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310112000240710114431-12139424(2024-ZWGCCS-0828)
项目编号:310112000240710114431-12139424(2024-ZWGCCS-0828)
2024 年垂直绿化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单 位 :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招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七章 、 工程量清单 101
第八章 、 图纸 102
第一章 、 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下列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生产制造厂商或其合格代理商参加:
一、项目编号:310112000240710114431-12139424(2024-ZWGCCS-0828)
二、采购内容及数量
本项目位于莘庄工业区西区、航天片区的春西路、航松路、北横沙路、南横沙路沿线及申北片区邱泾港桥两侧。美化围墙 2260 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围墙
植栽攀缘植物,补种乔木、地被 483 平方米,原混凝土带拆除 80 立方米等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落实预留份额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财库【2020】46 号文,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中小企业产品均不执行价格折扣优惠。(2)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并将其视同小微型企业;(3)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19〕18 号和财政部财库〔2019〕19 号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4)购买国货政策: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 、未被“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须系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4、其他资格要求: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拟派人员配备要求:
人员配备要求(人):4;岗位、数量、资格要求:*园林项目负责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1 人、安全员 1 人、质量员 1 人、材料员 1 人。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1、报名时间:2024-08-29 至 2024-09-05(节假日除外)。
2、报名方式: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供应商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进行报名。
3、招标文件售价:0 元,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请至公告附件处下载。
五、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无需缴纳磋商保证金。 六、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地点:
磋商响应方应于 2024-09-09 14:00:00 时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交到xxxx
xxxxxx 000 x 000 x,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七、磋商开启时间及地点:
本次磋商将于 2024-09-09 14:00:00 时整在xxxxxxxxxx 000 x
000 x开启,响应方须派全权代表参加(全权代表应当是响应方的在职正式职工,并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出席)。
八、注意事项:
1.本项目已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意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xxxxxxxXxxXXx0 qRC0gdGUkYGMH5p1Ww==&utm=site.site-PC-39935.1024-pc-wsg-secondLevelPa ge-front.21.efc8c130603111ef82b50bf9fe67c826。
2. 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及备用纸质响应文件前来参加磋商,另请自带无线上网的笔记本一台(笔记本电脑应提前确认是否浏览器设置、CA 证书管理器下载等,确保和 CA 证书匹配可以正常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
3.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九、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联系人:xxx
联系方式:5483349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上海招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 000 x联系方式:18721095027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 | 采购人 | 名称: 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联系人:乔老师 联系方式:54833490 |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 上海招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 000 x联系方式:18721095027 | |
3 | 项目名称 | 2024 年垂直绿化工程 | |
4 | 建设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
5 | 建设规模 | 详见磋商文件项目需求 | |
6 | 项目相关单位 | 项目管理单位 | / |
设计单位 | / | ||
勘察单位 | / | ||
监理单位 | / | ||
7 | 建设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
8 | 项目出资比例 | 100%财政资金 | |
9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0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3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 |
11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本合同工程质量标准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上海市制订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质量评定标准,一次验收合格,合 格率 100%,一年内苗木存活率 100%,且长势良好。 | |
12 | 供应商应 | 资质条件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第二章 、响应方须知前附表
具备 本项 | 业绩要求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
目施工的 条件 | 其他要求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
13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不接受:不允许 □接受,联合体参与的,应满足: | |
14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供应商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踏勘。 □组织,集合时间:/ 集合地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供应商取得磋商文件后,可前往项目现场踏勘以了解任何足以影响响应报价、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了解的全部信息,如现有设备情况、材料加工、材料堆放及用水、用电和道路运输等因素,都应在响应时一并考虑。供应商一旦成交,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延长合同期和提高合同价等不合理要 求。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现场踏勘的费用,并对踏勘现场后做出的判断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 注: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 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 |
15 | 磋商答疑会 | 不召开。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盖单位公章)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对认为有必要回答的问题,将在xxxx://xxx.xxxx.xx.xxx.xx上 发布更正公告,供应商自行网上下载。 | |
16 | 分包 | 分包的内容: / 分包内容的金额或者比例: / | |
17 | 响应文件电子版 | 一份,包含全部响应文件的内容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组价文件,(后缀名为*GBQ6,U 盘形式储存,密封后随纸质响应文件一并递交)。 |
18 | 最高限价 | □ 无 ■ 有,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1205069.07 元整。 |
19 | 报 价 | 本项目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进入符合性检查及计算报价得分。 最后报价时不允许总价直接下浮,须现场进行重新组价后重新 报 价并同时提交电子版组价文件,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将 最后报价的商务文件(一正二副)(盖章、签字)重新提交代理机构。 |
20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21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无需交纳磋商保证金 |
22 | 纸质响应文件 | 正本一份,副本贰本(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地方签字盖章),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 |
23 |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 止时间(即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详见公告 |
24 | 磋商地点(即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现场磋商:xxxxxxxxxx 000 x 000 x □远程磋商,磋商平台: |
25 | 是否退还 纸质响应文件 | ■否 □是 |
26 | 供应商代表 | 磋商代表应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响应文件解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核对响应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若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不一致或未携带上述材料原件,由磋商小组作无效响应处理。 |
27 | 磋商小组组成 | 依法组建,成员为 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
28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3 □是 |
29 | 履约担保 | ■不提供 □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 |
30 | 合同形式 |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其他: |
31 | 政策功能 | (1) 中小企业: 1)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提供加 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体,联合 体各方均需提供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评审时,小微企业产品均不执行价格折扣优惠。 3)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 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中小企业所属的行业为建筑业。 4)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 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5)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6)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 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7)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8)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事业单 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适用《政府 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9)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10)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已上线,自测链接: |
(2)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 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19〕18 号和财政部财库〔2019〕19 号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 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供 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 的认证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 委最新公告及通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xxxx://xxx.xxxx.xxx.xx),若采购产品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 理规定》目录内的产品,供应商应承诺提供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 证书的产品,且若成交,供货时须附上3C产品认证证书。 | ||
供应商应提供下列材料,以证明其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
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 | 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
32 | 要求 | 1.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单位提供); |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磋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委托授权人参与磋商的应提供法定 | ||
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二)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 ||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 ||
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前 3 年内供 | ||
应商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 | ||
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
1.提供供应商书面声明,承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 ||
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
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 | ||
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 ||
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相关规定;2. | ||
项目负责人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从业人员项目负责人电子信 | ||
息卡或《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
书》同时具备园林专业中级职称证书、无在建项目承诺。 |
□响应总价包含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金额为: 元。 | ||
代理服务费 | ■响应总价不包含代理服务费。 | |
等费用 | 由采购人支付,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 | |
33 | 委员会及上海市物价局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 | |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建计联(2005)第 834 号、沪价费 | ||
(2005)第 056 号])的标准下浮 15%收取代理报酬,向采购人收取 | ||
采购代理服务费 1.0625 万元。 | ||
34 | 图纸和清单链接 | |
电子磋商特别提醒 | ||
1 | 注册登记 | 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字证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 为确保电子采购平台数据的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在云采 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入库并获得账号和密码。 |
2 | 磋商公告、磋商文件的更正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对磋商公告、磋商文件进行更正,更正文件应在云采交易平台上公告,并通过云采交易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已下 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
(1)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使用云采交易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响应文件。 | ||
(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文书和法律文书文件的彩色扫描文件,并在投标客户端中采用 PDF 格式上传所有资料,文件格式参考磋商文件有关格式。 | ||
3 | 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 | (3)响应文件须先以WORD编辑器编辑,按磋商文件要求填写好内容后转换为PDF文件。此PDF文件应附带目录以及文档结构图功能,以便投标工具抽取目录。WPS 转PDF格式的文档,在WPS Office 软件中,先点击左上角“文件”,选择“另存为”,并在弹框里选择保存路径、文件类型选择“PDF文件格式”,点击“保存”,生成PDF文件。Word 转 PDF 格式的文档,先点击左 上角“文件”,再点击“导出”、“创建 PDF/XPS”,在弹框里 选择保存路径、文件类型选择“PDF文件格式”,点击“发布”, 生成PDF文件(如第一次使用Office软件生成带目录结构文件, 需在发布前点击 “选项”,并勾选“创建书签时使用”)。 |
(4)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 应商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商 务文书和法律文书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 视作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并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有 欺 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5)供应商和云采交易平台应分别对响应文件实施加密。在磋 商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对响应文件加密后上传至云采交易平台,再经过云采交易平台加密保存。 | ||
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其响应文件未能加密而致响应文件在磋 商前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 ||
