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LNZCHT2016-0741-1( ) 计划编号:LNZC20161000604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10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
计划编号:LNZC20161000604
计划名称:省级非税收缴代理银行 (采购类别:服务)
合同签订地点:辽宁省xx市
辽宁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
代理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xxxxxx
xx:
x、x双方根据辽宁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项目(采购文件编号:LNZC2016-0741)的采购结果和有关招标投标文件的要求,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 则
(一)“协议”是指由甲方和乙方履行、变更、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约定,其中包括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本协议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1. 招标文件(编号:LNZC2016-0741);
2. 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 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4.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 中标通知书;
6. 政府采购协议的其它附件。
(二)“甲方”是指辽宁省财政厅。
(三)“乙方”是指已中标的金融机构。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xxxxxxxxxxxxxx,xxxxx: 。
(x)x方委托乙方经办辽宁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包括资金收付、会计核算、票据、报表及信息传递等业务。
(三)甲方有权提出在遇有紧急情况时,要求乙方提供及时的特殊服务,并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立即办理紧急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四)甲方有权随时了解乙方经办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及服务情况,并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对、检查和监督,并按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发现问题向乙方及时反映,沟通有关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配合乙方圆满解决问题。
(五)甲方可不定期派稽查人员(2人以上)到乙方核对账户资金余额情况。
(六)甲方账务管理人员按乙方提供的明细对账单核对每笔收支后,为乙方提供的余额对账单加盖财务印章并返还乙方。
(七)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向乙方书面追加代理业务,追加业务如有必要或涉及第三方,可在本协议框架下另行签订甲乙双方或涉及第三方的三方协议。
(八)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委托乙方经办辽宁省乡镇非税收入收缴代理业务,包括资金收付、会计核算、票据、报表及信息传递等业务。
(九)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甲方有权根据考评办法规定的条件撤销乙方代理资格。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辽宁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1.乙方需严格按照甲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2.乙方负责代理省本级非税收入收取、汇缴、划拨、票据、报表及信息传递等业务。
3.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办理省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业务。
4.乙方需按照甲方规定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需要和接口标准开发本行核心业务系统与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的无缝对接接口程序,并根据甲方业务需要,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银行端系统开发,以满足省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需要。
5.乙方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提供虚拟分账号管理业务(自接收到省财政厅书面通知三个工作日内为执收单位开通分账号,虚拟分账户业务如需另签协议,则作为本协议附件),为省直执收单位提供POS机刷卡缴费业务(自接收到省财政厅书面通知1周之内为执收单位安装完成POS机)。
6.乙方分支机构要将收到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即时在银行核心业务系统进行确认,并通过系统接口程序即时、安全、准确向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自动划款,不得凭其他票据向其他账户汇划。
7.对于缴款人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乙方要即时通过系统接口程序自动向执收单位发送电子信息,并督促执收单位确认电子信息和补填《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于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没有相应《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匹配的资金,乙方要及时与执收单位和甲方沟通解决问题。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划转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支付指令,将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划转省级国库。
2.乙方只能依据甲方提供的《一般缴款书》、《省级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两种票据办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划转、支付业务,其他票据均视为无效票据。上述两种票据采用机打形式,手写票据无效。
3.乙方办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划转、支付必须在专户开户银行办理,且应在接到省财政厅开具的有效票据当天(如遇不可抗力影响,应在下1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到省财政厅指定的收款账户。
4.已实现支付电子化的乙方,按照《辽宁省省级财政专户实拨电子化业务协议》约定办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划转、支付业务。尚未实现支付电子化的乙方,需按甲方工作计划安排和业务标准开发支付电子化业务。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服务
1.为确保甲方、省直主管部门、省直执收单位、乙方之间的账务准确,乙方负责按执收单位、收入项目等甲方规定的内容及格式向甲方及所代理的省直主管部门、省直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报于上、中旬后2日内、月报于每月后2日内报送。
2.对于非工作时间(包括公休日、节假日、工作日下班后的时间)转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资金,乙方应于资金入户的当日向甲方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反馈信息并登记报表。
3.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进行对账。
4.乙方负责对甲方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计息。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乙方必须保证甲方非税收入资金的安全。
2.乙方保证为甲方、省直主管部门、省直执收单位及缴款人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
3.乙方应确保其非税收入收缴相关软硬件的安全、顺畅运行,以及与甲方之间的网络畅通。
4.乙方需到甲方现场提供取票、送票(含报表)等服务,做到票据(报表)传递及时,确保资金的日清月结。
5.乙方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人员进行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培训,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对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指导和问题解答。对于确属乙方无法独立解决的问题,由乙方指定的专人与甲方沟通解决,不得由分支机构直接与甲方沟通。
