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平安健康〔2018〕医疗保险 044 号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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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海.外.特.定.疾.病.(.2.0.1.8.).医.疗.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主险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6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同提供的保障 2.2、2.4
👉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3、2.4、2.5、3.2、6.1、6.2、7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 7.6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 本主险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1.7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 同
5.如何解除保险 同
7.13 脑综 征
1.1 | 同构成 | 5.1 您解除同的手续及风 | 7.14 | 随访 |
1.2 | 同成立与生效 | 险 | 7.15 | 既往症 |
1.3 | 保险对象 |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7.16 | 实验性治疗 |
1.4 | 投保年龄 |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7.17 | 现金价值 |
1.5 | 保障区域 | 6.2 年龄错误 | ||
1.6 | 犹豫期 | 6.3 同内容变更 | ||
1.7 保险期间 | 6.4 | 联系方式变更 | 附表:平安海外特定疾病 |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6.5 | 效力终止 | (2018)医疗保险计划表 | |
2.1 保障计划 | 6.6 | 争议处理 | ||
2.2 保障的治疗 | 7.释义 | |||
2.3 等待期 | 7.1 | 周岁 | ||
2.4 保险责任 | 7.2 | 有效身份证件 | ||
2.5 责任免除 | 7.3 | 年度总限额 | ||
2.6 其他免责条款 | 7.4 | 外科手术 |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7.5 | 第二诊疗意见服务 | ||
3.1 受益人 | 7.6 | 医院 |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7.7 | 住院 | ||
3.3 保险金申请 | 7.8 | 社会医疗保险 | ||
3.4 保险金的给付 | 7.9 | 恐怖主义行为 | ||
3.5 诉讼时效 | 7.10 | 医疗必需 | ||
4.如何支付保险费 | 7.11 | 假体 |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7.12 | 替代疗法 | ||
4.2 保险费率调整 |
险种简称:海外特定疾病 2018
平安海外特定疾病(2018)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海外特定疾病(2018)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
1.3 | 保险对象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仅限中国大陆地区)均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1.4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 本产品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64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 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但被保险人年满 64 周岁后、74 周岁前(含 74 周岁),如您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 60 日内提出重新投保申请、且经我们审核符合承保条件的,我们仍然同意承保。 |
1.5 | 保障区域 | 本主险合同的保障区域为除中国以外的全球其他区域。归国后责任按约定执行。 此处以及条款后文所称“中国”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台湾。 |
1.6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7.2)。自我们收齐上述申请材料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7 | 保险期间 |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保险期间届满后,若您要继续享有本产品提供的保障,您需要重新投保。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主险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2.1 | 保障计划 | x主险合同的保障计划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各保 障计划的保险金年度总限额(见7.3)、给付比例、以及其他给付限制等见附表。 |
