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网络及数据中心服务条款及条件
定义
1. 在本条款及条件中:
“协议”(或称“Agreement”)是指CPC据以提供服务的协议,包含本条款及条件以及订单;
“费用”(或称“收费”或“Charges”)是指客户应支付CPC的一次性费用、设定费、周期性费用以及与CPC提供服务有关或附带的一次性或按月或按其他方式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
“CPC”是指中信国际电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CITIC Telecom International CPC
Limited),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客户”(或称“Customer”)是指申请使用服务以及CPC向其提供服务的公司或个人;
“客户配置申请表”是指CPC提供予客户名为Customer Configuration Form/Service Configuration Form/服务开通单/Customer Configuration Change Request Form/带有不同名称的规定表格,让客户填写其申请服务开通及/或更改服务配置;
“客户设备”是指由客户拥有及/或管控的设备(但非由CPC或其第三方供应商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组成客户网络的计算机、软件、电缆、服务器和xx设备;
“客户环境要求”是指CPC发出载明在客户处所安装和操作硬件、软件及/或服务所必需具备的合理环境条件的文件,该文件可以由CPC不时更新并在客户要求时提供给客户;
“客户信息”是指客户资料或香港《电讯条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或其他相关法律所指的客户个人资料,包括用以识别客户、客户的服务使用和服务开支的信息;
“数据中心”是指订单中指定的数据中心,是CPC提供空间的所在地方;
“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是指CPC的第三方供应商的适用特许使用权协议,该协议管限服务、硬件及/或软件的使用;
“DataHOUSE云数据中心服务”(或称“DataHOUSE服务”或“云数据中心服务”或“Facility Management & Co-location Service(s)”或“FM & Co-location Service(s)”或“FM Service(s)”)是指CPC向客户提供于本条款及条件以及订单中载明用作提供(i)放置客户设备的空间;(ii)于空间内为客户设备提供运作环境的任何支援设施;及/或(iii)数据中心内的任何相关辅助服务;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受影响一方无法合理控制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恐怖主义行为或战争(不论是否宣战)、武装力量动员、暴动或骚乱、工业行动或劳工骚乱、货币限制、禁运、政府制约、征用或禁令、或公共设施或公共运输工具故障;
双方确认并同意,通过电子方式交付已签名的条款及条件即已足够,无需实际交付本条款及条件的已签名原件。签署本条款及条件后,各方均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及条件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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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条款及条件”(或称“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是指下文所载的适用于所有服务的一般条款及条件;
“硬件”(或称“Hardware”)是指CPC及/或其第三方供应商为提供服务或与提供服务有关的而向客户提供的任何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服务的设备),或任何设备及文件;
“香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知识产权”(或称“IPR”)是指所有既得、待确定及将来之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於已存在于任何司法管辖区(无论是现已得悉或将来创造)的标题、版权、商标、商业名称、标识、标记、服务标记、专利及為保护或註冊此等产权及其所有更新及延伸的申请;
“互联网服务”是指 CPC 向客户提供于本条款及条件以及订单中载明的任何互联网接入服务及互联网连接服务;
“登入用户名称” 是指CPC为客户登入用户界面而指派予客户的一个或多个用户身份识别、账号、个人身份识别号码或编码及/或密码、电子证书及/或该等其他认证的方式;
“订单”(或称“服务订单”或“报价单”或“报价”或“Order”)是指客户为某一个服务或多个服务的提供,以CPC要求的报价单格式向CPC所提出的书面申请,并经由双方签订的文件;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是指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专线服务” (或称“Private Line Service(s) ”)是指 CPC 向客户提供于本条款及条件以及订单中载明的通常为点对点连接两站点的数据传输服务;
“周期性费用”(或称“Recurrent Charge”)是指CPC就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向客户收取载于订单内的周期性费用(通常按月收取);
“监管事项”是指任何适用法规、法律或规例的修订或更改,或向违反或被指控违反香港《电讯条例》或相等法律、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内其他适用法律和法规所发出针对一方的禁制令;
“保证金”是指客户向CPC提供的(无息)现金押金,以防止客户不缴纳本协议项下的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款项及/或确保客户履行或遵守本协议的条款;
“服务开始日”(或称“Service Commencement Date”或“服务开通日”)是指下文特别条件所规定的日期,如果没有规定,则服务开始日为CPC向客户发出通知当天指服务的开通已完成并可供客户使用该服务,但前提是在发出前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客户未有向CPC报告该服务存在任何问题;
“服务验收标准”(或称“Service Acceptance Criteria”)是指CPC发出载明个别服务表现的验收标准的文件(如有),该文件可以由CPC不时更新并在客户要求时提供给客户;
双方确认并同意,通过电子方式交付已签名的条款及条件即已足够,无需实际交付本条款及条件的已签名原件。签署本条款及条件后,各方均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及条件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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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水平”是指可以由CPC不时更新并在客户要求时向其提供的任何服务水平及对个别服务而提供的任何该等其他服务水平(如适用);