6.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与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有关的免费服务,包括免除各种资金收付业务手续费、免费为执收单位提供POS机等。
7.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组织协调下属各级机构代理辽宁省乡镇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包括资金收付、会计核算、票据、报表及信息传递等业务。
8.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甲方需要的与非税收缴业务相关的信息与资料。
第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需遵守《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委托银行代理省级财政专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库[2013]655号)中所有规定。
(二)甲方有权因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变动等原因对服务期限和内容作相应调整。
(三)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加委托代理业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代理业务的内容和工作程序进行增减、变动及修改。
(四)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信息。
(五)乙方应主动积极支持省政府工作,遵守协议规定各项承诺。
(六)乙方应加强对辖区内各分支机构代理市县乡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指导,根据甲方需要,做好本行内部各级机构与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配合甲方做好相关工作。
(七)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及财政专户相关情况和数据,如遇特殊情况,应书面征得甲方同意。
(八)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乙方应为甲方财政专户资金提供最优惠利率。
(九)因业务需要乙方与省直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或其它第三方签订属于非税收入业务范围的其它合作协议,需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并不得违反本协议规定内容,不得超出本协议规定的期限。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必须认真履行其职责,遵守和执行本协议的规定,如有违反行为,取消其代理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在工作中出现过错,在接到要求其纠正过错的通知后24小时内,未按本协议规定纠正过错的,甲方有权追索因乙方工作失误而造成的损失。在乙方拒不纠正过错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协议,撤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终止办理相关业务。
第六条 争议解决和终止协议
(一)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到协议签订地(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出现纠纷期间,xxx继续认真执行本协议规定的服务。
(二)协议的终止。
1.由甲方终止协议
1)对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 、第四条款项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终止协议。
2)对年度综合考评规定应取消代理资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3)在协议执行期间,因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变动等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协议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2.由乙方终止协议
1)在乙方控制范围之外发生意外情况或事件时,应及时向甲方书面说明使其无法执行本合同所规定义务的原因,乙方可以在得到甲方的同意中止协议确认函后终止协议。
2)xxx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丧失履行协议能力,本协议可自行终止。
3.当协议履行期限届满时,本协议可自行终止。
(四)不可抗力约定
1.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乙方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事件引起的延误而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通用条款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八条 执行
(一)甲方指定其国库处(收付中心)、乙方指定 其 为本协议的经办部门。
(二)甲乙双方为全面落实本协议条款,应及时解决协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协议执行期间,因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变动等原因而需要变动时,则双方对相应条款作调整。
(四)双方书面修改、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五)本协议有效期十三个月(自2016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代理期满,甲方重新招标。甲方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适当延长代理期限,续签委托代理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各1份,备用1份。
甲方:辽宁省财政厅(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
2016年 11月30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
2016年 11月30日
附件1:
项目要求
包号: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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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产品名称:辽宁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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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要求 (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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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 |
2016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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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点: |
辽宁省财政厅和省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涉及的相关单位所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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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 |
辽宁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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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条件: |
按照项目代理协议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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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及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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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函[2015]717号)执行。 |
★ |
其他要求 |
在协议执行期间,因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变动等原因而需要变动时,采购单位可对服务期限作相应调整。 |
附件2:
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报价表、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