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本契約書所載利息及手續費等利率、費率之計算, 如遇市場紊亂(Market Disruption) 無法適當反映台新銀行取得相關資金之成本時, 台新銀行即得與立約人重新議定, 不受原核貸內容或其他約定之限制。
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質借貸款契約書(外幣)
本契約書已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 保證人等攜回審閱(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
借款人:
(本人親筆簽名)
連帶保證人/保證人:
(本人親筆簽名)
立貸款契約人(即借款人, 以下簡稱「立約人」)茲提供 (以下簡稱「擔保物提供人」)所有之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設質(以下簡稱設質信託受益權)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台新銀行」), 向台新銀行申請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質借貸款, 並邀同擔保物提供人及連帶保證人/保證人(以下合稱為「立約人等」)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質借貸款契約書(外幣)」(以下簡稱「本契約書」), 並願遵守「本契約書」及另行簽署之動撥申請書等文件內容。
六、連帶保證人(僅公司戶適用)/保證人之保證債務範圍、金額、期間及權利與義務等約定如下:
1.保證債務範圍:立約人依本契約書對台新銀行所負之一切債務。
2.保證金額:以本貸款金額(即本金) 為 幣 元整為限額暨其利息、違約金合計金額。
3.保證之債務發生期間:依照『動撥申請書』所載之借款期間 (與主債務人即立約人同)。期間起訖日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同意授權台新銀行依實際核准貸款期間條件填載,借款生效日依台新銀行電腦系統所登錄之日期為依據)。
4.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權利與義務:
(1)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得主張民法債編第二章第二十四節所規定保證人得享有之權利。
(2)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就立約人因本約定書所負之一切債務, 在保證金額之範圍內, 與立約人共負清償責任。 (3)保證之債務發生期間內,連帶保證人/保證人不得通知終止保證契約。如需更換連帶保證人/保證人,除須經台新銀行同意外,在換保手續尚未辦妥以前,仍由原連帶保證人/保證人負完全責任。
(4)連帶保證人/保證人代立約人清償債務後,依法請求台新銀行移轉擔保物權時,絕不因擔保物有瑕疵而持異議。
5.□保證人特此聲明完全知悉立約人係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而自願主動向台新銀行提出保證人並由本人擔任。
親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條內容係經個別商議,連帶保證人/保證人特表同意: (親簽或親簽及蓋章)
6.連帶保證人人/保證人確認並同意前言【審閱期】、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至八款、第十一至十四款及第二項【加速條款及額
一、立約人凡與台新銀行現在及將來所為之授信往來, 在授信總額度 幣圍內, 同意按台新銀行核貸內容及下列各條款履行。
二、利息、外幣匯率、違約金及手續費之計算:
1.利息及償還方式: 依照『動撥申請書』或其他相關文件所載利率、計算方式及償還方式為之。
元整範
度控管】、第十八條【約定條款之增刪修改方式】之約定內容係經個別磋商,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同意遵守之。
2.違約金: 立約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本金自到期日起( 分期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起), 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 按
『動撥申請書』或其他相關文件所載借款利率計算外,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屆期時利率之一成, 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 按屆期時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3.本契約書所載外幣借款之利息、違約金等計收方式, 均係以年利率計算, 並以三百六十五日( 適用幣別為英鎊/ 港幣/ 新加坡幣/ 南非幣) 或三百六十日( 前述以外之幣別) 為計息基礎, 逢閏年時亦同。
4.本契約書所載利息及手續費等利率、費率之計算, 如遇市場紊亂(Market Disruption) 無法適當反映台新銀行取得相關資金之成本時, 台新銀行即得與立約人重新議定, 不受原核貸內容或其他約定之限制。
前述所稱貨幣市場放款資金成本係指台新銀行資金調度單位提供台新銀行營業單位之放款計價成本。三、授權轉帳約定事項:
1.立約人同意授權台新銀行就立約人於台新銀行開立之第 號帳戶內, 按本契約書及動撥申請書各項借款之每期應繳納之本息或遲延利息、違約金、或工本費及其他一切費用等, 及另外特殊約定
扣繳等金額, 授權由台新銀行逕行無摺提領/轉帳繳付, 絕無異議。
2.為合理反應台新銀行提供本項借款之資金準備成本及各項費用共計 幣 元整(明細如下),立約人同意並授權台新銀行於額度設立時逕自所核貸額度中逕行無摺取款扣抵之,無須另行通知立約人。台新銀行依約扣抵後,立約人即不得以提前清償或其他理由要求退還,若該帳戶餘額不足以支付時,一經台新銀行通知,立約人無條件立即支付:
□
□
□
手續費:□ 幣 元;□新臺幣 元
信用查詢費:□ 幣 元;□新臺幣 元
其他( )費:□ 幣 元;□新臺幣 元
3.立約人同意於前述貸款期間第一年內,要求結清本借款並辦理銷戶及塗銷質權者,台新銀行得向立約人收取結清銷戶處理費 幣 元整。
四、外幣融資債務幣別轉換:
1.立約人憑「外匯業務幣別轉換申請書」將外幣借款之幣別申請轉換, 並同意遵守後列條款, 倘嗣後因匯率變動, 致生任何糾紛或損失者, 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2.原結欠之外幣借款債務餘額, 同意依與台新銀行議定之匯率折算轉換為約定之新幣別計算, 且原提供借款之擔保品仍為轉換後借款債務之擔保品, 其利率計算方式、到期日及償還方式悉按原約定辦理。
3.轉換前借款之利息應於轉換時先行清償, 立約人得依該清償日台新銀行掛牌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交付; 轉換後借款本息, 同意依與台新銀行約定之新幣別借款適用之利率計收, 並於原約定清償日交付予台新銀行。如申請人給