“服务期”(或称“服务期承诺”或“服务使用期限保证”或“Service Period Commitment”)是指客户同意向CPC承诺订购某些服务的最短期限,该期限自服务开始日起计算,直至订单内列明的期限,如订单未有列明,则该期限须为十二个月;
“接受服务的设备”(或称“Serviced Device”)是指流量分析报表服务下被 CPC监测(i)由客户拥有及/或管控的网络设备、硬件模块及/或软件组件;及/或(ii)由 CPC 及/或其第三方供应商向客户提供的设备;
“服务”(或称“Service(s)”)是指CPC向客户提供于本条款及条件以及订单中载明的任何(i)TrueCONNECT服务;(ii)专线服务;(ii i)流量分析报表服务;(iv) TrueCONNECT加速器服务;(v)互联网服务;(vi)DataHOUSE云数据中心服务;
(vii)TrueCONNECT混合广域网服务;及/或(viii)其他相关服务;
“设定费”(或称“Set Up Charge”)是指订单内明确规定由CPC提供为客户使用服务必须的或有助于客户使用服务的硬件、软件、服务及/或设施所进行的安装而向客户收取载于订单内的费用;
“软件”(或称“Software”)是指为提供服务或与提供服务有关的包含在硬件内的任何软件或CPC及/或其第三方供应商单独向客户提供的任何软件(连同任何相关文件);
“空间”是指数据中心里的机架空间、私人房间、地面空间及/或其他空间,其详细规定载于订单内;
“特别条件”(或称“Special Conditions”)是指载于一般条款及条件之后适用于服务的服务特定条件;
“电讯条例” 是指香港法律条文第106章《电讯条例》;
“条款及条件”(或称“Terms and Conditions”)是指一般条款及条件和特别条件;
“流量分析报表服务”(或称“Traffic Monitoring Service(s)”或“TMS”)是指
CPC向客户提供于本条款及条件以及订单中载明的在线流量分析报表之增值服务;
“TrueCONNECT加速器服务”(或称“TrueCONNECT Accelerator Service(s)”)是指CPC向客户提供于本条款及条件以及订单中载明通常由客户处所部署的硬件及
/或软件实践的任何广域网络优化服务;
“TrueCONNECT 混合广域网服务” ( 或称“TrueCONNECT Hybrid 服务” 或 “TrueCONNECT Hybrid Service(s)”)是指CPC向客户提供于本条款及条件以及订单中载明通常基于部署在客户处所的硬件及/或软件所构建的任何混合广域网服务;
“TrueCONNECT 客 户 电 话 系 统 要 求 ” (或称 “TrueCONNECT Customer
双方确认并同意,通过电子方式交付已签名的条款及条件即已足够,无需实际交付本条款及条件的已签名原件。签署本条款及条件后,各方均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及条件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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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ephone System Requirements”)是指CPC发出载明使客户处所的电话设施能够对接到TrueCONNECT捆绑的语音网关的接口连接要求的文件,该文件可以由 CPC不时更新并在客户要求时提供给客户;
“TrueCONNECT服务”是指CPC向客户提供于本条款及条件以及订单中载明的任何基于多协议标签交换的专用网服务, 包括TrueCONNECT Premium 服务、 TrueCONNECT Express服务、TrueCONNECT Remote服务及/或其他种类的基于多协议标签交换的专用网服务;
“UAT”代表用户验收测试;及
“用户界面”(或称“User Interface”)是指CPC为客户用作在线获取服务所建立的网络门户或按CPC规定的其他形式所建立的用户界面。
释义
2.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载相反意图:
(a) 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设,不影响释义; (b) 单数词包括众数词,反之亦然;
(c) 如字词已经定义,另一部分提及则具有相应涵义;及 (d) 凡:
(i) 提述一日、一周或一月,指一历日、一历周或一历月;
(ii) 提述本协议或本协议提述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协议的一方,包括提述该方的继任人或许可受让人;
(iii) 提述文件,包括提述该文件的任何修订或增补或替换或注释;
(iv) 提述一名人士,包括任何类型的实体或团体(不论是否公司或拥有独立的法律身份);
(v) 提述支付、已付或类似字词指收款人可立即使用资金;及
(vi) 提述任何法规、规例、文告、条例或章程,包括提述所有修订、更改、综合或替换的法规、规例、文告、条例或章程,提述法规包括提述根据该法规颁发的所有规例、文告、条例和章程。
一般条款及条件
提供服务
3. CPC将根据本协议向客户提供服务。如本条款及条件的条文与订单有任何不一致之处,概以本条款及条件为准。
4. 本协议自CPC向客户通知接受其订单或CPC开始提供服务之日(以较早者为准)起生效。除非服务的提供根据本条款及条件被终止或被新协议取代/续期或在订单中另有规定在服务期到期自动终止,否则在服务期届满后会继续提供服务,而本条款及条件及本协议其他条文(惟与任何特别优惠/周期性费用的免除、折扣及/或任何其他推广活动(“特别优惠”)有关的条款则除外)依然有效及在其适用的范围内继续适用于该服务。为免生疑问,CPC提供予客户的特别优惠,在该服务的服务期届满后不再适用及失去效力,犹如该特别优惠不曾给予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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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CPC可分包第三方来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6. CPC须尽其合理努力满足任何适用的服务水平。
7. 客户须负责及自费为使CPC提供服务及/或客户使用服务所必须(而在订单中未有载明由CPC提供)的一切资料、协助、配合、设备、物品或设施以及第三方的服务或网络。
费用和付款
8. CPC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由服务开始日起按月(一次性费用除外)及/或在本协议或服务终止时立即向客户开出服务的发票。CPC未按规定月份开具发票,不得视为CPC放弃任何费用或其部分费用。
9. 客户须于发票日之后第三十日(不包括发票日当日)(下称“到期日”)或之前向 CPC支付发票列明的费用。如于服务期届满后,CPC继续向客户提供服务,或客户继续使用服务,客户根据本条款支付费用的义务在服务期届满后仍然存在并可继续执行。
10. 如客户没有在到期日或之前支付费用:
(a) CPC(在不损害CPC其他权利和补偿的前提下)有权向客户对尚欠的费用收取按每月1.5%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期从到期日开始,直至悉数付清欠款为止;及/或
