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人民保险(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2023年再保险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关联交易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23〕3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等规定,现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人保香港”)签署《2023年再保险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x公司与人保香港签署的《2022年再保险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巩固公司与人保香港的业务合作关系,不断促进各自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并确保双方再保险业务依法合规,本公司与人保香港于2022年 12月30日签署《2023年再保险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属统一交易协议,关联交易类型为保险业务类关联交易。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框架协议涉及的交易标的为本公司所承接的原保险业务所对应的合约分保、临时分保业务,以及人保香港所承接的原保险业务向本公司分出的合约、临分业务。
二、交易对手情况
关联法人名称:中国人民保险(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一般保险业务,包括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旅游意外保险、家居保险、汽车保险、船舶保险及各类责任保险等。
法定代表人:xx
注册地:xxxxxxxxx000xxxxxxx00x注册资本:16.1亿元港币
注册资本变化情况:人保香港成立于2002年11月,初始注册资本为2亿港元。2013年股东现金增资1.6亿港元至3.6亿港元;2017年股东现金增资1.4亿港元至5亿港元;2019年以未分配利润及一般储备同比例转增股本1.4亿港元,股本增至6.4亿元。2020年12月,集团公司现金增资9.7亿元,增资后人保香港注册资本增至16.1亿元。
与本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人保香港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及履行期限
框架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框架协议的签署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协议履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交易的定价政策
上述交易的定价上主要由双方参考市场水平,并经公平协商而定。双方通过对分保涉及险别、分保费规模、预付手续费率、赔付率区间以及赔付率区间对应的浮动手续费率等定价,协商确定与人保香港达成的再保险业务的最终商业条件及其参与份额。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于框架协议有效期间,本公司预计向人保香港分出保费不超过人民币 11 亿元。人保香港按照每份实际签署的再保合约条件向本公司支付再保险手续费,预计手续费不超过人民币 4.95 亿元。人保香港向本公司分出保费合计不超过人
民币 0.20 亿元,本公司按照每份实际签署的再保合约条件向人保香港支付再保险手续费,预计手续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0.08 亿元。框架协议项下涉及的交易均逐笔进行结算。
该交易事项不适用关联交易金额比例要求。 五、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
2022 年 12 月 28 日,本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了
《关于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签署〈2023 年再保险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召开了第四
十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签署〈2023 年再保险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认为框架协议是在本公司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框架协议的条款及建议年度上限均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审议表决的参与主体和主要意见为:除 3 名关联董事回
避表决外,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独立董事均投赞成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