付遲延時, 台新銀行得依原約定之方式計收違約金。五、擔保質權之約定事項:
1.擔保物(即質物)提供人向質權人即台新銀行提供信託受益權設定質權之擔保範圍,照下列第 款之規定:
[ 壹 ] 普通質權
擔保立約人 (擔保立約人簽名)對台新銀行於民國 年 月 日所簽訂借據發生之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對立約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保全質押物價值或保管質押物之費用、因立約人向台新銀行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➓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質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 貳 ] 最高限額質權
擔保立約人 (擔保立約人簽名)對台新銀行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契約書最高限額質權 幣 元內範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 、 、 、 、 、
、 、 、 )及其衍生之債務,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對立約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保全質押物價值或保管質物之費用、因立約人向台新銀行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➓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台新銀行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上述費用發生時若為新臺幣者,立約人同意以新臺幣交付或依費用發生日台新銀行掛牌即期賣出匯率折算原撥款幣別交付,立約人絕無異議。
2.立約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不問提供之先後,台新銀行均得共通流用為前揭債務之擔保。擔保物之處分方法(包括處分時期及價格)得由台新銀行逕行決定,處分擔保物所得款項,依民法之相關規定抵償債務,但若依台新銀行選定之內容及順序抵償債務較民法之規定有利於立約人者,依台新銀行之選定。如處分質押擔保物所得價金依照第二十五條順序抵償後仍有餘額,應即交還擔保物提供人,但立約人如於台新銀行尚有他項債務,得由台新銀行就此餘額受償。
3.擔保物提供人提供質設作為本項貸款擔保之信託受益權, 以經台新銀行認可之受託銀行 (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製發「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證明書」並交付台新銀行者為限,且擔保物提供人應於實際動用貸款額度前先依受託銀行
「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質權設定作業」(以下簡稱「信託受益權設質作業」)之規定辦妥該等信託受益權設質予台新銀行之手續,並經由受託銀行將已依該項規定辦妥設質手續之相關證明文件交付台新銀行。另擔保物提供人同意以本契約書為質權設定契約書之內容,不另立據。
4.立約人及擔保物提供人切實聲明其所提供之擔保物完全為擔保物提供人本人合法所有且為唯一受益人,他人並無任何權利,亦未設定任何擔保物權予他人,且擔保物提供人依法得提供擔保物擔保立約人對台新銀行之債務,並已完成一切必要內部手續設定質權予台新銀行,如日後發生糾葛或瑕疵致台新銀行權益受損時,立約人除應另行提供台新銀行認可之其他相同或較高價值之質設標的物或將貸款本息立即清償外,並願賠償台新銀行因此所受之其他一切損失。
5.基於實行質權之必要,關於所涉信託受益權之行使,擔保物提供人委託並授權台新銀行為全權代理人,並以本契約書為授權證明,在立約人債務未全部清償以前,絕不撤銷委託。擔保物提供人及立約人如違背或不履行本契約書任何一條款時,台新銀行得依法實行質權,指示受託銀行贖回或處分信託受益權連結之信託財產進行變價,或以其他方法處分,擔保物提供人及立約人對此處分之方法及價格絕無任何異議。至實行質權所需之一切費用,均歸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保證人
七、本契約書有關事項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 並以台新銀行所在地為履行地, 就本契約書涉訟時, 合約當事人均同意以台灣台北或台灣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八、個別磋商條款(請逐一確認後勾選)
立約人/擔保物提供人茲確認下列事項:
□確認並同意前言【審閱期】、第五條第一項【擔保物之擔保債權範圍】、第十條【整戶授信維持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至八款、第十一至十四款及第二項【加速條款及額度控管】、第十八條【約定條款之增刪修改方式】之約定內容無誤。
□立約人及擔保物提供人同意其所提供之擔保物,在債務未全部清償並辦理銷戶以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台新銀行提前解除質權設定。
□擔保物提供人同意有關信託受益權質權之設定、解除、實行及設質信託受益權孳息之領取等事項,悉依信託受益權設質作業之相關規定辦理,其相關費用應由 負擔。
本條內容係經個別商議,立約人/擔保物提供人特表同意: (親簽或親簽及蓋章)
九、重要內容之確認:
1.個人資料之利用
(1)台新銀行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等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立約人等(借款人及保證人):(下方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 不同意 (立約人等如不同意,台新銀行將無法提供本項借款服務)
□ 同意 台新銀行得將立約人等與台新銀行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同意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得將上開資料提供予其他會員金融機構參考使用)及受台新銀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台新銀行經立約人等同意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立約人等與台新銀行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台新銀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立約人等。立約人等提供台新銀行之相關資料,如遭台新銀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立約人等,且立約人等向台新銀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台新銀行應即提供立約人等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立約人同意台新銀行得將立約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提供予台新銀行委託辦理市調之機構,若不同意接受市調者,立約人得隨時電洽客戶服務專線: 0000-000-000通知台新銀行逕行停止。
