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創業投資事業如欲申請行政院開發基金投資,依據本基金與受託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簽訂之「第三期指定用途信託基金契約」,於接獲申請案之後,受託人先以「行政院開發基金投資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原則」進行初步原則性之審查,並在完成評估作業後提送創業投資審議會討論,如審議會通過後則送請管理委員會核議;如確定投資,則將管理委員會核定通過之「創業投資事業申請行政院開發基金投資之十六項共同條
件」納入與創業投資事業簽署之合資協議書中,俾作為行政院開發基金後續管理之規範。
x為配合現階段政府之強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方案,行政院開發基金於今(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奉行政院核定,公告修訂有關「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之部分條文,放寬創業投資事業資金運用範圍,故擬配合修訂「行政院開發基金投資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原則」(以下簡稱「投資原則」),另鑒於現行「創業投資事業申請本基金投資之十六項共同條件」(以下簡稱「十六項共同條件」)與「投資原則」多處重複,再者,為利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之需要,擬將前訂定之「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行政院開發基金加強投資創業投資事業計畫」(以下簡稱「加強投資創投計畫」)、
「指訂用途信託資金契約」(以下簡稱「信託契約」)及前開原則等加以彙整,修訂成
「行政院開發基金投資創業投資事業之審查及管理要點」,俾對創業投資事業申請案審查更xx、被投資創業投資事業之管理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