2.2 | 保障的治疗 | 根据您选择的保障计划,本主险合同承担如下一种或多种治疗: 1.癌症治疗 包括以下癌症的治疗: (1)任何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肉瘤和淋巴瘤(皮肤淋巴瘤除外),其特点在于恶性肿瘤细胞不受控制地生长及组织浸润; (2)来源并局限于上皮组织、尚未侵及基底膜及周围组织的原位癌; (3)细胞学或组织结构学定义为高度发育不良或重度非典型增生的细胞发生的癌前病变。 2.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在心脏科医师的建议下借助冠状动脉旁路手术纠正一支或多支冠脉狭窄或堵塞。 3.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 在心脏科医师建议下置换或修复一片或多片心脏瓣膜的手术。 4.活体器官移植 被保险人接受来自异体配型合适的活体器官捐赠者的肾脏、肝脏、肺或胰脏的移植手术。 自体器官移植、被保险人作为活体器官捐赠者为第三人提供器官、或者来自死亡供体器官捐赠者的器官移植,不属于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 5.神经外科手术 包括:(1)任何脑部或其他颅内结构的外科手术(见7.4); (2)位于脊髓部位的良性肿瘤治疗。 6.骨髓移植 被保险人从以下任一途径获取骨髓细胞: (1)被保险人(自体骨髓移植); (2)配型合适的活体捐赠者(异体骨髓移植)。 对于所有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疾病或治疗,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2.3 | 等待期 |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确诊疾 病,或已经开始治疗,或者已出现疾病的早期诊断病征,需要进行“2.2 保障治疗”中所描述的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以下情形,无等待期: 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 60 日内重新投保本产品的。 |
2.4 | 保险责任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因确诊疾病或者开始出现疾病的早期诊断特征,并经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安排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见 7.5)确认初次罹患疾病,需要进行“2.2 保障治疗”中所描述的治疗的,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以外地区由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安排的医疗机构进行上述治疗发生的下列费用,我们承担赔付责任。 对于非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国外的医疗机构进行“2.2 保障的治疗”所产生的如下相关费用:
1.医院费用:
(1)被保险人在医院(见7.6)病房、重症监护室和观察室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床位费、膳食费和一般护理费(不包括私家看护);
(2)医院门诊产生的费用,以及一位家属的陪床费;
(3)手术室费用。
2.在日间诊所或独立的福利中心产生的治疗、手术和用药费用,但前提是如果这些费用发生在医院将属于我们赔付的范围。
3.医生进行检查、治疗、医疗护理或手术产生的费用。
4.住院(见7.7)期间的医生诊疗费。
5.以下治疗、手术、检查和用药产生的费用:
(1)由执业麻醉师进行的麻醉;
(2)由医生或在医生监督下为了诊断和治疗而进行的化验、病理分析、 X光检查,以及放疗、放射性同位素疗法、化疗、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脊髓造影、脑电图、血管造影、CT扫描和其他类似的检查和治疗;
(3)输血、输血浆或血清;
(4)输氧、输液或注射针剂。
6.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使用药物产生的费用,以及被保险人术后至返回中国前这段期间使用的处方药物的费用(限最多30日的剂量)。
7.遵医嘱且经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批准的使用救护车或救护飞机进行转院或运送时产生的费用。
8.被保险人接受活体器官捐赠者器官移植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费用:
(1)寻找调查潜在活体捐赠者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但我们仅赔付初 步医疗诊断证明开出之日起产生的该项费用;
(2)为捐赠者提供的医院服务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一般护理费
(不包括私家看护),医院工作人员提供的定期服务、化验和其他医疗仪器、设施服务费用(不包括器官摘除移植过程中非必需的由于个人原因购买的用品);
(3)捐赠者摘除器官、移植到被保险人的手术和医疗服务费用。
9.与被保险人骨髓移植有关的骨髓培养服务和材料费用,仅赔付初步医疗 诊断证明开出之日起产生的费用。
10. 每日住院津贴:经过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批准,被保险人在安排的医院进行“2.2 保障的治疗”住院的,可在住院期间内享受每日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最多给付60日。
交通费用 x项责任承担被保险人、一名陪同人和活体器官捐赠者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出国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用。我们承担活体器官捐赠者的交通费用,仅限于 被保险人需要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且为了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或
骨髓移植而出国的情况。
欲出国进行的治疗须符合“2.2 保障的治疗”中的一种,且治疗方案须经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批准。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根据已批准的治疗方案安排行程,并将行程安排提前书面告知被保险人,以便被保险人有足够的时间作出必要的个人安排。
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可以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自行作出的行程安排产