2.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質借貸款契約書(外幣)為一式 份,由台新銀行及立約人等各執一份為憑,但經連帶保證人
/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分別交付影本由台新銀行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本契約專用章。
3.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重要事項
立約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同意台新銀行, 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事宜, 得於定期或不定期審查發現立約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或關聯人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時(包括但不限於: 懷疑立約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或關聯人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 台新銀行得要求立約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個人(含立約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或關聯人)或公司資料、法人戶之實際受益人或對其行使控制權之人的資訊、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 立約人或連帶保證人/保證人逾期仍不履行者, 台新銀行得通知立約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終止已簽訂之貸款借據暨約定書下各項約定條款。
4 .第一至三條、第五至六條、第八條、第十至十四條、第十六至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之內容, 業經台新銀行於簽約日向立約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擔保物提供人, 及其等法定代理人/輔助人/代理人充分說明並揭露相關風險, 茲確實瞭解各條款內容無誤。
立約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擔保物提供人/立約人或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或擔保物提供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代理人特此確認同意:
(簽名)
茲確認已詳閱正、反面約定條款無誤並同意遵守之: | 對保人 | 日期/地點 |
立約人(即借款人): 法定代理人(親簽): 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住址: | ||
□立約人/□保證人/□連帶保證人:身分證字號: 住址: | ||
□立約人/□保證人/□連帶保證人:身分證字號: 住址: |
此 致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經理襄理 | 覆核 | 經辦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負擔。
第一頁(共二頁)
106年10月版
第一聯 台新銀行存執
十、立約人了解並同意:立約人於動用貸款額度或所提供之設質信託受益權價值波動時,願遵守下列台新銀行有關整戶授信維持率之規定,並隨時維持設質標的物之價值:
1.立約人依本契約貸款總餘額合併計算其整戶授信維持率,立約人之整戶授信維持率應隨時維持在二○○%以上。整戶授信維持率之計算為:(設質信託受益權總市值/貸款總餘額)×一○○%。其中信託受益權總市值,係按本行前一營業日掛牌即期匯率計算之。
2.如因設質信託受益權市價變動致變動後之整戶授信維持率低於一七○%時,由台新銀行通知立約人或擔保物提供人立即補提相當之信託受益權(或經台新銀行認可之其他信託受益權或現金)予台新銀行或立即清償部分貸款餘額,並使其整戶授信維持率在二○
○%以上。
3.立約人或擔保物提供人未依約履行前項約定時,台新銀行得依下列各款處理:
(1)經台新銀行前項通知當日起三個營業日內,倘整戶授信維持率仍未達一七○%,台新銀行得自第四個營業日起實行質權,通知受託銀行贖回或處分設質受益權連結之信託財產。
(2)倘於台新銀行通知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整戶授信維持率回升至一七○%以上,則第四個營業日台新銀行得暫不實行質權,惟自前述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倘任一營業日其整戶授信維持率又低於一七○%時,立約人或擔保物提供人應即當日自動補繳,否則台新銀行得不再通知並自次一營業日起逕實行質權。
(3)立約人雖未補繳差額或僅補繳一部份而整戶授信維持率已回升至二○○%以上,則取消該次追補紀錄。
(4)但如設質標的物市價變動致變動後之整戶授信維持率低於一五○%時,不論台新銀行是否已先依第2項規定通知立約人補提擔保或提前清償,亦不論立約人補提擔保之期限是否已屆滿,本項貸款應立即全部自動到期,屆時,立約人應立即清償全部貸款餘額本息,擔保物提供人亦同意台新銀行得立即依法逕行實行質權,通知受託銀行贖回或處分設質受益權連結之信託財產,並對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求償。
(5)若受託銀行贖回信託財產幣別與原台新銀行撥款幣別不同時,立約人同意台新銀行依受託銀行匯入日台新銀行掛牌即期賣出匯率折算原撥款幣別沖抵債務,立約人絕無異議。
4.台新銀行得隨時調整上述各項比率,若有變動時,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5.擔保物提供人所提供設質之信託受益權,台新銀行同意其孳息由擔保物提供人領取,惟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同意自該孳息之除權息基準日前七個銀行營業日起,預先以除權息參考價格作為計算整戶授信維持率之標準,倘整戶授信維持率不足,台新銀行得逕行予以追繳;且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保證人不得以除權屬於尚未領取之孳息但未來將續設定予台新銀行為由,要求將該等孳息視為擔保品並列入整戶授信維持率之計算範圍。
