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ST)或上市公司公告 可能被实施风险警示; (2)连续9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50万股(份,适 用于存托凭证); (3)连续10个交易日股票、存托凭证收盘价均低于股 票面值(存托凭证为存托凭证收盘价乘以存托凭证与基 础股票转换比例后的数值低于1元); (4)连续10个交易日股票、存托凭证市值均低于3亿 元; (5)连续10个交易日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数量均低 于400人; (6)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本补充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甲乙双方签订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下称“原合同”)的定义相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就原合同中有关内容进行如下新增及变更 。 | 本补充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甲乙双方签订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下称原合同)的定义相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就原合同中有关内容进行如下新增及变更。 |
2 | 一、在原合同中新增“双创板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交易控制指标”内容: 为适应创业板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乙方将创业板融资融券业务与科创板融资融券业务合并管理,设立“双创板”,并下设四个子板块,分别为:(1)双创板上市前 5个交易日;( 2 ) 双创板上市第6个交易日及以后; (3)存量创业板: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施行之日前上市的创业板股票;(4)风险股票及风险存托凭证:主要包括乙方认为风险较大但未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科创板股票及存托凭证。 | 一、在原合同中新增“双创板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交易控制指标”内容: 乙方将创业板融资融券业务与科创板融资融券业务合并管理,设立“双创板”,并下设四个子板块,分别为: (1)双创板上市前5个交易日;(2)双创板上市第6个交易日及以后;(3)存量创业板: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施行之日前上市的创业板股票; (4)双创板风险股票及风险存托凭证。 |
为防范信用账户参与双创板交易的特有风险,乙方制定 | 为防范信用账户参与双创板交易的特有风险,乙方制定了双创板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交易控制指标,甲方参与双创板融资融券交易,知悉并同意遵守乙方制定的以下相关交易控制指标规则,以下指标自《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施行之日起适用: …… (二)双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板块开仓维持担保比例及集中度控制 1、乙方对双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板块开仓维持担保比例及集中度控制规则如下: (1)双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板块维持担保比例及集中度控制(包括双创板上市前5个交易日、双创板上市第 6个交易日及以后,不包括存量创业板股票、风险股票和风险存托凭证) …… 注:(1)上①、②表中“双创板股票、存托凭证单票集中度”是指甲方持有的单一双创板股票、存托凭证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2)上③表中“双创板板块集中度”是指甲方持有的所有双创板股票、存托凭证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3)单一客户信用账户有负债情况下普通买入或融资买入时需同时满足“双创板股票、存托凭证单票集中度”和“双创板板块集中度”的控制指标要求。 | |
了双创板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交易控制指标,甲方参与双 | ||
创板融资融券交易,知悉并同意遵守乙方制定的以下相 | ||
关交易控制指标规则,以下指标自《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 ||
业板交易特别规定》施行之日起适用: | ||
…… | ||
(二)双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开仓维持担保比例及集中 | ||
度控制 | ||
1、乙方对双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开仓维持担保比例控制 | ||
规则如下: | ||
3 | (1)双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集中度控制(包括双创板上 市前5个交易日、双创板上市第6个交易日及以后,不包 | |
括存量创业板股票、风险股票和风险存托凭证) | ||
…… | ||
注:(1)上①、②表中“双创板股票、存托凭证单票集 | ||
中度”是指甲方持有的单一双创板股票、存托凭证市值 | ||
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2)上③表中“双创板板 | ||
块集中度”是指甲方持有的所有双创板股票、存托凭证 | ||
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3)单一客户信用账 | ||
户普通买入或融资买入时需同时满足“双创板股票、存 | ||
托凭证单票集中度”和“双创板板块集中度”的控制指 | ||
标要求。 |
(2)存量创业板股票、板块维持担保比例及集中度控 | ||
(2)存量创业板股票集中度控制 | 制 | |
…… | …… | |
注:(1)上①表中“存量创业板股票单票集中度”是指 | 注:(1)上①表中“存量创业板股票单票集中度”是指 | |
甲方持有的单一存量创业板股票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 | 甲方持有的单一存量创业板股票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 | |
4 | 产的比例;(2)上②表中“存量创业板股票板块集中度 ”是指甲方持有的所有存量创业板股票市值占其信用账 | 产的比例;(2)上②表中“存量创业板股票板块集中度 ”是指甲方持有的所有存量创业板股票市值占其信用账 |
户总资产的比例;(3)单一客户信用账户普通买入或融 | 户总资产的比例;(3)单一客户信用账户有负债情况 | |
资买入时需同时满足“存量创业板股票单票集中度”和 | 下普通买入或融资买入时需同时满足“存量创业板股票 | |
“存量创业板股票板块集中度”的控制指标要求。 | 单票集中度”和“存量创业板股票板块集中度”的控制 | |
指标要求。 | ||
(3)风险股票和风险存托凭证、板块维持担保比例及 | ||
(3)风险股票和风险存托凭证集中度控制 | 集中度控制 | |
…… | …… | |
注:(1)上①表中“风险股票、风险存托凭证单票集中 | 注:(1)上①表中“风险股票、风险存托凭证单票集中 | |
度”是指甲方持有的单一风险股票、风险存托凭证市值 | 度”是指甲方持有的单一风险股票、风险存托凭证市值 | |
5 | 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2)上②表中“风险股票 、风险存托凭证板块集中度”是指甲方持有的所有风险 | 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2)上②表中“风险股票 、风险存托凭证板块集中度”是指甲方持有的所有风险 |
股票、风险存托凭证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 | 股票、风险存托凭证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 | |
(3)单一客户信用账户普通买入或融资买入时需同时满 | (3)单一客户信用账户有负债情况下普通买入或融资 | |