4 | 网上响应 | (1)登入投标客户端:供应商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 证书)登陆云采交易平台投标客户端。 (2)填写网上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投标客户端中选择要参与的项目,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按照系统设置和磋商文件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勾选本次参与响应的包件号。填写完成后,导入线下编制的响应文件,并对各检查项、打分项进行标记匹配 响应。匹配完成后,系统会对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导入响 应文件”和“标书匹配”等操作进行完整度检查。 (3)完成响应:待检查进度变为 100%后,点击“生成电子加密标书”输入CA 密码生成电子加密标书,点击“上传电子加密标书”将加密标书上传至云采交易平台,供应商须自行对上传情况 进行确认。 |
5 | 响应文件签收 | 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须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无法签收),供应商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响应 文件视为磋商响应未完成,响应失败。 若项目未到达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供应商可对已完成上传响应文件的项目进行“撤回”,如状态显示为“签收成功”的,供 应商应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撤销签收”后,再进行“撤 回” 操作。 |
6 | 响应截止 | 响应截止与磋商的时间以云采交易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磋商截 止时间后云采交易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首次响应文件。 |
7 | 磋商 | (1)参加磋商会议。供应商在完成网上响应文件提交后,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携带纸质响应文件及设备(笔记本电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纸质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磋商会议。 (2)磋商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云采交易平台参加磋商。 ☆(3)签到的操作时长为 30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上述签到操作,逾时未完成签到的供应商,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的除外。若 发生影响正常磋商的系统故障,磋商时间将另行公告或通知。 |
8 | 响应文件解密 | 云采交易平台显示磋商截止时间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解除云采交易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解密的操作时长为30 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解密操作,逾时未完成解密的供应商,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 或解密的除外。 |
9 | 磋商记录的确认 | (1)响应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磋商记录表。 (2)供应商应及时检查磋商记录表的数据是否与其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一览表一致,并作出确认。 (3)供应商发现磋商记录表与其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数据不一致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更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核实磋商记录表的内容是否与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一 览表一致。如不一致的,应及时更正。 (4)供应商未对磋商记录表提出异议,又据不作出确认的,视 为 确认磋商记录表的内容。 |
10 | 其他 |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1)云采交易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 (2)本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云采交易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3)云采交易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 供应商若参加本项目,即视为同意上述免责内容。 |
11 | 云采交易平台 获取帮助 | 提供工作日8:30-12:00,13:30-18:00 的热线咨询服务 服务热线:000-000-0000。 |
一、总 则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一)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政府采购的项目。
(二)定义
1、“磋商方”系指组织本次磋商的上海招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磋商响应方”系指向磋商方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单位。
3、“采购人”系指委托磋商方采购本次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也是磋商结果的最终确认方。
4、“产品”系指供方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5、“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磋商响应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6、“项目”系指磋商响应方按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三)磋商响应方的确定
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或其他省级以上媒体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报名参加。
(四)磋商响应方委托有关说明
1、全权代表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全权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正本用原件,副本用复印件,格式见附部分)。
2、磋商响应方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其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或必须为本法人或其控股公司正式员工)。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磋商响应方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磋商响应费用
不论磋商采购结果如何,磋商响应方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响应有关的全部费用
(磋商文件有其他规定除外)。
(六)质疑
1、磋商响应方认为磋商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招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
2、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格式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附件范本,下载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位置: “首页-在线服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b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c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d 事实依据;
e 必要的法律依据; f 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质疑应明确阐述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磋商方自收到补齐材料之日起受理;逾期未补齐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
(八)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磋商响应方应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磋商响应方应当在磋商响应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上海招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提出。上海招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
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该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3、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磋商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九)在磋商过程中,因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了采购需求,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二、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一)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磋商响应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两部份组成。
1、商务文件
(1)磋商响应声明书 (格式见附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3)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事业单位的,则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提供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内任意时间的“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谈判响应方信用查询网页截图。(以磋商当日采购人或由采购人委托的谈判小组核实的查询结果为准)
(5)提供有效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6)提供有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缴纳凭证或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
(7)提供采购公告中符合磋商响应方的特定条件要求的有效的其他资质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及需要说明的资料。
(1)磋商响应方情况介绍(主要产品、技术力量、生产规模、经营业绩等);
(2)磋商响应方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或业绩的其他材料;
(3)类似成功案例的业绩证明(磋商响应方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合同复印件、用户验收报告);
(4)资信及商务响应表;
(5)节能环保等的资质证书或文件(若有);
(6)报价明细一览表;
(7)小微企业声明函(若有,格式见附件);
(8)残疾人福利企业声明函(若有,格式见附件);
(9)磋商响应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2、技术文件
(1)对本项目的技术服务类总体要求的理解;
(2)项目总体架构及技术解决方案
(3)设备配置清单;
(4)技术响应表;
(5)保证工期的施工组织方案及人力资源安排;
(6)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
(7)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的内容和措施;
(8)选配件、专用耗材、售后服务优惠表(xx);
(9)联合投标协议书(若需要);
(10)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若需要);
(11)磋商响应方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声明书、报价明细一览表必须由相应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二)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磋商响应文件以及磋商响应方与磋商方就有关磋商响应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磋商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
2、磋商响应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
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否则视同未响应。
(三)磋商响应报价
1、磋商响应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报;
2、磋商响应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包括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自磋商响应截止日起 90 天内磋商响应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成交人的磋商响应文件自磋商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
(五)磋商保证金
1、磋商响应方须按规定提交磋商响应保证金。
2、保证金形式:网上银行、汇票、电汇、转帐支票。
3、上海招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接受以现金支票、现金及个人转账方式交纳的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若以网上银行、电汇方式交纳的,请将网上银行电脑打印凭证、电汇底单复印件写上所投项目名称、编号、供应商联系人、联系电话,请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前到上海招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台开收据。
4、未成交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可办理退还手续,成
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可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办理时需提供供应商开给上海招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正式收据。
5、保证金不计息。
6、详见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 ,位置:“首页-在线服务。
7、磋商响应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响应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A、磋商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的:
(1)磋商响应方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后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本章一、总则:(九)情况的除外】;
(2)磋商响应方在磋商响应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3)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5)其他严重扰乱竞争性磋商活动的; B、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
(1)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2)产品质量验收或测试不合格的;
(六)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和份数
1、磋商响应方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磋商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磋商响应方的责任。
2、磋商响应方应按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正本、副本规定的份数分别编制并按 A4 纸规格单独装订成册,磋商响应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活页装订(是指用卡条、抽杆夹、订书机等形式装订,使标书可以拆卸或者在翻动过程中易脱落的一种装订方式)的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3、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磋商响应文件正本除《磋商响应方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
4、磋商响应文件须由磋商响应方在规定位置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磋商响应方应写全称。
5、磋商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磋商响应方负责。
(七)磋商响应文件的包装
磋商响应方应按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分别各单独密封封装。磋商响应文件的包装封面上应注明磋商响应方名称、磋商响应方地址、磋商响应文件名称(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磋商响应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项及“磋商时启封”字样,并加盖磋商响应方公章。
(八)磋商响应无效的情形
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将被视为无效磋商响应。在评审时,如发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未按规定密封或标记的磋商响应文件、全权代表未到磋商现场参与磋商的;
2、由于包装不妥,在送交途中严重破损或失散的磋商响应文件;
3、仅以非纸制文本形式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4、磋商响应方未能提供合格的资格文件;
5、与磋商文件有重大偏离的磋商响应文件;
6、磋商文件需要演示而没有演示的、需要提供样品而没有提供样品的;
7、标项以赠送方式磋商响应的;
8、磋商响应文件应盖公章而未盖公章或盖非公司公章、未装订或活页装订、未有效授权、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填写不完整或有涂改的;
9、未成功办理投标人报名手续的、未按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10、磋商最终报价超出预算的;
11、最终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且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
1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三、组织竞争性磋商程序
(一)组建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成员由上海招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由 5 人(含)以上单数组成。
(二)组织开标程序
上海招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开标,各授权供应商代表及相关人员应参加开标会并接受核验、签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开标现场。
1、开标会由上海招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主持,主持人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
宣读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组织供应商签署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2、对供应商保证金缴纳情况进行查验、核实,提请供应商代表或公证人员查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名确认;
3、当众拆封、清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包括正本、副本)数量,将拆封后的资信及商务、技术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护送至指定的评审地点。对不符合装订要求的资信及商务、技术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退还供应商代表。
4、磋商小组对所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主持人宣布无效磋商响应方名称及理由,无效供应商代表现场签署《无效标告知书》。