(b) CPC(在不损害CPC申索上述利息及任何其他权利和补偿的前提下)可根据第 31条暂时中止向客户提供任何服务及/或终止本协议(其全部或有关之个别服务)。
11. 费用并不包括由任何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就关于服务所施加的任何适用税项(包括但不限于消费税、营业税、商品及服务税、增值税、其他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税、关税及其他类似费用)(统称“税费”)。税费应由客户承担。如果客户需要在客户就关于服务应付予CPC的款额上作出任何扣减、预扣或付款,该笔款额须增加,使得作出该扣减、预扣或付款后,CPC所收到的款额相等于该款额犹如不曾作出该扣减、预扣或付款。
保证金
12. 如果客户两次未有遵守第9条规定,客户(在CPC发出通知后)须于该通知后十四天内,向CPC提供CPC指定金额及形式的保证金,并须在本协议期限内维持保证金的总额不变。
13. 如果任何付款在到期日后三十天内仍未支付,或者CPC因客户违约而蒙受损失,CPC可在向客户发出通知后,动用全部或任何部分保证金结算有关付款或用以支付有关损失。如果因CPC动用保证金或其他原因导致保证金金额不足,客户须在CPC要求后七天内补付不足之数。
14. 在不抵触第13条的情况下,保证金(在扣减CPC因持有或动用保证金而招致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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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费用或其他费用后)须在本协议终止后十四天内退还予客户,但不附带任何利息。
客户义务
15. 未经CPC事先书面允许,客户不得使用“中信国际电讯CPC”及/或“CITICTEL CPC”等字词,或让人误解与之类似的任何其他字词,并且不得就服务或客户的任何服务作出任何可以识别出CPC身份或暗示客户与CPC之间任何关系的公开声明。
16. 客户必须(并须促使有关各方)遵守以下关于服务及使用服务的规定:(i)须遵守与服务及其使用有关的任何相关法律领域的所有适用法律及电信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客户处理、使用、发送或收取的个人资料的所有隐私法律及法规)、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所颁佈之法规及规章;(ii)未获得他人适当同意及/或允許,不
得从事可能侵犯或盗用他人知识产权的任何活动或行为;(iii)未获得他人适当同意
及/或允許,不得使用或发布第三方之专有及/或保密资料(iv)不要以干扰任何人在CPC网络或任何互相连接的网络上使用电讯及计算服务的方式使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发动端口扫描、攻击信息安全、散发垃圾邮件或从事类似行为);及(v)不得使用服务储存、传送或发布:
(a) 任何诽谤性、恐吓性或猥亵性或对他人造成滋扰或烦扰的材料; (b) 任何未经要求的广告或促销材料;及
(c) 任何病毒、蠕虫病毒或木马软件或损害或影响其他电脑、网络、系统或网站的性能或安全的任何软件。
17. 就本协议项下关于CPC提供服务及提供服务维护而言,在CPC应配合执行客户书面 通知的合理场地规则下,客户应全力与CPC配合取得一切必要的许可,包括允许CPC、其雇员、分包商及代理员工,进出提供服务所在的场所。
硬件和软件处理
18. 硬件和软件均是CPC及/或其第三方供应商的财产,为CPC提供服务租予/授予特 许使用权予客户。客户不得亦不得企图出售或押记硬件和软件或将此成为产权负担。在任何时候只要硬件及/或软件已送往客户或由客户管控,客户就必须对硬件及/ 或软件的任何及所有损失或损坏(正常合理的损耗除外)支付CPC确定的市价,作 为硬件及/或软件的重新购置费用。客户须立即将任何此种损失或损坏通知CPC。客户同意将硬件及软件存放在安全且适当的使用环境中,并根据CPC不时发出的合 理指示存放硬件及软件。
19. 客户不得亦不得允许任何其他方对硬件及/或软件进行修改、反编译、解锁、反向工程、反汇编、合并、加入任何其他组件、创建硬件及软件的衍生品,或者复制硬件及/或软件的任何部分或以其他方式对其进行转换,或企图以任何方式重建或发现硬件及软件的任何源代码、潜在构思、算法、文件格式或编程界面,或为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使用硬件及/或软件(本条款及条件中允许者除外)。客户不得直接或间接侵犯任何第三方在硬件及/或软件内的知识产权及/或其他权 利。客户不得从任何硬件、软件及/或相关文件中删除名称、标识或告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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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确保除了CPC及其授权代理人员外,在没有得到CPC事先同意下任何其他人不得对硬件及/或软件进行修复或截断连接,但在紧急情况下对硬件及/或软件进行截断连接(客户须于该截断连接进行后立即通知CPC)或根据第20条对硬件及/或软件进行截断连接除外。
20. 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终止后,客户须停止使用相关硬件及/或软件,并在服务终止后七天内自费将相关硬件及/或软件卸载、截断连接,并以恰当的包装退还至CPC位于香港的办事处或由CPC告知提供服务所在的其他地点,该退还的硬件及/或软件应处于当初CPC送往客户时的相同状态(正常合理的损耗除外)。
21. 如果客户未能按照第20条所述方式将硬件及/或软件卸载、截断连接及/或退还,及/或继续使用硬件及/或软件,CPC将向客户收取且客户须在索取之日起十四天内支付CPC确定的市价,作为硬件及/或软件的重新购置费用。
保证的范围
2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否则CPC概不对本协议项下提供的任何服务、硬件及/或软件的品质、非侵权性、可商售品质性或适用于任何特定用途性;服务、硬件及/或软件所包含的任何功能或性能将不会中断或出现错误;服务、硬件及/或软件中可能存在的所有缺陷都将予以更正;或任何与本协议项下提供的服务、硬件及/或软件有关的其他事宜,作出任何(不论是明示的、隐含的、法定的或其他的)保证或xx。所有有关保证或xx特此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明确予以排除、限制或免责或被视为在双方订立本协议前已撤销。客户确认其在订立本协议时未依赖任何保证或xx。
23. 服务并非设计或旨在用于与生命攸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i)设计、建造、操作或维护保修任何核子设施;(ii)导航或飞机操作或涉及航空交通的任何事项;及
(iii)操作维持生命或影响生命安危的医疗仪器。CPC不对服务能适用于该等用途或类似性质用途作出任何明示或隐含的保证,亦不就该等用途对客户及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负责或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限制
24. 在本协议中排除或限制双方法律责任的条文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