足“风险股票、风险存托凭证单票集中度”和“风险股 | 买入时需同时满足“风险股票、风险存托凭证单票集中 | |
票、风险存托凭证板块集中度”的控制指标要求。 | 度”和“风险股票、风险存托凭证板块集中度”的控制 | |
指标要求。 |
2、当甲方信用账户普通买入或者融资买入双创板股票或 | 2、当甲方信用账户有负债情况下普通买入或者融资买 | |
存托凭证时,如果委托成交后账户内双创板股票或存托 | 入双创板股票或存托凭证时,如果委托成交后信用账户 | |
6 | 凭证市值占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符合上述双创板股票或存托凭证板块集中度和单一双创板股票或存托凭证 | x双创板股票或存托凭证市值占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符合上述双创板股票或存托凭证板块集中度和单一双 |
集中度控制指标要求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该笔交易进 | 创板股票或存托凭证集中度控制指标要求的,乙方有权 | |
行限制。 | 对甲方的该笔交易进行限制。 | |
(三)双创板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范围 | (三)双创板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范围 1、双创板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范围的确定 注册制创业板证券与科创板证券,自上市首日起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调入乙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 双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出现以下情况时,乙方将根据情况适时将其调出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标的证券名单: | |
1、双创板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范围的确定 | ||
注册制创业板证券与科创板证券上市首日起与深圳证券 | ||
交易所同步调入乙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融资融券标的 | ||
证券范围。 | ||
对于存量创业板股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存量可 | ||
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标的证券范围准入有明确要求的,优 | ||
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和标准实施。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存量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标的 | ||
证券范围准入无明确要求的,乙方按照创业板最新退市 | ||
7 | 准则,即按照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 | |
类强制退市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等要求对存量创业板 | ||
股票进行筛选,将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者终止上市风险 | ||
的证券从乙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标的证券范围剔除, | ||
将剔除后的存量创业板股票纳入融资融券标的范围。 | ||
对于被实施风险警示、可能触及风险警示或者即将实施 | ||
风险警示的双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乙方将根据情况适 | ||
时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标的证券的范围。双创板股 | ||
票和存托凭证出现以下情况时,乙方将根据情况适时对 | ||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标的证券名单作相应调整,将 | ||
其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标的证券名单: |
(1)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ST)或上市公司公告 | ||
可能被实施风险警示; | ||
(2)连续9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50万股(份,适 | ||
用于存托凭证); | ||
(3)连续10个交易日股票、存托凭证收盘价均低于股 | ||
票面值(存托凭证为存托凭证收盘价乘以存托凭证与基 | ||
础股票转换比例后的数值低于1元); | ||
(4)连续10个交易日股票、存托凭证市值均低于3亿 | ||
元; | ||
(5)连续10个交易日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数量均低 | ||
于400人; | ||
(6)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 | ||
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净 | ||
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 ||
(1)发生重大违法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7)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 | |
(2)连续9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50(含)万股 | 溯重述后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 | |
(份,适用于存托凭证); | 最近季报、中报净资产为负; | |
(3)连续10个交易日股票、存托凭证收盘价均低于 | (8)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 | |
(含)股票面值; | 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 |
(4)连续10个交易日股票、存托凭证市值均低于3 | (9)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 |
(含)亿元; | 且在公司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或半数以上董事无法 | |
(5)连续10个交易日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数量均低 | 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 | |
于400(含)人; | 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 | |
8 | (6)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 | 或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 |
