不予付款。
参、實施流程
一、xxx以下
《採、申購》 經理 → 權責委員 → 財務委員 → 主任委員
《驗 收》 經理 → 權責委員 → 財務委員 → 主任委員二、一萬元以下,xxx以上
《採、申購》 經理 → 權責委員 → 財務委員 → 行政副主委 → 主任委員
《驗 收》 經理 → 權責委員 → 財務委員 → 財務副主委 → 主任委員三、三萬元以下,一萬元以上
《採、申購》 經理 → 權責委員 → 財務委員 → 監察委員 → 行政副主委
→ 主任委員
《驗 收》 經理 → 權責委員 → 財務委員 → 監察委員 → 財務副主委
→ 主任委員
四、三萬元以上
《採、申購》 經理 → 權責委員 → 財務委員 → 監察委員 → 副主任委員
→ 主任委員
《驗 收》 經理 → 權責委員 → 財務委員 → 監察委員 → 財務副主委
→ 主任委員
五、十萬元以上
訂定資格及招商辦法公開招標
另件二 上城社區採申購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本大樓申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申購程序,提升採申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申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第二條 x法所稱採申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訂製、成租及勞務之委任或雇傭等。
第三條 x大樓辦理採申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管理委員會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四條 大樓辦理採申購,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大樓訂定採購契約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第五條 大樓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申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管理委員會派員監辦;管理委員會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主辦委員自行辦理。
大樓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申購,其決標金額達公告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公告金額者,主辦委員應即宣佈廢標,另行公告日期公開招標,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申 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應於委員會會議中公開為之。(公告金額為新台幣拾萬元整)
第六條 未達公告採申購金額之主辦
一、由委員會指配權責委員依其屬性由各所屬事務委員承 辦,另由主委委託相關委員協、監辦之。
二、由各所屬事務委員提辦,經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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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連署通過後,執行。
三、主委、副主委、財委對未達公金額之採購有異議時, 得主張緩辦交委員會會議決議後遵行。
第七條 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申購有關之事項,於公開招 標時,不須迴避。
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非公開招標時三等親人員不得該承攬該採購。優良廠商除外。
第二章 招標
第八條 大樓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申購,除經管理委員會評定為優良廠商得優先議價外,於應公開招標。
第九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 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標。
第十條 大樓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票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十四日以上之。
合理期限,並於等標期內持續於大樓公佈欄公告。
前項等標期及辦理選擇性招標自公告日至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期限,由主辦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核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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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選擇性招標之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第一項文件內容,應包刮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
第十二條 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大樓或其指定之場所。
大樓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第十三點 主辦委員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決標前,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
第十四條 主辦委員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第十五條 大樓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第十六條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主辦委員請求釋疑。主辦委員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主辦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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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者,亦同。第三章 決標
第十七條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應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
第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一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訂定時間開標決標: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三、發現預算或顯見不合理者。
四、因應突發事故者。
五、採購計劃變更或取消採購者。
六、經主辦委員或管理委員會認定之特殊情形。
第一次開標,因上述原因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縮短至二分之一,但不得少於十日,公告金額以上採購
,應先報經管理委員會核准。
第十九條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辦委員或管理委員會於開標前後發現者,其所投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五、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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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管理委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
,管理委員會得宣布廢標。
第廿條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
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第廿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定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述決標之方法: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
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力,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第廿二條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
第廿三條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無法決標時,如有時效性需要經報管理委員會核准得採行協商措施。
第廿四條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不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
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
保(底價10%)。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依序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第廿五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個月內,將決標結果記錄於委員會會議紀錄並公告之。
第四章 驗收
第廿六條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指派適當人員主驗。
第廿七條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做、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主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算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管理委員會核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驗收人對工程、財務隱蔽部份,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第廿八條 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書上分別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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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九條 x辦法於96 年6 月9 日經第一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定程序通過決議訂定;本辦法若有修訂,由管理委員會依法定程序修訂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