25. 除对于CPC的疏忽导致死亡或人身伤害对CPC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或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对由本协议、服务、使用或无法使用(不论当中原因)服务及/或任何本协议或服务下的任何产品、硬件、软件或文件所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事宜,CPC或其董事、雇员、分包商或代理在任何情况下概不就任何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特殊的、直接的、间接的、附带的、相应而生的、惩戒性或惩罚性的损害,或者因失
去业务/机遇/机会,或者因失去收入/利润/数据/信息/保存资料/商誉/名声而产生的损失或损害)向客戶承担法律责任。
26. 如果任何保证、条件或义务因不能凭藉任何适用法律而予以排除、限制或修改,或仅在有限范围内适用,则在CPC有权如此行事的范围内,CPC的总法律责任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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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按CPC的选择):
(a) 如果法律责任是关于服务,再次提供相关服务或支付使相关服务再次提供的费用;及
(b) 如果法律责任是关于硬件及/或软件,维修或更换硬件及/或软件,或支付维
修或更换硬件及/或软件的费用。
27. 在任何情况下,不论本协议有任何相反规定,亦不论诉讼的形式(在合同、侵权法
(包括但不限于疏忽及严格法律责任)、衡平法下或根据任何其他诉讼因由或法律理论作出),CPC对本协议所引致的所有申索的总法律责任须以客户就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的三个月相关周期性费用总额为限。
保证及弥偿
28. 客户须就CPC因以下原因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所蒙受的所有申索、损失、损害、成本、费用及开支(包括按完全弥偿基准计算的法律费用)作出弥偿:
(a) 客户、其任何雇员及/或任何第三方(无论是获授权与否)在使用或企图使用
服务时违反本条款及条件;
(b) CPC的员工因服务的提供或维护而必须或偶尔需要进入或逗留在任何客户处所或指定场所,而因客户或其雇员、承包商、代理或获授权人的作为、不作为或疏忽而造成或助成的任何有关申索、损失或损害;
(c) 因客户或其雇员、承包商、代理或获授权人的作为、不作为或疏忽而造成或助
成的任何人的死亡或人身伤害而引起的任何申索;及 (d) 因违反第16、19及29条而引起的任何申索。
29. 客户保证,其对服务的使用不会直接或间接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或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律。
客户信息的使用
30. 客户同意CPC:
(a) 为任何下述目的收集、保留及使用客户信息:
(i) 制备发票及处理客户账户,包括处理任何付款指示、直接付款或信贷安排;
(ii) 通过与在网络内经营业务的其他公司交换信息,促进与CPC网络的连接;
(iii) 满足CPC的监管和商业责任,包括网络的互相连接; (iv) 核证客户的持续信贷能力;
(v) 开发和改进CPC的服务;及
(vii) 向客户提供与服务有关的更新信息及/或通知;及 (b) 为下述目的向任何以下各方披露客户信息:
(i) 就CPC业务运营向其提供管理、电讯、电脑、付款或证券结算服务或其他与服务相关的任何代理、分包商或第三方供应商披露;
(ii) 为执行CPC或其集团公司的义务,按照《电讯条例》或相等的法律或其他
适用法律及法规的要求,向香港通讯事务管理局、其他同等政府机构、任何主管当局、任何监管机构、任何人士或办事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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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向为提供服务而需要客户信息的任何人士披露,包括向负有保密责任或承诺对此等客户信息保密的CPC集团公司披露;
(iv) 向信用评级机构披露;若客户违责,则向债务催收机构披露;
(v) 就相关计划转让/出让必要及所需,向此等客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或承诺对此等客户信息保密的CPC的实际或拟受让人或承让人、CPC的权利、义务或业务的受让人、或专业顾问及/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CPC的任何集团公司)披露;
(vi) 为取得与服务有关的硬件及/或软件而向第三方供应商披露;及
(vii) 向为客户订购服务、硬件及/或软件特许使用权相关的CPC第三方供应商的审核人员披露,前提是CPC或其第三方供应商(视情况而定)须促使任何该等审核人员遵守保密责任;及
(c) 因第30(a)及30(b)条款所载之任何目的从一个司法管辖区向另一个司法管辖区转移客户信息。
暂时中止及终止
31. 如果:
(a) 客户违反了本协议的条款,而该违反行为可补救的,CPC发出要求客户就该违反行为做出补救的书面要求之后十四日内(或CPC决定在该情况下可能要求的更短期限),客户未能补救该违反行为;
(b) 客户委任一名破产管理人、接管人、清算人或受托人;客户通过决议作出任何自愿性清盘或遭受清盘程序;或客户与债权人订立任何和解、妥协和安排;
(c) 客户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停止营运或无法在到期时支付其债务;
(d) 客户严重违反本协议的条款或违反本协议的条款而该违反是不可补救;或 (e) 在CPC收到有关任何服务的使用或服务中储存、传输或发布的全部或任何内容
属于违法或侵害他人权利的投诉下,该投诉在CPC向客户发出该投诉通知后的两天(或根据CPC视乎情况判断给予客户更短时间的通知)内仍然未能解决,
CPC(在不损害CPC任何其他权利和补偿的原则下)可:
(i) 在不损害CPC在第31(ii)条款下赋予终止权利的原则下,在其认为适当的期限内,暂时中止客户获取或使用任何服务,或就可予补救的违反行为而言,在此等违反行为获得纠正之前,暂时中止客户获取或使用任何服务;及/或
(ii) 终止本协议(其全部或有关之个别服务)。
如果个別服务在第31(ii)条款下被终止,客户须在不损害CPC应可得到的任何其他权利、补偿及/或申索进一步赔偿的原则下,应向CPC补偿以下款项(视情况而定): (I) 如果于服务期届满前终止,支付服务期剩余期内的全部相关周期性费用或两
个月的相关周期性费用(以较高者为准);或
(II) 如果于服务期届满后终止,支付两个月相关周期性费用。
32. CPC有单独权选择是否予以恢复根据第31条暂时中止的任何服务及对该服务的恢复附加CPC决定的条件及条款。
33. 如:
(a) 客户在服务开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CPC发出通知在服务开始日之前取消本协议(全部或个别服务);或
双方确认并同意,通过电子方式交付已签名的条款及条件即已足够,无需实际交付本条款及条件的已签名原件。签署本条款及条件后,各方均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及条件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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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客户未能在签立订单后六个月内允许及配合CPC开始提供服务,则(按CPC单独意见决定)视为客户在服务开始日之前已取消相关服务,