低于1(含)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含)亿元; (7)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8)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9)公司公告因其他事项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10)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定的及乙方认为其他必要的情形。 | 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10)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交易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或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11)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1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6)、(7)项情形的,或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净利润 、利润总额、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资产负债表分别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 、净利润、利润总额、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 (13)上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调查的事项可能涉及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影响社会安全等严重情形; (14)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定的及乙方认为其他必要的情形。 |
2、风险股票(存托凭证)板块的调整 | 2、风险股票(存托凭证)板块的调整 | |
(1)双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被调 | (1)双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被调 | |
入风险股票板块: | 入风险股票板块: | |
①连续9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300(含)万股(份, | ①连续9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300(含)万股(份, | |
适用于存托凭证); | 适用于存托凭证); | |
②连续10个交易日股票、存托凭证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4 | ②连续10个交易日股票、存托凭证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 | |
(含)元; | 1.5(含)元; | |
③连续10个交易日股票、存托凭证市值均低于10(含) | ③连续10个交易日股票、存托凭证市值均低于4(含)亿 | |
亿元; | 元; | |
9 | ④连续10个交易日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数量均低于600 (含)人; | ④连续10个交易日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数量均低于600 (含)人; |
⑤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 ⑤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 |
1.5(含)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 | 1.5(含)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 | |
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5(含)亿元,新股除 | 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5(含)亿元,新股除 | |
外; | 外; | |
⑥本年前三季度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本年前三 | ⑥发生上市公司债项评级被下调、行业政策环境发生重 | |
季度净资产为负值; | 大负面变化等严重负面信息; | |
⑦因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 ⑦上市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
⑧乙方认为其他有必要调入的情形。 | ⑧乙方认为其他有必要调入的情形。 |
10 | (2)双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被调出风险股票板块: ①连续90 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高于300 万股( 不含) (份,适用于存托凭证)且该情形能够连续保持10个交易日(含)以上; ②连续10个交易日股票、存托凭证收盘价均高于人民币4元(不含),且该情形能够连续保持10个交易日(含)以上; ③连续10个交易日股票、存托凭证市值均高于10 亿元 (不含),且该情形能够连续保持10个交易日(含)以上; ④连续10个交易日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数量均高于600 (不含)人,且该情形能够连续保持10个交易日(含)以上; ⑤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且营业收入高于1.5(不含)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高于1.5(不含)亿元; ⑥本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正,或追溯重述后本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正值; ⑦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处罚决定书中明确不存在触及违法违规退市的情形; | (2)双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被调出风险股票(存托凭证)板块: ①连续90 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高于300 ( 不含) 万股 ( 份, 适用于存托凭证) 且该情形能够连续保持10 (含)个交易日以上; ②连续10个交易日股票、存托凭证收盘价均高于人民币 1.5(不含)元,且该情形能够连续保持10(含)个交易日以上; ③连续10 个交易日股票、存托凭证市值均高于6 ( 不含)亿元,且该情形能够连续保持10(含)个交易日以上; ④连续10个交易日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数量均高于600 (不含)人,且该情形能够连续保持10(含)个交易日以上; ⑤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高于1.5(不含)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高于1.5(不含)亿元,或者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 ⑥本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正,或追溯重述后本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正值; ⑦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处罚决定书中明确不存在触及违法违规退市的情形; |
11 | (四)双创板股票、存托凭证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 、保证金比例 1、双创板股票、存托凭证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 (1)双创板股票最高折算率小于或等于70%(纳入深100指数、上证180指数成分股的双创板股票折算率小于或等于70%;非深100指数、上证180指数成分股的双创板股票折算率小于或等于超过65%),其中,双创板“风险股票”的最高折算率小于或等于20%。 | (四)双创板股票、存托凭证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 、保证金比例 1、双创板股票、存托凭证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 (1)双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最高折算率小于或等于70% (纳入深100指数、上证180指数成分股的双创板股票折算率小于或等于70%;非深100指数、上证180指数成分股的双创板股票折算率小于或等于65%),其中,双创板“风险证券”的最高折算率小于或等于20%。 |