5、磋商结束后,主持人公布有效磋商响应方的评分结果、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和最终报价,及采购人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名单的时间和公告方式等。
(三)组织磋商程序
上海招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磋商,各磋商专家及相关人员应参加磋商活动并接受核验、签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磋商现场。
1、核验出席磋商活动现场的磋商小组各成员和相关监督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分别登记、签到,按规定统一收缴、保存其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一律拒绝其进入磋商现场。 2、介绍磋商现场的人员情况,宣布磋商工作纪律,告知磋商人员应当回避情形;
组织推选磋商小组组长。
3、宣读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组织磋商小组各位成员签订《政府采购评审人员xx自律承诺书》。
4、根据需要简要介绍竞争性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制定及质疑答复情况、按书面xx项目基本情况及磋商工作需注意事项等,让磋商专家尽快知悉和了解所磋商项目的采购需求、评审依据、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提醒磋商小组对磋商项目应确定磋商方法和轮次,对客观评审项目应统一评审依据和评审标准,对主观评审项目应确定大致的评审要求和评审尺度,对磋商小组提出的有关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解释或讨论。
5、磋商小组组长组织磋商人员独立评审。磋商小组对拟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xx、澄清或申辩;上海招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可协助磋商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
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 30%以上的),磋商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磋商专家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磋商专家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磋商专家的磋商、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
6、做好磋商现场相关记录,协助磋商小组组长做好评审报告起草、有关内容电脑文字录入等工作,并要求磋商小组各成员签字确认。
7、磋商结束后,上海招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对磋商小组各成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评价;同时按规定向磋商专家发放评审费,并交还磋商小组及其他现场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
(四)磋商小组磋商程序
1、在磋商专家中推选磋商小组组长。
2、磋商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相关补充、质疑、答复文件、项目书面说明等材料,熟悉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数量、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无效情形、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等。
3、磋商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讨论确定磋商方法和磋商轮次,按标项与各磋商响应方就项目技术需求、服务、价格构成、供货、付款方式等要素按供应商签到顺序依次分别进行磋商。
4、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审查结束后,从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
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少于2 家】。 5、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非实质性内容有疑议或异议,或者审
查发现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等,及时向磋商小组组长提出。经磋商小组商议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的,应通知该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说明。书面通知及澄清说明文件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留存。
6、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要求各磋商响应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最终报价,并对最终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7、磋商小组根据第三章《评审办法与评审标准》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8、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名单。采购人、经
其书面授权的采购人代表或经其书面授权的磋商小组按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顺序对供应商逐一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依法产生合格的成交供应商。
9、起草评审报告,所有磋商专家须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
(五)磋商原则
1、磋商小组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磋商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磋商的正常进行;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磋商响应方接触。
2、磋商小组专家因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磋商工作的,应按规定更换磋商专家,被更换的磋商专家之前所作出的磋商意见不再予以采纳,由更换后的磋商小组专家重新进行磋商。无法及时更换专家的,要立即停止磋商工作、封存磋商资料,并告知供应商重新磋商的时间和地点。
3、磋商小组专家对有关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样品、现场演示(如有)的说明、解释、要求、标准存在不同意见的,持不同意见的磋商专家及其意见或理由应予以完整记录,并在磋商过程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执行。对磋商文件本身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矛盾的内容,应作对供应商而非采购人有利的解释。磋商专家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或理由的,由现场监督员记录在案后,可视为同意磋商结果。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
1、采购结果由采购人确认。采购人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异议的,视为默认。
2、采购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上海招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于 2 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并向成交方签发书面《成交通知书》,成交方可到上海招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台领取《成交通知书》。
五、合同授予
(一)签订合同
1、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尽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上海招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签订的鉴证方。
2、成交供应商拖延、拒签合同的,将被扣罚磋商响应保证金并取消成交资格。
(二)履约保证金
1、合同签订时,采购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自行收取项目履约保证金。采购人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2、按合同约定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六、货款的结算
按照上莘管发〔2020〕07 号文件执行,具体详见合同内容。
第三章 、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
一、政策功能:
二、资格审查-供应商应符合国家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三、符合性审查-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四、评审
评标委员会仅对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将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进行,详细评审的满分值为 100 分。
(1) 技术标的评定(总分 90 分)
a) 评分办法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认真审阅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独立、客观和公证的评分,并签字确认
b) 技术标和综合因素评分指标(总分 90 分)
表 1 技术评标要素说明表
序 号 | 内容 | 分值 | 评分细则 |
1 | 总体方案 | 5-20 | (1)方案与项目内容描述准确,重点、 难点分析突出,技术措施针对性强, 能解决实施问题,得 15-20 分; (2)方案与项目内容描述基本符合,重 点、难点提及但有缺失,技术措施提 及但有缺失,得 10-14 分; (3)方案与项目内容描述有部分缺失、 缺乏针对性,技术措施缺漏多或未提及, 不能或难以解决实际问题,得 5-9 分。 |
2 | 质量、安全、xx施工 | 2-15 | (1)质量、安全、xx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齐全且措施针对性强,得 10-15 分; (2)质量、安全、xx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基本能满足需求、措施提及 但有缺失,得 7-9 分; (3)质量、安全、xx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有部分缺失、措施缺漏多或未提及, 得 3-6 分; |
3 | 施工总进度 | 2-15 | (1)施工总进度计划与项目内容吻合, 分部分项工程计划明确且保证措施针对性强,得 10-15 分; (2)施工总进度计划基本满足,分部分 项工程计划有缺失但不影响总计划, |
保证措施提及但有缺失,得 7-9 分; (3)施工总进度计划符合,但分部分项 工程计划缺失会影响总计划,无保证 措施或措施缺失严重,得 3-6 分; | |||
4 | 资源配备计划 | 2-10 | (1) 主要资源配备计划与项目内容吻合,针对性强,无缺失的,得 7-10 分; (2) 主要资源配备计划主要均提及,有瑕疵但不影响工程实施,得 4-6 分; (3)主要资源配备计划缺漏多或未提及,会影响工程实施,得 2-3 分; |
5 | 施工总平面 | 1-5 | (1) 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布局合理,与项目内容吻合,针对性强,得 4-5 分; (2) 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虽有内容,较宽泛但不影响工程实施,得 2-3 分; (3)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缺失内容较多,或无针对性,会影响工程实施,得 1 分; |
6 | 人员配置 | 1-5 | (1)配置数量齐全、专业分工合理、人员经验丰富,得 4-5 分; (2)配置数量和专业分工基本能满足,管理人员有经验,得 2-3 分; (3)配置数量和专业分工有缺失,管理人员缺乏经验,得 1 分; |
7 | 特殊气候 | 1-5 | (1)特殊气候的施工方案周全、针对性 强,得 4-5 分; (2)特殊气候的施工方案基本能满足,得 2-3 分; (3)特殊气候的施工方案有缺失,得 1 分; |
8 | 紧急情况 | 2-10 | (1)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 抗风险措施周全、针对性强,得 7-10 分; (2)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 抗风险措施基本能满足,得 4-6 分; (3)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 抗风险措施有缺失,得 2-3 分; |
9 | 业绩 | 0-5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类似项目经验情况,有 1 项得 1 分,最多 5 分。供应商须提供类似经验(绿化类型)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中需体现签约双方主体及公章、项目名称、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 否则将不予认可。未提供相关材料的,得 0 分。 |
(2) 商务标的评定(总分 10 分)
a) 对投标报价进行核实,如果发现投标报价中存在计算或表述上的错误,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计算或表述上的错误按下列原则纠正:
2.若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符时,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为准;单价上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以总价为准,调整单价;分项价格之和与合价不符时,以分项价格之和为准; 4.对于投标报价在计算或表述上的除以上所述的其他错误,由评标委员会确定纠正的方
法;
5.评标委员会按上述方法纠正后的投标价格即为中标后的合同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6.如果投标人不接受纠正后的投标价,则其投标将被作为废标。经上述纠正后的投标价即为各投标人的评标价。
商务报价评分指标
商务标价格分为 10 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能够实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含书面变动通知)的且响应价格最低的响应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商务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商务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响应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响应报价)×商务分权重×100。(计算结果小数点四舍五入保留2 位)
一 评标纪律
参加评标的评委在评标期间,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向投标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泄漏本次招标的情况。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xx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 、项目需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1.1.1 工程名称: 2024 年垂直绿化工程
1.1.2 工程地址:详见前附表
1.1.3 工程规模:本项目位于莘庄工业区西区、航天片区的春西路、航松路、北横沙路、南横沙路沿线及申北片区邱泾港桥两侧。美化围墙 2260 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围墙植栽攀缘植物,补种乔木、地被 483 平方米,原混凝土带拆除 80立方米等
(具体数量及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以上仅为该工程的简要描述,正式施工时施工范围以采购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确认的图纸和其它书面的工作内容及施工要求为准)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现场已平整。施工期间的用水用电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2.2 本工程施工期间临时设施搭设和施工用料堆放场地,由供应商根据本工程具体情 况结合施工方案自行确定,并在响应文件中注明,相应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后, 采购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统一安排调整,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搭建临时设施。
1.2.3 生活临时设施必须要事先获得采购人的批准,便于统一管理,因为管理不善,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罚款和停工整改,其相应发生的费用与损失应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1.2.4 成交供应商施工人员的食宿及办公用房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安排解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2.5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在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不利因素,如与土建、市政、总体、等交叉施工可能发生的窝工、设计修改、采购人的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等原因而发生的返工等等。成交供应商在施工时,均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的指挥与调派且列出相应的措施方案,所需费用在措施费中单列,并计入总报价闭口包干。无论是否开列此费用,采购人将一律视为已考虑。
1.2.6 施工现场附近目前有其他单位正在施工,有些地方暂时不具备施工条件,成交后 可能有一段时间施工用水、用电不能到位,供应商在编制施工方案时要充分考虑此因素,由 此而发生的费用在措施费中单列,并计入总报价闭口包干。无论是否开列此费用,采购人将一律视为已考虑。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和方式
2.1.1 承包方式:采用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承包范围包工、包料(采
购人自行采 购的材料和设备除外)、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xx施工和包协调管理、包验收通过移交 的施工承包方式。
2.2.2 工程承包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工作内容。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1)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和《报价情况汇总表》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2)本工程总工期要求 30 日历天。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1)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2)如果承包人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 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 包括在工程总报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供应商应自报总工期,并应与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进度表一致,一旦成交 作为本工程合同总工期。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按期竣工。
(5)各供应商必须满足上述条件,自报本工程总工期。供应商自报工期超出竞争性磋 商文件要求者,视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工程质量标准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上海市制订的设计、施工 及验收规范的质量评定标准,一次验收合格,合格率 100%,一年内苗木存活率 100%,且长势良好。
(2)工程质量等级达不到合格等级标准,承包单位应自费进行返工,工期不予顺延。
(3)本绿化种植工程要求供应的乔木、花、灌木都须无病虫害,未受污染和损伤,植 株应分枝良好根系旺盛,每株植物的根系应主根、次根比例适宜。
(4)本工程要求严格按照绿化施工规范施工。
(5)每株乔木应做好规范支撑,牢固、美观、整齐。
(6)种植时应避开各种地下管线,按规范要求确保树木与管线的最小距离。
(7)粘土、砂土等应根据栽植土质量要求进行改良后方可栽植。
(8)采购人委托授权社会专业监理公司进行工程施工区过程监理,供应商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全面监理,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相关建设材料检测报告和各类工程施工信息。
5.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1)设计施工图中的设计说明。
