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DTNSLCTG-(JSYH)-(20210901)
大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合同
合同编号:DTNSLCTG-(JSYH)-(20210901)
大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大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大同市永泰南路甲16号
法定代表人:xxx
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地址: 太原市迎泽大街126号
负责人:xxx
鉴于:
甲方是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理财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享有充分的授权和 法定权利开展理财业务;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 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理财托管业务。
甲方拟设立多期净值型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委托乙方为甲方发行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在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本托管合同的签订,并不表明乙方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没有风险。甲方应保证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自行对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除法律法规要求外,托管人不负责理财产品募集过程中的说明义
务、反洗钱义务、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合格投资者确认等责任。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宣传销售、管理、运作理财产品各项事宜。
2.根据本合同约定、理财产品文件向乙方发出管理运用理财资金的指令。
3.有权监督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托管行为。
4.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产品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办理每期理财产品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对所管理的不同期次的理财产品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3.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每期理财资金。
4.真实、完整、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与每期理财产品成立及投资有关的信息。
5.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每期理财产品管理运用的相关指令、文件,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对本合同项下理财产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惯例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估值数据报表,与乙方建立对账机制,就委托资产的会计报表、估值数据等进行定期核对。
7.办理与银行理财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 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征询乙方意见。
9.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乙方开展托管业务提供必需的协助。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托管合同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1.保存银行理财业务活动记录、账册等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托管费。
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应承担因此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
14.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
15.根据监管要求,配合乙方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如客户身份识别所需资料、受益所有人识别相关材料等。
16.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及对应产品文件对甲方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向甲方查询理财产品的经营运作情况,从甲方及时获得每期理财产品相关的数据和文件。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4.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每期理财产品现金资产或托管人承诺保管的其他资产。
2.为每期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行托管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资产保管、会计核算、资产估值、清算支付、投资监督、信息披露、账户管理等托管职责,确保每只理财产品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
3.按照甲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理财资金管理运用指令,及时办理每期理财产品的清算、交割事宜,乙方承诺具有便捷高效的资金清算信息系统及内部流程,能够在2个工作小时以内完成资金清算,每日拒绝接受甲方划款指令时间不得早于15点15分,甲方因特殊原因在大额系统关闭前发出的指令乙方当天应积极受理并尽力当天完成清算划款。
4.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估值外包机构对账,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及时通知 甲方,并对甲方违法违规行为拒绝整改的有权向甲方属地监管机构及 甲方主管部门报告。
6.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等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8.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自托管的每期理财产品成立之日起最晚
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托管账户(包括不限于资金账户等各类投资账户及中债、上清各类交易及资金账户)开立工作;但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提供开立托管账户所必要的各项资料。
9.乙方委派专人对接托管业务涉及的资金清算、资产交割、估值核算、信息披露、数据报送等各项业务,协助甲方安全合规并高效便捷的办理每期理财产品管理运作各项事宜,并按季出具托管报告,于每季度首月15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提供托管报告。
10.因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给理财产品财产和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理财产品财产和甲方予以赔偿。
11. 乙方承诺配合甲方完成托管直连系统开发(与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财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直连)、联调测试和升级优化工作,并严格按照甲方托管接口规范进行系统开发和升级优化。
12.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2)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3)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4)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
(5)对未划入、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
(6)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
(7)主会计方未接受乙方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8)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
(9)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10)对管理人与投资者约定的分配方式。
(11)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及其他赔偿责任。
第三条 托管财产交付和托管原则
(一)本合同所称托管财产是指每期理财产品项下所募集的资金
并且按照本合同交由乙方托管的现金类资产及理财产品项下其他资产。
(二)甲方在每期理财产品成立前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对应的《XXX农商行理财产品成立要素函》(附件一)及《产品说明书》。
(三)甲方在每期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将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甲方对应期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以下简称“托管账户”),并经确认托管账户内理财产品的初始委托财产全部到账后,向乙方发出该理财产品的《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附件四),乙方自资金实际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四)每期理财产品均通过以下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 “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将理财产品初始募集资金、成立后的申购资金划入托管账户,理财产品成立后的赎回、分红及兑付资金均通过托管账户划至资金清算专用账户,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其他清算往来理财标准户账号:157101013010990000890
