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金門大學餐廳場地租賃案契約書(案號:102NQU908 )
國立金門大學餐廳場地租賃案契約書(案號:102NQU908 )
中華民國102 年8 月 日
國立金門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為增進校園內教職員工生飲食之便利性,提供乙方場地設立餐廳部,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章 總則
契約期間:自民國102年8月1日起至民國107年6月30日止。
前項期間屆滿時,契約當然終止。乙方如擬續租,應於契約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以書面正式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審查通過後,雙方得重新訂定契約,每次期間以1年為限。其有欠租者,應先繳清,逾期即視同無意續租,房地由甲方收回。經甲方審查結果不予續租時,乙方不得有異議。
出租場所設於本校學生宿舍餐廳棟2樓,使用面積共約***平方公尺(如附平面圖,以實際使用面積計),乙方並應負責該樓層之清潔維護(含1樓至2、3樓樓梯、用餐區及洗手間等)。
甲方為配合校務發展或其他業務需要時,得隨時終止契約收回場地,但應提前2個月通知乙方。乙方應於通知停辦期限屆滿後15日內將場地騰空歸還甲方,並搬走乙方所屬所有貨物,逾期視同放棄,任由甲方逕為處理,處理費用由履約保證金抵扣,乙方不得異議,更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任何補償。
乙方接到甲方通知易地工作時,必須於15日內遷移至指定地點,不得異議,並不得要求補償。
經營項目以餐飲為主,例如:中式(自助餐、麵食、燴飯)、素食、日式(定食、烏龍麵、拉麵、小火鍋)、異國料理(義大利麵、韓式料理、南洋料理)、點心小吃(滷味、關東煮、自製麵包)、水果、冷熱飲,或經學校認可之餐飲。
餐廳伙食供應以廚房供應為主,除合約所述之營業項目外,未經書面申請核准,不得任意設攤亦不得任意變更或增加承辦項目。乙方販售之物品應予標價,且價格應較市價低。如因物價波動等特別因素須調整時,須將調漲之相關資料提供甲方核備後始得調漲。乙方須於調漲前3日在餐廳公告周知,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調整售價。
學期中乙方應提供甲方每日三餐膳食之販售服務,如因故須調整營業時間,乙方須具明理由,並提前7日以正式書面資料向甲方提出申請,不得擅自停止部份或全部之營業而中斷供應。寒暑假之營業時間由甲乙雙方另行研議。
乙方營業時間、項目與價格,於每學期開學前1週(新承辦者於開始營業日前1週)送甲方審核,嗣後應按核定內容供餐,不得擅自變更,學期中新菜樣上市比照辦理。
餐飲服務對象以本校教職員工生為限。
餐廳現有之設備,於簽約後由雙方會同清點列冊,並由乙方立據備查,維修保養費用由乙方負責。其他乙方認為營業上需使用之設備,應予自理。合約期滿如有故障未修復者及損壞者,以履約保證金抵充修護賠償費。
第 二 章 履約保證金、場地使用費、各項費用
履約保證金新台幣10萬元整。乙方應於與本校簽約前繳付完成。履約保證金於期滿或解約時甲方扣除損害賠償或其他應付金額後,餘額無息退還。承辦期間,如乙方違約,或涉不法情事,或發生危險事件影響公共安全(如火災),甲方得解除契約,並將履約保證金沒入,乙方於接到通知解約時應無條件即日停辦,並於七日內清還借貸場所及物品。
場地使用費每年新台幣 元整(每年分二期繳納,每期各繳二分之一)乙方應於每年2、9月10日前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非在公司開的支票)、保付支票(抬頭:國立金門大學)至國立金門大學出納組繳納場地費。
前項租金因房屋課稅現值變動,土地申報地價或租金率調整等因素,經甲方評估須重新調整時,乙方願照調整之租金額自調整之月份起繳付。
水電費:水費與電費依錶實際使用額度計收,由乙方於繳費期限前負責繳納。
乙方因營業所衍生之房屋稅、地價稅等各項稅捐,或因違反衛生、環保等相關法令應繳納之罰款,概由乙方負責。
第 三 章 餐飲品質管理
乙方對販售物品之品質,須負瑕疵擔保責任,如因販售之物品危害任何人生命、身體、健康、財產者,乙方應負一切民、刑事責任及賠償相關損失,甲方並得終止契約。
乙方提供之食品除自製外,須為使用農業標準 (CAS)、良好作業規範 (GMP)標誌認證、正字標記之廠牌或經檢驗局檢驗合格之廠牌,嚴禁供應未售完之隔夜菜,且不得使用劣質米(須選用良質以上者)、蟲蛀乾枯蔬菜、回鍋油、非法添加物、違禁藥品、來源不明或逾期之調味品及食材。
乙方須於每學年開學後2週內(新承辦者為開始營業日2週內)或訂購之廠商資料異動時,將廠商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及訂購份量等資料填報蔬菜、魚、肉類等食材供應商資料供甲方查核。