12 | (2)双创板股票折算率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 (2)双创板证券折算率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
13 | 2、双创板股票、存托凭证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双创板股票、存托凭证的保证金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 2、双创板股票、存托凭证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双创板股票、存托凭证的保证金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
乙方有权在综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合法合规、市场 | 乙方有权在综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合法合规、市场规则变化、市场风险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将重新通过乙方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告并通知甲方,并自公告注明的生效日起开始执行。证券交易所将证券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范围且该证券在乙方相关范围内的,或者证券交易所折算率调低且低于乙方相应折算率的,若证券交易所规定以上调整当日生效,乙方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调整进行调整,生效日期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生效日一致。 | |
规则变化、市场风险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标的证券保 | ||
证金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将重新通过乙方网站等方式 | ||
进行公告方式通知甲方,并自公告注明的生效日起开始 | ||
14 | 执行。证券交易所将证券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 证券范围且该证券在乙方相关范围内的,或者证券交易 | |
所折算率调低且低于乙方相应折算率的,若证券交易所 | ||
规定以上调整当日生效,乙方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调 | ||
整进行调整,生效日期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生效日一致 | ||
。 |
15 | (五)双创板股票、存托凭证持仓客户的展期条件 1、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含)。 2、近半年无平仓记录。 3、风险承受能力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且征信得分在70分(含)以上(信用等级BB级(含)以上)。 4、信用账户双创板股票、存托凭证持仓集中度(不包括存量创业板股票)满足乙方集中度要求。 5、其他负债不得展期。 6、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或乙方认为其他必要条件 。 | (五)双创板股票、存托凭证持仓客户的展期条件 1、甲方可在每笔融资、融券交易到期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证券持仓集中度等其他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2、双创板股票、存托凭证持仓客户申请信用账户负债展期的,除了满足乙方一般展期要求外,还需满足信用账户双创板股票、双创板存托凭证、存量创业板股票、双创板风险证券持仓集中度、ST/*ST、被乙方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证券集中度及乙方要求的其他集中度控制指标。双创板被风险警示证券(*ST、ST等)、双创板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证券等展期集中度要求按照不低于双创板风险证券集中度要求执行。 3、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或乙方认为其他必要条件 。 |
16 | (六)双创板持仓客户提取担保物条件 担保物提取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大于或等于300%,且双创板板块集中度(不包括存量创业板股票)小于或等于30%(无负债客户担保物提取后不受此集中度要求限制)。 | (六)双创板股票、存托凭证持仓客户提取担保物的条件 担保物提取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大于或等于300%,且双创板板块集中度(不包括存量创业板股票)小于或等于30%(无负债客户担保物提取后不受此集中度要求限制)。 |
17 | 二、对原合同中的即时平仓线相关条 款进行了修订,变更为紧急平仓线。按当日收市价计算,当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紧急平仓线时,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担保物,使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在次一交易日上午9:15前不低于警戒线,否则乙方有权在次一交易日开盘后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任何证券实施强制平仓措施 。原合同指2019年11月8日(不含)之前签订的合同,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1、原合同第二十七条 修订为:紧急平仓线:为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20%时的状态。按当日收市价计算,当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紧急平仓线时,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担保物,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在次一交易日上午 9:15前不低于警戒线,否则乙方有权在次一交易日开盘后对甲方客户信用账户中的任何证券实施强制平仓措施 。乙方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调整紧急平仓线,该业务参数以乙方公告为准。 2、原合同第十二条 修订为:乙方有权在符合证券交易所公布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追保平仓线和紧急平仓线等,并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标准的调整和市场情况的变化随时做出调整。上述名单、比例等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乙方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已包含,删除重复条款。 |
3、原合同第二十八条 | ||
修订为:乙方根据维持担保比例设定的客户融资融券交 | ||
易的警戒线为150%,追保平仓线为130%,紧急平仓线为 | ||
18 | 120%。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定和市场情况随时调整警戒线、追保平仓线和紧急平仓线的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已包含,删除重复条款。 |
的方式予以公告,具体比例以乙方公告的为准。调整后 | ||
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同样予以适用。 |
4、原合同第三十条 修订为:日终清算后(T日),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 担保比例低于追保平仓线时,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约定发出补充担保物通知。甲方应在两个交易日内(T+2 日) | ||
