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伙平台的 GP 由大丰实业设立的持股管理公司担任,拥有员工持股平台在激励单元的投票表决权。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业务单元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实业”或 “公司”)新业务单元的法人治理结构与激励约束机制,增强新业务单元核心经营团队以及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与业务单元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业务单元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与业务单元的长远发展,公司就各业务单元实施管理层持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方案制定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与现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监管法规不冲突,不会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且方案操作性强;
(二)激励性与约束性:激励与约束对等,确保业务单元激励体系与未来持续发展相衔接;
(三)配合新业务单元战略:计划的实施与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背景限制,同时兼顾公平性、可行性。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批准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制定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各业务单元的股份授予、业绩考核等相关事宜的总体实施方案,行使以下职权:
1、提请参与本计划的业务单元名单;
2、负责落实各业务单元的方案实施,包括持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授予及激励对象退出管理等事宜;负责股份变更相关工商登记事宜;
3、审议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方案;
4、审议激励对象因内部岗位调动发生的持股份额调整方案;
5、协助公司与各激励对象签订持股协议。
(三)组织与人才发展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本计划的事务处理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与人才发展部负责参与激励事项的对象核查、筛选、备案、股份分配、受理激励对象操作申请等日常操作事项。
2、财务部负责数据统计口径、核算方式的合规性及数据的准确性;配合组织与人才发展部负责方案所涉及的兑现、退出及税费缴纳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3、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三、适用范围
新业务单元是指公司下属处于初创期或培育发展期的事业部与子公司。
大丰实业控股的非全资子公司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时建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并在发起成立合资公司时建议预留相关条款。
第三章 激励模式
四、持股平台基本模式
除大丰实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特别批准,特定的激励对象可以自然人股东身份持有激励单元股份外,原则上,本计划通过单独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实现激励对象的间接持股,激励对象所持有股份在持股平台内实现流转。
1、有限合伙平台的 GP 由大丰实业设立的持股管理公司担任,拥有员工持股平台在激励单元的投票表决权。
2、激励对象通过持有员工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间接持有激励单元股份。
第四章 方案要素
五、激励对象
(一)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新业务单元从事管理、技术、业务等工作,在管理、研发、产品技术、市场与销售、制造交付等关键岗位起到核心作用、绩效表现优秀的骨干员工。具体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1、激励单元经营层(董事长、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2、激励单元管理层(部门级负责人);
3、激励单元核心骨干员工;
4、大丰实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人员。
(二)其他条件:
1、在大丰系内部工作满一年(12 个月),特别优秀者除外;
2、公司的全职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保密竞业协议;
3、激励对象为大丰实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密切关系家庭成员时,需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与审批程序。
六、激励对象及其持股比例的确定
根据激励对象所属类别不同,激励对象及其持股比例的确定分别由相应机构确定,具体如下:
1、激励单元经营层:指激励单元经营层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其激励范围及持股比例由大丰实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确定;
2、激励单元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员工:其激励范围及持股比例由激励单元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提交人员和持股清单,经大丰实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审核后确认;
3、大丰实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人员:原则上应与激励单元业务相关,激励单元董事长和总经理拥有建议权,经由大丰实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确定。
第五章 授予程序
七、授予程序
(一)业务单元核心经营团队配合总经理办公室拟定股份授予份额及分配方案草案,提请大丰实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审议确定;
(二)总经理办公室拟定股份授予的总体方案,于授权范围内负责方案的实施,与激励对象签订《管理层持股激励计划协议书》;
(三)激励对象认购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四)有限合伙企业与大丰实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或《增资协议书》;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指导事务处理机构负责经办有限合伙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 税费
八、个人所得税
各激励对象应根据中国法律之规定,对其因参与计划或行使本计划项下的权利而获得的任何形式的收益,向相关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必要时,激励单元或持股平台有权实行代扣代缴。
第七章 附则
九、本计划经大丰实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计划的具体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认购、财产份额调整、财产份额转让、激励对象限制等)授权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共同确定。
十、本计划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计划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进行修订。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