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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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业务办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一般规定
1.1 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等规定,并向本所提出申请。申请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时,应考虑股东是否符合多重限售或解除限售条件:如股东符合多重限售条件的,应分别计算限售股数,以最大值为本次限售股数;如股东符合多重解除限售条件的,应分别计算解除限售股数,以最小值为本次解除限售股数。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一千股时,当年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被质押/冻结股票如需办理限售或解除限售的,还应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解除限售,原则上在每年 2 月底前向本所提出申请,计算基数为上一年末股东的持股数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增本公司股份的,按新增股份的 75%及时办理限
售。
2.申请材料
2.1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所持股票达到限售或解除限售条件后,及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公司向中国结算申领的上市公司股东名册、限售股份数据表;
(二)公司股份限售/解限售申请书;
(三)公司董事会出具的申请表,包括《XXX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申请表》(附件 1)/《XXX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附件 2);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2 上市公司股份限售/解限售申请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股东持股情况及办理依据说明;
(二)本次申请限售、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份总数,各股东限售、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三)是否违背相关股东作出的全部承诺。
2.3 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票达到限售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办理限售登记。在办理限售登记期间,股东应严格遵守限售规定,不得违规进行股份转让。
3.办理流程
3.1 上市公司在提交申请材料前,应当对材料进行检查核验,
确认申请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准确,并经证券公司审阅确认。确认无误后,证券公司通过本所日常业务系统填报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明细信息,并将申请材料作为附件。
3.2 本所对限售、解除限售申请进行确认后,向中国结算发送明细数据。
3.3 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应当密切关注业务办理进度,在业务流转至中国结算时,及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登记。
3.4 办理股票解除限售业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中国结算审核通过后,按照本所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编制股票解除限售公告,并根据《北交所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规定,最晚于解除限售生效前三个交易日披露。
4.自愿限售
4.1 上市公司章程、相关协议或股东承诺等对公司股票约定更长限售期或更高限售比例的(以下简称自愿限售股票),相关股东应当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披露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并于同日向本所申请办理股票限售,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本指南 2.1 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二)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
(三)公司和自愿限售股东共同签字盖章的申请书(附件 3)。股东所持公司股票已限售,需延长限售期的,无需向本所申
请办理股票限售。
4.2 自愿限售股票达到约定或承诺的解除限售条件后,上市公司应当申请解除限售。股东应严格遵守自愿限售相关约定或承诺,在达到约定或承诺的解除限售条件前,原则上不得提前解除限售。
5.其他事项
5.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票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且过入方不存在其他限售情形的,过入方可申请解除限售。
自愿限售股票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过入方应当继续遵守自愿限售相关约定或承诺。
5.2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不得无故拖延申请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其向本所和中国结算申报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XXX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申请表》
2.《XXX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
3.《XXX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股东关于提请协助出具限售股份登记函的申请书》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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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任职 (原任职) |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 人 | 身份证号或注册号 | 上市前持股数量 | 上市后权益分派新增股份数量 | 上市后通过其他方式新增股份数量 | 本次新增股份数量 ﹡ | 质押股份数量 | 司法冻结股份数量 | 已解除转让限制股份数量 | 截止 202X年 X 月 X日持股数量 | 截止 202X年 X 月 X日持有的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本次申请转让限制登记股份数量 | 限售类别 |
1 | |||||||||||||||
备注-限售类别为: A.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增股票限售 B.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限售 C.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限售 D.自愿限售 E.因收购等事项限售 F.其他(具体说明 ) 注:若选择限售类别为 A,则带“﹡”项为必填项。 | |||||||||||||||
申请人:XX 股份有限公司(xx)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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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XX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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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 |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任职 (原任职)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 致行动 | 身份证号或注册号 | 上市前持股数量 | 上市后权益分派新增股份数 量 | 上市后通过其他方式新增股 份数量 | 质押股份数量 | 司法冻结股份数量 | 已解除转让限制股份数量 | 截止 202X年 X 月 X日持股数量 | 截止 202X年 X 月 X日持有的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数量 | 本次申请解除转让限制登记股份数量 | 解除限售是否违反其承诺 | 解除限售类别 |
人 | |||||||||||||||
1 | |||||||||||||||
2 | |||||||||||||||
备注-解除限售类别为: A.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售 B.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 C.自愿限售解除限售 D.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E.公开发行前特定主体股票解除限售 F.参与战略配售取得股票解除限售 G.其他(具体说明 ) | |||||||||||||||
申请人:XX 股份有限公司(xx)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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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XXX
北京证券交易所:
XXX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XXXX;证券代码: XXXX)XX 等 XX 名股东自愿锁定其持有 XXX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体锁定股份数量和锁定时间详见附表),经与 XXX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现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协助出具限售股份登记函,以便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述限售股份登记手续。
申请人:XXX 股份有限公司(盖章)股东:XX(签字)
申请日期: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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