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乙方单笔赎回LOF基金不得少于500份基金份额,若赎回后交易账户余额不足10份基金份额,甲方将对乙方该交易账户的余额做全部赎回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
富国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机构投资者专用)
甲方: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投资者):
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根据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供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传真交易申请包括开户、登记、申(认)购、赎回、撤单、基金转换、转托管、设置分红方式、清密、经办人信息变更、通讯地址变更以及信息查询等。
二、乙方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富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机构投资者。甲方必须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合法经营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
三、甲方收到乙方认购和申购申请,应验证乙方交易账户是否有足够资金余额。如有,则受理申请,否则作为无效申请处理。
四、甲方收到乙方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申请,应验证乙方交易账户是否有足够基金余额。如有,则受理申请,否则作为无效申请处理。
五、乙方单笔赎回普通基金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份额,若赎回后交易账户余额不足10份基金份额,甲方将对乙方该交易账户的余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六、乙方单笔赎回LOF基金不得少于500份基金份额,若赎回后交易账户余额不足10份基金份额,甲方将对乙方该交易账户的余额做全部赎回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七、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9:00-15:00(认购期内为9:00-16:00)将申请资料传真至甲方。甲方的传真、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见附件。如有变化,甲方将提前予以公告,并以公告的新联系方式为准。
八、乙方提交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是: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
九、乙方发出传真后,应于当日15:00之前,打电话向甲方受理业务的上海投资理财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甲方通过询问身份证号码来确认乙方经办人的身份。甲方仅在接到乙方指定经办人的电话确认后,处理该笔申请。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甲方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号码:021-20361564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
十、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及乙方的电话确认,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乙方传真,或者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只发传真未进行电话确认,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申请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 乙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的三日内,将传真原件,包括申请表原件等邮寄到甲方受理业务的上海投资理财中心,时间以邮戳为准。甲方在受理业务三十日内收不到乙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则甲方视同乙方的传真件与其传真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甲方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确认乙方身份,并仅对各种证明文件的表面真实性做出审核:
a) 核对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及证明文件复印件;
b) 询问身份证号码以确认乙方经办人身份;
c) 机构投资者在其经办人变更及其他重要信息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不承担由于投资者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全部后果。
十三、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各种证明文件、印鉴、以及其它可以表明身份的信息。如果因一方不慎,导致文件和信息被他人获取或利用,由丢失方承担责任。
十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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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签章: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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