开户行全称:大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变更上述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五)甲方在每期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提交加盖本合同预留印鉴(附件五)的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对应期次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甲方对向乙方提供的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因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文件不实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六)理财产品托管原则
1.每期理财产品均独立于甲方和乙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甲乙双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
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乙方应安全保管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的托管财产,确保本合同 项下托管财产之间与乙方自有资金及其他托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实 现理财产品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理财产品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甲乙双方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仅依据经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审核无误的甲方所送达的划款指令、投资指令进行款项划付外,乙方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财产。
4.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理财产品的托管财产单独设置托管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托管财产的独立。
5.因托管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项,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书面通知乙方。
6. 乙方就具体理财产品项下的托管财产的托管职责始于具体理财产品项下托管财产到账之日,终于具体理财产品终止并办理完毕资金清算、资产交割等事宜之日。
7. 乙方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理财产品托管职责,安全保管甲方委托托管的理财资金与资产;在本合同及托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等文件约定项下,并根据甲方指令要求及时准确办理资金清算、资产交割等事宜;乙方每个工作日应与甲方进行托管产品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对账,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等。
第四条 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一)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甲方应在乙方营业机构为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托管账户进行。托管账户可出款日期以开户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为准。
2.托管账户名称为“甲方名称-理财产品名称” (具体账户名称以乙方实际开立为准)。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乙方所要求的开户资料。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托管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乙方。
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托管账户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理财资金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账户,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账户变更、销户申请。
5.托管账户仅用于理财产品的托管,专户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托管账户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透支,不得开通企业版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转账功能。
6.未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同意,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变更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擅自划转托管账户内的资金,亦不得擅自采取使托管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二)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每期理财产品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等事宜,为每期理财产品单独开立专用证券账户。甲方和乙方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且对各自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合法性负责。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专用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本期理财产品使用,并且只能由甲方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不得与其他期理财产品混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期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前,甲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期理财产品投资的需要。甲方不得使用本期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本期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三)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并与乙方营业机构为每期理财产品开立的唯一银行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每期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甲方进行的所有交易所场内投资,均需通过本期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
(四)银行间债券账户
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安排,以理财产品名义直接投资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时,甲方负责在人民银行为每期理财产品办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乙方负责协助提供所需托管人资料,必要时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备案。
甲方取得人行备案通知书并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联网后,委托乙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理财产品开立债券账户,用于登记、存管理财产品所持有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甲方应为乙方开立上述账户提供相关便利,及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有效性。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银行间债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本期理财产品的投资需要,甲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本期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五)基金账户
基金账户由甲方根据投资需要按照开户机构相关规定为每期理财产品独立开立对应基金账户,甲方应保证理财产品基金投资的回款账户为本期理财产品银行托管账户,完成账户开立后,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将基金账户信息告知乙方。
每期理财产品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甲方不得出借和转让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进行本期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六)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
理财产品在中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系统的受托产品账户和受托资金账户,由甲方在该系统发起申请,乙方负责审核办理,具体事宜以甲方与乙方协商为准。办理完成后乙方需提供《关于申请开通中证机构间市场账户的说明函》回执给甲方。
(七)定期存款账户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闲置委托资金如需要存放为定期存款的,一般情况下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定期存款账户预留印鉴至少包含乙方名章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存单(存款证实书)原件一般情况下应由乙方保管。
甲方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八)其他账户
与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办理。
第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及数据的传输
