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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人寿[2016]年金保险 0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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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懒人理财宝 1 号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阅读指引
(可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若您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5
❖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 4.7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借款的权利 6
👉
❖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8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 3
❖ 在前三个保单年度内退保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抉择 4.6
❖ 您选择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抉择 4.7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5.2
❖ 您申请保单借款,可能会导致合同终止 6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7.2
❖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1 | 合同的构成 | 5.1 | 明确说明 | 9.5 争议处理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2 | 如实告知 | 10.释义 |
1.3 | 投保年龄 | 5.3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 10.1 保单年度 |
1.4 | 保险期间 | 制 | 10.2 周岁 |
1.您与我们的合同
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4 合同内容的变更
1.5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险责任
6.现金价值权益保单借款
7.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0.3 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
10.4 之后每年的养老年金领取日
3.如何支付保险费 | 7.1 | 受益人 | 10.5 | 现金价值 |
保险费的支付 | 7.2 | 保险事故通知 | 10.6 | 本合同约定利率 |
4.个人账户的运作管理 | 7.3 | 保险金申请 | ||
4.1 个人账户的设立 | 7.4 | 保险金给付 | ||
4.2 个人账户的结算日与结 | 7.5 | 诉讼时效 | ||
算利息 | 8.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4.3 | 个人账户价值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4.4 | 初始费用的收取 | 9.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 ||
4.5 4.6 | 保单管理费的收取 退保费用 | 9.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9.2 地址变更 | ||
4.7 | 部分领取 | 9.3 未还款项的扣除 |
信泰懒人理财宝 1 号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懒人理财宝 1 号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
➊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的构成 | 信泰懒人理财宝 1 号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附表、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 ||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
保单年度 10.1 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 ||
1.3 | 投保年龄 |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10.2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七十周岁。 |
1.4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即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
1.5 | 犹豫期 | 除另有约定外,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 |
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
养老年金 | 被保险人可在年满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本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向本公司申请按 |
以下年领方式分期领取养老年金: | ||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10.3及之后每年的养老年金领取日10.4零时生存的,我们将按领取当时您与我们约定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养老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年领养老年金给付比例以个人账户价值的10%为限,且不低于2%。 | ||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养老年金。届时,被保险人可一次性向我们申请领取个人账户价值,若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时,本合同终止。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合同终止。 | |
❸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 | |
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
❹ 个人账户的运作管理
4.1 个人账户的设立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于本合同项下设立个人账户,以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4.2 个人账户的结算日与结算利息
每月一日为结算日,我们将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上个月万能账户实际投资状况,确定本合同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
本合同个人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3%,对应的日利率为 0.008219%。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的年利率为该日利率乘以三百六十五。
每月在结算日结算时,我们按最近一次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4.3 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设立后,您支付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二、在本合同生效日,个人账户价值需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以后在每月的结算日,我们在按当月公布的上月结算利率对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进行利息结算后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
三、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当月利息,个人账户随之终止。
四、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五、我们会每年向您提供万能保险年度状态报告,告知您个人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4.4 初始费用的收取 本合同初始费用为零。我们有权对初始费用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超过所交保险
费的2.5%。
4.5 保单管理费的收取 保单管理费是我们为维护本合同向您收取的管理费用。目前我们不向您收取保单管理费。
我们有权对保单管理费进行调整,但年保单管理费最高不超过六十元。对应的每日保单管理费为年保单管理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在本合同的生效日和结算日,我们按照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保单管理费。
4.6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是我们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按下表计算并收取退保费用:
保单年度 | 第1保单年度 | 第2保单年度 | 第3保单年度 | 第4及以后 各保单年度 |
退保费用 比例 | 5% | 4% | 3% | 0% |
4.7 部分领取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在犹豫期满后申请部分领取。