(2)设计说明中明确采用的国家、部颁、上海的施工技术(验收)规程、规范。
(3)技术规范
本工程执行下述标准、规范中与本工程有关的各项规定: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DGTJ08-19-2011)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2011) 《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技术规程》(DGTJ08-18-2011)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TJ08-701-2008)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2012)
除上述已列明外的国家、上海市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规程、条例等; 各供应商应充分注意,凡是与本工程有关的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的相应规范、规程,不论其 是否已在上述列明,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予以执行。
6.安全xx施工
6.1 安全防护
(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 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 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①应在工地主要出入口设置“五牌一图”。五牌即:安全警示牌、治安消防须知牌(人 员控制、治安规定、消防要求等)、安全生产六大纪律牌、xx施工纪律牌、务工人员维权 须知牌。一图即: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场容布局、网格责任划分,要彩色标明);
②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③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 生产用品;
④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⑤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⑥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
示等以防止各 种可能的事故;
⑦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⑧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⑨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3)安全xx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xx施工费用和施工安 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4)承包人应按照我市《关于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要求的通知》的精神要求,建立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关键岗位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 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 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 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 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 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 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 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现场 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 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7)承包人应在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危险品存 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 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8)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9)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 和标定;如果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或纠正当之处。
(10)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 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 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1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 (或)工程 师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 成果提交工程师,以防止引起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影响
正常施工进度的沉降、变形或其他损害。
(12)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工程师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 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 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13)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 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 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2 现场消防
(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 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 要求。
(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 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 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 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 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工程师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 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 本知识和进行消防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 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4)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现 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要进行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当实行严格的 “动火许可证”管理制度。
(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
6.3 临时供电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 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 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 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包人应为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 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
等材料设备 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 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 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 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 / 。
6.4 劳动保护
(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 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 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 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 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 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 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 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 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 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 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
6.5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28000)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工程师审批。
(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 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 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①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③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④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⑤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⑥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⑦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⑧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⑨其他:/
(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安 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6 xx施工
(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xx 施工义务,确保xx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①承包人的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②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③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 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④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 的各项安全要求;
⑤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xx施工责任牌等xx施工警示牌;
⑥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或堵塞施工、消防通道。 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⑦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⑧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
观。不得 随意架设,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 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 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 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 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 承包人自己负责。
(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 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 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 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 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 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 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筑、 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9)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 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 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 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 少于 28 天报工程师审 批。
(10)xx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1) 各供应商在建设工程中涉及渣土外运及回填的,应遵守《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条理》和《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 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涉及渣土的各项要求。
2) 承包人应积极按上海市政府有关要求,做好对施工过程中渣土和建筑垃圾的规范施工、运输等工作。
3) 承包人应规范经营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土石方挖、铲、推、运工程,应由具有土石 方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实施。
4)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要求施工工地整洁;工地出口落实外出车辆的清 洁措施(包括出口道路做硬地面、随时冲洗外出车辆);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场地清、无渣 土垃圾”等。
5) 承包人应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况检查,做到持证运营,不偷倒、不乱倒渣土和 建筑垃圾。
6) 成交供应商进场施工前,外来渣土或垃圾清运费用由采购人承担。成交供应商进场 后,应做好现场管理,防止外来渣土或垃圾倾倒,如发生外来渣土或垃圾,清运费用由成交 供应商自行承担。
7) 凡承包人违反上述情况之一者,均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得的工 程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违约金为不少于合同总造价的 1 %的金额。供应商也可根据工程 具体情况,自报不低于上述要求的经济保证措施。
6.7 环境保护
(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 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 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 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3)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 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4)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 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 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 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现场 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现场的冲刷。
(5)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 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 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 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 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 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xx和公共道路等行为 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 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7)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承包人还应 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 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 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 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 土或水、弃渣等)污染现场及其xx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 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现场xx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 关规定的要求。
(9)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包 1 合同模板:
[合同中心-合同名称]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
([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合同编号:
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20)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方(全称):_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城市网格化 综合管理中心、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安全生产事务管理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包方): 12310112057683578P
承包方(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乙方作为有丰富经验的承包方,承诺在已充分勘察现场、了解并知晓现有设计条件、甲方工程进展、现场施工条件的基础上,并经过了全面、详细评估并认可的情况下同意承揽本项目,承担接受现状并完成全部合同内容的责任。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0 天 。(具体以发包方发布的开工令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 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因承包方原因而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竣工,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二】
/天承担违约金。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相关图纸、说明资料以及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深化设计、集成施工,并且对工程施工方进行全程的技术支持、督导和监理,确保本工程质量,按期完工。