生的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变更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告知的旅行日期的,需自行承担或补偿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新行 程的相关费用,但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必须的日期变更除外。 我们承担的交通费用包括: 1.被保险人从中国常住地前往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2.被保险人到达治疗目的地城市的飞机或铁路费用(经济舱或经济座位),以及到达指定酒店或医院的交通费用; 3.被保险人从指定酒店或医院到达治疗国家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4.被保险人到达中国常住地城市的飞机或铁路费用(经济舱或经济座位); 5.被保险人到达中国常住地或医院的交通费用。 | |
住宿费用 | 本项责任承担被保险人、一名陪同人和活体器官捐赠者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国外产生的住宿费用。我们承担活体器官捐赠者的住宿费用,仅限于被 保险人需要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且为了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而出国的情况。 欲出国进行的治疗须符合“2.2 保障的治疗”中的一种,且治疗方案须经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批准。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根据已批准的治疗方案安排酒店住宿,并将行程安排提前书面告知被保险人,以便被保险人有足够的时间作出必要的个人安排。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还将根据治疗结束日期和治疗医生的意见,确定适合被保险人的返程日期。 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可以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自行作出的住宿安排产 生的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变更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告知的酒店或住宿日期的,需自行承担或补偿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新住宿安排的相关费用,但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必须的变更除外。 我们承担的住宿安排包括: 1.三星或四星级酒店的双人房或双床房预定; 2.酒店的选择视当地酒店情况确定,一般安排在距医院或主治医生10公里范围内的酒店。 我们不承担除住宿费以外的酒店用餐、其他酒店费用,以及因升级房间产 生的费用。 |
遗体遣返费用 | 如被保险人或活体器官捐赠者在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安排的国外治疗过程中身故,我们将承担将死者遗体遣返至中国的费用。我们承担活体 器官捐赠者的遗体遣返费用,仅限于被保险人需要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且为了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而出国的情况。 遗体遣返费用仅限于以下处理和运输遗体到中国所必须的服务: 1.进行国际遗体遣返的殡葬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在治疗国的防腐处理、当地火葬以及所有行政手续; 2.可容纳遗体的最小尺寸的灵柩或骨灰盒; 3.死者遗体或骨灰从机场到达中国指定埋葬地点的交通服务。 对于由于葬礼仪式或宗教仪式所产生的任何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归国后治疗补贴/药品费 | 1.归国后治疗补贴 经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的批准,被保险人自其出生之日起第一次被安排在国外接受“2.2 保障的治疗”,并住院超过(含)3晚以上的,回到中国后我们将一次性给付治疗补贴,帮助被保险人进行后续的治疗和恢复。归国后治疗补贴不适用于在国外治疗过程中身故的被保险人、进行原位癌 治疗的被保险人以及对高度发育不良或重度非典型增生的细胞发生的癌前病变进行治疗的被保险人。 2.归国后药品费 被保险人被安排在国外接受“2.2 保障的治疗”,并住院超过(含)3晚以上的,回到中国后在当地的医院继续治疗的,我们对发生的药品费用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见7.8)、公费医疗、保险公司 等其他第三方机构取得对该药品费补偿的,我们仅对剩余部分进行赔付。我们承担的药品费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物由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的国际医生推荐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的必需药物; (2)该药物已获得中国当地政府或权威医学机构许可或批准使用; (3)该药物可以在中国当地购买到; (4)需取得中国当地医生处方; (5)每次处方的药物不超过2个月的剂量。对于如下药品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由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保险公司等机构已予赔付的药品 x部分; (2)药物管理费用; (3)在中国以外的区域购买药品产生的费用。 除上述符合约定的药品费外,对于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接受任何诊断、治 疗、服务等产生的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最高给付金额 | 在一个保单年度内,我们按上述约定在附表所示的各项给付限额内承担保 险责任,我们累计承担的各项费用之和达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年度总限额时,超额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本保单年度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2.5 | 责任免除 | 1.对于下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以下情形导致的疾病或伤害产生的费用:战争、恐怖主义行为(见 7.9)、地震、骚乱、暴动、洪水、火山爆发,核反应和任何其他不寻常或 灾难现象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后果,以及正式宣布的疫情; (2)酗酒、吸毒、酒精中毒或使用精神类、麻醉类和迷幻类药物产生的 医疗费用,以及自杀未遂或自残导致的费用; (3)被保险人故意、伪造、因自身疏忽或实施犯罪引发疾病或受伤而产 生的费用; (4)进行“2.2 保障的治疗”过程中的非医疗必需(7.10)的服务的费 用; (5)被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时被认定不满足条款“1.3 保障对象”或“1.4 投保年龄”的要求,其在任何地点发生的任何费用; (6)初步诊断证明出具之前产生的费用; (7)并非由初步诊断证明授权或指定的医院产生的费用; |
