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BISD265/203-205)第六項之規定, 在對開發中國家締約國所授與之任何普遍性或特定性優惠措施之中, 應對低度開發國家簽署國及該等國家內之供應商, 就產自此等國家之產品或服務, 給予特殊待遇。各締約國亦得就非締約國之低度開發國家內供應商, 就產自此等國家之產品或服務, 給予本協定之一切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