CPC有权要求客户就该取消补偿CPC,且客户应按CPC的付款要求支付(作为该取消
的算定损害赔偿而非罚金):(i)所有一次性费用、设定费和两个月的相关周期性费用总额;或(ii)CPC为了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原因而购买的有关任何线路、设备、软件、服务、特许使用权费用及/或其他资源而向任何第三方供应商已付及/或应支付的任何费用、取消费用的款项(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34. 任何一方在符合载于第35条的补偿条件的规定下,可提前两个月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或个别服务。除非客户向CPC送达适当填妥并经签署的服务终止通知(以CPC规定的格式),且须经CPC确认已收取,否则客户提出的终止属无效且无任何效力。
35. 如果客户根据第34条终止个别服务,除非该终止是因CPC重大违约所致,否则客户应向CPC补偿以下款项(视情况而定):
(a) 如果于服务期届满前终止,支付服务期剩余期内的全部相关周期性费用;倘若发出终止通知之日与服务期到期日之间少于两个月,除应支付服务期剩余期内的全部相关周期性费用,另须加上服务期到期日与终止通知两个月到期日之间期间内的全部相关周期性费用;或
(b) 如果于服务期届满后终止,支付因客户未能按照第34条规定的两个月通知期
中通知不足期间的全部相关周期性费用。
36. 在终止本协议或任何服务时,所有与被终止服务有关的特许使用权及任何赋予的权利会立即终止及撤销;尽管有到期日的规定,所有被終止服务的费用將立即到期,客户须立即支付被終止服务的所有费用以及根据第10(a)条款应付的任何利息。
37. 终止本协议或任何服务不得影响任何一方在终止前已產生或引致的任何先前的权利或义务。
38. 以下情况经CPC合理判断后,可暂时中止提供服务,而无须对客户负法律责任或补偿:
(a) 为用于提供服务的CPC网络、系统、设备、软件或硬件的任何部分进行维修、
维护或升级;
(b) 遵守政府机构、监管机构、或紧急服务的合法指示;或
(c) 防止对CPC的网络、系统、软件或设备进行的欺诈、罪行、攻击、损害、病毒、滥用或干扰。
39. CPC确认服务对客户的重要性。当CPC行使其在第38条下的权利,CPC将尽量在合理可行及可允许的情况下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口述等方式作出事先通知,并就有关任何暂时中止提供服务事宜尽其合理的努力与客户合作,以减少对客户造成的不便。
争议解决
40. 除本协议争议各方寻求紧急非正审济助外,如因本协议产生或引起争议,或对本协议的违反、终止、有效性或主旨事项约定;或根据侵权法或衡平法提出的任何申索存有任何争议,双方须在本协议产生争议十四日之内,通过真诚解决相关争议。如
双方确认并同意,通过电子方式交付已签名的条款及条件即已足够,无需实际交付本条款及条件的已签名原件。签署本条款及条件后,各方均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及条件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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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日期满后仍未解决相关争议,双方可通过在法院展开任何诉讼程序。
基本条款
41.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一方的权利或义务受监管事项严重影响,则:
(a) 受监管事项影响的一方不应因其在监管事项导致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被视为违反本协议;及
(b) 双方同意真诚协商修改本协议,以反映或符合监管事项。
42. 如果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未能遵循或遵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则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使用所有合理努力避免、缓解和补救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
43. 如果监管事项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除非未能履行指未能支付费用,否则该方不对另一方承担责任。
44. 本协议的条文及其项下创造的权利及义务旨在只用于本协议双方的利益,此等条文、权利及义务并不是为本协议双方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创造任何权利、申索或利益。香港法例第623章《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并不适用于本协议。
45. 如果发现本协议的任何条文(或其中任何部分)无效,则该条文(或其中任何部分)应从本协议分离,而其余条文或部分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46. 本协议的任何条文明确表明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存续,或在本协议终止后能继续执行、遵守或履行,或因其性质、文意或必然含义而应在本协议终止后合理存续的任何条文,该等条文应在本协议终止后存续并继续有效和可执行。
47. 一方对另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文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豁免,或一方迟延行使、宽容、未行使任何权利,概不构成对另一方任何此等权利或违反或违约的豁免。
48.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就其主旨事项事先达成的所有及任何协议、安排及谅解,且客户承认及确认其未倚赖本协议明确规定的信息以外的任何信息。本条款及条件或任何订单做出的任何修订、修改或补充,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方为有效。
49. 本协议受香港法律管辖,双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把因本协议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呈交至香港法院之专属司法管辖权。
50. 未经CPC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授让本协议或转让其任何权利或义务。
51. 于符合CPC合理条件前提下,CPC或会同意客户做出任何授让或转让本协议,合理条件包括但不限于(CPC可自行酌情决定)客户、受让人或承让人在收到CPC通知后提供及维持与支付费用相关的保证金。
特别条件
就所有服务而言