(一)甲方负责选择代理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甲方最晚于投资的每期理财产品委托资金起始运作日前一个工作日以邮件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乙方理财产品所对应的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佣金收取标准等,并确认已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若上述交易单元号、交易会员号、交易编码、或涉及的相关费率等变动,则甲方应在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邮件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乙方,并在告知之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应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数据传输和接收
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深证通】向乙方(乙方 “深证通”小站号:k0252 )传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交易及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如相应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以便乙方能够完成会计核算、清算、监督职能。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直到乙方成功接收,乙方对因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理财产品损失不承担责任。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T 日22:00 前将理财产品的当日场内
交易数据发送至乙方,因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甲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如遇到特殊情况出现数据发送延迟等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最晚于 T+1 日上午 9:00 前打印 T 日清 算后的证券账户对账单盖章后传真给乙方,券商提供电子对账数据的,应保证电子对账数据与纸质盖章版对账单一致,以便乙方进行对账。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至少提前 1个工作日以邮件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乙方,且在乙方邮件双方约定的其他确认之后变更正式生效。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
(三)甲方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交易所场内交易(或代销的场外开放式基金)的清算交割,乙方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第六条 申购、赎回及分红业务
(一)申购、赎回和分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理财产品份额申购、赎回和分红的确认、清算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甲方应保证在确认日 16:30 前将开放日的申购、赎回和分红的数据通过深证通或其它双方约定的方式传送给乙方。甲方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和分红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如甲方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理财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根据前述约定进行。否则,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关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甲方开立资金清算账户,
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5.对于理财产品申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通知乙方,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造成理财产品损失的,甲方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理财产品的损失。
具体申购、赎回和分红业务处理事项参照产品说明书以及后续产品公告。
(二)资金净额结算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净应收额时,甲方应在交收日及时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划往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网上托管银行等方式查询到账结果。
第七条 乙方对甲方相关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一)甲方应确保甲方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备手续等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资金来源及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二)甲方应确保在管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和信息披露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将理财产品资金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三)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对甲方对托管财产的
管理运用进行监督。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于乙方所托管的理财产品直接投资的资产是否符合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
(四)具体监督与核查事项参照本协议项下对应各期理财产品的
《成立要素函》(附件一)约定为准。
第八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甲方在运用理财资金时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甲乙双方应优先使用电子指令办理资金清算、资产交割等各项托管业务事项,在电子指令无法满足的前提下可由纸质指令作为配合辅助,同时甲乙双方应加快完善电子指令系统接口升级改造工作,并加强系统直连接口维护工作,确保电子指令安全稳定运行并逐步实现全部替代纸质指令(系统故障时除外),乙方执行甲方的指令、办理理财产品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乙方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产品约定范围内执行产品投资监督职责,如甲方指令原则上不违背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投资资产、负债和发生金额以甲方为准,乙方不得随意、恶意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甲方的投资等交易指令及相关事项。
(一)指令的形式
甲方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和托管网银传送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乙方根据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纸质指令包括传真指令/邮件指令。
在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与乙方签订开通电子指令的相关协议。
(二)甲方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 1.授权通知的内容: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附
件二)(以下称“授权通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甲方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未注明生效时间的以授权通知的落款日期为生效时间。甲方应使用邮件传送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授权通知扫描件,同时通知乙方。授权通知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载明生效时间早于确认通知时间,则应以通知时间生效。
甲方和xx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2. 甲方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更换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应提前使用 邮件方式向乙方(邮件: xxxxxx.xx@xxx.xxx )发出加盖甲方公司 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通知乙方。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甲方与 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新授权通知 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载明生效时间早于确认通知时间,则应以通 知时间生效。新授权文件正本应在邮件发送后 7 个工作日内送达乙方。
新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乙方按照新授权文件扫描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乙方收到的扫描件不同,以扫描件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更换接收甲方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三)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理财产品时,采用深证通和托管网银传送的电子指令及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纸质指令,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交易指
令、资金划拨类指令及交易成交单(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本协议授权通知书(附件二)上的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甲方发给乙方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甲方选择以下(1)的方式向乙方发送指令:
(1)甲方通过电子直连对接等方式,向乙方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甲方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开通电子指令的相关协议。
(2)甲方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指令
甲方选择以指定传真/电子邮箱方式发送指令的,乙方不得否认其效力,若甲方发现发出的指令有误时,应第一时间电话通知乙方,若乙方未执行指令,甲方需向乙方出具作废指令或作废说明,并重新出具指令。xxx已执行指令,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向乙方提供与电子指令相关的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合法合规性负责。
指令或附件发出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理财产品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审核、操作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甲方须在当天 15:15 前向乙方发送,15:15 之后发送的,乙方应受理并尽力执行到位。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甲方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乙方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若甲方无法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乙方也应受
理并尽力执行到位。
对于交易所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甲方应与乙方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甲方应于交易日 15:15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等相关交易资料提供至至乙方。甲方应与乙方确认乙方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理财产品的银行间交易。对于此时点后发送的银行间成交单,乙方亦应积极受理并尽力执行到位。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甲方应电话通知乙方。
乙方收到甲方发送的指令后,应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
/邮件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乙方在接受甲方划款指令后,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指令操作。由于乙方原因错误执行甲方指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发送指令时应同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甲方预留印鉴扫描后邮件发送)。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撤销传真指令或邮件指令的,甲方应在出具作废指令或作废说明,并电话通知乙方。撤销电子指令,甲方应通过相关系统撤销,系统功能不支持撤销的,应参照撤销传真/邮件指令方式撤销电子指令。
(五)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乙方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甲方进行电话确认,并有权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甲方重新发送指令。乙方有权要
求甲方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乙方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及准确。乙方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在指令形式审查通过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乙方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
3.根据交易规则,乙方若只能事后发现甲方投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在及时向甲方发送风险提示函后,即视为履行了对甲方的投资监督职责。在尽到了投资监督义务后,对于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给托管财产造成的损失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六)乙方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乙方发现甲方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甲方规定期限内纠正,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报告中国银保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对于甲方违反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七)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或邮件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指令传真件或电子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或电子扫描件为准。
指令若以电子形式发出,则甲乙双方分别保管,乙方仅保管成功接收的电子指令。
(八)相关责任
对甲方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乙方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正确执行甲方发送的有效指令,理财产品财产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乙方自身过错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理财产品
财产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第九条 交易及资金清算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x托管产品参与交易所场内证券投资,管理人可选择采取托管人结算或券商结算模式,管理人确认结算模式后,应及时通知托管人。
如采取券商结算模式,则双方应与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另行签署《证券经纪三方协议》,明确各自在业务上的程序和权责。
如采取托管人结算模式,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下述1 和2 之约定。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托管资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本托管资产的交易单元。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邮件或电话通知托管人,并依据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手续。
(2)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将委托财产交易单元专用号、佣 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电话、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
2.场内交易清算和交收
(1)管理人与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如投资港股通,甲、乙双方还需签订《港股通结算补充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各自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结算备付金与保证金。根据中国结算公司规定,在每月前 3 个交收日内,中国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管理人可要求托管人在中国结算公
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账户报告》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如因调整备付金后造成透支,管理人应在调整备付金当日 12:00 之前补足透支款。
(3)如果因为托管人自身过错在清算上造成托管财产的直接损 失,应由托管人负责赔偿,但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结算公司和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 障等非托管人的过错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托管人免责;如果因为管理人未事先通知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托管人 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管理 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由管理人承 担;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结算公司的资金交收。如因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管理人应在 T+1 日 12:00 前补足头寸,确保资金交收。如果管理人 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了托管资产自身的清算交收及托 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的一级交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 理人承担;据此引发的任何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由管理人按照 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甲乙双方相关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4)如果由于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
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托管资产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及时电话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确保预留联系方式畅通,并负责补足透支款项和欠库券。由此引发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5)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规定,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