(8)未按照条款“3.3 保险金申请”规定的流程索赔产生的费用;
(9)监护服务、家庭保健或康复中心、临终关怀医院和养老院提供的服 务所产生的费用,即使上述服务为“2.2 保障的治疗”所必需的治疗;
(10)购买或租用任何类型的假体(见 7.11)、矫形器具、紧身胸衣、绷 带、拐杖、人造部件或器官、假发(即使化疗过程中有必要使用)、矫形鞋、疝带等其他类似器具用品产生的费用,进行心脏瓣膜替换或修复手术所需的心脏瓣膜和乳房摘除手术后使用的乳房假体的费用除外;
(11)购买或租用轮椅、专用床、空调器、空气净化器和其他类似物品或 设备产生的费用;
(12)未经执业药师配发或无医生处方的药物产生的费用;
(13)替代疗法(见 7.12)产生的费用,即使有医生处方;
(14)任何由脑综合征(见 7.13)、脑衰老或脑损伤产生的监护费用;
(15)口译费、电话费和其他个人使用的非医疗用途的物品的费用,以及 为被保险人的亲属、陪同人、护送人提供服务产生的费用;
(16)被保险人或亲属、陪同人或护送人发生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费用;
(17)非通常惯例水平的医疗费用和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18)由被保险人、陪同人或活体器官捐赠者自行安排的住宿和交通产生 的费用;
(19)被保险人在中国以外地区接受治疗完成之后的任何随访(见 7.14) 相关的费用。
2.对于下列疾病或治疗,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既往症(见 7.15);
(2)艾滋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和 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 治疗,以及任何因艾滋病、HIV 导致的损害或继发病症(包括卡波济氏肉瘤等)的治疗;
(3)实验性治疗(见 7.16),安全性和可靠性未经科学证明的诊断、治 疗和(或)外科手术;
(4)如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的最佳治疗方法是器官移植,但对其采取了其 他治疗、用药或服务;
(5)因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导致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接受安排在中国以外进行保障范围内的移植手术期间及术后恢复期直接引发的并发症除外,该并发症的治疗视为移植手术的延续;
(6)如下癌症治疗:
a.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或 HIV 期间的癌症治疗; b.对除恶性黑素瘤以外的皮肤癌的治疗;
(7)如下冠状动脉疾病的治疗:使用冠状动脉旁路手术之外的方法,包 括但不限于使用血管成形术治疗冠状动脉疾病;
(8)如下器官移植:
a.酒精性肝病导致的器官移植;
b.任何涉及干细胞治疗的活体器官移植; c.通过购买器官的移植。
2.6 其他免责条款 除“2.5 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详见 “2.2 保障的治疗”、“2.3 等待期”、“2.4 保险责任”、 “3.2 保险
事故通知”、“6.2 年龄错误”及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
❸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1)对于“2.4 保险责任”中除“归国后治疗补贴/药品费”之外的其他责任,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
保险事故通知 |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进行“2.2 保障的治疗”的,应当尽快通知我们,并申请第二诊疗意见服务(即内部会诊)。我们会将您的理赔申请转交给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授权其进行后续的理赔。 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将告知被保险人完成内部会诊的必要步骤,包括被保险人需签署授权书,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可以据此索取任何相关诊断和医疗信息。 | |
医院治疗评估及建议 | 内部会诊完成后,被保险人将被告知索赔申请结果。如果被保险人有意接受国外治疗,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将提供推荐医院名单。 | |
国外治疗:初步诊断证明 | 被保险人在推荐医院名单中选定接受国外治疗的医院或经双方协商确定国外医院后,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将进行必要的部署和医疗安排以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入院,并提供只对该医院有效的初步医疗诊断证明。 非初步医疗诊断证明指定的医院产生的费用不属于赔付范围;初步医疗诊断证明作出之前发生的费用不属于赔付范围。 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给出推荐医院名单和初步医疗诊断证明;由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随时可能变化,推荐医院名单和初步医疗诊断证明的有效期为 3 个月。在推荐医院名单给出之后 的 3 个月内,被保险人未选择医院,或在初步医疗诊断证明给出的 3 个月内,被保险人未在指定医院进行治疗的,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将根据被保险人此时的健康状况重新给出名单和证明。 | |
