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上市後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我們的關連人士包括(其中包括)(i)我們的董事及彼等各自的聯繫人,及(ii)本公司主要股東及彼等各自的聯繫人。
我們已與我們的關連人士訂立以下將於上市後會繼續進行並因此構成根據上市規則本公司持續關連交易的交易。
我們的關連人士
於上市後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我們的關連人士包括(其中包括)(i)我們的董事及彼等各自的聯繫人,及(ii)本公司主要股東及彼等各自的聯繫人。
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
x公司全資附屬公司恆發水務發展已向龍田管理有限公司(「龍田」)分租位於香港華蘭路20號華蘭中心11樓1-3室的商用物業(「辦公室物業」)作辦公室之用,並將於上市後繼續分租上述物業。於往績記錄期,本集團並無向龍田支付租金。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我們與龍田就我們於上市後繼續使用及佔用辦公室物業訂立一項商用物業分租協議(「分租協議」)。此分租安排讓本集團能維持穩定運作。
xxxxxx先生(我們若干控股股東的家族成員)及Flying Gain Holdings Limited(王女士、陳女士、xxx及xxx先生各自的聯繫人)各持有50%。因此,xx為我們若干控股股東及兩名董事的聯繫人,因而為上市規則下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分租協議於上市後將構成上市規則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辦公室物業的業主為一獨立第三方。
根據分租協議的條款,分租租期以追溯方式生效,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租金為每年276,000港元(包括與差餉及物業管理費有關的開支),須按月支付,且租期內不得加租。租金乃恆發水務發展與龍田參考業主向龍田出租的租金經公平磋商後釐定。
本集團可選擇於分租協議屆滿前隨時提前30日向龍田發出通知將協議終止。因此,當我們認為辦公室物業不再適合我們使用時,我們享有隨時搬遷往其他地點或物業的靈活性。
儘管有上文所述者,於龍田與辦公室物業業主之間的租賃協議(「主租賃協議」)終止或
屆滿及龍 終止分租協議時(在這情況下,分租協議亦將終止),龍 須就餘下租期按不遜於分租協議所載條款及條件向本集團提供面積至少與辦公室物業相若的替代物業。
主租賃協議為期兩年,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開始至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為止。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主租賃協議尚未續約。就我們的董事所知,龍 現正與辦公室物業的業主作後期磋商,為主租賃協議續約,並且預期主租賃協議將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的屆滿日期前另外續期兩年,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為止。若主租賃協議未能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的屆滿日期後續約,本公司承諾會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刊發公告。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控股股東已對因為龍 不履行、觸犯或違反分租協議任何條款及條文(包括彼等未有為主租賃協議續約及繼續向我們分租辦公室物業)而引致我們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損失(不論任何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搬遷成本)向本公司作出彌償保證。因此,我們認為,未能為主租賃協議續約將不會對本集團的財政狀況及業務構成任何重大不利影響。請參閱本招股章程附錄四「法定及一般資料-B.有關業務的進一步資料-1.重大合約概要」一節。
由於有關分租協議的各項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利潤比率除外)均低於 0.1%,故據此擬進行的交易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76(i)條有關申報、年度審核、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本集團可選擇於分租協議屆滿前至少提前30日向龍 發出書面通知其將續訂協議。倘我們續訂分租協議,我們將確保符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下的適用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