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新能”“发行人”或 “公司”)股票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已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委员会
2022 年第 26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2〕1426 号)。
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 187 号)(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北证公告〔2021 〕8 号)(以下简称“《管理细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北证公告〔2021〕23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发行与 上市》,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特别条款》(中证协发〔2021〕258 号)等相关规定,对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 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参与对象
x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筛选的原则是,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具备良
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最终战略配售投资者不超过 10 名。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选择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投资者资质以及与发行人战略合作关系等因素,主要标准包括:
(1)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2)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
(3)最终战略配售投资者不超过 10 名。
2、参与规模
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承诺认购金额及锁定期安排情况如下:
序号 | 战略配售对象名称 | 承诺认购金额 (万元) |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
1 |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 3,000.00 | 6 个月 |
2 | 国调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滁州)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2,353.00 | 6 个月 |
3 | 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xxx之实事 求是伍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172.00 | 6 个月 |
4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广发北交所精选两年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850.00 | 6 个月 |
5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易方达北交所精选两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086.00 | 6 个月 |
6 | 熵一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代“熵一和泰专项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000.00 | 6 个月 |
7 | 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 1,500.00 | 6 个月 |
8 |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1,200.00 | 6 个月 |
9 | 北京东兴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760.20 | 6 个月 |
10 | 重信晨融(青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1,100.00 | 6 个月 |
合计 | 16,021.20 | - |
3、配售条件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国调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滁州)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xxx之实事求是伍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广发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易方达北交所精选 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熵一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x “熵一和泰专项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爱旭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兴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信晨融(青岛)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分别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订立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三方认购协议,不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申购,并承诺 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
4、限售期限
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的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国调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滁州)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xxx之实事求是伍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广发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易方达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熵一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x “熵一和泰专项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兴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信晨融(青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战略配售的资格。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及战略配售数量符合《管理细则》中“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 10 名”和“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5000 万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
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的要求。二、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共 10 名,分别为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 司、国调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滁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丹桂 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xxx之实事求是伍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广发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易方达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熵一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代“熵一和泰专项 1 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 兴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信晨融(青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 91110111MA0193JP0G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 资)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610000 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7 年 11 月 27 日 |
住所 |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C 座 109 | ||
营业期限自 | 2017 年 11 月 27 日 | 营业期限至 | 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项目投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股东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经主承销商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中信建投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第一大股东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34.61%,第二大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30.76%,因前两大股东分别不能决 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选任,无法控制董事会,也分别不能控制股东大会半 数以上表决权,因此中信建投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信建投投资亦 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确认并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控制下的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关系外,中信建投投资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中信建投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中信建投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机构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本机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前述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次获配股份;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二)国调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滁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调战新基金”)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国调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 金(滁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71MA8ND9R26A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国调战新投资管理(安 徽)有限公司(xx) |
注册资本 | 601,000 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21 年 11 月 10 日 |
住所 | 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xx技术产业开发区徽州南路 1999 号苏滁国际商 务中心 407-1 室 | ||
营业期限自 | 2021 年 11 月 10 日 | 营业期限至 | 2029 年 11 月 9 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合伙人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49.38% 滁州市城投鑫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9.80% 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4.99% 全椒创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3% 滁州市同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1.66% 滁州允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50% 国调战新投资管理(安徽)有限公司 0.33% |
经核查,国调战新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不存在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国调战新基金已于 2021 年 12 月 18 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STP050),基金管理人为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33560)。
(2)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调战新基金提供的《关于基金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并经核查,国调战新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国调战新基金确认并经核查,国调战新基金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调战新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国调战新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机构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本机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前述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次获配股份;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三)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桂顺资管”)(x “xxx之实事求是伍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 914403003565151957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 资)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10,000 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5 年 10 年 12 日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深业上城(南区)T1 栋 9 层 2 号 | ||
营业期限自 | 2015 年 10 月 12 日 | 营业期限至 | 5000 年 1 月 1 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投资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 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 ||
股东 | x桂顺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100.00% |
经核查,丹桂顺资管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
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xxx资管已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26061)。
(2)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基金名称 | xxx之实事求是伍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编号 | SCV310 |
成立时间 | 2019 年 10 月 23 日 |
备案时间 | 2019 年 11 月 1 日 |
基金类型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经核查,xxx之实事求是伍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丹桂顺实事求是伍号”)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丹桂顺资管系丹桂顺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发展”)全资子公司;xxx合计持有xxx发展 77%股权,系xxx发展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xxx为丹桂顺资管的实际控制人。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丹桂顺资管确认并经核查,丹桂顺资管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xx顺资管出具的承诺,丹桂顺实事求是伍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等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x桂顺资管已就丹桂顺实事求是伍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xxx实事求是伍号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②xx顺实事求是伍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③xxx实事求是伍号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前述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次获配股份;④丹桂顺资管、xxx实事求是伍号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代“广发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广发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批复文书号 | 证监许可[2021]3620 号 |