(2)对于“2.4 保险责任”中“归国后治疗补贴/药品费”责任,请于国外治疗完毕回国后申请理赔。 | ||
3.4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 |
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 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如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上述 30 日期间会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扣除期间自我们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日止。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对于“2.4 保险责任”中除“归国后治疗补贴/药品费”之外的其他责任,如满足初步医疗诊断证明的要求,国外治疗过程中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将代我们垫付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有权拒绝支付。我们对此责任不再另外给付保险金。 | ||
3.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❹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主险合同的费率按照被保险人年龄和所选计划确定。 |
4.2 | 保险费率调整 | 您的保费可能会随着您的年龄增长而上升。同时,我们每年都会检视费率,使其反映我们的整体理赔经验和医疗通胀等在内的一系列因素。我们将根据本主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同一投保区域等某一类人群的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按调整后重新投保当时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如果您不同意费率调整的,您可以放弃重新投保本保险。 |
❺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5.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❹价值(见 7.17)。 |
您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 ||
❻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6.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6.2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6.3 | 合同内容变更 |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者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主险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
6.4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电话或电子邮箱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6.5 | 效力终止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
(2)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 | ||
6.6 | 争议处理 |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 |
❼ | 释义 | |
7.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7.2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 |
7.3 | 年度总限额 | 指一个保单年年度内我们承担相应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7.4 | 外科手术 | 医院外科医生为诊断或治疗,通过切口或其他体内介入方法进行的操作。手术通常在手术室进行。 |
7.5 | 第二诊疗意见服务 | 基于对被保险人医疗信息和相关诊断资料的深度研究,由医疗专家提供的独立诊疗意见服务,该服务需由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 |
7.6 | 医院 | 是指依法成立的私立或公立医疗机构,为疾病或身体伤害提供医学治疗,通过专业的医疗材料或技术手段以及足够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生和医务人员进行全天候的诊断和手术治疗。 |
7.7 | 住院 | 指病人住进医院或诊所接受治疗或观察。 |
7.8 | 社会医疗保险 | 本主险合同所称的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
7.9 | 恐怖主义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个人、组织成员或与组织、政府有关的团体,出于影响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干涉政府、引起恐慌等类似目的而使用武力、暴力或威胁的行为,或使用任何生物类、化学类、放射性或核的药剂、装置、材料或武器的行为。 |
7.10 | 医疗必需 | 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医疗保健服务及用品: (1)满足被保险人的基本健康需求; (2)兼顾成本和医疗质量情况下的最佳医疗方式和医疗服务实施类型; (3)治疗类型、频率、时长与科学的医疗指导方针、医学研究、医学保险组织或保险公司认可的政府医疗机构一致; (4)与疾病诊断情况一致; (5)不以为被保险人或其医生谋利为目的; (6)主流医学文献有以下记载之一:被论证可对疾病进行安全有效的诊断或治疗;或者,临床对照研究中可对重大疾病进行有效安全的治疗。 |
7.11 | 假体 | 指能够完全或部分替代某器官,或替代身体无效故障部位行使全部或部分 功能的装置。 |