19 | 追加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使其信用账户日终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警戒线,或自行了结相关合约。甲方既未在约定时间内补足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使其信用账户日终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警戒线,又未自行了结相关合约的,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日终清算后(T日),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紧急平仓线时,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约定发出补充担保物通知。甲方应在次一交易日上午 9:15前追加担保物或采取相关措施,使其信用账户日终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警戒线,或自行了结相关合约。甲方既未在约定时间内补足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使其信用账户次一交易日上午9:15前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警戒线,又未自行了结相关合约的,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 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平仓线时,乙方有权限制甲方信用账户除提交担保物和偿还融资融券负债外的其他账户权限。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已包含,删除重复条款。 |
5、原合同第三十一条 | ||
修订为:乙方有权在符合证券交易所公布标准的基础 | ||
上,确定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 | ||
算率、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追保平仓 | ||
线和紧急平仓线,并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标准的调整和 | ||
市场情况的变化随时做出调整。上述名单、比例等标准 | ||
的确定和调整,以乙方公告的为准。甲方应随时关注乙 | ||
方相关公告,及时了解上述名单、比例等标准的调整情 | ||
况,并进行相应处置,以避免引发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 | ||
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追保平仓线、紧急平仓线、被乙 | ||
20 | 方实施限制交易、强制平仓等不利后果。 6、原合同第三十二条(二)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已包含,删除重复条款。 |
修订为:日终清算后(T日),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 | ||
担保比例低于紧急平仓线时,甲方既未能在次一个交易 | ||
日(T+1日)上午9:15前补足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 | ||
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警戒线,又未能自 | ||
行了结相关合约的,乙方有权在次一交易日(T+1日) | ||
开盘后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平仓至维持担保 | ||
比例上升到警戒线为下限。 | ||
7、原合同第四十八条(四) | ||
修订为:警戒线、追保平仓线、紧急平仓线及客户补交 | ||
差额期限。 |
三、变更通知及送达条款 | ||
…… | 二、变更通知及送达条款 | |
3、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联络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 | …… | |
误,导致的信函、通知等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 | 3、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联络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 | |
果由自己承担。甲方知悉,因甲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 | 误,导致的信函、通知等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 | |
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 | 果由自己承担。甲方知悉,因甲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 | |
程序告知乙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 | 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 | |
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 | 告知乙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 | |
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 | 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 | |
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 | x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 | |
21 | 日。 4、甲方同意在发生诉讼时相关司法机关可以按照原合同 | x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甲方同意在发生诉讼时相关司法机关可以按照原合同 |
中记载的甲方电子邮箱地址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在此情 | 中记载的甲方电子邮箱地址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在此情 | |
形下,以电子邮件等到达甲方电子邮箱特定系统的日期 | 形下,以电子邮件等到达甲方电子邮箱特定系统的日期 | |
为送达日期。 | 为送达日期。 | |
甲方提供的任一联络方式发生变动的,应自变动之日起2 | 甲方提供的任一联络方式发生变动的,应自变动之日起2 | |
个交易日内通过客服电话、网上交易操作软件、或乙方 | 个交易日内通过客服电话、网上交易操作软件或乙方指 | |
指定的营业场所等乙方认可的方式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 定的营业场所等乙方认可的方式办理资料变更手续。若 | |
若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联络方式变更手续,导致甲方无法 | 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联络方式变更手续,导致甲方无法及 | |
及时接收乙方通知或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络的,由甲 | 时接收乙方通知或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络的,由甲x | |
x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四、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 三、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 |
22 | …… 五、协议成立、协议期限、协议份数 | …… 四、协议成立、协议期限、协议份数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