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公司的原股东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和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将其分别持有的本公司 51%和 49%的股权转让给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从而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取得本公司 100%股权,摩根大通公司(JPMorgan Chase &Co.)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
xx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临时基金管理人条款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xx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审批》之要求,本公司决定修改xx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增加临时基金管理人条款,并同步更新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修改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上述修改自 2024 年 9 月 13 日起正式生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临时基金管理人条款的具体情况
因本公司的原股东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和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将其分别持有的本公司 51%和 49%的股权转让给xx资产管理控股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从而xx资产管理控股公司取得本公司 100%股权,xx大通公司(JPMorgan Chase &Co.)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审批》之要求,本公司承诺在基金合同中增加临时基金管理人相关条款,故对本公司无临时基金管理人条款的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如涉及)进行修订。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上述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参见附件《<xx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及《<xx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根据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对应内容也随之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请见登载于本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的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上述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关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
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xx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13 日
附件:
1、《<xx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xx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 1、《xx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内容 | 内容 | |
一、基金管理人 | 一、基金管理人 | |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
名称:xx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 名称:xx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 |
住所: | 住所:xx(xx)xxxxxxxxxxxx | |
xxxxxx 00 x | 000 x 00 xx 00 x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xxx | |
设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 设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 |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 |
基字「2004」56 号 | 基字「2004」56 号 |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 |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注册资本:2.5 亿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 注册资本:2.5 亿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
住所:xxxxxxxxxxxx 00 x | 住所:xxxxxxxxxxxx 00 x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xx | |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 |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 |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 | |
复[2009]13 号 | 复[2009]13 号 | |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
[1998]23 号 | [1998]23 号 | |
九、 |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基金 |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管理 | 1、提名: |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 |
人、 | 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 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
基金 | 额持有人 | 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 |
托管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 | 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
人的 | 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 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
更换 |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
条件 |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 |
和程 |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 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
序 |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 |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 |
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 |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报 | 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 | |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 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 |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 | |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 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管理人。基金管理 | |
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 | 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 |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 |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 |
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 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 |
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 | |
资产总值; | 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 |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 |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报 | |
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 |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
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 | |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 | 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 |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 |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 | |
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 |
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 ||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基金管 | ||
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 | ||
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 ||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 | ||
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 ||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 ||
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 | ||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 | ||
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
十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九、 |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 |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 |
基金 |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
合同 |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 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
的变 |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更、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
终止 |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 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与基 |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金财 |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
产的 |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清算 |
附件 2、《xx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内容 | 内容 | |
(一)基金管理人 | (一)基金管理人 | |
名称:xx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 名称:xx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 |
00 xxxxxxx 00 x | xx 000 x 00 xx 00 x | |
办公地址: |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 | |
00 xxxxxxx 00 x | xx 000 x 00 xx 00 x | |
邮政编码:200120 | 邮政编码:200120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xxx | |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 |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 |
基金字「2004」56 号 | 基金字「2004」56 号 | |
一、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
基金 | 注册资本:2.5 亿元 | 注册资本:2.5 亿元 |
托管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协议 |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 |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 |
当事 |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人 | (二)基金托管人 | (二)基金托管人 |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 | |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 x凯晨 |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 | |
xxxxxxxx | xxxxxxxx | |
邮政编码:100031 | 邮政编码:100031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xx | |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 |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
[1998]23 号 | [1998]23 号 | |
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
十 |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四、 |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基金 |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
管理 | (1)提名: |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 |
人和 | 单独或合计持有 | 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
基金 |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 |
托管 |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 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
人的 |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 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
更换 |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 |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 |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 |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 | 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 | |
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 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 |
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 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 | |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管理人。基金 | |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 ||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 | ||
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 ||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 ||
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 ||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 ||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 ||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
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 | ||
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 ||
(三)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 |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 | |
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 | 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 |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 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 | |
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 |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 | |
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 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 |
十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六、 |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托管 |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
协议 | 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 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 |
的变 |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 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
更、 | 行基金清算。 |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终止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
与基 |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
金财 |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
产的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
清算 |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 必要的工作人员。 |
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 |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 | |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 | |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