双方确认并同意,通过电子方式交付已签名的条款及条件即已足够,无需实际交付本条款及条件的已签名原件。签署本条款及条件后,各方均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及条件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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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CPC仅在本协议期间授予客户服务、硬件及/或软件的特许使用权,而该授予的特许使用权是可撤回、不可转让、不可再授权及非专有的。客户未经CPC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转售、转让、出租、再授权或以任何方式许可他人(无论有偿与否)使用或共享服务、硬件及/或软件。
53. 费用的报价不包括客户点所在位置的大厦管理可能收取的附加费用,此等费用应由客户承担。
54. 客户确认及同意,在客户收到、获取或使用服务、硬件及/或软件后,客户是受本条款及条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及/或第三方供应商包装的硬件及/或软件中所提供的条款及条件的规限(如有)。客户须对任何不遵守上述规限全面负责。
55. 在服务下由CPC分配予客户的任何互联网协议地址(“IP地址”),均属于CPC或其第三方供应商的产权。CPC授予客户可被撤回、不可转让、不可转授及非专有的特许使用权使用该等IP地址,并仅在本协议目的下及受本协议所规限下使用。
56. 本协议或服务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与被终止服务相关的IP地址的特许使用权会自动被撤销及终止,客户不得公开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处理CPC先前分配予客户的任何该等IP地址。
57. 客户确认,服务、硬件及/或软件须要在某些环境条件下操作。因此,客户必须符合任何适用客户环境要求(如有)。客户须就其未符合相关的客户环境要求而引致或与该未符合关连的所有申索、损失、损害、成本、费用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对CPC承担责任。
58. 关于客户的服务使用及当适用时,CPC会提供登入用户名称予客户登入用户界面,该用户界面及登入用户名称供客户获取若干线上服务。客户必须在所有时刻将登入用户名称绝对保密,并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xx登入用户名称或用户界面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误用、泄露或被危害等问题。CPC有权仅依赖客户的登入用户名称作为客户身份及客户有权使用的决定性证明,而不进行任何进一步的核
实工作。客户须对任何(无论是客户或他人)使用(无论获授权与否)登入用户名称及用户界面所进行的所有活动、行为、交易和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避免令 CPC受到任何损害并对CPC作出弥偿。客户须对透过登入用户名称而使用或意图使用(无论经授权或非法登入)服务所产生之所有费用单独负责。
59. 客户确认及同意一旦CPC提供登入用户名称予客户,CPC没有责任及义务保留该登入用户名称的记录或提醒客户该登入用户名称。
60. 如客户欲变更(无论是同意的或是被视为的)服务开始日,CPC可自行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及客户须为该等变更而支付CPC行政费及/或额外费用。
61. 客户声明及保证(i)其已拥有/已获取在服务下所加载及/或存储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及档案如文件、图象、音频/视频档案)的权利,及(ii)所有该等内容均合法及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62. 于终止个别服务后,CPC在沒有事先通知客户下有权删除在该服务下储存的数据及
/或档案,亦不就该删除对客户及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客户确认及同意删除
双方确认并同意,通过电子方式交付已签名的条款及条件即已足够,无需实际交付本条款及条件的已签名原件。签署本条款及条件后,各方均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及条件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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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数据及/或档案是不可以恢复。为避免该删除而导致数据及/或档案的丢失,客户特此同意自费不时对该等数据及/或档案进行备份及/或存档。
63. 客户不得拒绝向CPC提供任何以下信息(i)与CPC能够提供服务或客户能够获取服务有关的任何信息;或(ii)根据或为促使遵守适用法律的任何信息,否则,CPC在不损害其任何其他权利和补偿下有权拒绝给予客户相应的服务。客户保证尽其最大能力向CPC提供任何此等的信息是合时、准确及完整。
64. 关于服务开通及/或服务配置更改的任何要求,客户应通过填妥客户配置申请表将有关所需之资料及时递交予CPC。如果CPC同意进行服务配置更改,客户须对该配置更改可能引起的任何资讯安保、服务表现或服务的获取等问题负责。
就TrueCONNECT Premium服务而言
65. TrueCONNECT Premium服务的服务开始日指:
(a) CPC通知客户TrueCONNECT Premium服务已完成UAT及符合服务验收标准所载明的标准的日期(但受制于第65(b)条款),但前提是在发出前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客户未有向CPC报告任何问题;或
(b) CPC将尽合理努力于双方共同协定的日期或之前为TrueCONNECT Premium服务提供本地环路。客户须配合CPC,以确保在安装本地环路日期(下称“本地环路安装日期”)之前或之后七天内,完成安装客户设备。如在本地环路安装日期之前或之后七天内未完成安装客户设备,而导致CPC无法根据第65(a)条款载明的标准执行UAT,并且该延误行为并非CPC所导致,则可视为客户接受
TrueCONNECT Premium服务,且服务开始日须为上述七天之后的翌日。
66. 如客户亦购买语音网关或订购CPC的语音网关租用服务,客户须按照TrueCONNECT客户电话系统要求安装及操作语音网关。客户确认,语音网关的UAT将根据服务验收标准进行,该测试独立于对客户电话系统及其性能进行的测试,并且由客户单独负责客户电话系统与语音网关之间的对接。提供的语音网关租用服务是对CPC提供的其他服务的补充并独立于该等服务。无论根据服务验收标准对语音网关进行的 UAT是否成功完成,客户须为本协议项下提供的所有服务支付费用。
就TrueCONNECT Express服务而言
67. 除非在订单中另有规定,客户确认其应负责及自费提供为CPC提供TrueCONNECT Express服务所必需的互联网连接。
68. TrueCONNECT Express服务的服务开始日指:
(a) CPC通知客户TrueCONNECT Express服务已完成UAT及符合服务验收标准所载明的标准的日期(但受制于第68(b)及68(c)条款),但前提是在发出前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客户未有向CPC报告任何问题;