甲方對乙方所販售產品之原料或成品,得隨時逕行抽驗。如甲方認為乙方所販售之產品不符合本契約書之約定或相關衛生管理法令,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得命乙方不得繼續販賣。
乙方所有食品均應於甲方所提供之場地內製造,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購進熟食食品。若因食用乙方承辦之伙食而發生食物中毒事件,乙方應負一切民、刑事責任及賠償相關損失,甲方得立即終止契約並沒收全額保證金。
每餐供應之菜式,屬高水活性、低酸性之菜餚應至少各保留1份。保留之食品應標示餐廳、日期、餐別,置於攝氏7度以下,於每日16時30分前送甲方(身心健康中心(衛保))冷藏保存48小時以備查驗。
甲方每學期應不定期實施2次食品檢驗(每次3道菜),檢驗費用由乙方支付,不得拒驗、拒繳費用。
連續使用餐具及使用全自動高溫洗碗機洗滌餐具,應使用洗碗機專用之洗潔劑;該洗碗機並應具備溫度及壓力指示器等設備,由乙方自行負擔。採用人工洗滌炊、餐具時,應具合乎標準之三槽式人工餐具洗滌設備,並依三槽式洗滌餐具流程,使用符合食品衛生相關洗滌規定之食品用洗潔劑。炊、餐具應洗滌乾淨,並經有效殺菌,且清洗後須符合本校及衛生單位規定之飲食衛生檢查(餐具澱粉性及脂肪性殘留)標準。炊、餐具存放櫃應足夠容納所有炊、餐具,並存放在清潔區域。
第 四 章 從業人員衛生管理
乙方應指派一名專責人員駐校負責營業場所之管理,該專責人員應為餐飲相關科系畢業或受過衛生、營養、食品訓練120小時以上,並持有證明者,負責餐廳衛生之監督、管理、教育及指導工作。
乙方僱用人員應於每學年開學前2週內持甲方(衛生保健組)制訂之「食品從業人員體檢表」,前往甲方認可之醫院完成表內各項指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費用由乙方負擔)。體檢合格表及工作人員名冊等,於開學前1週內(新承辦廠商應於正式營業前1週)送達甲方(衛生保健組)審核、備查及製發餐廳工作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作業期間人員須配戴合格證。
每學年開學後乙方新僱用人員,依前項程序進行健康檢查,其檢查結果未送達甲方(衛生保健組)審核、備查前,不得從事持刀、鏟等接觸食材原物料之料理工作。
乙方雇用之烹調從業人員70%應具有中餐烹調技術士證。餐廳每日午餐供應份數未達500人份者,應僱用廚房從業人員5人以上;供應份數超過500人份者,每增 加100人,至少應加僱廚房從業人員1人以上,且應加入當地縣、市之餐飲相關公 (工) 會,並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公 (工) 會發給廚師證書,廚師證書影本送甲方身心健康中心(衛保)備查。
乙方不得僱用不合法之外籍勞工或大陸勞工,從業人員應參加甲方舉辦之餐飲講習,且於每學年並應參加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相關機構所辦之衛生 (營養) 講習至少八小時,相關研習證明文件送甲方(衛生保健組)備查。
乙方從業人員應遵守甲方「學校餐廳衛生管理檢查表」(如附件)之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致甲方發生損害情形,乙方及其僱用人員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甲方並得要求撤換不適任人員。
第 五 章 環境衛生管理
乙方除自行負責xx10公尺範圍內之環境清潔整理及負擔垃圾清理外,每日並應自行清掃洗手間、污水排水溝、油脂截流設施之污穢殘餘及xx環境清理。定期清理維護時間及方法,應自行記錄保存3年,並於每月10日前送甲方(身心健康中心(衛保))備查。如由甲方檢查不合格者,甲方得逕行委託外包處理,此項清運費用由乙方負擔,xxx拒不負擔者,甲方得由乙方的履約保證金項內逕行扣繳,乙方不得異議,惟情節嚴重時,甲方得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契約。其他有關餐廳清潔規定事項,依甲方餐飲衛生督導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乙方得找合法之廢棄物清理公司訂定契約,並確實執行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政策。
餐廳內、外部每月定期聘請有病媒防治處理證照之專業人員,作病媒防治處理工作1次(3天前知會甲方(身心健康中心(衛保)、環安中心並在餐廳公告周知),且必須配合相關法令之修正施行。
乙方應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規定,及本校「學校餐廳衛生管理檢查表」上之檢查項目,確實執行,並配合相關法令修正;乙方需接受甲方衛生督導員之餐飲衛生稽查、督導及校內外衛生單位之不定期抽驗。
第 六 章 經營管理