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结算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6)如管理人与托管人计算的清算金额出现差异,双方应先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清算数据作为清算金额实施资金交收。
(二)场外交易清算和结算
场外投资交易形成的资金划拨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核对相关投资证明文件实行逐笔划付。因管理人与交易对手方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有缺陷导致托管人无法履行或履行有误时,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应通知管理人。
1.银行间交易的清算和结算
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结算协议》相关安排,将成交单发送至为理财产品提供债券托管结算服务的托管人,并由其完成结算处理。
如管理人需要将债券结算资金调入相关账户用于结算,或需要将结算资金划回托管账户的,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一般需要提前两个工作小时发送。
2.投资开放式基金的特别约定
(1)开放式基金认购日 T 日,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和向基金销售机构出具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书》,托管人在合理时间内根据付款指令进行划款。基金成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15:00 前,管理人应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认购确认单》并发送给托管人。
(2)开放式基金申购日 T 日,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和向基金销售机构出具的《开放式基金申购申请书》,托管人在合理时间内根据付款指令进行划款。T+2 日 12:00 前,管理人应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申购确认单》并发送给托管人。
(3)开放式基金赎回日 T 日,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填制的向基金销售机构出具的《开放式基金赎回申请书》,托管人负责查收赎回款,并在收到款项后以《资金账户报告》的形式将结果发送给管理人。T+2 日 12:00 前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开放式基金赎回确认单》。
(4)如遇部分或全部无效认购、申购、赎回,管理人应在 T+2日 12:00 前将基金销售机构出具的无效认购、申购、赎回确认单和管理人出具的无效认购、申购退款收款通知书或变更、撤销原赎回款收款通知书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据以查收退款。
(5) 若管理人发起除认购、申购、赎回外其他类型的业务,参照赎回业务操作方法执行;若存在非管理人发起的业务如基金份额折算等,管理人应在收到基金公司发送的确认单当日发送给托管人。
(6)在给基金管理公司预留邮寄对账单等文件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时,应预留管理人指定人员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以及托管人指定人员的联系方式。
(7)本产品可以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渠道投资开放式基金。为维护产品持有人利益、保障资产安全,管理人应负责制订选择第三 方基金销售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据此选择第三方销售机构。对于第 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原因给本产品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确保所选择的销售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符合开展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的各项资质和要求。 3.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托管人负责依据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 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依据托管合同的约定对 移交给托管人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 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 全。
(2)资产托管人无投资责任,对任何管理人的银行存款投资行为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3)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托管人依据管理人提供的协议内容进行相关业务确认与办理
(4)如非因托管人过错发生逾期支取,托管人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5)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存款证实书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可能选择托管账户开户行所在地的银行机构办理。
4.投资金融产品业务的特别约定
(1)本协议所称金融产品是指银保监会允许银行理财资金投资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境内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券商发起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等。
(2)管理人应于划款前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和购买金融产品相关交易文件的复印件,并通过电话向托管人确认。相关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签署的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因投资产生的实物权利凭证由管理人负责保管或移交托管人保管。产品支取时,管理人应电话、邮件或书面通知托管人,并载明收款时间、本金、利息和付款账户等信息。对上述情况,在收款当日(T 日)收到款项后,托管人通过《资金账户报告》通知管理人予以确认;若未收到款项,管理人负责相关款项的催收事宜。因管理人转让或提前赎回产品份额所导致的任何后果,托管人均不承担责任。
(三)理财产品到期的托管户销户工作
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资金划转,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 1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出销户申请。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办理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销户事宜。
第十条 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
(一)甲方为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人。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保各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具体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处理事项以对应各期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为准。
(二)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理财产品负债后的价值。
理财产品单位净值是指估值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理财产品份额总数,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三)估值程序
理财产品的日常估值由甲(或为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估值外包机构)、乙双方分别进行,估值结果由甲方(或为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估值外包机构)发送给乙方核对,双方每日核对【前一交易日】理财产品净值。估值原则应符合每期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每个工作日。甲方(或为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估值外包机构)在理财产品估值确认日的 T+1 日将T 日估值表发送乙方复核,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估值表当日 3 个小时内完成复核;涉及开放式理财产品开放期的估值,甲方应在乙方托管的开放式理财产品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结束将估值结果发送给乙方,乙方应安排人员确保当日估值数据核对工作。
乙方复核估值表无误后回复甲方(或为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估值外包机构)。对于核对不一致的结果,如经双方(包含甲方或为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估值外包机构与乙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对银行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因此造成的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或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估值方法
x协议规定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方法作为对应理财产品估值参考,具体以甲方发行的每只/每期理财产品说明书等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及调整和更新后的估值方法为准,甲方应在乙方托管的理财产品成立之前提供对应产品说明书等文件。
1.估值主要原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原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法计量:
(1)理财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资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
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2)理财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资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3)《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 1.5 倍。
(4)在确保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当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时,应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2.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3.银行存款按约定或合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如果市场同业利率发生持续大幅波动,则双方可共同协商,对上述利率进行相应的调整。
4.投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估值方法
(1)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前)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在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在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的估值方法分别估值。
(2)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本之间的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理财产品产品份额投资者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甲方与乙方将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甲方将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按照其它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理财产品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不会对理财产品投资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5%时,甲方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5%的情形,甲方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文件有新增或变更的,按其最新规定执行。
5.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 ETF 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6.投资资产管理产品、非标债权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的估值
(1)资产管理产品、非标债权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披露份额净值的,按最近一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资产管理产品、非标债权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披露收益率的,按成本估值,按收益率计提收益。
7.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甲方发行理财产品说明书等文件约定的方法对资产及负债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甲方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甲方可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估值错误处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文件有新增或变更的,按其最新规定执行。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理财产品估值日期顺延到下一交易日。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
资产价值时。
3.甲方、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当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单位净值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当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甲方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理财产品估值所用的数据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由于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4.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甲方和乙方原因,
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甲乙双方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和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第十一条 费用与税收
x协议项下各期理财产品的具体费用、费率、计提方式、支付时间等要素以各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及成立要素函的费用事项为准。
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
(一)甲方和乙方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甲方和乙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甲方负责办理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托管合同规定的需要由乙方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乙方复核无误后,由甲方予以公布。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定期报告
甲方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
过 90 日的,甲方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xxx在收到甲方季度报告、半年报告、年度报告后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复核并及时反馈给甲方。
(公募理财产品适用)甲方应当在理财产品定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公募理财产品适用)乙方应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
2.净值报告及账单
(私募理财产品适用)甲方至少每季度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公募开放式理财适用)甲方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2 日内,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 价格和赎回价格,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季度、半 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公募封闭式理财适用)甲方应当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公募理财产品适用)甲方应当在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公募理财产品账单,账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信息。
3.甲方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列明的信息披露内容,甲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甲乙双方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甲方负责办理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及理财文件的约定及时办理包括但不限于1、 2 中明列的定期报告、净值报告、账单的编制和披露等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产品净值变动表)等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应由乙方复核的内容,乙方应及时进行复核;甲方应及时将上述披露内容提供给乙方并预留充分的时间便于履行复核职责。乙方在甲方报告等文本上盖章确认即视为乙方已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甲方,法律法规另有约定的除外。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或者理财文件中约定需要披露的事项,由甲方按法律法规或者理财文件规定进行公布。
乙方应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方式如下:甲乙双方签订托管协议后,由甲方通过甲方的营业网点、官方网站或与客户约定的其他平台建立的理财产品信息查询平台予以披露,视同乙方完成理财产品托管协议披露工作。
对于甲方向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中不在乙方复核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应由甲方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乙方不承担任何审查和保证责任。
对于因甲方未提供或未及时提供应由乙方复核的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等客观因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相应复核职责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理财产品清算