(b) 如订单中载明提供TrueCONNECT Express服务所必需的特定设备及/或互联网连接由CPC提供,则CPC将尽合理努力在双方共同协定的日期或之前提供该等设备及/或互联网连接。客户须配合CPC,以确保在安装互联网连接的日期
(下称“互联网连接安装日期”)之前或之后七天内,完成安装客户设备。如
双方确认并同意,通过电子方式交付已签名的条款及条件即已足够,无需实际交付本条款及条件的已签名原件。签署本条款及条件后,各方均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及条件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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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连接安装日期之前或之后七天内未完成安装客户设备,而导致CPC无法根据第68(a)条款载明的标准执行UAT,并且该延误行为并非CPC所导致,则可视为客户接受TrueCONNECT Express服务,且服务开始日须为上述七天之后的翌日;或
(c) 如订单中并不包括互联网连接,客户须自行承担费用及负责申请互联网连接,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连接设定费、月租费及使用费。客户须配合CPC,以确保在CPC提供的现场安装硬件和软件的日期(下称“现场安装日期”)之前或之后七天内,完成安装客户设备(包括互联网连接)。如在现场安装日期之前或之后七天内未完成安装客户设备及/或互联网连接,而导致CPC无法根据第
68(a)条款载明的标准执行UAT,并且该延误行为并非CPC所导致,则可视为
客户接受TrueCONNECT Express服务,且服务开始日须为上述七天之后的翌日。
69. 客户确认及同意,TrueCONNECT Express服务的任何质量、容量或带宽速度的承诺或服务描述仅适用于CPC传输网络上CPC的据点与据点(POP-to-POP)之间。CPC概不对在客户处所与CPC的据点(POP)之间的互联网表现或对由于互联网引起的服务质量下降负责。
就TMS服务而言
70. 客户确认为提供TMS服务,接受服务的设备必须符合某些要求,CPC会根据客户要求提供該等要求。
71. 客户确认,凭藉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CPC会從接受服务的设备撷取需要的某些网络流量统计数据(下称“网络流量的统计数据”)。客户特此同意CPC为提供TMS服务的目的及与提供TMS服务有关连的情况下,获取、储存、使用、处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网络流量的统计数据。
72. CPC会尽合理努力提供TMS服务及保持报表的准确性。在任何情況下,CPC概不对因任何不可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状况、技术限制及其他无法预测的问题)所引致任何报表不准确负责。
就TrueCONNECT加速器服务而言
73. 客户确认及同意在提供TrueCONNECT加速器服务下,为了(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索引、重复数据的删除及优化,从而达到优化广域网的效果,硬件及/或软件会被用作截取客户应用传输流量。
74. 客户确认及同意(a)TrueCONNECT加速器服务的应用表现提升是受制于(i)客户的应用及传输流量的性质; 及(ii) 硬件及/ 或软件的技术; 及( b) CPC 不对 TrueCONNECT加速器服务能够优化传输流量(尤其是在加密管道之传输流量)对客户作出任何明示的、隐含的、法定的或其他的保证或xx。与TrueCONNECT加速器服务有关所给予或提交予客户在服务的数据表、演示幻灯片或其他材料内的任何样本数字,仅作客户参考用途。
双方确认并同意,通过电子方式交付已签名的条款及条件即已足够,无需实际交付本条款及条件的已签名原件。签署本条款及条件后,各方均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及条件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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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互联网服务而言
75. 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前提是客户使用正确的客户设备及该客户设备应被正确配置。
76. 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服务开始日指:
(a) CPC通知客户互联网接入服务已完成UAT及符合服务验收标准(如有)所列明的标准(但受制于第76(b)条款),但前提是在发出前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客户未有向CPC报告任何问题;或
(b) CPC将用合理的努力在双方共同协定的日期或之前为互联网服务提供本地环路(如有)。客户须与CPC配合,以确保在安装本地环路日期(下称“互联网本地环路安装日期”)之前或之后七天内,完成安装客户设备。如在互联网本地环路安装日期之前或之后七天内未完成安装客户设备,而导致CPC无法根据第76(a)条款载明的标准执行UAT,并且该延误行为并非CPC所导致,则可视为客户接受互联网服务,且服务开始日须为上述七天之后的翌日。
77.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超出CPC的合理控制范围,因此CPC(无论明示或暗示)对于互联网服务的数据传输吞吐率、访问目标的可达性和性能不作任何担保。
78. 由于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地方政府或监管机构可能会对适用的法律、法规、法令、行政命令、通函、措施和其他类似规定进行任何修改或更改,因此CPC对互联网服务的访问目标可达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对客户负责。
79. 如果提供互联网服务位于中国大陆,客户应遵守及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中关于备案要求的相关规定,并应知晓“先备案后入网”的原则。同时,鉴于该办法第23条规定“如客户提供的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的要求,客户承诺并确认:客户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客户应及时提交更新信息。如因客户提供的备案
信息不真实或客户未及时更新信息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CPC有权依法关闭接入
网站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就DataHOUSE云数据中心服务而言
80. 客户确认并同意存放在空间的客户设备应处于良好运作状态。除了客户设备外,客户不得放置任何其他物品在数据中心或空间内。
81. 客户确认应自行了解空间的情况,并评估该空间是否适合其客户设备,CPC不保证此等适合性。除得到CPC的事先书面同意外,CPC不会就客户的要求为空间的规格及/或其他条件/功能(例如温度,电压)作出任何改变、或提供任何其他服务。 CPC也不会就客户设备的运作、功能及表现作出任何保证。
