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19121811462)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我们)
美亚附加个人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2019 年第二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19121811462)
(本附加合同必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个人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我们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按住院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
如保险期间为一个月,则无论续保次数,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但在本附加合同持续续保的情况下,即使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若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超过三百六十五天,我们将按不同原因住院赔偿。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则我们对任何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
本附加合同适用的免责天数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天数为准。我们对小于免责天数的住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任何被保险人自愿投保由我们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在适用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障时,我们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间接地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我们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 任何原因进行的牙齿保养、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牙齿植种;非因意外事故进行的任何牙科检查、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进食活动(包括咀嚼或啃咬)引发的牙科治疗;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2) xx不正;任何非因意外事故进行的眼科检查、视力矫正,以及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3) 一般的身体检查(不包括因意外事故进行的牙科和眼科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4) 脊椎病。
(5) 中草药、中药材或任何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推拿、按摩、指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法、灸法、针灸、顺势治疗、整骨治疗。
(6) 任何在中医科、理疗科、康复科进行的治疗。
(7)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8) 被保险人自其于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起[填入具体期间,该期间变动区间不超过一百八十天]内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9) 任何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或绝育手术。
(10) 任何过敏反应、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1) 扁桃腺、腺状体肥大、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但被保险人自其于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起持续[填入具体期间,该期间变动区间不超过三百六十五天]后接受的前述治疗或外科手术除外。
(12) 未取得医生的证明。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我们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如注明为复印件的除外)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我们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出院之日起三十天内递交我们:
(1)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2) 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及住院病案;
(3) 住院医疗正式收据(复印件);
(4)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 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持续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且办理正式的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1) 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或家庭病(床)房入住;
(2)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三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或治疗,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性治疗除外。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日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 [填入具体期间,该期间变动区间不超过五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填入具体期间,该期间变动区间不超过五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四、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法执业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精神病院、养老机构、康复医院、天然治疗所、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院处于中国大陆境内,则医院必须是经国家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以及我们指定或同意的其它医院。
(此页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