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
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xx环境等影响因素,但 “不可抗力”除外。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本合同工程质量标准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上海市制订的设计、施工
及验收规范的质量评定标准,_一次验收合格,合格率 100%,一年内苗木存活率 100%,且长 势良好。
①工程质量等级达不到合格等级标准,承包人应自费进行返工,且按签约合同价的 5% 扣罚,工期不予顺延。
②安全、xx、环境要求的承诺: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安全xx施工,确保无安全事 故。若达不到要求,罚签约合同价的 3%。
五、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含义相同。
七、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免费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合同订立地点: 闵行区莘庄工业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 自甲乙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后生效。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
1.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
1.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6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 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文件适用《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DGTJ08-19-2011)《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2011)《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技术规程》(DGTJ08-18-201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G/TJ08-701-2020)《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82-2012)
除上述已列明外的国家、上海市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规程、条例等;各投标人应充分注意,凡是与本工程有关的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的相应规范、规程,不论其是否已在上述名列,中标人应无条件予以执行。
若上述标准、规范有调整或修订,适用最新版本。
若双方认为,合同文件还需适用其它的国家标准、规范,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分担,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 图纸
3.1 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2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3 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方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检查时使
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 工程监理和发包方代表
4.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4.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
4.3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4.4 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 发包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
5.1 发包方代表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2 发包方代表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除发包方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5.3 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须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
的书面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4 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发包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亦可更换发包方代表。如需更换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 项目负责人
6.1 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2 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 项目负责人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6.4 承包方如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5 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
7 发包方工作
7.1 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拆迁、清除施工场地的障碍物,使施工场地具备全面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
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夜间施工(如有时)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
(7) 协调承包方与工地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
(8) 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10) 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2 发包方可以将 7.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7.3 发包方未能履行 7.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 承包方工作
8.1 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使用,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工程范围内的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以及绿化苗木的养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但若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方拒绝验收或拒绝移交,相应责任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或者要求采取特殊养护措施的苗木种植工程,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具体要求、技术措施和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得奖本合同下工程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方。
(10) 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承包方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 进度计划
9.1 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方。发包方代表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9.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3 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 开工及延期开工
10.1 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发包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
10.2 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1 暂停施工
11.1 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发包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 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11.2 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 工期延误
12.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 不可抗力;
(7) 因发包方或当地政府职能部门(非因承包方的过失或在本合同内另外说明的除外)通知缓期执行、停工或间断施工;
(8) 由发包方雇用但非执行本合同工作的其他施工单位的阻碍;
(9) 按本合同第 16 条对任何已掩盖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除非该等查验显示有关工作或物料不符本合同要求;
(10)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发包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2 承包方在 12.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代表提出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2.3 合同订立后,若根据承包方施工计划,绿化种植工程本可于种植季节内施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使得绿化种植工程延误至非种植季节施工,发包方应承担增加的施工措施费。措施费额度由双方另行商定。
13 工程竣工
13.1 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2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3.3 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14 工程质量
四、质量与检验
14.1 本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G/TJ08-701-2020)、《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规定的要求。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本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有其他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4.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上海市园林绿化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或双方选定的其他机构裁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4.3 本园林绿化工程种植施工过程中,若承包方认为本工程场地现有的土壤达不到绿化种植要求,可提议发包方对土壤进行改良。若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进行土壤改良,相应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若发包方拒绝土壤改良建议,承包方可提议发包方安排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土壤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的土壤符合上海市种植土壤的质量要求,检测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检测的土壤不符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同时须进行土壤改良,土壤改良费用由发包方承担。若发包方拒绝安排土壤检测,或者在土壤检测质量不符要求时拒绝支付土壤改良费用,则承包方不承担绿化种植的质量责任。
15 检查和返工
15.1 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种植的绿化苗木,其规格、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时,须在种植季节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其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5.3 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5.4 因发包方代表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
担。
1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
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 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
16.3 经发包方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7 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8 工程试车
18.1 对于本园林绿化工程,若包含有机电设备、喷灌、庭园灯光等安装项目,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8.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根据承包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3 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8.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5 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方采购的,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
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的,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方承担。
(5) 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 安全施工与检查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
19.1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9.2 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9.3 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海市范围内提倡和鼓励文明标化工地的建设,发包方需落实文明标化工地措施费用,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应做到措施经费专款专用。
20 安全防护
20.1 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0.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1 事故处理
21.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1.2 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22 合同价款及调整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2.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1) 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 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 0.01%时,单价可作调整。
(3) 其他计价方式。
22.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23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
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
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 8 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4 工程量的确认
24.1 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方接到报告后 14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4.2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报告后 14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15 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4.3 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方不予计
量。
24.4 对于 24.1、24.2 条规定的时限,若双方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另行协商
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5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5.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5.2 本通用条款第 22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0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5.3 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5.4 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和苗木供应
26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
26.1 实行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6.2 发包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和苗木,并向承包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共同清点。
26.3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承包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发包方未通知承包方清点,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苗木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方负责。
26.4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方承担有关责任。发包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6.5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使用前,由承包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
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6.6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7 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
27.1 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质量负责。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和苗木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方代表清点。
27.2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7.3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7.4 发包方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7.5 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 工程设计变更