廠商可以自行經營,亦可採分包方式經營。若投標廠商要以分包方式經營者,應詳列分包項目、分包比例、暨分包廠商(以下簡稱「協力廠商」)之服務計畫(例如:投標廠商向協力廠商收取之各項費用、協力廠商名稱、營業項目、營業時間、價位…等)及「與協力廠商之合作意願書」。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賒欠貨物、借貸金錢、招募人員或招徠生意及欠繳稅款、或有漏稅情事發生。且乙方不得以甲方地址或以於甲方營業為證明,向金融機構申辦相關借貸行為。
乙方應投保:1.商業火險-不動產1000萬元、營業生財100萬元。2.公共意外責任險(附加食品中毒)-每一個人身體傷亡5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20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損400萬元、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4800萬元。3.產品責任險100萬元。其保險費均由乙方負擔,要保單位為甲方,受益人為甲方或其人員;生財器具險之受益人,則視財產歸屬定之。乙方應於營運後15日內,將保單副本提送甲方。
乙方對標的物保險期間,若有保險範圍不足、保險金額過低、保險期間不足或其他投保未盡事宜,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人損害時,乙方應負擔全部責任(含賠償責任)。前項保險期間應涵蓋契約履約期間。
乙方所提之相關保險保單內容,如有撤換或變更保險內容,應先經甲方書面同意。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場地,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或其僱用人或經乙方同意之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場地毀損,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設備之使用、場地之裝潢及管理,應符合建築法、室內裝修法、環保及消防等相關規定,使用耐火材料施作;有關土建、電氣、瓦斯、給排水、消防、空調等部分,應由專業建築師、電機技師、消防技師等簽證,且隨時檢查。若因違法導致災害發生,則一切財產、建物之損失與修復,人員之傷害賠償,概由乙方自行負責(含災害現場及xx被波及之處所)。履約期間,經被舉發具違規事實者,乙方應負擔相關責任暨罰款。如因實際需要進行裝修或設備增置重大工程,應將設施變更使用之設計圖說、施工計畫、施工規範,送甲方審查後,始得向建管主管機關提出變更使用申請及進行施工;設計有變更之必要時亦同。
前項變更設計圖說、施工計畫及專業技師簽證等資料應於竣工後10日內送甲方備查。倘經乙方之建築師、消防等專業技師依法規檢討後,不需要進行室內裝修許可、消防安檢許可者,則應於施工計畫內檢附建築師、消防等技師簽證之切結書,以資證明。
乙方於施工期間、營運期間應善盡管理人之責,以確保賣場及認養環境暨其相關附屬設施之安全。
甲方提供之設備機具如經乙方同意使用者,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義務管理使用及負責修繕保養,並應配合甲方財產盤點手續。使用期間如有任何損壞、短少或遺失,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若甲方所提供設備的使用年限已屆報廢期限並已辦理報廢程序時,不在此限。
乙方及其僱用人員不得留宿或攜帶外客、兒童進出工作場所。
乙方及其僱用人員不得在營業場地有賭博、酗酒、滋事、存放違禁物品或收留嫌疑犯等甲方認為有安全顧慮者及其他不法情事。如因此造成甲方之損害,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消防設備及緊急照明之定期檢查及維修費用由乙方負責。
乙方應留緊急聯絡電話及餐廳備份鑰匙予甲方餐廳管理單位(生活輔導組)與警衛室,作為突發狀況之處理用。
乙方於每月十日前,將前一個月營業額資料,以書面方式提送甲方(總務處事務組)備查。
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設置廠商之店招、LOGO、任何型式之商業廣告、促銷活動看板及其他類似廣告安排等。乙方於本標的物範圍內設置面向外之看板、燈箱及櫥窗等均應經甲方同意,各看板、燈箱及櫥窗內容以販賣商品為限。若須辦理促銷活動,應於活動前十五日向甲方提活動企劃書,經甲方審核同意後辦理。
第 七 章 罰則、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
乙方如被檢舉或查獲有下列各款行為者,甲方得對乙方處以新台幣2,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第2次起罰4,000元。乙方並應於7日內改善之,如乙方逾7日未處理或因違約情事重大致有損甲方名譽時,甲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被檢舉服務態度欠佳、環境衛生欠佳或僱用未體檢者,經查證屬實。