十一、立約人了解並同意:立約人所提供設質之信託受益權,台新銀行得自行決定願意接受之數量,且台新銀行得因設質信託受益權現值之變動或如有後列第十三條之情事時,而隨時調整、減少或停止第一條核貸之額度,或要求立約人補提擔保物,立約人絕無異議,且貸款額度調整、減少或停止時,立約人應依台新銀行通知立即償還部份貸款,俾本項貸款餘額隨時均不得超過調整、減少後之貸款額度。
十二、立約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簽訂本契約書時,應依台新銀行之要求共同簽發一張或一張以上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且授權台新銀行填載到期日之本票交與台新銀行存執,並以本契約書為授權之證明,以為清償對台新銀行所負債務之方法。如立約人未能履行本契約書或其他契據所訂各條款時,台新銀行得以該本票獨立行使票據法上之權利。立約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並承認交付台新銀行之本票係備償立約人依本契約書所負債務之方法,即民法上所謂間接給付,與立約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依本契約書應負之債務並存。(本條僅適用公司戶)
十三、(一)立約人對台新銀行任一貸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台新銀行得隨時對立約人之任一或全部借款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倘台新銀行依第四款至第十四款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通知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1、立約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民事更生或清算、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2、立約人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3、立約人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4、立約人於台新銀行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5、立約人向台灣地區金融機構所申辦之信用卡遭強制停卡。
6、如因法令變更致設質信託受益權不能於集中市場交易,或設質信託受益權標的成為全額交割股、暫停交易或管理類標的或下市櫃或有該等情形之虞時。
7、立約人於台新銀行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費用或(本金除外之)其他應付款項時。
8、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嚴重毀損、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或設質信託受益權標的之發行公司信用評等遭降等或因管理、營運、財務狀況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之客觀情事致台新銀行債權無法全部受償之虞。
9、立約人對台新銀行所負擔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台新銀行核定用途不符時。
10、立約人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台新銀行有不能受償之虞時。
11、立約人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時。
12、立約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或擔保物提供人對台新銀行有不實或隱匿之行為(如不實記載或提供不實資料),致台新銀行為錯誤之授信評估者。
13、立約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或擔保物提供人不履行或違背本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其他條款或有關契約條款之一時。
14、立約人於聯徵中心之信用資料有下列紀錄之一者:(1)於台灣地區金融機構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費用或其他應付款項;(2)於台灣地區金融機構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有公會協商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協商之註記;(3)受宣告監護或輔助之註記;(4)於台灣地區金融機構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由保證人或親屬代為清償;(5)於台灣地區金融機構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由第三人代為清償,且台灣地區金融機構將該債權已為轉讓之註記;(6)於台灣地區金融機構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經協議後而有違反協議之註記。
(二)立約人如有前項各款或下列情形之一時,台新銀行亦得隨時對任一或全部借款減少借款之金額,減少借款金額改依『借款剩餘期間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台新銀行屆時另行核定之借款利率及貸款條件按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於最後一期清償全部借款本息餘額』之方式為清償,立約人並承諾配合後續增補約據事宜。惟如立約人屬前項各款事由致台新銀行為前揭主張者,則台新銀行保留要求立約人立即償還之權利。除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由得毋庸通知逕為前揭主張外,應於合理期間通知立約人:
1.經台新銀行發現立約人之負債比高於立約人簽訂本契約時之負債比,或立約人於台灣地區金融機構之借款總金額高於立約人簽訂本契約時於台灣地區金融機構之借款總金額,致足以降低台新銀行對立約人之信用評估者。
2.因法令規章或政府政策變更致台新銀行所提供之服務或商品有違法之虞。
(三)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繼承開始時之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故立約人倘死亡者,未屆清償期之全部借款將視為已到期,立約人等同意台新銀行毋庸事前通知,即得逕為前揭主張。