二、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应填写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我们自接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四、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我们按4.6规定的当年度退保费用比例乘以部分领取的金额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
❺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5.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
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本合同 5.2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❻ 现金价值权益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若本合同包含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您申请保单借款应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借款金额加上各项欠款及利息的总和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 10.5 的 90%,每次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在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借款期限开始之日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 10.6 计算。借款及利息最迟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并入借款金额中,并以原借款期限为新的借款期限重新开始计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原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若借款及利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仍未偿还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利率将按前述方法重新确定。
当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 受益人
养老年金受益人 本合同养老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7.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您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7.3 保险金申请
养老年金申请 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生存证明。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申请人拥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7.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7.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❽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❾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9.1 年龄确定与错误
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本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9.2 地址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向您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9.3 未还款项的扣除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有未偿还的保单借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将扣除上述欠款及相应利息。
9.4 合同内容的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5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❿ | 释义 | |
10.1 | 保单年度 |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
10.2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3 首个养老年金领取
日
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是指被保险人年满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其中,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六十周岁、女性五十五周岁。若被保险人年满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本合同未满三年,则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为本合同满三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10.4 之后每年的养老年金领取日
之后每年的养老年金领取日指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
10.5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指个人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10.6 本合同约定利率 由我们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并宣布,宣布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本条款内容结束>
信泰懒人理财宝 1 号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产品”指“信泰懒人理财宝 1 号养老年金
保险(万能型)”,“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懒人理财宝 1 号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为便于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书。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一、产品基本特征
1、保单运作原理及投资策略
万能保险产品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单独保单账户的人身保险产品。您购买万能保险产品所支付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若有)后计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保险保障,一部分用于储蓄投资。在投资账户运作过程中,我们将向您每月定期收取相关费用(如保单管理费、死亡风险保险费等)。账户资金由我们代为进行投资运作,投资收益上不封顶,下设最低保证利率。
万能账户以账户内的负债为基准配置相应的投资资产,在充分考虑投资风险(如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等)的前提下,公司按照账户的负债成本、久期以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等相关要素,在中国保监会许可的投资品种范围内(如债券、股票、基金等等),灵活配置投资资产,尽量减少短期投资收益波动,努力实现投资收益长期稳定增长。
2、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即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可在年满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本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向本公司申请按以下年领方式分期领取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及之后每年的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生存的,我们将按领取当时您与我们约定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养老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年领养老年金给付比例以个人账户价值的 10%为限,且不低于 2%。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 500 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养老年金。届时,被保险人可一次性向我们申请领取个人账户价值,若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时,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合同终
止。
二、保单账户
1、个人账户的设立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于本合同项下设立个人账户,以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2、个人账户的结算日与结算利息
每月一日为结算日,我们将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上个月万能账户实际投资状况,确定本合同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
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