基金类型 | 混合型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备案时间 | 2021 年 11 月 12 日 |
(2)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广发基金确认并经核查,广发基金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广发基金出具的承诺,广发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广发北交所两年定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等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广发基金已就广发北交所两年定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
①广发北交所两年定期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②广发北交所两年定期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
③广发北交所两年定期基金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前述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次获配股份;④广发北交所两年定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五)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方达”)(代“易方达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易方达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批复文书号 | 证监许可[2021]3615 号 |
基金类型 | 混合型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备案时间 | 2021 年 11 月 12 日 |
(2)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易方达确认并经核查,易方达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易方达出具的承诺,易方达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北交所两年定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等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易方达已就易方达北交所两年定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
①易方达北交所两年定期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②易方达北交所两年定期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③易方达北交所两年定期基金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前述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次获配股份;④易方达北交所两年定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六)熵一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熵一资管”)(代“熵一和泰专项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熵一资产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 911101083443412558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xx |
注册资本 | 1,236 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5 年 6 月 4 日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及邮政支局项目 A 幢六层 1-01 | ||
营业期限自 | 2015 年 6 月 4 日 | 营业期限至 | 2045 年 6 月 3 日 |
经营范围 |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股东 | xx 91.91% xxx 0.00% |
经核查,熵一资管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熵一资管已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20523)。
(2)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基金名称 | 熵一和泰专项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编号 | SGZ233 |
成立时间 | 2022 年 3 月 25 日 |
备案时间 | 2022 年 3 月 25 日 |
基金类型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熵一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经核查,熵一和泰专项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熵一和泰 1 号”)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xx为熵一资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熵一资管确认并经核查,熵一资管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熵一资管出具的承诺,熵一和泰 1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等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熵一资管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熵一和泰 1 号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②熵一和泰 1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③熵一和泰 1 号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前述
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次获配股份;④熵一资管、熵一和泰 1 号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七)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创新”)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 913716260757806974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xx |
注册资本 | 30,000 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3 年 8 月 13 日 |
住所 | 山东省滨州市xx市会仙五路东首北侧 | ||
营业期限自 | 2013 年 8 月 13 日 | 营业期限至 | 2043 年 8 月 13 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物业管理;蔬菜种植;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 | 崔立新 71.82% 杨爱美 11.82% 耿红玉 8.18% xx 8.18 |
根据山东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经主承销商核查,山东创新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山东创新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xxx为山东创新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山东创新确认并经核查,山东创新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山东创新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山东创新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机构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本机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前述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次获配股份;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八)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旭股份”)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 91310000132269407T |
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 | 法定代表人 | xx |
注册资本 | 203632.9187 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1996 年 8 月 12 日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秋月路 26 号 4 幢 201-1 室 | ||
营业期限自 | 1996 年 8 月 12 日 | 营业期限至 | 不约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研发、生产(限分支机构)、销售太阳能电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 | ||
股东 | xx 32.20% 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7.93% |
上海新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83%
天津天创海河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0%
佛山市嘉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4%
江苏南通沿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0.68%
江苏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0.68%
江苏疌泉xxx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58%
华泰xxx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0.48%
深圳天诚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0.45%
其他投资者 27.03%
根据爱旭股份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经主承销商核查,爱旭股份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爱旭股份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爱旭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xx。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爱旭股份确认并经核查,爱旭股份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爱旭股份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爱旭股份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
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机构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本机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前述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次获配股份;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北京东兴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华融”)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北京东兴华融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 91110105MA002AAB9 N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xx |
注册资本 | 2,000 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5 年 12 月 1 日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 2 号院 1 号楼 8 层 0813 | ||
营业期限自 | 2015 年 12 月 1 日 | 营业期限至 | 2035 年 11 月 30 日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帐、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销售文具用品、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日用品、服装。(“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股东 | xx 50.00% 包桂花 50.00% |
根据东兴华融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经主承销商核查,东兴华融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东兴华融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xxx包桂花分别持有东兴华融 50%的股权,东兴华融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东兴华融确认并经核查,东兴华融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东兴华融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东兴华融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机构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本机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前述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次获配股份;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重信晨融(青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信晨融”)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重信晨融(青岛)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3MA955A5A66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晨鸣(青岛)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2,100 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21 年 10 月 21 日 |
住所 | 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 17 号上品广场 1 号楼 2 层青年创 业中心 B6 |
营业期限自 | 2021 年 10 月 21 日 | 营业期限至 | 2026 年 10 月 20 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合伙人 |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95.24% 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76% |
经核查,重信晨融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不存在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重信晨融已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STA748),基金管理人为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33008)。
(2)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鸣资管”)为重信晨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重信晨融的实际支配主体为晨鸣资管。xx持有晨鸣资管 30%的股权,为晨鸣资管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重信晨融确认并经核查,重信晨融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重信晨融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重信晨融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机构承诺
认购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本机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前述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次获配股份;④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的禁止情形核查
《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规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本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股票在本所上市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体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战略投资者不存在《管理细则》第三十七条的禁止情形。四、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配售资格符合《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前述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前述战略投资者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前述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