十四、台新銀行依本契約書前條規定,主張貸款提前到期時,不問債權債務之期間如何,台新銀行除得依法行使質權及其他各項權利外,台新銀行並得有權將立約人及/或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存放於台新銀行之各項存款及對台新銀行之一切債權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立約人及/或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對台新銀行所負一切債務。同時台新銀行發給立約人及/或連帶保證人/保證人之各項憑證,於抵銷之範圍內失其效力;抵銷或抵償之債權債務內容及其先後順序均由台新銀行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五、立約人、擔保物提供人及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對台新銀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其授信契據如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時,除台新銀行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據、債權憑證、往來文件之正、影本、縮影本等之記載,經立約人、擔保物提供人及/或連帶保證人
/保證人證明確有錯誤,台新銀行應更正者外,立約人、擔保物提供人及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對前述簿據文件之記載,均願如數承認,並依其規定履行債務,且同意一經台新銀行通知,即向台新銀行補立授信契據,以供台新銀行收執。
十六、台新銀行有權不經立約人或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同意隨時將台新銀行依本契約書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括對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
/保證人之利息請求權及貸款返還請求權等)連同台新銀行依約取得之各項擔保權益之全部或一部份轉讓與第三人,如因債權轉讓 致須辦理各項變更手續時,立約人、擔保物提供人或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應於接獲台新銀行通知後立即照辦,絕無異議。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保證人亦同意台新銀行得逕自將前項債權設定質權予第三人。
十七、如立約人或連帶保證人/保證人不依約履行責任而致生訴訟時,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同意,台新銀行為行使或保全其於本契約書下各項權益所發生之律師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均應由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保證人負擔。但如經法院裁判勝訴確定時,則不在此限。
十八、立約人同意有關應支付台新銀行手續費,最低月付金、整戶授信維持率及其它約定條款之修訂或增訂,應於台新銀行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十五日後生效,立約人如不同意,應於生效日以前以書面通知台新銀行終止本契約書,否則視為同意修改或增訂之內容。
十九、台新銀行依據本契約書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認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信用欠佳,或因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死亡等而使得立約人當時提供連帶保證人(限公司戶)/主動提供保證人係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之目的無法達成時,台新銀行得因立約人之自身授信條件已有不足而通知變更往來之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利率、金額及期間等等);若立約人擬維持原來之授信條件者,得選擇與台新銀行洽議另行更換連帶保證人/保證人。
二十、立約人/擔保物提供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留存於台新銀行之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台新銀行,如未為通知,台新銀行將通知向最後所知悉之地址、電話號碼、電傳(FAX)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發出後,即視為已通知。如因此發生任何遲延,應由立約人、擔保物提供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自行負責。
二十一、台新銀行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約定書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維護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委請律師、代書處理之事項及委託其他機構處理因債權承受之擔保品等作業,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內部稽核作業,鑑價作業,表👉、憑證等資料保存相關作業,不良債權之評價、分類、組合及銷售,代收消費性貸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等),於台新銀行認為必要時,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機構)處理。台新銀行依前開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受台新銀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立約人等權利者,立約人等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台新銀行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二十二、立約人等均同意台新銀行對立約人等之債權,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信託予受託機構,且該等信託移轉通知事宜同意台新銀行得以公告方式代替個別通知,並同意台新銀行為金融資產證券化目的而為債權讓與時,亦得以公告方式取代通知。另如資產之信託移轉或讓與涉及債務承擔者,立約人等於台新銀行公告期間內不為異議即視為承認。
二十三、本契約書上之簽名、印章,均經立約人、擔保物提供人及連帶保證人/保證人確認,除台新銀行確實收訖立約人、擔保物提供人或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另以書面為印鑑變更之通知者外,嗣後立約人、擔保物提供人或連帶保證人/保證人與台新銀行往來,悉憑該簽名或印章任擇一式,即生效力。
二十四、立約人等如對本契約書有疑義,可逕與台新銀行服務專線(電話:0000-000-000)聯絡。可逕與台新銀行服務暨申訴專線聯絡。 24小時客戶服務專線: 0000-000-000 總行客戶意見處理專線:(00)0000-0000及0000-000-000, 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09:00-