八、工程变更
28.1 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实结算,所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
应顺延。
28.2 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换用,须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方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9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0 确定变更价款
30.1 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7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单位、投资监理单位、发包方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 22.2 款、
22.3 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
30.2 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7 天内不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
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0.3 发包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或者邀请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 14 天内不确认也不予协商,经承包方催告后在 14 天内,仍不予确认或协商的,视为承包方递交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通用条款第 36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0.4 发包方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导致工期延误的,按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31 竣工验收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1.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1.2 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1.3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1.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方代表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31.5 前款确定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本工程保修期和苗木养护期的起始之日。
31.6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本工程的保修期及苗木的养护期亦从该日起计。
31.7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1.1 款至 31.4 款办理。
31.8 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1.9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31.10 已竣工未验收的工程,由承包方负责保管。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付而未交付的,按工期延误条款对承包方进行处罚外,承包方须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1.11 竣工验收后,承包方必须在一个月内做好场地清退工作,无条件退场,逾期不退场。按每天 1000 元罚款,从工程款中扣除。
32 竣工结算
32.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2.2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可以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除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外。
承包方如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方催告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方自负。
32.3 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 28 天内,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方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2.4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32.5 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6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3 质量保修和养护
33.1 质量保修
(1) 承包方承担的园林小品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除苗木种植之外的其他工程,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年限,质量保修的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办法。
(3)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抢修/维护。如承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不派人到场开展相关工作,即为承包方违约,承包方应按次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次;而且,发包方有权另外委托其他人员抢修/维护,由此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发包方可直接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若由此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承包方还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4) 保修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5)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 苗木养护
(1) 苗木免费养护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16)》规定的养护期限执行。若
发包方提出超过规定期限的养护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养护时间、养护措施和养护费用。发包方不支付延时养护期间的养护费用,承包方有权拒绝延时养护。
(2) 基本标准。
(3)
(4) 包方承担。
绿化种植工程在养护期内应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2005)的
养护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养护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由发
34 违约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4.1 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4.2 承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
(2) 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4) 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5) 承包方不得对本工程实施转包、分包(专项分包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否则一经发现,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包方立即清退出场并向发包方支付签约合同价【0.05】%的违约金,承包方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6) 承包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如有违反,经发包方三次书面通知仍无法或拒绝按约履行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支付签约合同价【0.05】%的违约金。
(7)承包方有前述违约情形的,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
偿守约方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解决该问题而支出的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35 索赔
35.1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己方过失,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5.2 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
(2) 有关资料;
(3)
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发包方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
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发包方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5.3 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
失,发包方可按 35.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36 争议
36.1 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6.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37 工程分包
十一、其他
37.1 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7.2 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7.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方造成其他损失,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37.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方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方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8 不可抗力
38.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发包方代表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 7 天向发包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8.2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
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
(3)
(4) 承担;
(5)
(6)
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9 保险
39.1 工程开工前,承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9.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9.3 发包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39.4 承包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9.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
失。
39.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0 担保
40.1 发包方、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2) 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0.2 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0.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1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1.1 发包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发包方认可,承包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1.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2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2.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方、承包方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2.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方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3 合同解除
43.1 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43.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5.4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28 天或超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的时限,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3.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7.2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3.5 一方依据 43.2、43.3、43.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
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
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6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3.6 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和苗木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和苗木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3.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4 合同生效与终止
44.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4.2 除本通用条款第 33 条外,发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4.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方、承包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5 合同份数
45.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分别保存一份。
45.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6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对通用条款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补充协议(如有);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招标文件及招标补遗文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7、国家及地方 颁布的现行标准、规范、通知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投标书及其附件;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有)或预算书;11、其他。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
同类型文件以后签订的为准。
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上海市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
2.2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照通用条款第 2.2 条约定执行发包方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发包方指定的规范、标准执行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3.图纸
3.1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 7 天内,发包方提供三套图纸。发包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双方代表
4.4 发包方代表
姓名: 职务:
职权: 发包方的合同履行代表,负责处理工程相关事宜。
4.4 承包方代表
姓名: 职务:
职权: 承包方的合同履行代表,负责处理工程相关事宜。
承包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恢复项目经理,同时发包方有权从承包方应得的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人民币【1000】元/次作为违约金。如果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新任项目经理的选任必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因无适合项目经理而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停工等违约责任由承包方承担。若发包方有充分理由证明承包方的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立即予以回应,回应之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重新派项目经理到现场主持工作;若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视作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从承包方应得的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人民币【2000】元/次作为违约金 。发包方及监理人在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情况下,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另行聘请第三方机构的项目经理,以确保工程继续施工;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损失等,发包方有权在应向承包方支付的进度款中先行扣除。承包方项目经理每周应在现场【5】天,每缺勤一天应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以监理考核为准),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发包方有权在应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款中先行扣除。
7.发包方工作
7.1 发包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要求执行通用条款,开工前 14 天内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所需的
水、电、电讯线路已接至施工场地,可正常使用。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通道已开通,可正常使用。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正式开工前七天。
(5)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正式开工前七天。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正式开工前七天,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 进行交验,并确保交验数据的准确性。
(8)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正式开工前十天。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协助配合承包方做好预防保护工作。
