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603690 简称:至纯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1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2277号,以下简称“批复”)核准,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以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为 100 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3,560,000 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356,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9,480,000.00 元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46,520,000.00 元。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众会字[2019]第 7900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近日与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1”)、杭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 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余额 |
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 | 000000000000000000 | 200,000,000.00 |
2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 0000000000000000000 | 146,520,000.00 |
合 计 | 346,520,000.00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1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16350100100100151 ,截至2019 年12 月26 日, 专户余额为 2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晶圆再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银企直连、电话银行、兴业管家等对公自助渠道或单位结算卡业务(查询功能除外)。专户的预留印鉴以实际开户时预留为准。
甲方已在乙方2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000000000000000000 , 截至2019 年12 月26 日, 专户余额为 146,52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半导体湿法设备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等允许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等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的方式
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等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江南、陈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同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或抄送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1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