12:00、 13:30-17:30。 傳 真 申 訴 專 線 : (00)0000-0000。 電 子 信 箱 (E-MAIL): XXX@xxxxxxxxxxx.xxx.xx 網 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其他: 。
二十五、立約人清償(償還)債務時,應按各項費用、違約金、利息、遲延利息、及本金順序抵償立約人等所負債務。如有多筆債務而立約人等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抵償全部債額時,悉依民法第三二一條或第三二二條之規定辦理抵充。
二十六、借款撥款後倘立約人未按時依約繳款,台新銀行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聯徵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立約人等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徵中心網站(xxx.xxxx.xxx.xx)「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二十七、立約人願隨時接受台新銀行對授信用途之監督、業務財務之稽核、擔保品之檢查監管及有關帳簿、報表(包括關係企業之綜合財務報表)、👉據、文件之查閱。台新銀行認為必要時,並得要求立約人按期填送上開徵信資料,或提供經台新銀行認可會計師簽證之會計財務報表,並得囑由該簽證會計師提供工作底稿。但台新銀行並無監督、稽核、檢查、監管及查閱之義務。
立約人願隨時接受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合徵信中心)查閱有關之帳簿、報表及👉據文件,如聯合徵信中心認為必要時,並得要求立約人按期填送此等徵信資料,或提供經其認可會計師簽證之會計財務報表,並得囑由該簽證會計師提供工作底稿,但聯合徵信中心並無查閱之義務。
◎【台新銀行】客戶資料交互運用聲明
1.本行及本行所屬之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金控)之其他子公司間【註1】,依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所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之客戶資料,不得含有客戶姓名、地址以外之其他資料。
2.您的個人資料有變更時,可以隨時通知台新金控各子公司之客戶服務中心,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3.您可以隨時通知台新金控各子公司之客戶服務中心,停止交互運用您的個人資料進行行銷或業務推廣行為。
【註1】: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子公司,包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若有新增或異動者,將於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網站揭露公告之。
第二頁(共二頁)
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質借貸款契約書(外幣)
本契約書已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 保證人等攜回審閱(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
借款人:
(本人親筆簽名)
連帶保證人/保證人:
(本人親筆簽名)
立貸款契約人(即借款人, 以下簡稱「立約人」)茲提供 (以下簡稱「擔保物提供人」)所有之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設質(以下簡稱設質信託受益權)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台新銀行」), 向台新銀行申請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質借貸款, 並邀同擔保物提供人及連帶保證人/保證人(以下合稱為「立約人等」)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質借貸款契約書(外幣)」(以下簡稱「本契約書」), 並願遵守「本契約書」及另行簽署之動撥申請書等文件內容。
六、連帶保證人(僅公司戶適用)/保證人之保證債務範圍、金額、期間及權利與義務等約定如下:
1.保證債務範圍:立約人依本契約書對台新銀行所負之一切債務。
2.保證金額:以本貸款金額(即本金) 為 幣 元整為限額暨其利息、違約金合計金額。
3.保證之債務發生期間:依照『動撥申請書』所載之借款期間 (與主債務人即立約人同)。期間起訖日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同意授權台新銀行依實際核准貸款期間條件填載,借款生效日依台新銀行電腦系統所登錄之日期為依據)。
4.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權利與義務:
(1)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得主張民法債編第二章第二十四節所規定保證人得享有之權利。
(2)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就立約人因本約定書所負之一切債務, 在保證金額之範圍內, 與立約人共負清償責任。 (3)保證之債務發生期間內,連帶保證人/保證人不得通知終止保證契約。如需更換連帶保證人/保證人,除須經台新銀行同意外,在換保手續尚未辦妥以前,仍由原連帶保證人/保證人負完全責任。
(4)連帶保證人/保證人代立約人清償債務後,依法請求台新銀行移轉擔保物權時,絕不因擔保物有瑕疵而持異議。
5.□保證人特此聲明完全知悉立約人係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而自願主動向台新銀行提出保證人並由本人擔任。
親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條內容係經個別商議,連帶保證人/保證人特表同意: (親簽或親簽及蓋章)
6.連帶保證人人/保證人確認並同意前言【審閱期】、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至八款、第十一至十四款及第二項【加速條款及額
一、立約人凡與台新銀行現在及將來所為之授信往來, 在授信總額度 幣圍內, 同意按台新銀行核貸內容及下列各條款履行。
二、利息、外幣匯率、違約金及手續費之計算:
1.利息及償還方式: 依照『動撥申請書』或其他相關文件所載利率、計算方式及償還方式為之。
元整範
度控管】、第十八條【約定條款之增刪修改方式】之約定內容係經個別磋商,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同意遵守之。