乙方如違反本契約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二十八條之規定時。
乙方若違反第十三、十四、十五條,或其販售之食品經本校或政府有關機關食品飲食衛生檢查,不符規定時,第1次處以新台幣3,000元罰款,第2次以後加倍罰款;經本校檢查3次或衛生局檢查2次不合格者,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惟情況嚴重時,甲方得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乙方如被檢舉或查獲違反第二、四、五、六、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時,甲方得對乙方處以新台幣5,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乙方並應於7日內改善之。如乙方逾7日未處理或因違約情事重大致有損甲方名譽時,甲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乙方若違反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五、三十六條之規定,甲方認為有嚴重傷害本校校譽時,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得進行強制點交暨停止供應水、電、瓦斯、電話等公用設施。
乙方逾期繳交場地使用費、水電費及其他應繳納之費用,其可歸責乙方時,每逾1日,乙方應加繳應繳金額千分之3之滯納金,最多加繳至應繳款項之20%滯納金罰款,甲方並得就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內逕行扣繳。如乙方逾期繳納超過30天,甲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契約期間,甲乙雙方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繼續經辦時,可終止本契約,惟雙方均應於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
乙方應於契約期滿、解除或終止15日內,將場地及向甲方借用之設備清潔完畢,並自行撤除自有之生財器具及貨品後,將場地按訂約時之現狀返還甲方,或經甲方同意後得將裝潢及附著於場地之設備,無償留供甲方,乙方遷出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請求遷移費、補償費或任何費用。
如乙方未依限返還,乙方應支付甲方按照場地使用費3倍之違約金至返還之日止。乙方所有之物品,甲方得視為廢棄物逕行或僱工代為處理,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如乙方歸還之設備經甲方清點確定無誤後,且乙方已履行與本契約有關之一切債務關係後,甲方應無息將履約保證金退還乙方;乙方歸還之設備,如有不足或損毀,或有依本約應由乙方支付而未支付之費用、罰款、違約金、行政罰鍰等,甲方可自履約保證金內扣抵,不足抵扣時,乙方須另予補足。
乙方因故要求終止本契約,或甲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得沒收乙方所繳納之全額履約保證金。另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所有損失,概由乙方負完全賠償責任,乙方不得異議;如有其他應由乙方支付而未支付之費用、罰款、違約金、行政罰鍰等,乙方仍應繳納之。
如乙方未依期限繳納各項費用、罰款、違約金、行政罰鍰等時,甲方得自乙方所繳之履約保證金內扣抵,乙方並應於甲方扣抵後10日內補足全額履約保證金。如乙方逾期未補足,視同乙方違約,甲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依前項約定辦理。
乙方如因違法或違反本契約約定致使甲方受有任何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賠償金等),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 八 章 附則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甲、乙雙方依相關規定協議修正之。
本契約正本2份,由甲方、乙方各執1份,副本3份由甲方持用。如因本契約爭訟,甲、乙雙方同意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代表人︰ 校 長 簽 章
乙 方: 蓋店章
代表人︰ 簽 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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