(一)每期理财产品终止时,甲方应及时组织到期清算,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日。如清算期超过 5 日的,甲方应当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二)甲方应及时编制到期报告并发送至乙方。到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信息。乙方应及时核对到期报告并回复甲方。甲方收到回复后未于当日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乙方复核结果无异议。
(三)乙方应当在双方对到期报告均无异议后,根据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发送的指令将托管财产划至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四)理财产品如提前终止,甲方应至少在终止前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前述约定履行上述到期清算程序。
第十四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对于因本合同约定的托管事宜而获得的对方的有关经营信息、与托管事务有关的资产处置等信息、以及与本合同托管事宜有关的所有其他信息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上述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一方书面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首期理财产品项下全部理财资金转入本合同项下托管账户后生效。
(二)本合同随各期理财产品终止而终止,乙方自各期理财产品终止之日起不再承担该期理财产品在本合同项下托管责任。甲方应在每期理财产品终止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另一方通知后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四)如发生下列情形,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被依法取消开展理财业务资格的。
2、甲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违法经营、出现重大风险、损害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无法履行职责的的。
3、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理财产品存续期届满而未延期的。
5、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后,有关保密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约定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本托管合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甲方或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乙方执行甲方的生效指令对托管财产造成的损失。
4.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等文件(含复印件)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乙方不负责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核。所有收到的由甲方提供的上述复印件,乙方即认为其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的复印件和数据有误,由此给本合同其他方或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5.甲方应保证资金来源和投向合法、合规,如果乙方发现或有合理怀疑甲方或其资金、交易存在洗钱风险、恐怖融资、逃税等非法嫌疑或违反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乙方可以单方面中止合作,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由此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6.非因甲、乙双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7.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8.因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相关方面的原因,导致本产品资产被有权机构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的,托管人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9.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审查义务及反洗钱的义务由管理人承
担,托管人对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及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因甲方任何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直接相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任何一方对乙方进行任何调查、索赔、请求、收费、控告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该等调查、索赔、请求、收费和控告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并使其免受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法律成本和费用)。
10.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可免责的事项。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四)一方仅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自身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另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投资者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构成双方就理财产品托管事宜达成的全部安排,任何有关理财产品托管事宜的规定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1.增值税相关条款
托管人应在收到托管费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需)。若遇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扣划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托管费收入账户:
户 名:托管费收入暂收暂付户账 号:
开户银行:
2.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结算汇划费等银行费用),由托管人直接从托管账户中扣划,无须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管理人在此xx已了解本产品会产生的银行费用,并确保托管账户中有足够资金用于银行费用的支付,如因托管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银行费用影响到划款指令的执行,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
本协议项下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甲乙双方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做出如下约定:
(1)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邮寄地址:大同市永泰南路甲 16 号大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号码:电话号码: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邮寄地址:
电话号码:
4.送达地址适用范围
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的送达。
5.送达地址的变更
(1)如需变更送达地址,应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书面通知应送达对方的送达地址;
(2)一方在仲裁或民事诉讼中变更地址的,该方还应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3)一方按上述约定履行变更通知义务后,以其变更后的送达 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否则其之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6.法律后果
(1)因任何一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该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2)对于上述送达地址,仲裁机构、法院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仲裁机构、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件,由于上述约定,也应视为送达。
(二)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下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三)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修改。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应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协商和修改,并由甲方按规定向理财产品投资人披露。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
XXX 农商行理财产品成立要素函
序号 | 标题 | 内容(以“√”表示) |
1 | 理财产品名称 | |
2 | 理财产品存续期限 | □年,□无期限 |
3 | 理财产品类型 | □公募□私募 |
4 | 理财产品类型 2 | □固定收益类产品 □权益类产品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混合类产品 |
5 | 存续期间是否开放 | □封闭式 □开放式,开放日: /(申购日:□月/□季/☑年日,赎回日:□月/□季/□年日) □其他方式: |
6 | 估值基准日 | □每个交易日 □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 □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理财产品开放日 □理财产品终止时 □其他 |
7 | 净值核对日 | □ 估值基准日的次日 □ 估值基准日后的 个工作日 |