2.違約金: 立約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本金自到期日起( 分期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起), 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 按
『動撥申請書』或其他相關文件所載借款利率計算外,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屆期時利率之一成, 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 按屆期時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3.本契約書所載外幣借款之利息、違約金等計收方式, 均係以年利率計算, 並以三百六十五日( 適用幣別為英鎊/ 港幣/ 新加坡幣/ 南非幣) 或三百六十日( 前述以外之幣別) 為計息基礎, 逢閏年時亦同。
4.本契約書所載利息及手續費等利率、費率之計算, 如遇市場紊亂(Market Disruption) 無法適當反映台新銀行取得相關資金之成本時, 台新銀行即得與立約人重新議定, 不受原核貸內容或其他約定之限制。
前述所稱貨幣市場放款資金成本係指台新銀行資金調度單位提供台新銀行營業單位之放款計價成本。三、授權轉帳約定事項:
1.立約人同意授權台新銀行就立約人於台新銀行開立之第 號帳戶內, 按本契約書及動撥申請書各項借款之每期應繳納之本息或遲延利息、違約金、或工本費及其他一切費用等, 及另外特殊約定
扣繳等金額, 授權由台新銀行逕行無摺提領/轉帳繳付, 絕無異議。
2.為合理反應台新銀行提供本項借款之資金準備成本及各項費用共計 幣 元整(明細如下),立約人同意並授權台新銀行於額度設立時逕自所核貸額度中逕行無摺取款扣抵之,無須另行通知立約人。台新銀行依約扣抵後,立約人即不得以提前清償或其他理由要求退還,若該帳戶餘額不足以支付時,一經台新銀行通知,立約人無條件立即支付:
□
□
□
手續費:□ 幣 元;□新臺幣 元
信用查詢費:□ 幣 元;□新臺幣 元
其他( )費:□ 幣 元;□新臺幣 元
3.立約人同意於前述貸款期間第一年內,要求結清本借款並辦理銷戶及塗銷質權者,台新銀行得向立約人收取結清銷戶處理費 幣 元整。
四、外幣融資債務幣別轉換:
1.立約人憑「外匯業務幣別轉換申請書」將外幣借款之幣別申請轉換, 並同意遵守後列條款, 倘嗣後因匯率變動, 致生任何糾紛或損失者, 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2.原結欠之外幣借款債務餘額, 同意依與台新銀行議定之匯率折算轉換為約定之新幣別計算, 且原提供借款之擔保品仍為轉換後借款債務之擔保品, 其利率計算方式、到期日及償還方式悉按原約定辦理。
3.轉換前借款之利息應於轉換時先行清償, 立約人得依該清償日台新銀行掛牌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交付; 轉換後借款本息, 同意依與台新銀行約定之新幣別借款適用之利率計收, 並於原約定清償日交付予台新銀行。如申請人給
付遲延時, 台新銀行得依原約定之方式計收違約金。五、擔保質權之約定事項:
1.擔保物(即質物)提供人向質權人即台新銀行提供信託受益權設定質權之擔保範圍,照下列第 款之規定:
[ 壹 ] 普通質權
擔保立約人 (擔保立約人簽名)對台新銀行於民國 年 月 日所簽訂借據發生之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對立約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保全質押物價值或保管質押物之費用、因立約人向台新銀行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➓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質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 貳 ] 最高限額質權
擔保立約人 (擔保立約人簽名)對台新銀行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契約書最高限額質權 幣 元內範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 、 、 、 、 、
、 、 、 )及其衍生之債務,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對立約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保全質押物價值或保管質物之費用、因立約人向台新銀行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➓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台新銀行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上述費用發生時若為新臺幣者,立約人同意以新臺幣交付或依費用發生日台新銀行掛牌即期賣出匯率折算原撥款幣別交付,立約人絕無異議。
2.立約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不問提供之先後,台新銀行均得共通流用為前揭債務之擔保。擔保物之處分方法(包括處分時期及價格)得由台新銀行逕行決定,處分擔保物所得款項,依民法之相關規定抵償債務,但若依台新銀行選定之內容及順序抵償債務較民法之規定有利於立約人者,依台新銀行之選定。如處分質押擔保物所得價金依照第二十五條順序抵償後仍有餘額,應即交還擔保物提供人,但立約人如於台新銀行尚有他項債務,得由台新銀行就此餘額受償。
3.擔保物提供人提供質設作為本項貸款擔保之信託受益權, 以經台新銀行認可之受託銀行 (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製發「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證明書」並交付台新銀行者為限,且擔保物提供人應於實際動用貸款額度前先依受託銀行
「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質權設定作業」(以下簡稱「信託受益權設質作業」)之規定辦妥該等信託受益權設質予台新銀行之手續,並經由受託銀行將已依該項規定辦妥設質手續之相關證明文件交付台新銀行。另擔保物提供人同意以本契約書為質權設定契約書之內容,不另立據。
4.立約人及擔保物提供人切實聲明其所提供之擔保物完全為擔保物提供人本人合法所有且為唯一受益人,他人並無任何權利,亦未設定任何擔保物權予他人,且擔保物提供人依法得提供擔保物擔保立約人對台新銀行之債務,並已完成一切必要內部手續設定質權予台新銀行,如日後發生糾葛或瑕疵致台新銀行權益受損時,立約人除應另行提供台新銀行認可之其他相同或較高價值之質設標的物或將貸款本息立即清償外,並願賠償台新銀行因此所受之其他一切損失。
5.基於實行質權之必要,關於所涉信託受益權之行使,擔保物提供人委託並授權台新銀行為全權代理人,並以本契約書為授權證明,在立約人債務未全部清償以前,絕不撤銷委託。擔保物提供人及立約人如違背或不履行本契約書任何一條款時,台新銀行得依法實行質權,指示受託銀行贖回或處分信託受益權連結之信託財產進行變價,或以其他方法處分,擔保物提供人及立約人對此處分之方法及價格絕無任何異議。至實行質權所需之一切費用,均歸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保證人