(10)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行业惯例, 应由发包方负责的其它工作,由发包方负责实施。
8.承包方工作
8.1 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工程完成时间:在发包方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资料后 14 天内,承包方提供施工计
划。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周四【15】时前向发包方报送下周施工
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方负责本工程在施工期间所有安全,施工管理,并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工程范围内的安全保卫。承包方应做好现场施工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工作,对于因工程质量或承包方责任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责任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4)向发包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如发包方有需要,承包方同意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产生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
(5)需承包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行业主管部 门要求实施。承包方承诺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被投诉、处罚的,由承包方承担相关责任。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承包方承担一般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 应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根据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一般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发生损坏或相关风险的,承包方要赔偿材料及工费,并接受发包方处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应符合文明卫生工地要求,负责清理、运走和处理承包范围内废渣与垃圾,并缴付所有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承包方在施工完毕后,应负责在【7】天内对施工场地进行全面清理,完成垃圾清运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 方未按前述要求履约的,视为承包方违约,由发包方代为恢复,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同时发包方将有权从承包方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签约合同价 0.01%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产生的政府行政监督部门的经济处罚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9)承包方不得对本工程实施转包、分包(专项分包经发包方书面同意)。
(10)承包方对履行合同中知晓、获得的发包方的涉密信息应予以保密。
(11)双方约定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a. 承包方应具备维护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秩序的能力,因其他人员阻工所耽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b. 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施工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干扰。承包方应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由承包方引起的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c. 承包方负责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同本工程有关的外协工作,包括协调周边居民及单位、交通、环卫、城管、市容、建委等有关部门,确保本工程施工顺利进展,并承担相应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d.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方对外发生的任何纠纷与交涉以及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方自行解决,如需发包方进行协调,则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e. 参加施工图会审、参加设计交底;施工进度及其他事项协调;施工技术问题的处理和管理;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治安等管理;施工技术、质量以及其他各类资料文件的收集汇编;竣工图的编制及审核;质量验收评定协调配合工作;编制施工总结及工程使用说明;交付使用后的工程质量回访以及返修保养;定期组织安排内部工程协调会。
f. 与由发包方确定的专业分包、指定分包的单位(如有)签约,纳入总包管理范畴,并就整个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协调等向发包方负责。
g. 在工程竣工之后和移交完成工程之前,承包方必须搬走所有的施工机械、垃圾、容器、剩余材料等,以保持工程范围内的清洁和整齐。承包方在完成本工程后须按发包方指令无偿及时撤离现场。
h. 承包方应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其所雇佣人员的工资和有关单位的材 料、设备款项等,并不得影响工程施工。当承包方拖欠雇佣人员工资或有关单位材料、设备款项等时,发包方可在未征得承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关款项直接支付给雇佣人员或有关单位,同时发包方有权以实际支付费用的 1.2 倍直接从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回。承包方承担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等导致的一切后果,并承担经济责任和相关法律责 任。
i. 承包方需承担办理本项目的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完成后送业主备案,作为施工进场的前置条件。
j. 本合同范围内发包方要求的其他合理要求。
9.进度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1 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进场后七天内 提交发包人, 由发包人审核批复后执行。
12.工期延误
12.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达不到施工方自报工期,乙方按每延误一天按总造价的 0.02%接受处罚,总计不超过总造价的 10%。
四、质量与验收
14.工程质量
14.1 双方对本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的其他要求: 一次验收合格,合格率
100%,一年内苗木存活率 100%,且长势良好。
①工程质量等级达不到合格等级标准,承包人应自费进行返工,且按签约合同价的 5% 扣罚,工期不予顺延。
②安全、文明、环境要求的承诺: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无安全事故。若达不到要求,罚签约合同价的 3%。
③工程保修期一年,保修期届满不意味着免除乙方的工程质量责任。
1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18. 工程试车
试车费用的承担:试车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
19.安全施工与检查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
19.3 文明施工措施及相应费用:如承包方漏报,施工过程中不再作为签证支付费用。施 工期间如出现重大安全或人身伤亡事故的,由承包人负责,除承担一切损失外,造成人员死亡的,每死亡 1 人,发包方有权按照签约合同价的 3%的标准要求承包方支付罚款。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合同价款及调整
22.1 根据苗木清单、施工范围、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等,本合同价为人民币(大
写):
(¥ 元,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 。)
本工程结算按其综合单价和竣工图纸实际工程数量结算,工程计量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如最终之工程量与暂定工程量有所差别,综合单价也不因此调整。
最终价格以审价结果为准,并且不得突破合同价。
23.工程预付款
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为施工总包合同 价款的 10%。工程预付款仅用于承包方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准备费用,如承包方滥用此款,发包人有权立即收回。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全额抵
扣。
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的情况下,累计支付不超工程合 同总价的 80%。
(2)竣工结算: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移交全部档案资料并经工程审价后,在 财政资金拨付到位的情况下,支付至审定价的 97%,剩余 3%作为工程质保金,保修期满无息支付。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财政资金未能及时拨付到位的情况,按质量、进度要求完成工程并做好维稳工作。
25.1 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按照本市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要求,施工 单位申报工程进度款时,所包含的人工费应单独列出(100%),经施工监理、财务监理审核,并由建设单位确认后一起支付,确保人工费支付 100%,有行业要求实行分账管理制度的应按照规定执行。对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承包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承包方有拖
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发包方有权在承包方工程款中或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直 接支付给承包方所属工人,同时有权按照【1】万元/次的标准罚款。
25.2 按照沪薪联办(2018)6 号文件精神要求,本工程中人工费应由建设单位单独拨 付至施工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包单位及各专业分包单位按月足额支付人工费,其他事宜可参照沪薪联办〔2018)6 号文件。若发生因欠款情况,导致民工或分包单位上访或诉讼、停工及其它恶性事件的,发包人保留进一步追诉的权利。
25.3 发包方付款前,承包方应出具符合发包方要求的发票,如未提供,发包方有权暂 缓支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工程变更
28.本合同所有的变更范围,需经发包方提前书面同意,否则不予变更。
28.1 变更估价原则:承包方没有发包方的书面通知,不得任意更改设计内容,由于执行发包方要求的工程变更而引起的承包方直接损失或开支,包括材料积压,成品或半成品的加工改制,在确认详细证明和无法调剂的情况下,应由发包方承担费用。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如本工程施工期间发生设计图纸变更或增加新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应在变更确认后 7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并提供测算依据,经监理单位、投资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价款。
29.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0. 确定变更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方审定后确认执行。变更价格的计价原则:
30.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0.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合同变更合同价款。
30.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组价原则具体如下:
(1)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计价规范”执行;
(2) 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消耗量的,按合同已有消耗量;若无可参照《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SH 01-31-2016)》文件确定;不能参照以上定额的,可以参照现行使用的其它相关定额。
(3) 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合同有相关或类似单价的可参照合同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参照《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
(SH 01-31-2016)》,人工价格按照合同价格不变,材料及机械单价参照投标月的市场平均价格,管理费及利润费率按照投标时费率计取,按投资监理单位审定并报送建设单位的批价文件为准。
(4) 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按《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2016 年 4 月 15 日沪建市管〔2016〕42 号文件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5) 对由承包人自行竞争报价的材料,建设单位保留更换主要材料品牌的权利,施工过程中若因建设单位原因提出要求分包人调换投标时所选用的品牌,对此项主材价格引起的价差经投资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可调整主材价差,其他费用不作调整,主要材料的价差调整仅在税前进行材料补差。
(6) 因承包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不得追加合同价款,导致工期延误的,按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31.竣工验收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31.1 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按如下约定:
(1)发包方收到竣工资料及承包发的竣工验收申请后,经施工监理确认满足验收条件后组织验收。
(2) 已竣工未验收通过的工程,由承包方负责保管。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付而未交付的,按工期延误条款对承包方进行出发外,还须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方须在 14 天内做好场地清退工作,无条件退场。逾期不退
场,按每天 1000 元罚款,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32.竣工结算审核
32.1 措施费及安全文明措施费结算要求:
(1)本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总价包干(不发生的项予以扣减),总价措施费中的其它措施费最高按投标价结算,实际施工中未发生的项予以扣减,新增的项由承包方自行承担费用。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
第一次支付:包含在工程预付款中支付。
第二次支付起:按施工监理认定的工作量,投资监理审核价支付。
32.2 承包方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承包方应在完成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经 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发包方和监理人(如有)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 的工程结算资料【2】套。超过【21】天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方催告后【 3】天内,承包方还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发包方可根据自己资料办理竣工结算,且视为承包方认可竣工结算结果。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竣工结算报告;(2)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变更;
(3)竣工图等 ;(4)其它涉及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如有)。
33.质量保修和养护
33.1 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包方在接到报修和养护通知后,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抢修
/维护。如承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不派人到场开展相关工作,即为承包方违约,承包方应按次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次;而且,发包方有权另外委托其他人员抢修/维护,由此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发包方可直接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若由此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承包方还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33.2 苗木养护:按照通用合同执行。
33.3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 】 年。
34.违约
九、违约、索赔和争议
34.1 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4.2 承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1)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4) 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34.3 承包方不得对本工程实施转包、分包(专项分包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否则一经发现,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包方立即清退出场并向发包方支付签约合同价【5】%的违约金,承包方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34.4 承包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如有违反,经发包方三次书面通知仍无法或拒绝按约履行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支付签约合同价【5】%的违约金。
34.5 承包方有前述违约情形的,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解决该问题而支出的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36.争议
36.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选择下列第
( 二 )项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 闵行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36.2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项目: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诉讼法院要停止施工;
39.保险
十、其他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并承担相应费
用。
43.合同解除
43.1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43.2 承包方丧失资质或资不抵债或被列为被执行人或进入破产程序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3.3 双方协商一致或单方根据合同约定/法定事由解除合同的,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即告解除(双方确认本合同中所列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发包方应按照已验收的承包方已履行的工作内容支付对应价款,除此之外不再承担任何预期可得利益、经济补偿及赔偿。
45.合同份数
45.2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至工程保修期满后失效。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 廉政责任书