8 | 估值方法 | □ 参见理财产品协议 □ 特殊估值原则——参见本表第 20 项 |
9 | 托管费率 | ‰/年 |
10 | 托管费计提基数 | □理财产品初始资金 □当日理财产品本金 □估值日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估值日资产费前净值(扣除原有负债) □估值日的资产总值(未扣除负债部分) □其他 |
11 | 托管费计提方式 | □逐日计提,每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365 □每个估值日计提,每个估值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每个开放日计提,每个开放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每月计提,每月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 /12 □其他约定方式 |
12 | 托管费支付时间 | □固定时间:年月日 □每季(□理财运作季度/□会计)后个工作日内 □每半年(□理财运作半年度/□会计)后个工作日内 □每年(□理财运作年度/□会计)后个工作日内 □到期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 □其他约定时间 |
13 | 管理费率 | ‰/年 |
14 | 管理费计提基数 | □理财产品初始资金 □当日理财产品本金 □估值日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估值日资产费前净值(扣除原有负债) □估值日的资产总值(未扣除负债部分) □其他 |
15 | 管理费计提方式 | □逐日计提,每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365 □每个估值日计提,每个估值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每个开放日计提,每个开放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每月计提,每月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 /12 □其他约定方式 |
16 | 管理费支付时间 | □固定时间:年月日 □每季(□理财运作季度/□会计)后个工作日内 □每半年(□理财运作半年度/□会计)后个工作日内 □每年(□理财运作年度/□会计)后个工作日内 □到期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 □其他约定时间 |
17 | 理财产品的托管经办行 |
18 | 托管专户信息 | 户名:账号: 开户银行: | |
19 | 托管费收入帐户信息如下 | 户名:账号: 开户银行: | |
20 | 特殊估值 原则 | (如第 8 项选择“特殊估值原则”,请在此处补充估值方法,如第 8 项选择“理财产品 协议”),则此处应填“无” | |
21 | 投资监督事项表 | 监督项目 | 监督内容 |
投资范围 | |||
投资限制 | (1)(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适用)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2)(公募理财产品适用)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 对于上述(2)项限制,非因甲方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甲方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甲方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3)(固定收益类适用)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逆回购、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权益类适用)本理财产品投资于股票、权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适用)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乙方以期货保证金占用占本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进行监督); 非因甲方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甲方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适用)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40%; (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及私募理财产品适用)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200%; (5)…… | ||
投资禁止行为 | 本理财产品不得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贷资产。 | ||
对理财产品关联方交易的监督 | (如不涉及请填无,不可留空) |
备注 | 1、 本投资监督事项依据理财文件制定,如与理财文件的表述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并执行。本投资监督事项表内的事项由乙方负责监督,不在投资监督事项表内的投资监督事项由甲方负责监督 2、 如果投资品种和监督比例需要调整,必须经过甲、乙双方确认 | ||
22 | 其他个性化约定 | □无 □有 |
XXX 农商行 XXXX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二 授权通知书
XX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姓名 | 权限 | 签字样本 | 印章样本 |
经办 | |||
经办 | |||
复核 | |||
复核 | |||
审批 | |||
审批 | |||
指令发送用章 | (指令发送用章样本) | ||
备注: 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2、权限类型:经办、复核、审批(如每个岗位预留多人的,经办、复核、审批各岗位任一签字签章有效)。 |
根据《XXX 农商行理财产品托管合同》,我单位授权以下人员向你行发送托管合同项下相关业务通知和指令,指令范围包括不限于投资、费用支付、其他划款等类型。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发送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
XXX 农商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理财产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编
号: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开户行: |
大写金额: | 小写金额: |
支付系统号(选填): | |
用途及备注: | |
管理人 经办人:复核人: 审核签发人: 密押(可选): | 管理人预留印鉴盖章处: |
托管银行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 | 签章(资金清算专用章): |
附件四
理财资金(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XX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年 月 日签署的《XXX 农商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合同》的要求,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 理财产品”理财资金正式运作的前提条件已成立:
(1) 理财产品已于 年 月 日成立,预计终止日期为年 月 日。
(2)起始理财资金¥ 已于 年 月 日划拨至在贵行指定的下属营业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 户名为 账号为
。
资金到账之日为托管运作的起始日。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六
业务联系单
1.甲方主要人员
岗 位 | 姓 名 | 固定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估值岗 | xxx | |||
估值岗 | ||||
账户开户岗 | xx | |||
受托运营经理 | xxx | |||
受托运营经理 | ||||
受托运营经理 | ||||
受托运营经理 |
2、乙方主要人员
协调人 | |
清算、开户 | |
核算、估值 | |
投资监督与保管报告 | |
电子交易数据及对账单接收 | |
保管业务专用邮箱、传真 | 指令传真号:021-38130168 |
指令确认专线 0551-62890746、0551-62890756 |
附件七:
XXXXXX 理财产品托管报告
(报告期间:XX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XX 年 XX 月 XX 日)
一、 理财产品托管情况
(一)托管产品明细
x报告期间内,理财产品净值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 实收资本 | 资产净值 | 单位净值 |
***** | **** | **** | **** |
上述产品尚在投资运作期。
(二)履职情况
1. 托管资产保管
托管资产独立于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及管理的其他资产,独立于中国建设银行的自有资产及其托管的其他资产,不同投资账户之间的托管资产之间互相独立。
本托管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整保存与托管资产有关的会计档案、与托管资产有关的投资记录、指令和合同等。
2. 清算指令执行
x报告期间内,本托管人及时准确地执行投资清算指令,办理托管资产名下的资金往来。
3.会计核算和估值
x托管人与资产管理人按照约定的统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产品的全套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按照合同约定定期进行账务核对。按各自职责对托管资产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4.投资监督
x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法规、托管协议、理财产品说明书以及双方约定的《投资监督事项表》,对贵司的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进行监督,未发现理财产品投资组合出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二、 托管人声明
托管人声明:建设银行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以保证托管义务的履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我方在对产品托管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的规定,尽职尽责地履行托管义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XX 分行
XXXX 年 XX 月 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