七、本契約書有關事項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 並以台新銀行所在地為履行地, 就本契約書涉訟時, 合約當事人均同意以台灣台北或台灣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八、個別磋商條款(請逐一確認後勾選)
立約人/擔保物提供人茲確認下列事項:
□確認並同意前言【審閱期】、第五條第一項【擔保物之擔保債權範圍】、第十條【整戶授信維持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至八款、第十一至十四款及第二項【加速條款及額度控管】、第十八條【約定條款之增刪修改方式】之約定內容無誤。
□立約人及擔保物提供人同意其所提供之擔保物,在債務未全部清償並辦理銷戶以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台新銀行提前解除質權設定。
□擔保物提供人同意有關信託受益權質權之設定、解除、實行及設質信託受益權孳息之領取等事項,悉依信託受益權設質作業之相關規定辦理,其相關費用應由 負擔。
本條內容係經個別商議,立約人/擔保物提供人特表同意: (親簽或親簽及蓋章)
九、重要內容之確認:
1.個人資料之利用
(1)台新銀行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等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立約人等(借款人及保證人):(下方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 不同意 (立約人等如不同意,台新銀行將無法提供本項借款服務)
□ 同意 台新銀行得將立約人等與台新銀行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同意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得將上開資料提供予其他會員金融機構參考使用)及受台新銀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台新銀行經立約人等同意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立約人等與台新銀行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台新銀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立約人等。立約人等提供台新銀行之相關資料,如遭台新銀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立約人等,且立約人等向台新銀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台新銀行應即提供立約人等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立約人同意台新銀行得將立約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提供予台新銀行委託辦理市調之機構,若不同意接受市調者,立約人得隨時電洽客戶服務專線: 0000-000-000通知台新銀行逕行停止。
2.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質借貸款契約書(外幣)為一式 份,由台新銀行及立約人等各執一份為憑,但經連帶保證人
/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分別交付影本由台新銀行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本契約專用章。
3.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重要事項
立約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同意台新銀行, 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事宜, 得於定期或不定期審查發現立約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或關聯人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時(包括但不限於: 懷疑立約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或關聯人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 台新銀行得要求立約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個人(含立約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或關聯人)或公司資料、法人戶之實際受益人或對其行使控制權之人的資訊、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 立約人或連帶保證人/保證人逾期仍不履行者, 台新銀行得通知立約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終止已簽訂之貸款借據暨約定書下各項約定條款。
4 .第一至三條、第五至六條、第八條、第十至十四條、第十六至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之內容, 業經台新銀行於簽約日向立約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擔保物提供人, 及其等法定代理人/輔助人/代理人充分說明並揭露相關風險, 茲確實瞭解各條款內容無誤。
立約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擔保物提供人/立約人或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或擔保物提供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代理人特此確認同意:
(簽名)
茲確認已詳閱正、反面約定條款無誤並同意遵守之: | 對保人 | 日期/地點 |
立約人(即借款人): 法定代理人(親簽): 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住址: | ||
□立約人/□保證人/□連帶保證人:身分證字號: 住址: | ||
□立約人/□保證人/□連帶保證人:身分證字號: 住址: |
此 致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經理襄理 | 覆核 | 經辦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負擔。
第一頁(共二頁)
106年10月版
第二聯 由借款人等分別存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