附件 3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附件 4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附件 5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附件 6 环境目标及要求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2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单位公章) 承包人: (单位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3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 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
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
2000 年 10 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 50 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 2 至 3 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
员;工程造价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
发出的整改指令。
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单位公章) 承包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附件 4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 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
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
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
上限为 10 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约日期:
附件 5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
(后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 至 1000 元/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 2000 至 50000 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6.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附件 6 工程过程中的环境目标及要求
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
一、在施工现场必须对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排放的控制。所有水体不应有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
A、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淀物。 B、漂浮物、浮渣、油类等。
C、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 D、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的。
E、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物的。
二、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管理,改进施工工艺,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各种噪声超标的施工机械在夜间 22 时到次日早晨 6 时内严禁使用,由于特殊原因在上列时间内需从事超标准施工,必须事先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并向周围居民公告。执行国标 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三、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有关管线的保护措施,无重大管线事故。管线类别:
1、上水管。
2、煤气管。
3、污水管和雨水管。
4、电力电缆。
5、通信电缆及光缆。
6、供油管。
7、供气管。
8、军用通讯设施。
四、在施工区域、生活区域落实做好危险品现场控制、防台防汛现场控制、消防应急现场控制,确保现场事故为零。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合同修改
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附件
响 应 函
致:采购人名称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采购的邀请 ( 项目编号)签字代表 (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 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提交响应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审阅、正确理解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完全接受且执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供 应商所履行的各项义务。
2.我方对所附开标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供和交付的响应总价为:(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人民币 (元)整。
3.我方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响应文件保持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起至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止。
5.如果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前撤销响应文件的,我方提交的 磋商保证金将无异议被贵方没收。
6.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 受最低价或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7.我方承诺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
8. 我方同意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询问或质疑。我方已经充分行使了对竞 争性磋商文件(包括补充文件)提出质疑和澄清的权利,因此我方承诺不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补充文件)提出质疑。
9. 与本采购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供应商全称: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
声 明 书
致:上海招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方就本次磋商响应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同意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
2、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磋商响应文件、资料都是正确和真实的。
3、若成交,我方将按磋商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
5、磋商响应书自磋商日起有效期为 90 天。
6、我方参与本项目前 3 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我方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8、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 日 期:
供应商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上海招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 (姓名)系 (响应方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为全权代表,以我方的名义参加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该项目的响应、磋商、评审、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我方对全权代表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全权代表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全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全权代表签名: 职务:
全权代表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 职务:
供应商全称(公章): 日 期:
附件 :
磋商响应方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供应商全称(公章):
采购单位名称 | 项目名称 | 采购数量 | 单价 | 合同金额 (万元) | 附件页码 | 采购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合同 | 验收报告 | ||||||
备注 | 须提供磋商响应方同类项目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 |
全权代表签名: 时 间:
78
投标函
致: (采购人)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本投标函附录所载明的投标总价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中标(成交),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函附录载明的工期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投标函附录载明的质量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成交)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成交)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9
报价函附录A:报价情况汇总表
2024 年垂直绿化工程建安费包 1
项目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施工工期 | 自报质量 | 最终报价(总价、元) |
建设工程名称: (预算编号: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报 价 (元) | 其他项目报价(元) | 措施费报价(元) | 增值税项目报价(元) | 备注 | 最终报价(总价、元) |
备注:1.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2.自报施工工期 日历天,自报质量 。质量、工期、渣土垃圾承诺:
3.项目负责人姓名: 手机号: 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报价情况汇总表(最后报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报价(元) | 其他项目报价(元) | 措施费报价(元) | 增值税项目报价(元) | 备注 | 最终报价 (总价、元) |
备注:1.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2.自报施工工期 日历天,自报质量 。质量、工期、渣土垃圾承诺: 3.项目负责人姓名: 手机号: 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
建设工程名称: (预算编号: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注:1.请备好空白的最后报价表(不密封进响应文件) , 以备最后报价时使用;若最后报价未作变动,供应商仍须提供一份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的最后报价表,最后报价时如报价改动的须当场提交重新组价后的组价文件。
2. 各供应商均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提交最后报价后,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员统一收取该书面报价表并提交磋商小组。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接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备注: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
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 ;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 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
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 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 企 业 ; 从业 人 员 5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0 万 元以下的 为 微 型企 业 。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 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型 企 业 ; 从 业 人员 1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企 业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 元及 以上 的为 小 型 企业; 从业 人 员 20 人 以 下 或 营业 收入
2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微 型 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人 员 2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从 业人 员 2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人 员 1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人 员 1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 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 以上 的为 小 型 企业; 从业人 员 100 人 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500 万元 以 下 的为微 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 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 不包括使用 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
供应商股东及股权出资信息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与 项目的磋商采购,对单位供应商股东及股权出资信息 列如下,并承诺如下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填写不实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序号 | 股东名称 | 证照/证件类型 | 证照/证件号码 | 出资金额 | 出资比例 (%) |
1 | |||||
2 | |||||
3 | |||||
... | |||||
小计(元) |
填写说明:
1、股东为自然人的,证照/证件类型填写身份证,证照/证件号码填写身份证号码;
2、股东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证照/证件类型填写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事 业法人登记证等,证照/证件号码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
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身份证明文件
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自然人身份证;
二、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三、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用中国”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响应文件中需有信用信息记录查询页面截图,查询日期为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之日后。
五、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响应文件中需有信用信息记录查询页面截图, 查询日期为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之日后。
六、本项目要求的由政府行政许可机构颁布的资质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七、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自行拟定)。
八、其它证明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其它证明文件。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
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在提交本项目首次响应文件之日起前三年内, 我方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
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姓名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职务 | ||||
最高学历毕业院校时间和专 业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 | 联系方式 | |||||
执业资格及获得年 限 | 技术职称及获得年 限 | 学位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工作单位 | 所属部门 | 担任职务 | 证明人 | 联系电话 | ||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
针对本项目拟委派所有人员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职 称 等 级 | 从事专业 | 本 项 目 中 职务 |
项目负责 人 | |||||||
其他人员 | |||||||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
技术部分主要内容
(一)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 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 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建筑废弃混凝土处置和再生建材利用措施计划:建筑废弃混凝土的预计产生数量,预计排放时间,减排和单独堆放的有效措施及运输计划和要求;(按照沪建管联(2015) 643 号文关于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9)特殊气候条件下(高温、冬季、雨季、台风等根据工程实际工期确定)施工方案;
(10)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供应商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 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1)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12)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13)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4)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5)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16)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投资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7)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 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 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供应商应提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计划工 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供应商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 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 面 积(M2) | 位 置 | 需用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