7.12 | 替代疗法 | 目前传统医学或标准治疗之外的医疗卫生保健疗法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针灸、芳香疗法、整脊疗法、顺势疗法、自然疗法和整骨疗法。 |
7.13 7.14 | 脑综合征随访 | 指导致大脑功能部分或全部受损的脑疾病或脑损伤。 指被保险人在没有任何临床疾病体征和阳性医学检查结论的情况下,到医疗机构进行的、为确认其未来是否可能患病或预防未来患病的所有医疗行为(包括问诊、治疗、用药、检查等)。 |
7.15 | 既往症 | 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前十年内被保险人已就此接受诊断、医学咨询或者治疗,或者服用药物,或者显现症状的疾病或损伤。 |
7.16 | 实验性治疗 | 指用于药物用途或外科手术,未被国际医学科研组织普遍接受为对疾病或损伤安全有效的医疗手段、医学设备或药品;以及处于学习、研究、测试等任何临床试验阶段的治疗、医学操作、疗程治疗、医疗设备或药品。 |
7.17 | 现金价值 | 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首次投保或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 60 日后重新投保的: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 天,现金价值=保险费×(1-35%);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 天,现金价值=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90) / (保险期间的天数-90)],经过天数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2)上一保险期间届满 60 日内重新投保的: 现金价值=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 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
平安海外特定疾病(2018)医疗保险计划表
单位:人民币元
保险计划 | 计划一 | 计划二 | 计划三 |
保障区域 | 除中国以外的全球其他区域 (但“归国后治疗补贴/药品费”责任不受此限) | ||
医院范围 | 由我公司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安排的位于中国以外的全球其他区域的医疗机构 | ||
保障的治疗 | 1.癌症治疗 | 1.癌症治疗 2.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3. 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 4. 活体器官移植 5.神经外科手术 6.骨髓移植 | 1.癌症治疗 2.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3. 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 4. 活体器官移植 5.神经外科手术 6.骨髓移植 |
年度总限额 | 300 x | 600 x | 800 x |
1.医疗费用 | (1)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在 年度总限额内赔付; (2)其中“每日住院津贴”: 无; (3)其中术后药品费:限最多 30 日的剂量 | (1)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在年度总限额内赔付; (2)其中“每日住院津贴”:600 元/日,且每年最多赔付 60 日; (3)其中术后药品费: 限最多 30 日的剂量 | (1)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在年度总限额内赔付; (2)其中“每日住院津贴”:1200 元/日,且每年最多赔付 60 日; (3)其中术后药品费: 限最多 30 日的剂量 |
2.交通费用 | (1)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每 年最高赔付 6 万元; (2)且限经济机舱 | (1)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在年度总限额内赔付; (2)且限经济机舱 | (1)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在年度总限额内赔付; (2)且不超过商务机舱 标准 |
3.住宿费用 | (1)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每 年最高赔付 6 万元; (2)且不超过 3 星级或 4 星级 酒店的双人房标准 | (1)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在年度总限额内赔付; (2)且不超过 5 星级酒 店双人房标准 | (1)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在年度总限额内赔付; (2)且不超过 5 星级酒 店双人房标准 |
4.遗体遣返费用 |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在年度 总限额内赔付; |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在年度总限额内赔付; |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在年度总限额内赔付; |
5.归国后治疗补贴/药品费 | (1)归国后治疗补贴:无 (2)归国后药品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每年最高赔付 30 万元 | (1)归国后治疗补贴: 无 (2)归国后药品费: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每年最高赔付 30 万元 | (1)归国后治疗补贴: 12 万元 (2)归国后药品费: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每年最高赔付 30 万元 |
由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 | |||
1.第二诊疗意见 | 提供 | 提供 | 提供 |
2.海外转诊服务,包 括海外医院的推荐和预约 | 提供 | 提供 | 提供 |
3.海外行程安排、海外就医翻译及咨询 服务 | 提供 | 提供 | 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