82. CPC不会就客户设备和数据的安全性作出任何保证,除非由CPC故意造成,CPC不对客户设备或数据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在本条款的前述的前提下,客户应自费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例如投购保险,进行数据备份),以确保客户设备和数据的安全性。
83. CPC从相关DataHOUSE云数据中心服务的服务开始日授予客户使用空间的特许使用权,直至该服务被终止为止。CPC及/或其第三方供应商对空间保留所有权、占
双方确认并同意,通过电子方式交付已签名的条款及条件即已足够,无需实际交付本条款及条件的已签名原件。签署本条款及条件后,各方均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及条件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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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及/或控制权,并在不另行通知情况下可以随时进出空间。客户必须获得CPC的事先书面同意(CPC可酌情是否授予该同意)才可在空间的入口安装私用密钥或其他保安设备;如果CPC同意授予,则客户须提供复制的私用密钥或钥匙、密码、门禁卡或类似的其他保安设备,并须符合CPC施加其认为合适的条件或要求的规定
(如有)。
84. DataHOUSE云数据中心服务的服务开始日指(两者以较早之日为服务开始日): (a) 客户设备实际搬入空间当日; 或
(b) CPC通知客户DataHOUSE云数据中心服务已完成服务開通并可供使用的日期但前提是在发出前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客户并未有向CPC报告任何问题。
85. 客户应(在自行承担费用及法律责任前提下)在DataHOUSE云数据中心服务终止日或之前,以应有的谨慎卸载及搬走所有相关客户设备,并还原空间及拆除任何改动、装置物及/或附设物而不会对数据中心和空间内的其他设备、财产或设施造成任何损害或干扰;否则,CPC有权(a)向客户收取空间使用费及/或还原空间的费用;
(b)在给予客户一个月书面通知后,按照CPC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置客户设备而无须
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或(c)要求客户对前述任何损害或干扰,及/或由客户损害或干扰数据中心和空间内的其他设备、财产或设施所引起的损害的任何申索作出补偿。
86. 如果客户未能支付任何到期欠款,CPC对客户设备拥有留置权并有权保管客户设备或以CPC认为适合的任何价格出售客户设备作为偿还该等欠款。处置该客户设备所花的费用,须由客户自行承担及CPC可行使独有的酌情权选择将该费用首先从出售得益中扣除或在保证金中抵销。为免生疑问,留置权应是额外性质的,绝不损害或影响CPC在保证金或其他补偿的权利,如果CPC选择行使留置权而出售客户设备,该出售不应被视为对客户欠款的最终解决或CPC放弃任何其他补偿。
87. 经CPC事先书面同意,客户可以为安装、测试或维修客户设备进入空间。客户须遵守由CPC及/或第三方供应商,不时拟定关于使用空间和数据中心的服务规则及其他规则。
88. 客户可以根据订单内订明之订购用电量使用电力。如果客户的实际用电量高于订单内订明之订购用电量,客户则须支付发票上显示的额外费用。客户应确保其实际用电量在任何时候不会超过订单内订明之最大功率限制。CPC不对由于客户用电量超过最大功率限制而导致任何损失或服务的中断承担法律责任,CPC有权为防止任何电源断路及/或干扰CPC之基建而停止提供电源给客户。客户可书面要求增加订单内订明之最大功率限制,惟该等要求须获得CPC事前书面同意,如CPC同意该等要求,客户须为此支付额外费用及/或遵守CPC可能附加的规定。
89. 客户保证:
(a) 客户设备是安全的,及不会对数据中心内的其他用户的设备及/或任何其他设备/设施产生不利影响,或干扰其运作、功能和表现,或对他人造成伤害;及
(b) 其员工及授权人员应行为得当,及不应损坏或干扰在数据中心内的其他用户
的设备及/或任何其他设备/设施的运作、功能和表现,或对他人造成伤害。 客户应就因本条款的保证的任何违反对CPC引致的所有损失及损害或与之关连的所
双方确认并同意,通过电子方式交付已签名的条款及条件即已足够,无需实际交付本条款及条件的已签名原件。签署本条款及条件后,各方均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及条件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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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损失及损害对CPC作出弥偿。
90. CPC委派的负责数据中心的人员有权就关于数据中心的运营采取措施及向客户发出指示。客户应遵从所述指示以确保数据中心的正常及安全之运营。如客户、其任何雇员、授权人员或客户设备(视乎情况而定)可能引致潜在危险、损害、干扰数据中心的运营,或进行或企图进行任何刑事罪行、其他违法及/或不合法的行为,前述CPC委派的负责数据中心的人员有权(a)不准许客户、其雇员或授权人员进入及/或要求他们离开数据中心;(b)将客户设备搬出及/或不准许客户设备搬入数据中心; 及(c)停止及/或暂停任何客户设备的运行。
91. 在沒有CPC事先书面同意下,客户不得对数据中心及空间作出任何改动,包括但不限于加置任何额外电源变压器、电拖板、接线及/或改变任何电路装置。客户确认并同意CPC可采取所有纠正行动以清除所有该等未获授权之改动而无须通知客户及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客户应就因客户未经授权之改动对CPC引致的所有损失及损害对CPC作出弥偿。
92. 客户确认并同意,CPC一概(a)不代表客户签收任何客户设备及/或物品; 或(b) 不接收客户、其承包商及/或其代理人递送至数据中心的任何客户设备及/或物品。
93. 客户确认对DataHOUSE云数据中心服务及空间而言,业主及/或管理公司及/或第三方供应商的其他条款及条件(如有)适用于客户,并对客户具约束力,客户特此承诺遵守所有此等条款及条件。
94. 如果适用法律需要,CPC可能会改变、修改或暂时中止DataHOUSE云数据中心服务或其任何部分,包括应当局、第三方供应商及/或业主及/或管理公司(如适用)的需要,移除客户设备的任何部分。
| 中信国际电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CITIC Telecom International CPC Limite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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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确认并同意,通过电子方式交付已签名的条款及条件即已足够,无需实际交付本条款及条件的已签名原件。签署本条款及条件后,各方均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及条件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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