本合同个人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3%,对应的日利率为 0.008219%。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的年利率为该日利率乘以三百六十五。每月在结算日结算时,我们按最近一次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3、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个人账户设立后,您支付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2)在本合同生效日,个人账户价值需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以后在每月的结算日,我们在按当月公布的上月结算利率对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进行利息结算后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
(3)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当月利息,个人账户随之终止。
(4)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5)我们会每年向您提供万能保险年度状态报告,告知您个人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4、初始费用的收取
本合同初始费用为零。我们有权对初始费用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超过所交保险费的 2.5%。
5、保单管理费的收取
保单管理费是我们为维护本合同向您收取的管理费用。目前我们不向您收取保单管理费。
我们有权对保单管理费进行调整,但年保单管理费最高不超过六十元。对应的每日保单管理费为年保单管理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在本合同的生效日和结算日,我们按照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保单管理费。
6、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是我们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按下表计算并收取退保费用:
保单年度 | 第1保单年度 | 第2保单年度 | 第3保单年度 | 第4及以后各 保单年度 |
退保费用比例 | 5% | 4% | 3% | 0% |
7、部分领取
(1)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在犹豫期满后申请部分领取。
(2)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应填写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保险合同;
②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自接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4)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我们按当年度退保费用比例乘以部分领取的金额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
三、犹豫期及退保
除另有约定外,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个人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退保费用是我们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解除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四、产品特色
1、保底收益有保证
无论资本市场起伏,保证结算年利率不低于 3%。 2、部分领取多灵活
在本合同犹豫期满后,您可以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您还可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申请保单借款,最高可申请保单现金价值的 90%,满足您资金流动的需求。 3、月月结算收益增
每月公布结算利率,月月复利累积,实现账户价值持续增长。 4、账户信息透明实
每月公布结算利率,您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或者拨打客服电话来了解每月结算利率;公司每年还将向您提供年度状态报告,便于您了解账户变化的信息。
5、费用“零”扣取
不收取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用和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生效满三年后不收取退保费用。
五、利益演示
以下示例中,被保险人为 30 岁男士,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 10000 元,在保险期间内没有申请个人账户的部分领取,被保险人于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向本公司申请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保单利益演示如下:
说明:
1、上述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2、上述利益演示中的个人账户价值中按低、中、高三种不同的假设结算利率进行演示;低档演示结算利率为最低保证利率,即为年利率 3%,中档演示结算利率为年利率 4.5%,高档演示结算利率为年利率 6%;
3、上述利益演示中的个人账户价值、身故保险金、现金价值为各保单年度末的金额。
投保人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产品说明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66 号北京银行大厦 23 楼客服热线:400 600 8890
投保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称
名
司一 种 一一 售
公一
信泰人寿保险服份有限公司
一 一称 别 一 间
一 一名 类 一 时
信泰懒人理财宝1号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
险一一 销
年金保险尚未销售
报送材料清单
销售渠道报送日期
2016年02月15日
材料齐全检查
公司报送|保监会核实
2、保险条款
1、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3、保险费率表
4、现金价值表(示例) u
5、减额交;青保额表(示侣。)
6、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或产品参数调整办法,须总精算师签字) u
7、精算报告(须总精算师签字)
8、总精算师声明书(须总精算师签字)
9、法律责任人声明书(须法律责任人签字)
10、分红
(万能
JW
分红保险、 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财务管理办法分红保险、 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业务管理办法
二份一份无
无无无
一份
一份一份
全保险
同《信泰宝利来两
投资连
的其他
能保险、
保险、万
结保险材料
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销售管理办法
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业务规划及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分红保险、 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文稿 分红保险的红利计算和 分配办法
分红保险的收入分配和费用 分摊原则
型) A款》
11、手lj 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
公司声明:
12、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u
54号
公司文号:信泰发( 2016)
-
JW
J川
本公司《信泰懒人理财宝1号养老茸金保险保险费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f: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内容显失公平或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率厘定适当,不危及本公司偿付能力。
一
- J川
保监会备注:
无一 无-
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该依法合规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 率,不得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
年月日
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保险监督管理本人已珞尽对
择老年金保险(万如下事项:
一、保险条款公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恭懒人理财宝1
)》?某险条款法律审核的职责,现确认
,不损害社会公共科益,不侵害投保
人、被保险人和
二、保险条款
人的合法权益;
准确,表述严谨;
、
三、产品说明书样合条款表述,由容 实,符合中国
f呆监会有关规定· (本条适f有 于有产品说明书的险种)
四、保险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留怪陆洼》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其他需要特别声明的事项。
法律责任人:徐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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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督管理
总精算师声明书
浏阳户↓斗
本人已恪尽对 人 保险股价有眼 《信泰懒人理
1 养老年金保 能主〉》保 和保险费率精核的联贵, 现确 如下事项:
原
、 分类准确, 符合中国保监会 规定:二、 精算报告内容
Af队
、 精算假设和精 符合一 般精 和中自保监
规定;
、 利益演示方;去符合一般精算琼理和中固保监会有关规定; (本条适用于有利益演示的险种)
用户
原
、 保险费率厘定合理, 满足充足性、 适当性如公平性
\、 他需要特别声荫的事项。
总精算师: 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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